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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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

案合并编制为《×××(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加强《总体方案》的编制

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编制的《总体方案》适用于本办法。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以及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非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的相关技术方案,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的编制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设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应当编制《总体方案》;已有的储量

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时,不能全部沿用原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编制《总体方案》。

第四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总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总体方案》应依据《〈×××(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文件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总体方案》按照采矿证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方案审查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对《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也可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取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或

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总体方案》的技术性审查工作。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方式按有关规定开展,内业审查原则上要采用专家组会审方式。

第七条评审工作主要流程包括申报、接收、受理、成立专家组、现场核查、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专家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公示备案批复等。

第八条申报。申报单位按编制大纲要求将《总体方案》及相申报材料应经申报方和编制单位自审合关资料报送给审查机构。.

格后报送。

第九条接收。审查机构在规定场所按要求清点申报方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知申报方不予接收的理由。申报材料齐全、初步认为符合收件条件的,审查机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

第十条受理。审查机构经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总体方案》进行预审把关,检查方案是否按照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编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待方案整改后重新接收;需要修改或补正材料的,出具预审意见或补正清单,待方案修改或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次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书面告知申报方同意受理。同意受理的时间视为评审开始日期。

第十一条成立专家组。受理后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长(组长原则上应当具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将《总体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专

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含地质矿产、采矿、水工环、土地复垦、预算等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预算专家需会计师或相当级别职称)。专家

组成员数量按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中型7-9名;小型5-7名。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机构应根据矿

山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到矿山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专家组组长必须参加现场核查。

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查会15召开审查会议。受理后第十三条.

议。由审查机构根据评审需要,通知涉及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和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参会代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提出意见供专家参考。

评审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原则上必须参加评审查会议,专家组长不得缺席,个别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会应提前通知审查机构。矿业权人或方案编制委托单位代表、报告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审会,否则审查机构有权中止评审会召开。

专家组成员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查,评价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署名的评审意见并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专家组长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在评审会上应对评审结论予以明确,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不予通过评审。专家之间存在分歧意见的,应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明确结论。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一、一票否决制,即地质、采矿、水工环、复垦、预算等专业有1个专家不同意通过评审的。

二、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

四、资源储量估算、工程估算等计算结果严重错误的。

五、专家组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专家组出具书面形式的意见说明主要不予通过评审的方案,

原因,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报告修改。方案通过评审仍需修改和原则通过评审的方案,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的,在约定的时间内(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修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型的修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完成补充修改,并将补充修改后的方案纸质资料、电子文档送达审查机构。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方案修改的,应重新申报审查。不予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编写方案,并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五条专家复核。根据审查会议确定的复核要求,《总体方案》通过评审仍需修改的,由专家组长复核,《总体方案》原则通过评审的,由专家组长和一半以上专家组成员复核,在接收到复核稿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结论。

经复核,方案修改未达到要求,应再次修改,并在10日内送交审查机构。未按时提交的,或经再次复核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评审,由审查机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出具评审意见。方案通过评审且无需修改的,或方案经专家复核达到要求的,由专家组长在5个人工作日内,汇总专家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书(审核稿)提交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提请专家组研究处理;审核通过的,出具正式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须经专家组织手写签名,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审查机构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方案修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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