申请工伤认定超时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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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制

申请工伤认定时间限制

申请⼯伤认定时间限制⼀般来说,我们职⼯在⼯作中受伤了都是⽴即去申请⼯伤认定,那么申请⼯伤认定有时间限制吗?是不是超过了⼀个的时间都不能认定⼯伤了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伤认定的时间限制1、申请职⼯所在⽤⼈单位应当⾃事故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政部门收到申请⼈的申请后,应及时进⾏审核,申请⼈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作⽇内⼀次性书⾯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作⼈员对事故伤害进⾏调查核实。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政部门不再进⾏调查核实。

4、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受理之⽇起60⽇内作出⼯伤认定决定,并在⼯伤认定决定作出之⽇起10个⼯作⽇内以书⾯形式通知⽤⼈单位、职⼯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政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受理之⽇起60⽇内作出决定,并在⼯伤认定决定作出之⽇起10个⼯作⽇内以书⾯形式通知⽤⼈单位、职⼯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职⼯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单位在15个⼯作⽇内提交有关材料。

职⼯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伤,⽽⽤⼈单位不认为是⼯伤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单位在15个⼯作⽇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伤认定结论。

申请⼯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次性书⾯告知⼯伤认定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
工伤案件常见问题与操作实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认定:企业如何举证?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企业需要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对员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异议。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那么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2. 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
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由于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5. 异地施工受伤的工伤认定:
对于异地施工受伤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施工地点和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来确定工伤认定和处理的程序。

6. 如何处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或因工外出,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原因受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7. 其他问题:
例如腰椎间盘突出能否认定为工伤,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工伤认定标准和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老板不认可工伤,他们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申报工伤有时间限制吗

申报工伤有时间限制吗

一、申报工伤有时间限制吗
申请工伤是有时限的。

用人单位应该在三十天内提交工伤的申请。

如果职工因事故负伤或者已经被鉴定为是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要从事故伤害发生当天开始,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一个月,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

超过这一期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工伤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另外,还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二)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四)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五)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还应提交
1、律师事务所函
2、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申报工伤去哪里申报
工伤认定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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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处理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处理

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发布日期:201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一)成因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法律后果: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其依据为:(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救济途径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救济途径

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救济途径
1.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决认定工伤。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时效不属于法定期限,而是视为行政诉讼中的办理期限。

因此,即使超过了规定的时效,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2. 提交申诉: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地方工伤鉴定机构提交申诉,要求重新鉴定工伤。

虽然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但是仍然有可能申请重新评估。

3. 寻求帮助:申请人可以咨询相关的劳动保障机构、工会或律师,寻求具体的法律援助和建议。

他们可能会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和帮助,以便申请人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知道该如何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参考相关的法律和程序。

同时,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仍然是最好的方式,以尽量避免超时问题。

工伤备案超时怎么办

工伤备案超时怎么办

工伤备案超时怎么办工伤备案超时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伤备案申报。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事故备案申报材料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和鉴定,并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工伤待遇。

如果工伤备案超时,受害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1.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首先要了解工伤备案的法律规定,了解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这有助于受害人了解自身权益,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2.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受害人可以主动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说明情况并咨询如何解决备案超时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3.与用人单位沟通:受害人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备案超时的原因,并要求用人单位尽快补办备案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原因充分且合理,受害人可以与其达成一致,延长备案时限并尽快办理备案手续。

4.咨询法律专家:受害人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专家,了解备案超时的后果以及可采取的法律措施。

法律专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建议和帮助。

5.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或不愿补办备案手续,受害人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受害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受害人还应收集、保留与工伤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和治疗记录、工伤事故现场照片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有利于受害人争取到应有的工伤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工伤备案超时的问题,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程序,受害人在解决问题时应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此外,及时咨询相关的法律专家和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单位工伤认定申报30天

单位工伤认定申报30天

单位工伤认定申报30天
《单位工伤认定申报30天》
单位工伤认定申报30天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者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报。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从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和医疗补偿。

工伤认定申报的30天时间限制对受害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受害者就可能失去获得工伤保险和医疗补偿的权利。

因此,受害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报,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定手续。

另外,单位也有责任在受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及时协助受害者进行工伤认定申报。

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协助受害者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和医疗补偿。

在工伤认定申报的过程中,受害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伤事故的发生经过、伤情报告、医疗证明等。

这些材料将直接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因此受害者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总之,单位工伤认定申报30天的规定对受害者和单位都是非常重要的。

受害者要及时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报,单位也要积极协助受害者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和医疗补偿。

申报工伤的流程及材料

申报工伤的流程及材料

申报工伤的流程及材料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申报工伤,并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下面将介绍申报工伤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报工伤的流程1. 伤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急救:在伤病发生时,要立即进行急救,保障伤病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 报告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受伤病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报告,并请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伤程度等情况。

3. 医疗机构诊断:伤病发生后应立即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经医生诊断为工伤后,要求医生出具工伤诊断证明。

4. 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患者及时将工伤诊断证明、单位出具的事故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提交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5. 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地点、目击人证言等,必要时会组织现场勘查和询问,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6. 申请职业病认定(如果为职业病):如果是职业病患病,还需要到就近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申请职业病认定,提供相关的职业病鉴定材料。

7. 劳动保障部门做出裁定:劳动保障部门最终会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职业病认定结果,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的裁定。

二、申报工伤所需材料1. 事故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证明、目击证人证言等。

2. 医疗证明材料:包括诊断证明、治疗记录、住院记录、化验单、放射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

3. 职业病鉴定材料(如果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4. 各种费用凭证:包括治疗费用、伙食补助、交通费用等费用的凭证,如医疗费用收据、交通费票据等。

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相关的调查材料、目击证人证言、病假条等。

以上是申报工伤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劳动者在申报工伤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备后续需要。

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待遇争议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根据条例规定,工伤的认定申请时限为两类: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之内。

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工伤认定主要是书面审查。

因此,无论是所在单位还是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都需要提供全面、真实的材料,以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确、及时地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大多数申请都需要的基本材料。

通过申请表,要使认定机构能够对所地单位、职工本人、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现状、原因等基本事项有一个简明、清楚的了解。

大体而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含以下项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单位的地址、职工基本信息、工种、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害部位、诊断时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职业病名称、伤害程度、伤害简要经过、事故单位意见、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的意见、主管部门的意见、工伤认定机构的意见等。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明。

目前在各类企业中已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在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还比较多地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发生工伤之后企业不给做工伤认定怎么处理

发生工伤之后企业不给做工伤认定怎么处理

发⽣⼯伤之后企业不给做⼯伤认定怎么处理发⽣⼯伤之后就要去进⾏⼯伤认定,那么公司如果不配合怎么办,接下来有关发⽣⼯伤之后企业不给做⼯伤认定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由店铺⼩编为您介绍!问:2009年3⽉,我与⼀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去年8⽉,我在⼯作中受伤,治疗花费了4万余元,并落下七级伤残。

但服装公司⼀直未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我为⼯伤,导致我⾄今⽆法享受⼯伤待遇。

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服装公司赔偿损失?答:可以到服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同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你因⼯伤造成的全部损失。

《⼯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服装公司在超过30⽇的情况下,没有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论出于什么原因,均说明其怠于履⾏法定的义务。

针对此类情形,你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救:⼀是有权以⾃⼰的名义直接提出⼯伤认定申请。

为防⽌因⽤⼈单位懈怠履⾏义务给职⼯造成损失,《⼯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单位未按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如果获认定为⼯伤,即可依法享受⼯伤待遇。

⼆是根据《⼯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的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关于申报工伤超过72小时的情况说明

关于申报工伤超过72小时的情况说明

关于申报工伤超过72小时的情况说明1. 引言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的申报和处理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职工应在发生工伤后的72小时内向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以便及时获得相关的救治和赔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职工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本文将对这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2. 工伤申报的重要性工伤申报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及时救治工伤申报可以确保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如果能够及时申报工伤,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将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治措施,包括紧急救治和康复治疗等,以减轻伤势和促进康复。

2.2 维护合法权益工伤申报是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工伤申报,职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等,以保障其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2.3 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工伤申报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改进,以预防类似的工伤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及时申报工伤,可以使工作场所的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无法在72小时内申报工伤的情况尽管工伤申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特殊情况下,职工可能无法在规定的72小时内申报工伤。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职工无法及时申报工伤的情况:3.1 严重伤势在某些工伤事故中,职工可能因伤势过重而无法及时申报工伤。

例如,严重的车祸、高空坠落等事故可能导致职工昏迷或无法行动,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工伤申报。

3.2 医疗救治在某些情况下,职工可能需要紧急的医疗救治,无法在72小时内进行工伤申报。

例如,在偏远地区工作的职工可能需要长时间的转运才能到达医院,或者在急需手术的情况下需要先进行手术治疗,导致无法及时申报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过30天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过30天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过30天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十天还没有申请的,可以职工自己或者是亲属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是有时间规定的,我们都知道,办事都是需要效率的,如果都没有时间规定,那么很多事情都会堆积,后果不堪设想,一般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申请,并且是在三十天内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超过30天怎么办?个人受伤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超期情况说明

工伤超期情况说明

工伤超期情况说明工伤超期情况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超过规定的报告时限才向单位报告或者单位超过规定的报告时限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情况。

以下是对工伤超期情况的说明。

工伤超期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或对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了解不足。

劳动者缺乏对工伤保险法规的了解或对工伤事故处理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因此在工伤发生后没有及时向单位报告,或者单位没有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这可能是由于劳动者缺乏相关法规意识,或者是对工伤事故后续处理流程不熟悉所导致。

其次,单位对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不规范。

一些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没有设立完善的工伤事故处理机构,或者处理流程不规范,导致工伤事故的报告和申报工作没有及时进行。

这可能是由于单位缺乏相关经验或对工伤事故重视程度不足造成的。

第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较低。

一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办理手续不齐全,审批流程繁琐,导致工伤申报的时间延长。

这可能是由于人员不足、工作压力大或工作流程不够优化等原因造成的。

针对工伤超期情况,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善。

首先,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宣传。

通过举办工伤保险知识讲座、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法规和工伤事故处理的了解,增强劳动者的法规意识和应对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制。

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伤事故处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并加强对单位员工的培训,确保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报告和申报。

第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高工作效率。

加大人员配备,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工伤申报能够及时处理。

总之,工伤超期情况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都有一定影响。

责任上,劳动者应提高法规意识,及时向单位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对于工伤超期情况的发生,应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各方的认知和理解,为工伤保险事务提供更好的服务。

工伤报案超时情况说明

工伤报案超时情况说明

工伤报案超时情况说明工伤报案超时情况说明工伤报案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案,并提交相关的医疗资料进行认定和处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工伤报案存在超时的情况,给受伤员工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造成工伤报案超时的原因有很多。

一方面,受伤员工可能对工伤认定程序不熟悉,不清楚需要在多长时间内报案,或者对工伤认定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另一方面,由于工作地点偏远或者外出工作,受伤员工无法及时联系到用人单位,导致报案延迟。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在面对工伤报案时,出于成本、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考虑,可能会故意延迟报案时间,以避免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其次,工伤报案超时会对受伤员工的权益保护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超时报案可能导致工伤认定时效失效,从而无法获得相关的工伤赔偿和待遇,给受伤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同时,超时报案也会影响到工伤认定的对象,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的证据和资料难以获取,工伤认定的难度和争议性也会增加,从而加大受伤员工维护自己权益的难度。

针对工伤报案超时的问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应加强对受伤员工工伤报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和程序的认识,做到早知道、早报案。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提醒员工在受伤后报案,并建立归档制度,便于记录和保留相关的报案证据。

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工伤报案的监督和执法,并对超时报案的单位进行相应的惩处,以形成对超时报案行为的震慑。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通过建立工伤报案的在线平台或者手机App等方式,提供便捷的报案渠道,帮助受伤员工更快速、及时地报案,减少超时情况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加强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的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受伤员工的相关信息,减少报案延误的情况发生。

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

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事项一、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中心。

报告内容:单位名称、伤亡职工姓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受伤部位及程度、救治医院、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延长申请时限手续。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公章),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四)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五)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打印)、考勤及工资发放证明(个人申请的不必提供);(六)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2、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5、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绘制出交通事故线路图(标明工作地点、事故地点、家庭住址);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人社部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工伤错过申报3个月了

工伤错过申报3个月了

工伤错过申报3个月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非常完善的,对于工伤者来说,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治疗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有些人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了工伤申报的时间,导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如果你也是其中之一,那么接下来的内容可能会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工伤错过申报3个月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补救的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者或者其家属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也就是说,即使错过了申报的时间,只要在1年内仍有可能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

其次,工伤错过申报3个月后,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尽快联系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包括工伤事故的发生经过、医疗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

这些证据和材料将会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尽可能完备和真实。

此外,工伤错过申报3个月后,也需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认定存在异议或者拖延处理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帮助工伤者进行法律咨询、申诉和诉讼,确保工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工伤错过申报3个月了,也需要注意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在工作中,要加强安全意识,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同时,如果真的发生了工伤事故,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不要因为犹豫或者其他原因而耽误了申报的时间。

总之,工伤错过申报3个月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补救的办法。

工伤者可以通过合理的申诉和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在工作中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情况。

希望每一位工伤者都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治疗,早日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申报期超一个月

工伤申报期超一个月

工伤申报期超一个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

工伤申报是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的第一步,及时申报工伤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然而,有些情况下工伤申报期可能会超过一个月,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政策和流程有所了解,以便能够及时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伤申报期超过一个月将会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超过六个月的,视为逾期申报。

逾期申报的工伤,将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享受,因此,劳动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申报工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工伤申报期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原因,例如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需要长期治疗,或者因为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工伤。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劳动者还需要向劳动保险部门进行说明和申报,尽量争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伤认定手续。

在劳动保险部门的审批中,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解释,也有可能获得延长申报期的特殊待遇。

此外,为了避免工伤申报期超过一个月而导致的工伤待遇受损,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劳动保护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工伤申报期超过一个月会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产生影响,因此劳动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申报工伤。

同时,劳动者需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解释,争取获得特殊待遇。

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工作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

工伤申请延期要多久

工伤申请延期要多久

工伤申请延期要多久
根据劳动保障法规定,雇员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在两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工伤申请无法在两年内完成,则需要向劳动局申请延期。

工伤申请延期的具体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需要提前至少30天向劳动局申请延期,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雇员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劳动局可以酌情进行处理,但也有可能被拒绝。

在申请延期时,雇员需要向劳动局解释延期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例如,如果工伤雇员的病情需要更长时间的观察和治疗,可以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的病历资料。

此外,还需要提供工伤发生后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伤保险赔偿凭证等。

申请延期后,劳动局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延期。

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明材料,劳动局会较为宽容地考虑延期申请。

但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或理由不充分,可能会导致延期申请被拒绝。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申请延期只是对工伤认定程序的延长,不影响工伤雇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

工伤雇员在工伤申请延期期间仍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保险和工伤赔偿待遇。

总结起来,工伤申请延期的具体时间需要提前至少30天向劳
动局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劳动局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延期。

延期申请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工伤认定程序的进展。

4年前工作受伤 已超时限不能报工伤

4年前工作受伤 已超时限不能报工伤

4年前工作受伤已超时限不能报工伤
2007年1月份,职工赵先生在工作中腰部被砸伤,被单位送到医院后,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为肌肉拉伤。

赵先生当时曾要求单位申报工伤,但单位一直没答应,而他本人也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随着时间的推移,赵先生的腰
按赵先生的介绍,他当时的伤势并不严重,后来才日趋严重。

如果赵先生当时能成功申报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但在医疗期满后,他的伤病却逐年加重,那之
前的伤残鉴定结果是否可以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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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
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

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
(一)成因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后果: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
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
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

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2)适用无过错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

但缺陷为(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

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

而且,伤者在申诉或起诉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

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依据为: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
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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