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法〔2007〕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闭坑或者停办、关闭时做好矿山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第三条保证金按照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原则: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存第五条保证金实行一次性缴存和年度缴存制度。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按年度分期缴存。
保证金计入矿山企业成本,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保证金缴存数额按照矿山企业核定的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年限,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保证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年缴存额=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一、申报和受理审查、必须提供的资料:、受理审查要点二、审查和备案(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二)审查依据(三)审查职责(四)方案审查规则(五)审查要求(六)审查会(七)方案修改(八)送管理部门备案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备案申报材料二、备案审查附件编写提纲第一章前言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第二节编制依据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第一节矿山概况第二节矿区地质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第三节建设方案第四节矿床开采第五节选矿方案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第三节土地复垦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第三节投资估算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第七章结论与建议附件审查申报表附件承诺书附件受理与安排表附件审查意见书附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附件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为适应生态文明先行示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引导传统矿业转型升级,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要求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要求1.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编制要求1.1 基本要求(1)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以矿山为单元编制;(2)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以上一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上年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为基础,根据本年度矿山地质测量成果编制,应准确反映当年矿山的下列情况:a. 当年动用(开采和损失)和累计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b. 当年开拓工程控制的矿体,重新连接圈定计算增减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c. 矿山累计查明和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d. 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
1.2 编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基础资料(1)上一次矿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上一年度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2)按《矿山测量基本内容和精度要求》,对本年度新增探、采工程(井巷、采区)进行井上井下工程测量、矿山生产测量,圈定采空区范围的有关矿山测量资料。
(3)对新增探、采工程,按《矿山原始地质编录要求》进行编录,按《矿山主要样品采集要求》进行采样及编录的资料。
(4)新增探、采工程所取样品,按有关矿产勘查规范要求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分析测试,并按要求进行内、外检的资料。
(5)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按季编制和更新储量台账、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等资料。
2. 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构成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由报表及相关附表、附图组成。
附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格式和填写要求附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格式和填写要求一、报表(一)封面、扉页1、报告名称:××××矿××××年度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
2、报告扉页:采矿权人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所在行政区代码、报告提交单位、单位负责人、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报告审查人、报告提交日期。
3、报告报表的主要内容目录、附图目录、附表目录、证件目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厅办函[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投资勘查、开发地热(温泉)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热(温泉)矿产资源,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要求(一)编制单位。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应由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甲类单位,且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编制人员。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涵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不同专业,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应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编制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附件)》(以下简称《大纲(试行)》)要求编写;文本须按规范格式编制,扉页和附图中的编制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名字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复印。
申请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需提交1份原件。
二、评审规定(一)评审组织。
省厅委托地热(温泉)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省厅审定。
(二)评审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类专家中选取,人数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09〕4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的编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应根据已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受理采矿许可证申请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适用期限参照采矿许可证的年限。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可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设计年限确定。
二、“治理方案”编制资质要求“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广西《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1《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第一章前言第一节任务由来及编制目的一、任务由来。
说明委托单位、委托时间等。
二、编制目的。
大致查明矿区的地质特征及矿体特征、矿石质量、矿石加工技术性能,大致了解开采技术条件,科学估算矿产资源储量,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绿色矿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推进“边开采、边修复”的开发模式,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任务、措施、计划和资金落到实处;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办理采矿许可证出让和申请延续提供依据。
第二节方案编制情况一、编制工作概况(一)说明工作的起止年月、简要经过、完成的各项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矿床类型及简要地质特征、总计资源/储量、开发前景。
(二)矿山资料的收集、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资源现状调查情况,说明调查工作量;阐述方案编制过程、公众参与(包括义务人、土地权人、有关部门的意见)。
插工作量表、工作程序图。
二、编制依据按下列顺序列出依据:(一)法律法规。
(二)部门规章(三)政策性文件。
(四)技术标准与规范。
(五)其他相关资料三、方案的服务年限根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或其剩余年限,或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或拟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期限,加上超出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的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保护治理工程期(一般1年)及监测管护期(一般3年),确定方案服务年限(自××年××月-××年××月)。
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第一节采矿权概况一、矿区位置、交通。
矿区所在县级城市的方位、直距、中心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行政管辖的乡镇村屯。
经过矿区或邻近的(现有或拟建的)铁路、公路、水路等重要交通线以及距矿区的里程。
插交通位置图。
二、采矿权设置情况拟新设矿山,说明设立的政策依据、是否符合矿产规划和采矿权设置要求,阐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开采深度(标高)、矿区面积和服务年限等。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国土资源部
附件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一、总体审查(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的规定,做到科学合理优化布局,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方案是否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编写,是否由政府组织呈报,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三)方案是否包含《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规定的章节、内容和图件,是否做到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叙述条理清楚、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内容审查(一)概述部分审查1.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概况、勘查开发现状(含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阐述清楚;2.勘查项目设置集中的勘查区,矿山数量较多、布局不合理的矿区是否全部确定为整合矿区,勘查区、矿区情况是否阐述清楚;3.是否明确了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是否达到要求;4.整合预期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二)整合工作部署审查1.整合工作的原则是否明确;2.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否周密,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是否落实,能否满足本行政区整合工作实际需要;3.整合各实施步骤是否清晰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合理;4.整合的方式方法是否以经济的、法律的为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发〔2009〕141号等文件的要求。
(三)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审查1.是否分别对每个整合矿区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交通状况、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及储量分布、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2.是否对每个整合矿区的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情况、生产规模)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列举了矿业权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3.是否对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整合矿区中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基本情况,拟整合探矿权预测资源储量,拟整合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剩余服务年限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反映清楚;4.整合矿区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是否合理;5. 整合后的勘查区是否具备整装勘查或规模勘查条件,勘查投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6. 整合后的矿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范围划定是否合理,开采规模是否与资源储量相适应,是否达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最小开采规模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相关产业政策。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一、规范统一方案名称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写,统一名称为《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矿山开发治理方案》。
二、规范方案编制内容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审查工作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提纲》,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山土地复垦等方面相关内容的编制要点。
矿业权人在编制具体方案时,要参照和执行有关方面单独或综合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在文本中充分体现并融会贯通,可以自行编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三、规范方案审查和备案等工作《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审查工作由牵头单位委托第三方法人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邀请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参加审查。
方案经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由牵头单位依法确认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牵头单位出具最终审查意见后予以备案;方案未通过的,由矿业权人对方案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后,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评审备案。
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组会审方式。
以内业审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现场核查。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但必须涵盖地质矿产、土地整治、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经济会计等专业领域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参加评审专家人数按照矿山保有资源储量规模确定,大型7人,中小型5人。
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牵头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在审查公示前不再征求相关业务单位意见,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确认,同时将备案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推送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以利于事中事后监管。
四、重新编制方案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开发治理方案》:1.矿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影响开发利用设计范围的);3.矿山企业变更开采方式;4,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矿种;5.矿山储量发生变化(影响矿山服务年限的);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开采设计不一致的;7.原有相关方案中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有效期到期的。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云国土资〔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74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和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和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经2016年第12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国土资源部门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后不再进行备案,保留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
矿业权(申请)人只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
涉及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9号)文件规定办理。
广西《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审查要点
附件3《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审查要点(试行)对《XXX(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方案的审查应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开发的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规定、要求;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耕地保护、土地整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等。
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对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的审查1、勘查程度是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2、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矿石性能试验研究等能否满足开发利用设计要求。
3、资源储量估算是否科学准确。
4、边坡压占、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计算是否合理。
二、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1、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在储量有保障、适合大规模开采的矿区,必须实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避免大矿小开、整矿零开。
2、产品方案是否做到综合利用。
3、产品方案是否明确、产品质量技术参数是否有依据(有益有害元素是否查明)。
4、按照总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开采区、工业场地、堆矿场、废石(排土)场、矿山道路的设计是否合理,原则上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5、采矿方案是否遵循“安全、高效、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和尽量减轻对环境扰动的原则,做到贫富兼采、采剥并举、剥离先行。
6、采矿回采率、综合利用率等技术指标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审查1、地质环境现状包括采矿占用破坏土地、采矿固体废弃物排放、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采矿引起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情况调查是否真实、全面。
2、评估范围的确定是否合理,评估范围应包括采矿权登记的矿区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的范围;矿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是否合理。
3、现状和预测评估是否合理和全面。
4、治理分区的划分是否合理,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测评估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预防治理与修复措施应具体、可行,监测工程及总体工作部署、年度安排应合理、有可操作性。
《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标准及审查技术要求》
重庆市地质矿产行业标准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试行)2016-××-××发布2016-××-××实施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地质矿产行业标准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试行)主编单位:重庆市地质调查院批准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施行日期:2016 年XX 月XX 日2016年9月重庆前言为了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综合利用,充分体现“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保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资料收集,6.野外调查,7.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确定,8.绿色矿山建设,9.概略经济评价,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11.保密。
主编单位:重庆市地质调查院参编单位:重庆一三六地质队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主要起草人员:邓义段佳辉唐清敏刘朝华秦代伦刘勇母泽森彭兴和胡海幸伟向杰童文秀邓光明石小光谢克俊张兴利袁木侯均洪刘华吴佳峻罗纯志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总则 (2)5 资料收集 (3)6 野外调查 (3)7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4)8 绿色矿山建设 (5)9 概略经济评价 (5)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 (5)11 保密 (6)附录A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提纲 (7)附录B 野外调查表 (24)附录C 矿山最低设计生产规模一览表 (28)附录D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程名录 (30)附录F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告格式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7)条文说明 (39)前言 (43)1 适用范围 (4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3 术语及定义 (43)4 总则 (43)5 资料收集 (44)6 野外调查 (44)7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45)8 绿色矿山建设 (50)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 (50)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1 适用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固体、液体(除油、气、放射性矿产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指南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18年月前言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土地复娘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企业应土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为了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将乳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
为指导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特制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指南》。
本指南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编写提纲,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四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编写提纲前言一、编制目的二、编制依据三、方案适用年限四、编制工作概况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一、矿山简介二、矿产资源概况(一)申请设立采矿权的基本情况(二)勘查历程及成果(三)探明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四)矿业权有偿处置情况三、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一、矿区自然地理(―)气象(二)水文(三)地形地貌(四)植被(五)土壤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一)地层岩性(二)地质构造(三)水文地质(四)工程地质(五)矿体地质特征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第三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区范围(一)可供开釆矿产资源的范围(二)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一)查明资源储量、占用资源储量、设计利用资源储量情况(二)“三率”指标论证情况(三)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四)选矿方案三、服务年限(―)生产规模1、可能的生产规模(两个以上方案比较)2、推荐生产规模的简要论证3、可供选择的产品方案4、推荐产品方案简要论证(二)服务年限四、开采方式(一)露天开采1、露天开采境界2、露天开采最终边坡要素3、工作面阶段回采率(二)地下开采1、确定矿区开采总顺序2、开釆崩落范围的确定3、采矿方法选择比较和确定4、矿块的结构参数及矿井、釆区、矿块(工作面)的采矿回收率(三)主要开采工艺技术(四)开拓、开采、运输方案五、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情况处理(一)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基本情况(二)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处理情况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落实情况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一)评估范围和评估级别(二)矿山地质灾害现状分析与预测(三)矿区含水层破坏现状分析与预测(四)矿区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破坏现状分析与预测(五)矿区水土环境污染现状分析与预测三、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一)土地损毁环节与时序(二)已损毁各类土地现状(三)拟损毁土地预测与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二)土地复垦区与复垦责任范围(三)土地类型与权属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二)经济可行性分析(三)生态环境协调性分析二、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一)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二)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三)水土资源平衡分析(四)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一)目标任务(二)主要技术措施(三)主要工程量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三、矿区土地复垦(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四、含水层破坏修复(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五、水土环境污染修复(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四)主要工程量七、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一)目标任务(二)工程设计(三)技术措施第七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一、总体工作部署二、阶段实施计划三、近期年度工作安排第八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一、经费估算依据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总工程量与投资估算(二)单项工程量与投资估算三、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总工程量与投资估算(二)单项工程量与投资估算四、总费用汇总与年度安排(—)总费用构成与汇总(二)近期年度经费安排第九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一、组织保障二、技术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管保障五、效益分析六、公众参与第十章结论与建议附件:一、附图(―)矿区位置图(二)矿产资源规划、储量估算、采矿范围叠合图(三)油气采矿权变更前后勘查、开采区块范围对比图(四)油气采矿权地面建设平面图(附简要介绍)(五)油气采矿权各种生产曲线图(包括年产量、采油/气速度、累计产量、采出程度、开发井数、年注水量、含水百分比等)(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图(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八)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测图(九)矿区土地损毁预测图 (十)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图(十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十二)总工程平面布置图 (十三)地下开采矿山开拓系统平面图与剖面图 (十四)露天开采矿山地表开采境界和底部境界图二、附表三、其他附件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
附件2《×××(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为《×××(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为加强《总体方案》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编制的《总体方案》适用于本办法。
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以及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非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的相关技术方案,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的编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设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应当编制《总体方案》;已有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时,不能全部沿用原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编制《总体方案》。
第四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总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总体方案》应依据《〈×××(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文件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五条《总体方案》按照采矿证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方案审查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对《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也可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取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总体方案》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方式按有关规定开展,内业审查原则上要采用专家组会审方式。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矿权新立或采矿权变更(指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者扩大开采规模的,矿业权人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闭坑矿山距最新治理方案编制或修编时间不足三年(即法规规定的一个治理周期。
规定调整后,依新规定。
以下同)的,期间各年度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均通过年检的,可依据最新治理方案治理;达三年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作为闭坑治理的依据,并重新签订治理责任书。
二、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符合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
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和治理方案培训证书。
由两个(含)以上有相应资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以其中一个最高级别资质单位为承担单位,其他单位为协作单位。
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区外从事我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
承担项目(及区外协作单位)的资质单位,应在签订编制合同后十日内到矿山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资质和项目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承担项目资质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3、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5、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应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露天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及审查大纲
文档封面模板精吕文档本页面为作品封面,下载文档后可自由编辑删除!小型露天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及审查大纲小型露天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一、概述(一)矿山名称、隶属关系及矿山位置。
1、矿山名称、隶属关系。
2、开发方案编制任务的来源、目的。
简述编制任务来源。
简述编制目的:新建矿山为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开采监管提供依据;生产矿山因扩层扩界、扩大生产规模、资源整合、采矿系统发生较大变化、采矿方法发生变更、增加或变更开采矿种,或有其它原因需要变更矿山建设方案,为延续、变更采矿证及开采监管提供依据。
3、矿山位置、交通、地理概况;插图:交通位置图或交通位置示意图。
4、矿山建设外部条件及开发现状。
如:为正在生产或恢复开采的矿山,资源整合矿山,应说明矿山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5、建设(承办)单位概况及企业性质。
(二)编制依据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文件名称;列出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文件名称,如: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石加工利用实验报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设计委托书等资料文件。
对正在生产或恢复开采的矿山,资源整合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如采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与预测(一)该矿产在本地区及周边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本地区及周边地区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二)产品价格分析1、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一)矿区总体概况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二)该设计矿山的资源概况1、矿区地质、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3、矿山资源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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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山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为《×××(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为加强《总体方案》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编制的《总体方案》适用于本办法。
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发证的采矿权以及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非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的相关技术方案,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的编制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设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应当编制《总体方案》;已有的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露天开采砂石土类采矿权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时,不能全部沿用原地质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编制《总体方案》。
第四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总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总体方案》应依据《〈×××(矿山名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大纲》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相关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文件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五条《总体方案》按照采矿证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方案审查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对《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也可委托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取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总体方案》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现场核查与内业审查相结合方式按有关规定开展,内业审查原则上要采用专家组会审方式。
第七条评审工作主要流程包括申报、接收、受理、成立专家组、现场核查、召开审查会议、报告修改、专家复核、出具评审意见书、公示备案批复等。
第八条申报。
申报单位按编制大纲要求将《总体方案》及相申报材料应经申报方和编制单位自审合关资料报送给审查机构。
.格后报送。
第九条接收。
审查机构在规定场所按要求清点申报方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并当场告知申报方不予接收的理由。
申报材料齐全、初步认为符合收件条件的,审查机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单。
第十条受理。
审查机构经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总体方案》进行预审把关,检查方案是否按照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编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待方案整改后重新接收;需要修改或补正材料的,出具预审意见或补正清单,待方案修改或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次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书面告知申报方同意受理。
同意受理的时间视为评审开始日期。
第十一条成立专家组。
受理后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长(组长原则上应当具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将《总体方案》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含地质矿产、采矿、水工环、土地复垦、预算等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预算专家需会计师或相当级别职称)。
专家组成员数量按资源储量规模划分:中型7-9名;小型5-7名。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机构应根据矿山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到矿山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专家组组长必须参加现场核查。
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查会15召开审查会议。
受理后第十三条.议。
由审查机构根据评审需要,通知涉及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参会代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提出意见供专家参考。
评审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原则上必须参加评审查会议,专家组长不得缺席,个别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会应提前通知审查机构。
矿业权人或方案编制委托单位代表、报告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评审会,否则审查机构有权中止评审会召开。
专家组成员对各自负责的专业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查,评价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署名的评审意见并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专家组长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在评审会上应对评审结论予以明确,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不予通过评审。
专家之间存在分歧意见的,应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明确结论。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一、一票否决制,即地质、采矿、水工环、复垦、预算等专业有1个专家不同意通过评审的。
二、评审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的。
四、资源储量估算、工程估算等计算结果严重错误的。
五、专家组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专家组出具书面形式的意见说明主要不予通过评审的方案,原因,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报告修改。
方案通过评审仍需修改和原则通过评审的方案,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修改的,在约定的时间内(储量规模为小型的修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型的修改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完成补充修改,并将补充修改后的方案纸质资料、电子文档送达审查机构。
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方案修改的,应重新申报审查。
不予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或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重新编写方案,并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五条专家复核。
根据审查会议确定的复核要求,《总体方案》通过评审仍需修改的,由专家组长复核,《总体方案》原则通过评审的,由专家组长和一半以上专家组成员复核,在接收到复核稿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结论。
经复核,方案修改未达到要求,应再次修改,并在10日内送交审查机构。
未按时提交的,或经再次复核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评审,由审查机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出具评审意见。
方案通过评审且无需修改的,或方案经专家复核达到要求的,由专家组长在5个人工作日内,汇总专家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书(审核稿)提交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提请专家组研究处理;审核通过的,出具正式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须经专家组织手写签名,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审查机构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方案修改时间)完成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公示备案批复。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总体方案》备案批复前,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
公示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正文内容、附图等不予公开。
公示时间自网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如公众对《总体方案》审定稿无异议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对《总体方案》中资源储量进行备案入库、对评审意见书进行批复。
如有异议,则退回修改完善后重新公示。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半年周期对批复的《总体方案》名单在单位网站公告。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八条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总体方案》审查专家库。
对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推荐的地质矿产、采矿、水工环、土地复垦、预算等专业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预算专家需会计师或相当级别职称)进行遴选,并对遴选出的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评审机构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专家并同时记录存档。
专家库3年更新一次。
第十九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合法、廉洁自律,查机构及评审专家要严格把关,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编写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等编写方案,确保编写方案依据的资源无伪造、编改、篡改等虚假信息,确保方案设计内容符合矿山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方案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项目评审要求组织评审工作。
要遵循依法依规、合理有效、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审查,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
审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审查工作制度,对审查各个环节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审查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矿山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行业技术规程和规范开展技术审查,对方案或设计是否予以通过给出明确结论。
评审结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组长对评审结果负总责,其他专家组成员对各自审查的内容负责。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对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政策及本部门职责的有关内容审查并负责,切实履行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评审专家和编写单位的监督考建立对审查机构、第二十四条.核制度,每年度开展1次考核工作,次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考核结果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对审查机构的考核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专家和编写单位的考核由审查机构负责。
各考核单位要进一步细化考核规则和奖惩办法,将《总体方案》编制审查工作与个人诚信体系挂钩,逐步提高《总体方案》编制质量和审查工作的规范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况,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