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

合集下载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9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文号:川建发[2007]92号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0.7 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 1、分户验收过程中,每户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2、公共部位只需填写一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3、单位工程全数验收完毕,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此表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4、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
● 分户验收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 内容。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板)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
2.0.3 检查方法及数量: 1、空间尺寸等检查前应根据户型特点确定测量方法,并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情况确定空间尺寸、室内楼梯踏步尺寸等的推算值。 2、室内净高,采用激光测距仪或其它测量工具。每个房间抽测量不少于5处,测量部位宜为房间四角距纵横墙500 mm处及房间几何中心处。建议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参加验收。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可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一、分户验收制度的背景与意义•住宅商品化,造成住户需求与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矛盾。

•现行工程验收规范对某些质量问题无明确的标准。

•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质量保险、投诉制度的不完善。

•有效缓解和解决矛盾,形成多赢局面。

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的解释什么叫分户验收: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关系:(1)验收主体不同(2)验收对象不同(3)验收阶段不同(4)验收内容不同(5)实体检查数量不同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由谁组织,由谁参与验收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参加验收。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可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1月1日以后竣工的所有的住宅工程,均应在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分户验收的标准: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内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表格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表格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四川省(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表

四川省(清水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表

注:1.每个房间净高共抽测五点,开间、进深尺寸各抽测两处,测点位置详见附图(其中开间进深测点高度为地面起30Cm高处)。

净高负偏差不应大于20mm,极差不得超过20mm;开间进深负偏差和极差不得超过15mm;2.偏差为实测值与设计值之间的绝对差;极差为实测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合格点数在表内用红笔圈出;3.室内每户为一个检验单元,每个检验单元填写本表一张。

4.此表一式二份,建设、施工单位各一份,同时生成二维码由建设单位作为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一并交付业主。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

四川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标准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doc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汇编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汇编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发[2007]92号日期: 2008年04月23日编辑:无来源:无【打印】【关闭】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川建发[2007]92号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

四川省分户验收标准

四川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标准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即将开展,为有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要求,我站依据近期我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常见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施工难点等,向社会推荐如下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提供验收记录表(样表)作参考,希望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户验收方案,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1、基本规定1.0.1分户验收的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0.2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根据工程特点和《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作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外墙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器回路标志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0.3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的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1.0.4分户验收所用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1.0.5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本规则,制定验收方案。

1.0.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量、栏杆高度、厨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全数检查。

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公布的《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订。

第七条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州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通病和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在当地定期公布《指南》。

《指南》包括下列内容:1、分户验收的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办法和验收要求等;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记录表》)示范用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结果表》)示范用表。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设计单位、物业公司、购房人等可依照合同约定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分户验收方案。

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验收项目、验收数量,并制安排定相应的《分户验收记录表》;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检查工具;安排验收日程等。

(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对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的测量与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分户验收小组分户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分户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记录表中签字,对结果进行确认。

(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验收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

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分户验收记录表》上载明。

(六)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要求设计单位整改及提出处理方案,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分户验收记录表》。

第九条完成上述分户验收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分户确定验收结论,并填写《分户验收结果表》。

所有验收项目均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受检的分户验收结论为合格。

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但不影响工程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明确告知业主(购房人)。

第十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人)。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结果表》、《分户验收记录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住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件 1:工程名称:房号楼单元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日期序号检验内容、数量检验结果(实测数据、观察情形)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它单位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公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附件 2:工程名称:房号楼单元号建设施工单位单位监理检查日期年月日单位序号检验内容检验结果1室内空间、构件尺寸2门窗安装质量3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本户检验结论(核查结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它单位检单位(项目)技术专业技术(质量)总监理工程师:验负责人:负责人:单位(公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此表应当作《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1)(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室内地面与墙面等质量)工程名称:房 号 楼单元 号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日期序检验结果(实测数据、观察检验内容、数量允许偏差及验收要求号情形)室内净高度(实测), 5偏差 极差1-20mm 20mm 处/ 间,单位: m室内净开间、净深(实±15mm20mm2测)各 2 处/ 间单位: m地面面层外观质不应有裂缝、脱皮、起3量、空鼓面积全数 /砂,空鼓面积不大于 2400cm2,且不多于 2 处 套,单位: cm不应有爆灰、裂缝、阴 墙面外观质量、空 阳角应顺直,表面应光 滑、洁净,空鼓面积不 4套)鼓面积(全数 / 大于 400cm2,且不多于2 处不应有爆灰、裂缝,表 顶棚外观质量(全面应光滑、洁净,空鼓 5面积不大于 400cm2,且 数/ 套)不多于 2处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它单位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公章) (公章)(公章)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门窗安装、防水工程等质量)工程名称:房号楼单元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日期序检验内容、数量检验结果(实测数据、观察情形)号1外窗台高度(实测), 1 处 / 每个窗台,单位: m2推接窗扇防脱落措施(全数套)3安全玻璃检查4进户门质量检查栏杆高度、间距(实测)1~ 2 处/ 每片栏杆,5单位: m6外墙、外窗渗漏(全数窗台)7厨房渗漏、卫生间渗漏(全数 / 套)8屋面渗漏(全数 / 套)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它单位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公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公共部位部分质量)工程名称:房号楼单元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日期序检验内容、数量检验结果(实测数据、观察情形)号1楼梯梯段净宽单位: m2楼梯平台净宽单位: m3楼梯平台处的通道高度单位: m45678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它单位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质量)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公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安装工程质量)工程名称:房号楼单元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日期序检验内容、数量检验结果(实测数据、观察情形)号1管道渗漏、堵塞、管道坡度2地漏、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全数 / 套)3插座接线、接地、照明(全数 / 套)4户内配电箱(盘)5卫生间等电位(全数 / 套)6墙面孔质量缺陷及整改结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它单位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公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工程名称:房号楼单元号建设施工单位单位监理检查日期年月日单位序号检验内容检验结果1室内空间、构件尺寸2门窗安装质量3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4防水工程质量5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6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789本户检验结论(核查结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它单位单位(项目)技专业技术(质量)总监理工程师:检术负责人:负责人:验单位(公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此表应当作《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购房人)。

工程名称总户数验收户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日期年月日内容检验内容检验结果验收项目公共部分功能性试验验收结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它单位单位(项目)技专业技术(质量)总监理工程师:检术负责人:负责人:验单位(公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注:此表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