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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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31
【实施日期】199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长江水域部分河段非法采砂屡禁不止,严重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危及长江防洪、航运和过江通信设施安全。
为坚决禁止我省长江水域的非法采砂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长江采砂实行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1、省成立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长江采砂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分管省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派一名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分管厅长兼办公室主
任。
沿江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人民
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辖区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2、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