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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B医院是某省卫生厅直管的国家三级综合性医院,是多家大学的教学医院,是农村

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是城镇居民医保、商保定点医院,拥有床位600张,职工90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300人,医院设有临床医技科室25个。近年来,B医院的硬件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大家普遍的感觉是:管理方面问题很多:一方面,多年以来形成的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思维模式、行为习惯等的影响根深蒂固,改变起来很难;另一方面,医疗改革、医药分离、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等,如一波大潮,正在推着B医院向改革的深水区前进。而对于B医院来说,当前急需解决的,是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医务流程,全院尚没有统一的、科学的医务流程体系,这就导致部分工作流程不清晰、职责不明确,部门之间工作相互推诿、病人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是缺乏岗位编制的科学核定以及工作量的合理安排,导致医生的忙闲不均,医务力量的利用效率不高;

第三是辅助部门的工作标准、考核指标不清晰,其对业务科室的支持、服务力度不够,业务科室多有不满;

第四是绩效奖金和津补贴的发放,大家普遍感觉不满意,觉得自己部门、岗位的分配不合理。从横向对比来看,该院护士的薪酬水平与本地区其他医院相比明显偏低;

第五是民营、合资医院的进入,对B医院的人才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争夺,加上医院原有人才储备不足,面临青黄不接的局面,如再不采取有效措施,该院的专业地位将岌岌可危。

上述问题积累已久,由此,B医院希望借助此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东风,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组织及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优化工作。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基于“汉哲医院管理体系框架”,汉哲咨询的专家对医院全体中高层管理人员、医务骨干进行了一对一的深度访问,并对全体员工下发调查问卷,对医院现有的组织运作及人力资源管理文件进行了系统解读,在此基础上,对B医院发展战略、学科建设、组织架构、流程制度、考核薪酬、人才培养等六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评估。按照“务实稳健、和谐发展、渐次导入”的要求,汉哲咨询的专家对现存问题进行分类,并根据问题解决的紧迫性和难易程度确定了本次改革的四项具体任务:(1)梳理医务流程,优化组织结构;(2)开展工作分析,科学设定岗位,核定岗位工作量;(3)进行岗位价值评估,重新设计薪酬体系,将薪酬与考核结果对接;(4)建立基于全院工作计划与岗位职责的绩效考核体系;

案例2:劳动合同约定与制度规定不统一,仲裁应先依据哪一个?

董某任职于A公司,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员工一年内如果被顾客投诉3次,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事实,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年,A公司被B公司兼并,新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一年内被顾客投诉2次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事实,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次年,董某当年连续被顾客投诉2次,B公司据新规定的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董某不服,认为应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B公司此据属违法解除,提请仲裁,要求其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依法给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那么,你觉得董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本案中,虽然A公司被B公司合并,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董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B公司仍应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某的诉求应得到仲裁的支持。

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发生冲突。如果不一致,

则可以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不能简单地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处理。

案例3:在校大学生兼职,受劳动法保护吗?

王同学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课余时间到某公司从事兼职工作,工作超时没有加班工资,在上岗前一周的培训也没有工资。不像其它的正式员工一样,什么都有。王同学就觉得很不公平,找到老板理论这事,老板说“你是在校大学生兼职,跟他们正式员工能一样吗?”这不仅是王同学在生活中遇到的现象,更是当下很多大学生在兼职活动时都会遇到的情况。无论是校内兼职还是校外兼职,在面临时薪明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工资不对等等不合理现象时,我们在众多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并不能找到有关“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规定,并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请问在校大学生兼职,能受劳动法保护,跟其他正式员工一样待遇吗?

案例解析:

首先,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方面有直接和具体的规定。按照目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即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全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就此来看,在校大学生并不能享受跟其他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水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其次,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依法给予兼职的在校大学生相应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从事兼职的在校生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不得有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即除了用人单位可以不为从事兼职的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之外,用人单位和在校生双方都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比如出现工伤事故,要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劳动者要保守商业秘密等等。另外,在上岗前的培训期间应当发给工资或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才是合理合法的。

案例4:1990年10月,飞龙集团只是一个注册资金只有75万元,员工几十人的小企业,而1991年实观利润400万元,1992年实现利润6000万元,1993年和1994年都超过2亿元。短短几年,飞龙集团可谓飞黄腾达,“牛气”冲天。但自1995年6月飞龙集团突然在报纸上登出一则广告——飞龙集团进入休整,然后便不见踪迹了。这是为什么?1997年6月,消失两年的姜伟突然从地下“钻”出来了。并坦率地承认飞龙的失败是人才管理的失误。

飞龙集团除1992年向社会严格招聘营销人才外,从来没有对人才结构认真地进行过战略性设计。随机招收人员、凭人情招收人员,甚至出现亲情、家庭、联姻等不正常的招收人员的现象,而且持续很久。作为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医药保健品前几名的公司,外人或许难以想象,公司竟没有—个完整的人才结构,竟没有一个完整地选择和培养人才的规章。人员素质的偏低,人才结构不合理等。从1999年开始,飞龙集团在无人才结构设计的前提下,盲目地大量招收中医药方向的专业人才,并且安插在企业所有部门和机构,造成企业高层、中层知识结构单一,导致企业人才结构不合理,严重地阻碍了一个大型企业的发展.1992年3月,一位高层领导的失误造成营销中心上任离开公司,营销中心一度陷入混乱。这样一来,实际上就造成了无法管理和不管理。

问题:用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划与招聘理论来分析导致了飞龙集团的失误的原因.

案例分析: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人才的竞争。飞龙集团的失误,是在人才招聘、规划管理方面的失误,最主要的是人才通常不流动和只靠自己培养人才这两个失误。这也是我国大部分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会碰到的一个“致命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

1.没有一个长远的人才战略规划 2.人才机制没有市场化

3.单一的人才结构 4.人才选拔不畅等。

为了解决这一“致命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在选人、用人的过程中,至少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企业决策集体应真正树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观念,确立正确的人才选拔标准、原则.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只有拥有优秀人才时,才能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具有勃勃生机。为了求得优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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