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2016〕52号 (1)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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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渝建发〔2016〕52号(1)学习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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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 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 年10 月18 日1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 〕111 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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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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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市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监管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在对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某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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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市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工程平安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建质〔2021〕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筑施工工程〕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建立企业和工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良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平安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平安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第二章建筑施工工程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工程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工程实施日常平安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dc024c3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8c.p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渝建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6〕3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
目标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2008年,调研、试点,制订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2007-2008年全面启动。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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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1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29页)全新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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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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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可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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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治理水平,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治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操纵、持续改进的安全治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治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托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托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faa3d7d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f1.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渝建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4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建设部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深入推进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在做深、做细、做实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狠下功夫,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好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实现市场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为目标,采取对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状况量化计分的评价方式,切实将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以下简称工地标准化)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的范畴,增强可操作性,狠抓落实,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务求实效。
二、工作要求-(一)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工地标准化的艰巨性和重要性,转变工作方式,将其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履行对施工现场行政监管职责的主要内容。
要加大宣传的力度,积极培育本地区工地标准化的样板,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定期督查、定期交流、定期讲评、定期通报等制度,确保推进工作有序展开。
要做好分类指导工作,切实帮助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高管理水平,为工地标准化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管理人员,要深刻认识建设标准化工地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针对企业实际和特点,制定工地标准化管理的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把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传递到每个岗位、每个职工,落实在每个环节、每个过程,实现在每个工地。
安全培训学习题
![安全培训学习题](https://img.taocdn.com/s3/m/eb35ac36ba1aa8114531d91e.png)
单选题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的基坑(槽)土方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当挖土机械、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0)。
3、基坑周边(1.5)米范围内不宜堆载,(3)米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基坑开挖过程中,当基坑周边相邻工程进行桩基、爆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B、基坑开挖应采用信息施工法,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C、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由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监测,施工单位可以不做监测。
D、信息施工是保证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
答案:C5、以下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A、(1)B、(2)C、(3)D、(2)(3)答案:B6、当边坡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应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有()。
(1)回填、反压(2)临时排水、封面(3)坡顶卸载(4)尽快施作支护A、(1)(2)B、(2)(4)C、(1)(2)(3)(4)D、(1)(2)(3)答案:D7、采用重力式挡墙时,土质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0)米,岩质边坡不宜大于(12)米。
8、下列关于边坡施工的说法正确的有()(1)施工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地表截排水措施(2)应采用逆作法施工的边坡,应在上层边坡支护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层的开挖。
(3)边坡开挖后应及时支挡,避免长时间暴露。
(4)岩质稳定边坡一次性开挖到位后及时支护。
A、(1)(2)(3)B、(1)(2)C、(1)(2)(4)D、(2)(3)(4)答案:A9、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应采用牢固可靠的(硬质爬梯)上下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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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渝建发[2006]3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3.06【实施日期】2006.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6〕3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
目标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6年-2008年,调研、试点,制订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2007-2008年全面启动。
第二阶段2009年至2010年,总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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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0月18日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检查、评定中应同步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附录B)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附件1,此表由施工单位存档备查),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当自评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标准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月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应根据每月按JGJ59标准检查形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表》(附件1),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项目月评价合计得分/项目检查次数),并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附件2中表2-3)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附件2中表2-4),形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等级。
项目自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不符合项目标准化评定要求的相关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向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1.《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2),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施工项目工程概况表》(表2-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奖惩情况表》(表2-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表2-3)、《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2-4);2. 其他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
第十三条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情况,以及项目施工期间受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具体责任单位。
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项目,所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均为同一考评结果。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为合格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其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
(一)该项目在施工期间受到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城乡建委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通报表扬的;(二)该项目作为市、区(县)现场会观摩项目的;(三)该项目评为部级、市级文明工地的。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一)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项目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三)项目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或罚款的;(四)项目施工安全诚信评价累计有2个周期评价结果低于70分的;(五)发生野蛮施工破坏城市管线导致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施工扬尘污染、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六)项目未按规定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工作,出勤率分别达不到施工日80%和90%的,或抽查其余从业人员刷卡进出工地未达到年度工作要求的;(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无正当理由,有一次及以上不予落实整改的。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区域内本年度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三章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评工作,并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要求填写《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JGJ/T77标准中的附录A,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并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JGJ/T77标准中的附录B),形成每年自评结果。
第十九条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同步,有效期为3年。
考评主体应当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
考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4);(二)近3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即JGJ/T77标准中的附录B);(三)近3年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表》(即JGJ/T77标准中的附录A);(四)近3年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台账及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表4-1);(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表4-2);(六)近3年因施工安全受到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七)近3年承建的项目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情况;(八)近3年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包括体系、职责、制度建立及落实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九)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整理汇总成册。
第二十一条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查验,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考评结果,向申请企业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5)。
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
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竣工项目或无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企业评价在合格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一)近3年已竣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率达到20%及以上,且项目考评结果无不合格的;(二)近3年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未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三)近3年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总数的10%。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评主体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和申报工作的;(二)企业近3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3年已竣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