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探析
浅析无效劳动合同
法律教学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解析
法律教学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解析法律教学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解析摘要:本文以无效劳动合同为主题,对现实生活中几种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进行分析,并对其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维权途径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原因;责任;维权Abstract: This article,mon forms of invalid labor contracts in the real stance that the labor contracts ed null and void, provides the elaboration on the liability and the aintain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partys.Key aintain the legal rights在教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学生对以下问题常常弄不清楚,在此,我把它们陈列出来,作一个分析,便于学生掌握,也可供教师备课时作参考。
一、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无效劳动合同违法。
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2、自始无效。
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但是,无效劳动合同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
3、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属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只有违法的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如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却约定四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分析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分析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劳动合同存在着无效情形,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对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分析,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促进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与特征无效劳动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违法性: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
2. 形式不合法: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经过双方协商、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3.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侵犯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等。
4. 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如违反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等。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如下:1.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这类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2. 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这类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愿,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被视为无效。
3. 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订立基础丧失,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4. 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这类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始无效。
5. 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这类合同违反了劳动安全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视为无效。
6. 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存在无效的情况。
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标的物属于禁止流通的物品。
3.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德、风俗习惯等。
4.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等。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1. 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4)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2)返还财产: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4)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合同无效的认定(1)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合同是否无效。
(3)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原因。
四、相关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 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无效劳动合同处理规则的分析及适用——以《劳动合同法》为对象
无效 劳 动合 同处 理 规 则 的分 析及 适用
。 文 /郭 文 龙
以 《 动 合 同法 》 为对 象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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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 要 】 《 动 合 同 法 》 规 定 了过 于 宽 泛 的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定 事 由 同 时 在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后 果 的 处 摘 劳 理上 该 法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动权 利 义 务 采 用 的是 合 同 相 对 无 效 的 处 理 方 式 即 《 动 合 同 法 》 将 已 经 发 生 认 无 效后 劳动 关 系的处 理 则 将 劳 动 关 系是 否 继 续 维 的权 利 义 务 规 定 为 可 变 更 的 权 利 义 务 而 对 合 同被 确 缺 缺 乏 正 当 性 ; 从 规 范 角度 考 量 持 规 定 为 当 事 人 的 种 权 利 这 样 种 制 度 安 排 从 价 值 角度 考 量 且 合 乎 逻 辑 的含 工 具 赋 予该 法 相 关规 定 以 更 合 理 因此 乏 合 理 的逻 辑 有必 要 运 用 法 律解 释 学所提 供 的
但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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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名 来 自农 村 未 满 1 6 N 岁 的 女 孩 A 某 来 到城 市 用 其 姐姐 的身份 证 和 其姐 姐 的 姓 名 寻 找 工 作 并被 家小型 高科 技 公 司 录 用 从 事 前 台 工 作 主 要 负责 处 理 客 户 来 访 接 待 来 电 接 转 以及 其 他 常 规 事 务 该 公 司 为A 某 设 定 的 工 资标 准 为每 月 12 0 0 元 并依法 与其 订 立 了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合 同期 限 为 1 年 该 公 司 除 了业 务人 员 之 外 从 事各项行政 事务 的 还 有 另 名 员 工 是 该 公 司 的行 政 专 员 该 行 政 专 员 每 月 的 工 资标 准 为4 6 0 0 元 在 与A某 的 劳动 合 同履 行 到 第 1 0 个 月 个纯 属 偶然 的原 因 该 公 司 发 的 时候 现 A 某 使 用 的 是 他 人 的姓 名 并 且 进 而 发 现 A 某 被 录 用 时 年 龄 尚未 满 1 6 N 岁 由于 不 知如何处理 该 公 司 没 有 当 即采取 行动 等 到 与A 某 的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时 该 公 司 未 再 与A 某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就 此 终 结 此 时 A某 已 经 年 满 1 6 周 岁 经 人 指 点 A某 要 求 该 公 司 按 照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2 8 条 的规 定 以 公 司 行 政 专 员 的 工 资标 准 作 为 相 近 岗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标 准 补 足 其 本 人 工 资标 准 与 行 政 专 员 工 资标准 之 间 的差 额 4 0 8 0 0 元 理 由是 该 公 司 内 相 同 岗位 的 除 其 本 人 之 外 别 无 他 人 所 以只 能参 照 相 近 的 岗 位 而 该公 司行政 专员所 从事 的 也是 公 司 内的行 政 事 务 而 非 主 营业 务 故行 政 专 员 岗位 是 该 公 司 内部 惟 与 其 岗位 相 近 的 岗位 案例 二 某 公 司 录 用B 某 为其 公 司产 品研 发 部 门 员 工 双 方 订 立 了 3 ~V 期 限 的 劳动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资标 准 为 每 月 3 3 0 0 元 由于 B 某工 作卓有成 效 该 公 司 多次 为B 某 涨 工 资 至 第3 年 时 B 某 每 月 的工 资标准 已 经 增 加 到 了 5 0 0 0 元 但 B 某 工 资标 准每 次增 加 的 同 时 双 方 均 没 有 以 书面 方 式记 载 工 资
无效劳动合同若干问题探析
关 规 定 签 字 、 章 、 准 或 鉴 证 等 手 续 , 具有 法 律 效 力 。 盖 批 不
基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关系 到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位 的权 利 义 务 , 劳 动 合 同 法 中处 于 核 心 地位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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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效 劳 动合 同 二、 劳动合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就会产生相应 的法律后果 , 对无效劳动 无效劳动合同指当事人违反法律、 法规或违背平等、 自愿原则签 一般 包 括 以下 三 种 : 订 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劳动合 同 。 无效劳动合同不 能发生当事人 合 同的 处 理 , ( ) 一 撤销 合 同 预期的法律后果, 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 我 争议 的, 由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这种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 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 因, 可将无 合同 自始无效, 未履行的, 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 止履行 。对于 已 停 效 劳 动 合 同 分 为 三类 : 经履行的部分, 由于劳动力的支出具有不可回收性 , 一般可参照本单 ( ) 一 采取欺诈、 威胁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 订立 的劳动合 同无效 位 同期 、 同工种、 同岗位 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 欺 诈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故 意 告知 对 方 当事 人 虚 假 情况 或 故意 隐 瞒 真 ( ) 改 合 同 二 修 实情况 ,诱使对方 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认 定存在欺诈 这种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 时, 应该证 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 故意隐瞒真实 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约定存在瑕疵被确认无效 , 就 情况 的举动对对方是否签订劳动合 同有决定性影响, 其故意告知的虚 不 能执 行 , 由双 方 当 事人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依 法 予 以修 改 。 应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的真实情况是劳动合同签署的基础 ( ) 偿损 失 三 赔 胁 迫 是 指 以给 公 民及 其 亲 友 的 生命 健 康 、 荣誉 、 名誉 、 产等 造 成 财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 《 损 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 迫使对 方作 动合 同法》 8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 第 6 “ 给对 出违背真实 的意思表示。0 认定存在胁迫时, 应该证明该要挟有实现 方造 成损害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承接赔偿责任 。0 的极大可 能性, 对方因此产生恐惧而不得不作出不真实的表示。 三、 无效劳动合同制度 的立法完善 乘人 之 危 是指 一 方 当 事人 明 知 且乘 对 方 处于 危 难之 机 , 牟取 不 为 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 所 完善 立 法 正当利益 , 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 严重损害对 方利益 。劳 解 决好 这 一 问题 对 用 人 单位 和 劳 动 者 双 方 都 有 好 处 , 以 , 动 合 同订 立 过程 中的 “ 乘人 之 危 ”应 是 指 某 一 方处 于 极度 的 生 活或 经 来明析 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非常关键 的。 , ( ) 密条 款 的 效 力 一 保 济上的窘 迫状态 :不正当利益” “ 指与对方获得利益相比, 乘人之危行 为 人 获得 的利 益 显 然 过 大 , 显 失 公平 的利 益 ; 不 真 实 的 意思 表 示 ” 是 “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双方解除 了劳动关系, 那么劳动合同中 的保密条款 的效力如何?用人 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保守其所 知 是指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合 同。 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是否要承担相应 采取 欺诈 、 胁迫 、 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 同, 违背平等 自愿 、 协商 悉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 密, 致 原则 , 严 重 的 违 法 行 为 , 是 劳动 合 同 当然 无 效 的责任 , 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此类 问题做出明确规 定。 我 ( ) 动 者 就 业 机 会 的损 失 二 劳 ( ) 二 用人单位免除 自己的法定责任 、 排除劳动者权 利的劳动合 同 无 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 有效 的劳动合同, 不仅要主体适格 、 意思表示真实, 而且还要内容 释》 l 第 2款 规 定 : 根据 《 第 4条 “ 劳动 法 》 9 第 7条 之 规 定 , 于用 人 单 由 公平合法 。如果劳合同 中规定“ 工作中, 劳动者 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 位的原因订立 的无效合同,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当比照违反和解 应 关安全生产法规 定而引发事故, 一切相关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因其违 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 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 反《 工伤 保险条例》 的规定, 肯定无效。 经济损失” 此赔偿标准未将就业机会损失与劳动合同剩余期间的工 。 ( ) 法 律 、 政 法规 的 劳动 合 同无 效 三 违反 行 资和其他损失挂钩, 在实践中难 以确定 , 劳动者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 对于“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中的“ 法律、 行政法规”其 提出请求补偿, , 补偿的办法 、 标准如何确定, 还有待于法律 的进一步明 范围包括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制定 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 确 。 务 院 制 定和 颁 布 的各 种 规 范 性 文 件 , 而 不包 括 地 方 性 法 规及 行政 规 ( ) 三 用人单位支付的合 理费用 章。违反合法原则 的具体情况主要有 : 因劳动者过错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 用人单位为招聘劳动者而支 1 主体资格不合法 。这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资格不合法 两种 付的合理费用是否可 由劳动 者来承担 , . 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人 用 情 况, 一是劳动 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 二是用人单位有权招用 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能否要求返还,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 未满 l 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0 或者用人单位由其 做 出明 确 的规 定 。 职 能部门直接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 。 注释: 2 内容不合法 。当事人不得订立内容违法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 . ①关怀. 劳动法 . 北京: 中嗣人民大学 出舨社 .0 8年舨. 2o 害的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保 ②石先广. 劳动合 同法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0 7年版. 20 险等条款均 属内容不合法 。 ③张渊.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研究 . 法学 .0 3 2 . 2 0 ( )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分析:劳动合同因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案例分析:劳动合同因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其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有时会被宣告无效,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
本文将分析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及其法律后果。
首先,劳动合同被宣告无效可能是由于签订合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例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条款明显不合法、不合理,这些都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其次,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还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经劳动者事先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超期使用劳动合同。
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探讨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某公司欺诈劳动合同案某公司为了吸引人才,虚报了薪资待遇和福利,以此吸引了一名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
然而,当劳动者入职后发现薪资和福利与合同不符。
劳动者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欺诈、强迫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被宣告为无效,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并终止劳动关系。
案例二:公司以胁迫手段变更劳动合同案某公司以解雇威胁的方式,迫使一名劳动者同意变更原有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者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宣告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如果变更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宣告劳动合同无效,并终止劳动关系。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案例三:公司超期使用劳动合同案某公司与一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然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合同,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无效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浅探
无效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浅探一、背景介绍在商务活动中,合同作为一种基本的交易方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内容,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但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无法百分之百地避免出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合同有效性问题。
本文将对无效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浅探。
二、无效合同的定义无效合同指的是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有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合同;2.超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限度的合同;3.无法履行的合同;4.双方基础不平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等。
三、无效合同法律权益问题当一段合同被认为是无效合同时,法律权益问题随即就浮现。
双方如何平衡自己的利益,以及如何进行妥善的处理,都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1. 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适用在国际合作中,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这时,合同的有效性问题难以避免。
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因此,即使一段合同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是有效的,也不一定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有效的。
为了避免无效合同对双方造成不利影响,需要在合同中注明适用的法律,以避免法律差异带来的影响。
2.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当一份合同被认为是无效合同时,每个当事人都需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妥善处理该合同。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认可该合同无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重新签署合同。
2.请求司法解决:如果一方不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3.放弃权益:如果判决该合同无效,双方需要根据情况放弃已经获得的权益。
四、无效合同的防范措施无效合同的发生可能给双方造成很多麻烦,因此需要尽可能地避免。
以下是一些无效合同的防范措施:1.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明确了解该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签署的是一份完整、真实的合同。
2.避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
3.在签订合同时,要去理性评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不会超过自己能力范围。
法律教学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解析
法律教学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解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法律教学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解析展开讨论。
在将介绍无效劳动合同的背景信息和研究意义。
在将详细解释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情形、法律后果,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理解,同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在将提出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建议,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与应对无效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促进法律教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教学、定义、情形、法律后果、举例分析、法律规定、建议、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规范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因为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指的是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这种情况在劳动法领域并不罕见,因此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解析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及其相关情形,有助于对劳动法规定的理解和运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参考,避免因合同问题带来的风险和纠纷。
本文将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情形、法律后果、举例分析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旨在为法律教学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律教学中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问题。
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问题,不仅事关个人劳动者的权益,也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了解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和情形,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深入研究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实际案例分析,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从而提升劳动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有助于为相关法律制定和修订提供参考依据,促进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无效合同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无效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缔约对象。
在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应充分尊重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在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应充分考虑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应优先考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4. 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在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应充分尊重禁止反言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更高的指导地位。
无效劳动合同范本若干问题探析
无效劳动合同范本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法理论和实践当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经济稳定。
在实践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干预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对我国的无效劳动合同制度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法律后果一、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性质及其特征一是合同已经成立。
如果合同还没有成立,就不存在有效和无效的问题。
二是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成立的时候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内容,而且已经履行的合同也不需维持,需要恢复到合同没有订立之前的状态。
三是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任何人都不能是无效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对无效劳动合同进行规定,是为了更好落实劳动法律的宗旨。
二、关于我国无效劳动合同现行问题的一些思考(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关于劳动合同可以或者应当采取怎样的形式,各国都通过立法做出了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要求所有劳动合同都采用书面形式,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但该法同时又规定,无论聘用劳动者是否己按规定方式办理了手续,实际上雇佣劳动者参加工作即意味着订立了劳动合同。
第二种模式是一般情况下采取书面的形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种模式是一般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为主,以书面订立劳动合同为例外。
由此可见,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各国持的的态度是比较放宽的,采取书面订立合同和口头订立合同的形式。
(二)关于劳动合同是否允许变更、撤销的问题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生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劳动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劳动合同,这是典型的“二元评价机制”,是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只有两种过于绝对的认定,这种机制的弊端在于,“法律在劳动合同效力判断上显得比较武断和生硬,没有给劳动合同当事人以意思自治的方式来挽救瑕疵劳动合同的机会和可能,从而使整个评价机制呈现出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
劳动合同无效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无效法律问题研究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劳动合同无效不仅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因此,研究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属于非法活动,或者违反了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工资支付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
2.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的一方采用了欺诈、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例如,用人单位虚构工作内容、隐瞒工作条件等,诱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例如,劳动者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4. 合同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合同自始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后,其效力追溯到合同订立之时,即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恢复原状。
劳动合同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并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无效期间的生活费。
3.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无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和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福利等。
4.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程序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对无效劳动合同研究
对无效劳动合同研究摘要: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的核心问题,体现着劳动合同的本质属性。
我国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仅仅设计了两个条款,并极为原则和抽象。
以至于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合同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常常纠缠不清。
笔者试从学理和逻辑的视角,就无效劳动合同的主要争议发表一管之见。
为了使本文有一定的说服力,笔者先从劳动合同效力认定的价值取向入手,为下文合同效力的判断奠定理论基础,然后再具体分析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劳动合同效力认定的价值取向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18条和97条予以了规范。
从规范的条文看,劳动法对生效劳动合同的要求很高,掌握的尺度较为严格。
其条文背后蕴藏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于强调劳动合同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劳动法制观念,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不断规范,从而达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建立规范和谐劳动关系之宗旨。
然而,立法者由于过于考虑了法律的引导功能,法律调整过于超前,而对我国劳动市场的现状重视不够,以至于在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判断问题上,显得有些武断和不够谨慎,其产生的结果与立法宗旨难免背道而驰。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的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
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意味着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已经接受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但这种劳动力资源的提供和使用都是非法的。
虽然实践中无效劳动合同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但也仅仅是针对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
对于尚未履行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将完全回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自由状态,双方都无需受到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拘束和羁绊。
可见,劳动合同的无效,导致劳动关系的彻底破裂。
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不应是我们积极追求的法律后果,而只能是迫不得已的被动选择。
首先,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互结合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无效劳动合同处理规则的分析适用
无效劳动合同处理规则的分析及适用——以《劳动合同法》为对象【内容提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过于宽泛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同时在劳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该法对已经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采用的是合同相对无效的处理方式,即将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规定为可变更的权利义务,而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则将劳动关系是否继续维持规定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
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从价值角度考量,缺乏正当性;从规范角度考量,缺乏合理的逻辑。
因此,有必要运用法律解释学所提供的工具,赋予该法相关规定以更合理且合乎逻辑的含义。
【关键词】劳动合同处理规则法律适用但凡合同,均有合法性问题,在传统民法领域,对因违法而被否定了效力的合同称之为无效合同。
用以反映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也不能例外。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效力问题特别是其中无效劳动合同处理规则的设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在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及其后果处理方面,作了一些不同寻常的规定。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国《劳动合同法》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基于劳动力的给付不能返还的特点,又作了特殊的规定,针对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则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有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研究
五、建议和展望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是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 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将从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概念、 认定标准、影响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概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概念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的情况,导致该合同无法律效力,不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研究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劳动合同无效制 度的概述
03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 认定和处理
04 四、结论
05 五、建议和展望
06
一、劳动合同无效制 度的概念
目录
07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 认定标准
09 四、改进措施
08
三、劳动合同无效制 度的影响
010 参考内容
一、引言
一、引言
劳动合同无效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无效劳动合同不仅对劳动者的权 益造成损害,也可能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对于无效劳动合 同的认定和处理,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本次演示将 围绕劳动合同无效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3、订立过程存在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例如,雇主或雇员采取了不正当 手段诱导对方签订合同;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4、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或程序不合法。例如,双方当事人未按照 法定程序进行协商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仲裁等。
三、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影响
三、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影响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对劳资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劳动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会面临一定的法 律风险。对于雇主来说,如果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情况,雇主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甚至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等。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具有约束力和保护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无效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无效的定义、原因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无效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违反劳动保护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三是明知或应知劳动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能力要求,而与其订立或延续劳动合同。
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准则。
其次,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违法用工、违规开除等情况,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性。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保护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薪资未支付、工时超标等情况,同样会使劳动合同无效。
此外,明知或应知劳动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能力要求,却与其订立或延续劳动合同,也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一方面,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劳动者在合同纠纷中能够获得更好的保护。
无效的劳动合同可以被视为不存在,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申请经济赔偿等。
另一方面,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有效维护劳动秩序,促进劳动和谐。
然而,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和证据,适用司法解释对于法官的裁量权要求较高,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无效与终止的规定:案例讨论
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无效与终止的规定:案例讨论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书。
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无效与终止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力求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的讨论,深入分析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无效与终止的规定,探究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无效规定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即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劳动者享受的强制性权益情形下,合同无效。
具体情形包括:1. 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公司雇佣了一名新员工,双方在口头上达成了雇佣协议,并以此开始了工作。
然而,在一年后,公司因经营困难而裁员,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2. 违反劳动契约的情况新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受的一系列强制性权益,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如果劳动合同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公司将员工工资违法降低,并要求员工加班到深夜,而未提供相应的加班工资。
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要求合同无效,恢复原工资水平。
3. 恶意规避法定权益的情况新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一些最低保护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低休息时间等,用人单位不得低于这些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以返聘、培训费等名义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或者强制劳动者签订虚假合同,规避法定权益,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公司以返聘费的方式规避支付社会保险,虽然劳动者同意了这样的安排,但合同仍然存在无效性。
二、劳动合同终止规定除了无效情形,新劳动法还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包括: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方式。
劳动合同无效裁决依据
劳动合同无效裁决依据一、导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保障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正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无效裁决的依据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定义及意义1. 劳动合同无效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有:(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 劳动合同无效的意义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劳动合同的公平性。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能够有效地遏制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的公平性。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有助于纠正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无效制度有助于消除劳动合同中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三、劳动合同无效裁决的依据1. 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办法。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也对劳动合同无效作出了相关规定。
2. 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性进行审查。
在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3. 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判断劳动合同无效时,应当考虑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如果劳动合同虽然存在无效情形,但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部分,且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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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探析[摘要]劳动力具有一旦支付即无法恢复原状的特点,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民事合同无效的处理不同,有其特殊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承担其他劳动法上的义务。
因种种原因,无效的劳动合同为数不少,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来调整这种关系,值得探究。
[关键词]无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这被概括为契约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为工商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能自由约定双方或者多方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激发了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因为他们能预期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然而,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它也要受到社会政策、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制约,因而在某些情况之下,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会被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劳动法是社会法,相当一部分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它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和形式已经做了强制性规定,比起普通的民事合同来说,对契约自由做了更多的限制。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平等自愿的关系,体现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就是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现实中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关系也错综复杂,总有一些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无效,但无效的劳动合同并不表示签订合同双方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需法律进行规定和调整,对此,需进一步对此研究,以因应社会现实需要。
一、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无效或者部分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
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其中又可分为(1)主体不合格导致无效;(2)内容不合法导致无效;(3)形式不合法导致无效。
形式不合法是指劳动合同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
三是显失公平而导致的无效。
即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从广义的理解来说,可以认为这一条可以归入到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是无法通过协议来免除的,比如说与矿工签订的生死条约。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因为劳动力具有一旦付出即无法恢复原状的特殊性,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和民事合同无效处理不同。
而且,劳动者通常来说处在弱者地位,劳动法对于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
在法律规制无效劳动合同时,也应体现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特点,对无效劳动合同应当区分是由劳动者的过错还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而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
(一)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1.劳动者不符合资格的。
(1)劳动者不满十六周岁的。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应当立即终止用工关系。
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外,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未成年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未成年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出现患病或者受伤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的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但法律没有规定在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未成年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未购买社会保险的,能否在终止用工关系时要求用人单位一次赔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义务是建立在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
用人单位能否和未成年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不能。
因而用人单位无需为未成年劳动者购买社保,但这对未成年劳动者未免不公平,建议在以后立法规定用人单位需参照社保的规定一次性给予未成年劳动者赔偿。
对于未成年劳动者瞒报年龄,导致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亦适用同上处理,因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但未成年人伪造身份证的,应排除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一般用人单位尚无辨别真假身份证的能力,为贯彻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有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和工伤赔偿的义务。
对于未成年人在用工期间因年龄的增长年满十八周岁的,其劳动合同并不因而转变为有效合同,但可认为其在满十八周之日起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权利义务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2)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3)劳动者不具备职业资格或者身体健康不适合于工作岗位的,比如说有乙肝的劳动者在做厨师,是否可以认为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要区分是由于劳动者欺诈还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签订劳动合同的。
由于劳动者的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具体处理适用在下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导致无效时再详细阐述。
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签订劳动合同的,比如未在进行健康体检前就把有传染病的劳动者招为厨师,明知劳动者不具有电工上岗证而把他招为电工,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符合资格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应当解释为包括劳动者的社保损失,非法用人单位无法补缴社保的应当在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时一并赔偿社保损失。
(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在这里还要具体区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违背劳动法相关强制性的规定,比如说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保护的规定,还是劳动的内容直接涉及的就是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说是色情服务、毒品制造、洗钱等。
1.劳动合同内容违背劳动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在涉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和社保等方面的,对劳动者的保护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该条款无效,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法条款的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劳动者的保护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的,该条款有效,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处理。
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合同无效的。
这样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劳动者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请求劳动保护,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权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在这里应当对此条法律规定作解释,此处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应包括因劳动合同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无效的情形。
因为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来说,他理应知道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认为用人单位仍要承担相关法定责任,劳动者仍然享有相关权利,该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继续有效。
(四)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在这里,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不做不同的法律处理。
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完全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在用工期间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劳动保护等等。
给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劳动者不愿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欺诈的情形多为伪造学历证书、捏造工作经验或者使用他人身份证等,而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极为少见。
在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用人单位除了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之外,用人单位并不承担其他劳动法的义务,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他关系应当按照民法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的,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的伤亡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无过错的无需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以认为是对用人单位的损害,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相关金额。
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无效造成用人单位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仍然有效笔者认为应当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依据,做不同处理。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确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而保密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仍然有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是限制了劳动者一方的择业权,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曾经存在过劳动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关系,无劳动关系则无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保密义务则不同,不管是劳动者还是其他人,获悉其商业秘密并签订保密协议的,皆有保密义务,方足以保护拥有商业秘密一方的合法权益。
(六)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过错方是否有权利要求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劳动关系是继续性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代表着无过错方不愿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尤其对于劳动者来说,一份工作是其生活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