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权:新媒体侵权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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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博侵权的若干问题

浅析微博侵权的若干问题

浅析微博侵权的若干问题作者:孟凡岭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重视。

网络推陈出新的速度对法律的完善速度提出十分苛刻的要求。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工具,成为目前当代人最热衷的网络工具之一,微博的蓬勃发展致使微博侵权数量的迅猛加剧。

微博侵权作为一种崭新形式的侵权行为,其在侵犯客体和涉及法律关系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现象。

本文便对微博侵权行为做一简要概述。

关键词微博侵权行为一、概述微博,是当前被广大中青年人事及公众人物所中意的网络传播工具。

微博侵权,即以微博作为侵权工具或者方式的侵犯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的行为。

微博侵权是指因微博使用人或微博运营商的故意或过失,在使用或管理微博进行网络活动时,对他人著作权或人身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损害结果与微博使用人或运营商的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

微博侵权伴随微博的产生存在时间较短,但其对社会的影响已初现端倪。

各式各样的微博侵权频频发生。

结合微博本身特征,微博侵权具有如下特点:(一)主体的不确定性,微博侵权是发生在网络空间里的侵权事件,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中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

但是我国网络并未实现实名制,特别是在一些未能够及时确定博主信息的运营空间内造的微博侵权行为,很难对微博侵权肇事者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二)客体的多元性,微博侵权本身侵权方式多样,并且侵害的客体多种多样。

就目前看已经发生与可以预见的就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侵犯他人著作权利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侵犯公共利益;(三)关系的复杂性,微博侵权不同于其他侵权的主要方面之一即为其涉及关系复杂。

微博在博主发出后可能会被不特定数量的人进行转发和评论,如果微博具有侵权性质,那么他人的非善意转发和评论也会对微博侵权受害人造成各方面的侵害;(四)影响的不可逆性,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微博的传播速度十分惊人,在瞬间就可能会被转发和评论。

信息化的侵权行具备了高传播速度特征,而网友的大众心理,未就事态完全了解即形成先入为主的片面观点进而进一步将侵权信息进行传播即会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五)维权举证的困难性,行为发生后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侵权行为发生具有即时性,受害人难以第一时间发现侵权人,甚至受害人在造成较大影响后都难以找寻侵权人。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受众广泛,而且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因此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扩大。

但是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与权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权益包括个人的隐私权、商业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等。

当新闻媒体侵害了这些权益时,就会涉及到侵权责任问题。

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一、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1.人格权侵权人格权是指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新闻媒体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获取效应、加大曝光度或售出刊物等目的,而挖掘个人具有代表性的私人生活、家庭背景等敏感信息时,往往会侵犯到个人的人格权利益。

2.商业利益侵权商业利益是指企业或个人的切实利益,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商业声誉、商标权等。

新闻媒体如果不合法、不合规范地报道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则可能侵犯到商业利益。

3.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作为知识创造者所享有的处于保护范围内的权利。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著作、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便会侵犯到知识产权。

二、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1.实际侵权者实际侵权者是指最终采取侵犯行为的人。

在新闻媒体领域中,实际侵权者通常是新闻工作者、编辑等。

2.新闻媒体机构新闻媒体机构是指新闻出版机构、新闻网站、电视台、广播台等新闻发布机构。

新闻媒体机构有责任对其所发布的新闻进行审核和监管。

3.新闻采编团队新闻采编团队是指在新闻媒体机构下从事采访、编辑、报道等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

他们需要在满足新闻报道的目的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新闻规范和道德规范,对新闻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

4.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指在新闻行业内对新闻采编、发布等行为进行监管的机构。

例如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工作者协会等。

他们有责任对新闻采编团队及新闻媒体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三、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形态新闻媒体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已经成为人们分享信息、表达观点的重要途径。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围绕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展开探讨,包括侵权类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措施等。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类型主要有三种:直接复制、改编和二次传播。

直接复制是指未经授权在微博上转发他人的微博内容,例如转发他人原创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改编是指在微博上修改他人的微博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发布。

二次传播是指未经授权在微博上转发他人的微博内容,但删除原作者信息或者私自更改他人微博内容。

针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中有一系列具体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微博内容可以作为著作权对象,即微博作者享有著作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微博用户可以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二次传播行为,微博平台也应采取相应的删除、屏蔽等措施。

针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微博作者可以将微博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侵权发生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微博平台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审查,对于存在侵权嫌疑的内容进行删除和屏蔽,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

微博用户也可以通过在微博上明确声明其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增加他人转发、转载时的法律风险。

我们也需要看到,在实际应用中,微博著作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困难。

一方面,由于微博信息传播的特点,很难确定侵权主体的具体身份,导致维权难度较大。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定罪量刑等方面还缺乏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保护微博著作权方面,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增加维权手段的便利性,同时微博平台也应加强对侵权内容的监管。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微博是一种社交媒体平台,许多用户在上面分享自己的动态、观点和生活。

在微博上,存在着许多与著作权相关的侵权问题,这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保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都带来了挑战。

对于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需要明确微博上的著作权相关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后,对其享有的权利。

在微博上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

微博用户发布的文学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等都是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需要分析微博著作权侵权的形式。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盗用他人的作品。

在微博上,一些用户会非法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作品,而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主张其著作权受到了侵权。

针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的解决方案:1. 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于著作权的认知,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

2. 加强对于微博的监管和管理。

微博平台可以加强对于用户发布的作品的审核,确保用户发布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3. 建立维权机制。

微博平台可以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协助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著作权侵权的纠纷。

4. 增加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严重侵权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以起到威慑作用。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著作权的宣传、加强对微博的监管和管理以及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新媒体运营的法律风险

新媒体运营的法律风险

新媒体运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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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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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每张图片中都添加了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瘫”,转而推广其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服务。

“李小璐出名很早,看过她早期电视剧的人都能看出她哪里动了刀,哪里填了异物,但是她本人死不承认”
合肥恒美医疗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一审判决合肥恒美医疗赔偿演员李小璐经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新闻媒体只有违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才构成侵权。

反之,新闻媒体没有歪曲事实、不存在不实报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为依据,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作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

对于新闻媒体正当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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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主动走到聚光灯下,成为人们谈论的话题,明星也因此获益。

对于一些轻微的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明星有容忍的义务,不应动辄举起维权的大棒,过分的强调权利的保护。

大型企业与自媒体之间的诉讼,是否平等?
法人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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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

微博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研究微博以其独特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广泛的用户群体而闻名,随着微博平台用户数量的迅速增长,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著作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微博平台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亦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原因、影响和解决方案。

一、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原因1. 用户发布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微博用户在发微博时,常常会转发他人的微博内容或者引用他人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作品,而大部分情况下,并未获得原作者的授权。

这种行为便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尤其是在用户之间转发和分享内容的频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作品传播范围也越来越广,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2. 平台监管不力微博平台是一个庞大的信息传播平台,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在上面发布和传播。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的监管不力导致了很多未经授权的作品在微博上流传,而平台方对于侵权作品的审核和处理也相对滞后,给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3. 用户意识的淡薄部分微博用户对于著作权的意识较为淡薄,他们认为在互联网上的作品可以随意转发和使用,或者对于著作权法律法规了解不够,从而在微博上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不自知地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影响1. 对原作者的权益的侵害未经授权的作品传播会对原作者的著作权产生严重侵害,使原作者的著作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原作者的作品被他人随意传播,可能会影响原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造动力,严重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对微博平台的形象和信誉的损害频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将严重损害微博平台的形象和信誉,使用户对于平台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一些原创作者受到侵权而向微博平台提出投诉,平台处理不及时或不公正,也会导致用户流失,影响平台的发展和壮大。

3. 对整个社会的不良影响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平台内部问题,它还影响整个社会风气。

如果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惩罚,将给公众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即著作权可以随意侵犯,虽然这些行为在微博上可能只是微不足道的一部分,但是这一错误认知会不断影响整个社会风气和法律观念。

03-思政园地: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03-思政园地: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思政园地】
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一、 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知识产权侵权
“眼球经济”下,未来吸引公众注意,媒体运营者迫切需要优
质内容,在自身缺乏创作能力时往往会随意抄袭、转载、篡改,
因而新媒体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集中于著作权侵权方面。

第一, 不注明作者及来源,也未经授权就转载活使用他人的作品。

第二, 注明了作者和来源,但未经授权。

第三, 未经授权擅自对文章进行改编。

2.个人人格权侵权
在新媒体中对他人进行诽谤诋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做宣传,往往会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现实中,该类案件也屡见不鲜。

第一, 侵犯他人名誉权。

实践中,微博、微信上各类语言犀利、个性鲜明的评论性文章经常刷屏,更有甚者凭空捏造不实消
息,对他人或者公司进行诽谤、侮辱,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
权。

第二, 侵犯他人肖像权。

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浅谈“微时代”下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谈“微时代”下微博著作权问题

浅谈“微时代”下微博著作权问题摘要:从twitter到plurk,从饭否到新浪,微博随时随地分享分享新鲜事的快捷与便利引领人们的生活进入了”微时代”。

与此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微博平台快速创作,快速使用,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其中可能产生的侵犯著作权问题往往被人忽略,也对现有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微”时代的”微”侵权,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建立起完善的立法来促进这一新兴信息平台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微博;原创;著作权;网络一、微博的定义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国内知名新媒体领域研究学者陈永东在国内率先给出了微博的定义: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

有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关注机制:可单向可双向;其二,简短内容:通常为140字;其三,广播式:公开的信息,谁都可以浏览;其四,社交网络平台:把微博归为社交网络。

李松博士认为,微型博客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真正标志着个人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截至2010年1月份,该产品在全球已经拥有7500万注册用户。

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现如今,我国各大网站的微博用户规模已经过亿,使用者遍布于普通老百姓,名人明星甚至政府部门。

然而在其迅速成长和发迹的背后,也存在着无限的著作权隐患。

自作家郑渊洁对他人不署名引用自己的微博表示愤慨之后,又有作家六六投诉《读者》杂志抄袭其微博内容,同时很多网友也表示自己的优秀微博经常被小报,杂志未经许可作为内容刊登。

二、微博著作权的认定短短140字左右的微博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很多人争论的一个焦点。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生活、观点和情感,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正因为其特殊的传播方式和受众规模,微博也成为了名誉侵权事件频发的地方,对此,如何认定微博名誉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要认定微博名誉侵权,首先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对象是谁,即是否存在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一般来说,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

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名誉损害,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对象、方式、时机、对象的社会评价和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只有在以上两个方面都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微博名誉侵权行为。

由于微博平台的特殊性,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在微博上的传播速度和受众范围都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所以在认定微博名誉侵权时,需要更加注重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以此来更加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

在微博名誉侵权行为中,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主体主要指的是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而间接责任主体则包括了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而言,其侵权责任应当是主要的,因为他们所发布的言论直接导致了名誉权的侵害。

而对于间接责任主体,其广义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们提供了言论传播的平台和服务。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微博平台往往是侵权言论的传播和扩散的主要场所,其提供的功能使得侵权言论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量传播,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也需要对其平台上的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以减少微博名誉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其责任承担也应有所不同。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如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其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微博侵权形式、原因与立法规范

微博侵权形式、原因与立法规范

博 的包容性强 、 准入 门槛越来越低 , 明星 、 知识分 子、 大亨 、 平 民百姓之间都能实现顺畅交流 , 微博 的海量资讯也成为许多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 。 ( 一 )微 博侵 权 的特 点
微博 让 “ 郭 美美 事 件 ” 浮 出水 面 , 红 十字 会 的
关。 ” [ 2 目 前 国内各 大网站微 博用户 均未实行实 名认证制度 , 网络行为 的实施者往往都是虚拟身 份, 要 想在 网络空 间对 网 民的 行 为 实 行 有效 的控 制和规范 , 要 比现实 中困难得多 , 即使发生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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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博侵 权 的特点 与形 式
2 0 1 0年 , 新浪率先 推出微博 , 当年用户数 量 便 飙升 到六 千 多万 , 随后 , 腾讯 、 搜狐 、 网易甚 至 一
些 网络 媒 体 如 东 方 网 等 也 都 推 出 了 微 博 。一 方 面, 微 博 相 关 网络 技 术 、 微博 客 户 端 不 断更 新 , 用 户使用 起来 更加 方便 ; 另 一方 面 , 各 种 手机 的更 新 换代 、 电脑 的 普及 也 为用 户 提 供 了硬 件 支持 。微
的重 要来 源 、 政 府 听取 民意 的便捷 渠道 、 舆 论监 督 的有 效 阵地 , 同时 , 微博 侵权 也成 为一 种新 型 的侵 权模 式 , 越 来 越 多 的人 陷入 微 博 侵 权 纠纷 。避 免
因为微博惹上 了侵权 官司, 如金 山公 司诉周鸿祠 ; 侵 犯名 誉权 、 大 s和 汪 小 菲 发 律 师 函指 张朝 阳 直
慎、 善 意 的态度 。

故意或过失 , 在使用微博进行网络活动时 , 对他人 造成 了一 定 的损 害 , 损 害 结 果 与 微 博 使 用人 的行 为有 着直 接 的 、 必 然 的因果 关 系的侵 权行 为 … 。

鼎德期刊--著作权侵权之微博侵权初探

鼎德期刊--著作权侵权之微博侵权初探

著作权侵权之微博侵权初探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一、今天你微博了吗?(一)微博是自媒体之一自媒体是指个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访问网络,通过现代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的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和即时传播方式。

简言之,即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论坛、BBS、网络社区等。

当前,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已成为网络传播最活跃的主体和新兴舆论场。

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互联网web2.0 时代交互式产品的典型代表,是一种“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 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最早的微博应当是美国的Twitter 。

Twitter 是2006 年3月由blogger 的创始人威廉姆斯(Evan Williams)推出的,英文原意为小鸟的叽叽喳喳声,用户能用如发手机短信的数百种工具更新信息,可以输入最多140字的文字更新。

Twitter 被Alexa网页流量统计评定为最受欢迎的50个网络应用之一。

在我国比较流行的微博种类包括: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易微博等,各大网络媒体先后推出了多种多样的微博平台。

(二)微博突破了现有的信息传播模式微博的出现突破了现有的信息传播模式,微博原创的及时性,高速传播性、不可撤回性等特性,对目前传统的媒体是一种极大的挑战,原有的新闻及信息审查制度对于微博的出现已经显得苍白无力,一条具有吸引力的微博发出后,包括发出者自己都很难控制其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所以微博的出现不仅对信息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于微博的使用者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微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微博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所有的信息全部来源于真实的现实社会,微博与传统的媒体相比只是载体不同,但承载的著作权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与传统媒体没有不同,适用同样的法律和规则。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与法律保护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与法律保护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与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网络侵权指的是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信息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个人和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造成了冲击。

因此,加强网络侵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侵权的形式网络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盗版、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侵犯名誉权等。

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授权,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如电影、音乐、软件等。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

侵犯商标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或者宣传。

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恶意中伤他人,损害他人的名誉和声誉。

二、网络侵权的危害网络侵权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盗版行为导致原创作品的销售量大幅下降,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侵犯商标权使得企业的品牌形象受损,市场竞争力下降。

侵犯名誉权则会导致个人或企业的声誉受损,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此外,网络侵权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网络侵权的原因网络侵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法规的滞后。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跟不上技术的进步,导致网络侵权行为难以有效打击。

二是监管不力。

网络空间虚拟而无边界,监管难度较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三是缺乏法律意识。

一些人对网络侵权的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产生侥幸心理,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保护网络侵权的措施为了保护网络侵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首先,制定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了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其次,加强了网络监管,建立了网络侵权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再次,加强了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网络侵权的警惕性。

需注意的微博侵权行为

需注意的微博侵权行为

需注意的微博侵权行为核心提示:使用微博时需注意,不要一不小心侵权。

“转发”原创微博,可能侵犯著作权;上传或转载他人照片可能侵犯肖像权;发布捏造信息毁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发布真实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转发”原创微博,可能侵犯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譬如“微小说”,“微小说”虽小,但也是作品。

如果将著作权人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公开发表,将会侵犯了原创人的著作权。

微博主“转发”需谨慎,小心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二、上传或转载他人照片可能侵犯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上传或转载他人照片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未经他人同意;(二)以营利为目的。

很多人开微博是为了获取资讯、发表观点,或是纯粹为了娱乐。

但有些博主开微博具有营利目的,比如淘宝店主通过开微博推广其产品,一些商业性网站通过开微博扩大其网站影响力等。

如果你的微博具有营利性目的,那么你要注意不能随意上传或转载他人照片,因为这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将来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甚至诉讼。

三、发布捏造信息毁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新媒体侵权中的新现象研究

新媒体侵权中的新现象研究

新媒体侵权中的新现象研究新媒体侵权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新型媒体手段,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侵权行为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重点研究新媒体侵权中的新现象,并探讨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新媒体侵权的新现象1. 知识产权侵权跨境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跨境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一些网站或应用程序在国外侵犯了中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或者中国公司在国外进行了侵权行为。

跨境侵权的特点是难以追索、跨境诉讼成本高、法律适用不确定等,给维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 虚假信息侵权在新媒体时代,虚假信息侵权现象日益严重。

一些网站、社交平台上的虚假信息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也给企业的商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新闻等,误导公众,损害了正当企业的利益。

3. 网络直播侵权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网络主播侵权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一些网络主播未经授权就在直播中播放了他人的音乐、影视剧等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一些网络主播的言行举止也存在道德问题,侵犯了公民的声誉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4. 自媒体侵权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一些自媒体人在发布文章、视频等作品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或者篡改他人的原创作品,侵犯了知识产权。

一些自媒体人在报道事件时存在失实信息的传播,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1. 加强国际合作针对跨境侵权问题,建议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协调机制,加强案件信息共享,提高案件追索的效率。

可以探索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争端解决机构或者设立专门的国际知识产权侵权法院,提高国际侵权案件的解决效率。

2. 健全法律法规针对新媒体侵权的新现象,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虚假广告、虚假新闻等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完善网络直播监管制度,强化对自媒体侵权行为的处罚等。

可以探索建立网络侵权责任平台,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侵权作品的监管和清理工作,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二、著作权侵权的立法建议
1、明确平台的责任与义务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与义务。这 可能导致平台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因此,建议在著作权 法中明确规定平台的审核义务,要求其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查,以减 少著作权侵权的发生。
2、强化侵权处罚力度
在具体判断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作品类型:不同的作品类型,如文字、图片、视频等,其侵权判定标准 可能有所不同。
(2)独创性程度:独创性程度高的作品,如诗歌、小说等,其侵权判定相对 容易;而独创性程度低的作品,如新闻报道、商品介绍等,则需要结合其他因 素进行判断。
(3)相似度程度:相似度程度高的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大;相似度程度低的 作品,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
总之,明确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及其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解决当前著作权纠纷 的关键。只有完善相关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参考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 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 正确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保护软件著作权和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3、比对法
比对法是指将被告的软件作品与原告的软件作品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相 似之处。在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比对法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如果被 告的软件作品与原告的软件作品存在相似之处,且被告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软件 作品是通过反向工
程获取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 建议
目录
01 一、著作权侵权的认 定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及特点网络作品著作权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创作、发布的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

本文将探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1. 盗用、转载、篡改这是最常见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表现形式之一。

未经原作者授权,他人将网络作品复制、转载到其他平台,甚至篡改原作品内容,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2. 盗链盗链行为是指将网络作品嵌入到自己网页中,实际上是通过链接展示了原作品,但没有给原作者带来合法的浏览或点击。

盗链不仅剥夺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导致作者无法通过作品获取应有的收益。

3. 翻拍、摄影、录音当网络作品以影像、音频等形式被他人未经授权地拍摄、录制,即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例如,将网络小说拍成电影、将网络歌曲录制成音频等都属于此类侵权。

4. 名誉权、肖像权侵犯网络作品不仅包括文字、音频、图片等内容,还涉及到人物形象、姓名等个人信息。

若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网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且损害了个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则构成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特点1. 匿名性网络作品的发布者可以使用匿名、化名等方式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因此,侵权者更容易逃避法律追责。

同时,匿名发布也增加了鉴定著作权归属的难度。

2. 传播速度快网络的特点是信息传播速度快,一个网络作品瞬间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被无限复制、传播。

若未经授权进行转载、篡改等行为,原作者几乎无法追溯所有侵权者的身份。

3. 侵权难以监管由于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涉及的侵权行为多样且隐蔽,监管难度相对较大。

识别和打击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版权维权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4. 赔偿困难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多发生在个体创作者与侵权者之间,由于创作者维权成本高昂、侵权盈利微薄,导致很多侵权案件赔偿面临困难。

同时,创作者也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浅谈微博侵权的表现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微博侵权的表现及其法律保护

所谓“微博”,与美国的“t w i t t er”颇为相似,是博客的缩减版,也就相当于“一句话的博客”,每条微博的内容以140个字符为限,并且还可以上传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微博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的通过电脑、手机在微博上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所见所想。

时下,无论是是平民草根还知名人士,乃至一些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拥有自己的博客。

然而微博侵权现象的产生,机会几乎与微博同时出现。

一、微博侵权的特点从法律层面上讲,微博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一种,具有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特点,但因为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微博上,所以,较之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来说,具有很强的自身特点。

1、微博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波及面积广的特点以新浪微博为例来说,随便某个娱乐明星、企业家,甚至知名段子的微博粉丝都有个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像姚晨、谢娜、陈坤、林志颖等一些大咖明星的粉丝高达几千万,他们当中的每条微博的评论量、转载量几乎都能在几小时内达到几千条、几万条之多。

所以,当这些粉丝众多的微博用户在微博上发布一些不良言论的时候,通过粉丝的疯狂评论和转载,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容易就扩散开来。

这两年来,在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2012年10月份的黄奕和霍思燕的微博骂战,双方粉丝在对方的微博评论上破口大骂,霍思燕更是被冠以“小三”的恶名,一时间在微博上引来无数网友的围观。

还有黄秋生和罗志祥在微博上长达半年之久的骂战,黄秋生在微博上公然以“苍蝇与屎”来影射罗志祥及其粉丝,引起“圈内圈外”一片哗然,影响颇为恶劣。

2、微波侵权的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根据《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2012年3月16日起,所有的微博用户将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进行注册,即,注册时需要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但是前台发言的时候则可以继续使用匿名的方式。

[1]这一规定使得一大部分的网友都是采用匿名的方式进行微博注册,所以当他们发现自己某些不良言论在较大范围内被扩散,并且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时候,会直接删除该微博,然后所有转发其微博也将无法显示该条微博的内容。

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侵权与法律保护

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侵权与法律保护

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侵权与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渠道。

然而,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如网络盗版、网络诽谤、网络侵犯隐私等。

这些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在新媒体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侵权问题,并分析法律对网络侵权的保护措施。

一、网络侵权的形式和影响1. 网络盗版网络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授权,擅自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的作品。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网络盗版不仅使版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正版作品的销售。

2. 网络诽谤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贬低他人声誉的言论。

网络诽谤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名誉权,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被诽谤者可能会遭受精神上的伤害,甚至影响到其工作和生活。

3. 网络侵犯隐私网络侵犯隐私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随着个人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网络侵犯隐私的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身份盗窃、财产损失等问题,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二、法律对网络侵权的保护措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侵权的行为和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网络秩序。

2. 加强执法力度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可以有效地震慑侵权者,维护网络秩序。

3. 提高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在新媒体时代,提高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用户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网络侵权行为。

同时,网络用户也应该学会维权,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网络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在新媒体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信息、作品、商标等,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问题展开探讨,并介绍如何加强网络侵权保护。

一、网络侵权的表现形式网络侵权问题形式多样,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盗版、网络色情、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

首先,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传播他人的电影、音乐、软件等作品。

盗版问题严重影响了版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削弱了原创作品的创作动力。

其次,网络色情是指在互联网上散布淫秽、色情、猥亵信息,侵害了公民的道德底线和社会良好风尚。

网络色情的泛滥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心理负担,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再次,网络谣言是指利用网络传播虚假、夸大、颠倒黑白的信息,诋毁他人声誉,误导公众判断,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网络谣言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煽动群众情绪,损害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最后,网络诽谤是指在网络上散布捏造、诋毁他人形象的言论,侵犯了人们的声誉权和隐私权。

网络诽谤不仅带给受害者精神上的痛苦,也对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和谐造成了不可避免的破坏。

二、网络侵权的影响网络侵权问题的存在给个人、企业和社会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网络侵权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个人权益受损。

个人的照片、个人信息等可能被他人盗用,给个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对于企业而言,网络侵权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公司形象受损。

盗版的存在会使企业的产品销量受到影响,直接导致公司的利润减少,对企业的研发和创新造成严重打击。

对于社会而言,网络侵权导致信息的不真实流传,谣言的滥觞和传播,给社会治理和公共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网络侵权问题还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加强网络侵权保护的措施为了有效应对新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网络侵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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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侵权:新媒体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2012年伦敦奥运会爆出史上最严厉涉及面最广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发个微博都可能侵权,我们看看怎么回事。

在国内新浪微博一家独大,高峰时期坐拥2.5亿用户,它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时自由发表资讯、意见的平台,是国内网民个体意见的一次集体大释放,尤其在关注度极高的伦敦奥运会期间。

数百万条关于奥运会的微博话题集中爆发,其中必然会涉及侵权问题,这次被冠以“微博奥运会”的评论传播潮,引发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广泛争议讨论,英国伦敦奥运会首次对微博、推特提出诸多限制要求,目的是为保护其独享知识产权,典型的如不能使用奥运会元素的背景,给微博控们当头一瓢冷水,也浇醒了无数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13年短短140字的微博引发的侵权达到1000多次,这还只算被举报曝光于公众面前的,形形色色隐性侵权无处不在,由此微博也成为了另一个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和重灾区。

我们梳理一下微博140字话题为何享有著作权,原因是140字如果是花费心血原创且独有的思想表达,按《著作权法》的界定其必然享有著作权。

“童话大王”郑渊洁发布在微博的文字被抄袭的事件曾一度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而另一位网络大咖、创新工场创始人李开复也曾发出感慨,有人未经同意或授权即“一字不漏地抄袭,几乎都没有标注出处”。

因此名人被侵权更加突出。

微博新媒体产生的内容享有著作权,当然140字的内容应具有独创性,且能自成作品,微博作品的安排和设计应非按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来的,否则不应享有著作权,反之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微博的转发转载动作可能引发侵权,转发转载的特点是能够显示原始帖子的全部内容以及原始发帖人的名字,所以转发能够体现对别人创作的尊重。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发是不侵权的。

而若转发、合理使用及引用未注明出处、作者,且没有征得许可,简单地把别人的图片拿过来做配图,或者引用一段文字,却没有注明来源,都会涉及侵权。

另外以下三种情况也会涉嫌关涉微博的侵权,即第一,将微博内容转载在微博以外的媒体上,即在没有得到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将原创微博作品转载到例如报纸、杂志等载体上,没有注明出处,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是作品“刊登”后,而通过微博发布并不属于“刊登”。

因此,报刊转载微博作品无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这种转载行为侵犯了微博用户对其微博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

第二,出版发行。

有些图书出版商将大量微博作品编辑成书出版,不经微博用户许可,也不支付报酬,这种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第三,收费表演。

在著作财产权中,有一项权利叫做表演权,指的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
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例如,在相声表演中,未经许可使用微博用户作品内容,就可能涉嫌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表演权。

(此段摘引自法制网《法官详解微博知识产权焦点问题》,部分有改编)
微博的高传播及广泛传播性决定了其侵权范围更大,同时也更难被追究。

微博作为一个公共信息分享展示平台,既具有版权所有的特征,同时又享有著作权独享的权利。

由于微博转发转载甚至复制引用的成本极其低廉,而被追究责任的成本却相对高昂,大多数人不会为之兴师动众去追究侵权责任,所以导致这个平台上的侵权行为猖獗。

但若从知识共享的角度来说,既然作者将独享信息发布于此且未声明版权,就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信息的共有性,这也是互联网精神的集中展示地,而多数对著作权的声索必然是商业机构,其信息存在的价值是其核心价值,才会具有更大的声索必要和较强的声索动力。

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是个专业、复杂的过程,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

其专业及复杂乃因为第一微博信息本身在产生之初就具有了共享、分享、弱著作权的基因,在大众心目中对其著作权的归属极其模糊,容易导致滥用及广泛侵权。

另外微博上充斥的海量良莠不齐的信息让界定是否拥有版权成为一个专业、复杂的考量过程,不能简单认定是或否拥有著作权,根据上文的叙述,微博文案应该具有非推演非复制的基本特征,这个特征的认定本身就是个专业、复杂的过程,另外短短140字的侵权形式确实多种多样的,如作者并未显式声明版权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还有作者显式声明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以及改编发生的侵权,引用部分发生的侵权行为,在实际的侵权行为中多样性更加繁多,因此必须借助专业人士认定,方可决定侵权行为的成立。

由于微博、微电影、微视频等微经济的兴盛,让之前人们心目中长篇大论才享有著作权的陈旧腐朽观念逐渐瓦解,一句话都能拥有著作权,同样一句话都可能引发侵权成为事实,这是一种文明的进步,同时也是对原创、创新的一种激励。

微博的兴起,当然首先是美国twitter模式的兴起,让一句话都拥有著作权这种新锐观念进入了大众的脑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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