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工作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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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工作指导书

1.目的

为保证长江引航中心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服务过程中提供规范的引航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指导书,以指导引航员的日常引航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xx引航中心所属的引航员。

3.职责

3.1根据引航中心各级调度的安排,负责执行对船舶进出长江港口的引航和移泊任务。

3.2执行引航、移泊任务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引航员安全操作规程,负责被引船舶的航行安全。

3.3为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必须使用辅助船舶时要正确指挥辅助船舶配合工作,并注意其安全。

3.4在执行引航任务中,遇有船舶不适航或发生引航安全事故及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海事部门和所属引航站报告。

3.5严格遵守涉外纪律,保守国家机密,按规定着装整齐,注意礼仪,处理好与被引航船船长的关系。

3.7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引航站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

3.8认真填写引航工作日志,做好引航记录,及时执行航次汇报制度。

3.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工作流程

联系接受引航任务登轮后核实被引船舶的有关情况,填写引航员/船长信息交换卡开启AIS终端按照《长江引航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引航任务在引航过程中认真填写引航日志引领任务结束后请船长填写引航签证单向调度汇报本航次执行情况,并交付引航签证单、引航服务意见反馈表、内贸引航收费确认单。

5.操作说明

5.1联系接受引航任务

5.1.1每天0830——1000为在港引航员联系当日工作时间,在港引航员应在此规定时间内按时与引航调度联系当日引航任务;每天1800--1900为引航员联系次日工作时间,引航员不论处于何种工作状态,都必须在此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与引航站调度联系次日引航任务。

5.1.2如果接受的是“特种船舶、夜航船舶”的引领任务,还必须与调度落实有关“特种船舶/夜航船舶”的安全措施和引航方案。

5.1.3引航员在联系次日引航任务的同时,还必须与引航调度核实执行引航任务时的交通(包括交通船、交通车的名称,上车、上船的时间、地点等)。

5.1.4制定引航方案。

5.2执行引航任务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引航中心制定的《长江引航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必须按规定携带VH

F、望远镜、救生衣、AIS终端、引航包、重要航段的海图,着装整齐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交通车。

5.2.1出江船舶的引领(指开航或移泊)

5.2.1.1应仔细核对被引船的有关情况,进一步了解车、舵、锚、缆、通讯助航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操纵性能。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原引航操作方案,向被引船船长和辅助船舶的驾驶员交待清楚,并注意听取他们的建议。

5.2.1.2引航员登轮后,15分钟内开启AIS终端设备,并保持与监控室通信畅通。若AIS终端出现故障,应主动、及时向监控室及相关部门汇报。

5.2.1.3如果是“特种船舶/夜航船舶”,还必须进一步核实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引航日志上。

5.2.1.4在辅助船舶到位和所有的开航准备工作做好后,开航前引航员还必须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开航动态和计划。

5.2.1.5船舶按计划开航0.5小时内,引航员应将离泊情况、临时宿夜锚地及抛锚时间、抵达目的地的时间等向始发港引航站或基地或所属内贸站调度汇报。

5.2.1.6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的过程中,除应按引航中心的《长江引航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引航调派工作联系规定》和有关指导要求执行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引航员登轮后,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在计划时间开航,必须立即向引航站、基地调度汇报,并简要说明原因。

2)引领船舶经过长江15号浮、15号浮以下船舶在开航后,必须主动与宝交调度核实交通船班次、确报抵宝时间,根据交通船计划控制好船速,按时抵达交接区。

3)引领船舶过长江#1浮时,必须将准确船位和抵达时间报宝交调度,并根据同一交通船班次的交接情况控制好船速。

4)进入宝山水道后,根据宝交交接计划安排,保持好船与船之间的距离,以便交通船按顺序安全交接;

5)引领船舶过程中,应与周围船舶保持适宜的安全距离。当本船变换车速时,应及时通知后方他船引起注意。

6)引领船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向所属引航站调度或交接基地调度报告,并在引航员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

5.2.2进xx船舶的引领

5.2.2.1引航员赶车去宝交或江阴基地提前15分钟到达,应在交通船计划开航前抵达并向基地调度报到,提前5分钟登上交通船。

5.2.2.2引航员在去宝交或澄交的途中因交通延误有可能耽误、不能按预定时间抵达目的地,则应立即通过有效途径向基地调度(或所属引航站调度)汇报。

5.2.2.3在宝交或澄交待命的引航员必须按调度计划在指定的时间登上交通船;

5.2.2.4引航员登轮后0.5小时内应将临时宿夜锚地及抛锚时间、抵达目的地的时间等向目的港或江阴基地汇报,其他的相关联系和操作参阅5.2.1.

1、5.2.1.

2、5.2.1.

3、5.2.1.4和5.2.1.5条款。

5.2.2.5引领船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向所属引航站(基地)调度汇报,并简要说明原因。

5.2.3引航过程中涉嫌违法行为的报告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200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以及其他港航法规受到引航监控室通报或到海事指挥中心接受处理或受到海事部门书面通报的,引航员应及时报告所属引航站,并及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递交所属引航站。

5.3引领船舶的交付

5.3.1引领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引航员应在船长或其他引航员明确接替后方可终止引航,关闭AIS终端设备。

5.3.2引领船舶任务完成后,引航员应请船长在《引航签证单》,《引航服务意见反馈表》,内贸引航船舶收费确认单等单证上按要求填写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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