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

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
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

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市各自建设施取用地表水的单位。

二、组织实施方式

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取水单位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

此报表为年报。市水务局直管的取水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区(县)管理的取水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四、指标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取水量

指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的水量。

2、自来水量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公共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供应的水量。

3、退水量

指取水单位所取水经利用后退入自然水体或污水管道的水量。

4、退水地点

指退水口位置所在地、河道、湖泊。

5、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废水排放量内)。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报告期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占工业总用水量(工业用水新水量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之和)的百分比。

统计口径:不统计电厂凝汽器冷却用水量(包括新水量及循环水量)。

计算公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100% 工业用水新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7、工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现价)。

8、电厂发电量

指报告期内,发电厂所发电的总量

9、主要污染物总量

指报告期内,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和砷、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本身的纯重量。它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也可以通过物料衡算或经验计算公式求得。

计算公式:

污染物总量(吨)=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污染物浓度(毫克/升)× 10-6

10、主要污染物浓度

指报告期内,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和砷、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浓度。均以在企业排放口所测的数字为准(含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应统计在内。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低坝斗槽式取水构筑物工艺设计体会 刘赟(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830002)近年来,以地表水作为水源的工程实例日趋增多,具体的取水构筑物方式也多种多样,本人在新疆高寒地区的河流上设计采用低坝斗槽组合式取水构筑物的工艺方面有一些心得体会,同时提出在设计中值得进一步商榷的议题,希望通过本文与给排水专业同行共同探讨。 一、低坝式(固定坝)取水构筑物的适用条件即河流的特点 1、流量和水位变化的幅度很大,水位猛涨猛落,但洪水持续时间不长。在枯水期内流量很小,水层很浅。有时出现多股细流,甚至地面断流。暴雨之后,山洪暴发,洪水流量可为枯水流量的数十、数百倍或更大。 2、水质变化剧烈。枯水期水流清澈见底。暴雨后,水质骤然浑浊,含沙量大,漂浮物多。雨过天晴,水又复清澈。 3、河床常为砂、卵石或岩石。河床坡度陡比降大,洪水期流速大,推移质多,粒径大,有时甚至出现1米以上的大滚石。 4、北部某些山区河流潜冰(水内冰)期较长。 新疆某县城供水工程水源为电站的退水渠即总干渠,总干渠有以下特点:(1)水量:枯水期流量为3立方米/秒,丰水期9立方米/秒;(2)水位:取水段渠宽为6.0米,常年水位1.50米,枯水位0.5米,最高水位2.5米;(3)水质:非洪水期主要水质指标平均值为:PH值8.04(国标6.5-8.5),总硬度144.50mg/L(国标450 mg/L),氟化物0.47 mg/L (国标1.0 mg/L),氯化物3.6 mg/L(国标250 mg/L),硫酸盐61 mg/L(国标250 mg/L),大肠菌群5个/L(国标3个/L),由以上水质化验报告可以看出,非洪水季节的水质除总大肠菌群超标外,其余水质指标均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控制指标,该 由上表可知,该水源最高含沙量发生在6月份,浊度较高,含沙量为2020毫克/升,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该水源流量和水位变化的幅度较大,水质变化较为剧烈,采用低坝式(固定坝)取水方式较为合理。 二、工艺设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应于接收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单位供水合同文本

单位供水合同文本编号: 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价格 (一)用水地址为:; (二)用水价格按照盐城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二条供水方式、水质和水压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臵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压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检定; 2、供水人或用水人一方提出计量器具有误差须送检,由提出方送检并预交送检费用及相关费用,检测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由提出方承担有关费用,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由另一方承担相关费用。送检的全过程,须供水人、用水人共同参加。 (二)水价:用水人用水价格由供水人根据用水性质、用水比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来确定。如有异议,在交费时应书面向供水人提出,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根据有关价格政策再进行核定。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在每月1日进行抄表,用水人应及时到场进行签字确认,并在每月的25日前结清水费; 2、水费结算由用水人将转帐支票送交供水人。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用水人的用水量计量器具点为双方的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量器具)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并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水人,并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自来水串通,不得转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禁止在表前私拉乱接,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应按实际发生次数每次承担违约金叁万元,并赔偿供水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不按约支付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每日5‰的水费违约金; (三)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昼夜24小时受理供水人权属范围内的报修; (四)供水人必须24小时向用水人供水,如计划停水必须要提前一天通知用水人(管道爆管、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非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

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实施单位 1、跨区域饮用水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 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 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 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 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咐上,关键项目合格)。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 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供水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 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 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 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有当地派出所证明或有相应的地址变更文件;变更后卫生 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

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

自建设施取水单位地表水取水情况年报(供水13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市各自建设施取用地表水的单位。 二、组织实施方式 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取水单位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 此报表为年报。市水务局直管的取水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区(县)管理的取水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水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四、指标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取水量 指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的水量。 2、自来水量 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公共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供应的水量。 3、退水量 指取水单位所取水经利用后退入自然水体或污水管道的水量。 4、退水地点 指退水口位置所在地、河道、湖泊。 5、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废水排放量内)。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报告期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占工业总用水量(工业用水新水量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之和)的百分比。 统计口径:不统计电厂凝汽器冷却用水量(包括新水量及循环水量)。 计算公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100% 工业用水新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7、工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现价)。 8、电厂发电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单位)

潞城职业高中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每天清扫茶炉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清扫茶炉房周围卫生,保持周围环境清洁; 3、要时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茶炉房及水池周围严禁堆放杂物; 5、茶炉房内及水池周围严禁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茶炉房。 二、供管水人员上岗制度 1、必须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供水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3、体检时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告知领导调离本岗位。 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供水管理法规。 2、认真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扫茶炉房和水池周围卫生,保持清洁、整齐。

3、供水操作人员体检报告到期,要及时体检、培训。 4、要认真执行茶炉房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并检查清洗人员体检报告。 5、要按期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6、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7、检修生活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8、要时常检查茶炉,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时维修、或向有关领导报告。 9、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并配合卫生部门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四、茶炉清洗制度 1、水箱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测一次。 2、清洁前严格检查清洗单位有无卫生资质。 3、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4、清洗水箱时要提醒清洗人员工作安全。 5、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五、茶炉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检查茶炉房内煤气设施,如有损耗及时上报。 2、茶炉房内如有煤气泄露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报告有关领导。 3、如有其它安全隐患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 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 水. ◆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 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实行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供水和节 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水务,地质矿产,环境保 护部门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 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第十一条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 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 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精心整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保、 第七条 第八条 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

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 第十一条 一、 二、 药,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检查表

集中式供水单位日常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陪同检查人:监督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一、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工作衣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处置培训制度; 2、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 3、饮水水质检测资料报送制度; 4、涉水产品索证、验收制度; 5、物质运载、贮存管理制度; 6、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质量管理制度; 7、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 8、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程序及制度; 9、各岗位责任制度;10、卫生检查、奖罚等制度;11、水源卫生防护制度其它相关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档案: 1、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2、水源水质及水源选择的相关资料;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4、卫生管理组织或机构,领导分管及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5、自查记录等。 6、营业执照; 7、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该供水单位的文件资料; 8、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 9、水源卫生防护说明;10、水厂总体设计和取水构筑物图及说明(包括水厂平面图、卫生防护设施图);11、水处理设计图(包括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主要制水设备清单);12、输配水设计(包括管网平面图、管网系统图);13、水质检验设备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开展检验项目清单;14、涉水产品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有培训记录。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2

2015年直接从事管、供水人员卫生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小题5分,共计50分) 1、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对供水单位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A、20—1000 B、200—500 C、50—1000 D、50—500 2、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A、3000 B、1000 C、3000 D、1000 3、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 A、工商行政管理局 B、卫生行政部门 C、审计部门 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标准 A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B、国家纯净水卫生标准 C、国家天然矿泉水卫生标准 5、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极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A、卫生行政、水利部门 B、卫生行政、工商行政 C、工商行政、水利部门 D、卫生行政、环境保护、 6、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保护区 A、绿化 B、植物 C、水源的 D、动物 7、()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A、建设部 B、工商局 C、环保局 D、卫生部 8、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 A、沉淀、过滤 B、净化、消毒 C、沉淀、净化 D、过滤、消毒 9、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年

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供水01表)填报说明

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表(供水 01 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市各用水单位。 二、组织实施方式 各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区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用水单位及区水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自建设施取水单位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 此报表为月报。市属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及市水务局直管的自建设施取水单位于次月10 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各区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的用水单位于次月10 日前报送各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区管理的自建设施取水单位,于次月10 日前报送各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抄送区水资源管理部门。 四、指标解释、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一)新水量 指取自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计算公式: 新水量=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 =间接冷却用新水量+工艺用新水量+锅炉用新水量+生活用新水量+其他新水量 1、按水源分类 (1)地表水 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提取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的水量。从周边单位购得的通过管道供应的各类水质的水(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应的自来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等)也计入本项。 注:化学水折算成取水量可按实计算,也可取折算系数为1.10 ;蒸汽量折算成取水量可按实计算,也可取折算系数为1.15 。 (2)地下水 指用水单位通过取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承压含水层中抽取的地下水量。 (3)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公共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供应的水量。 2、按用途分类 (1)间接冷却用新水量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冷却循环系统(或设备)为间接冷却目的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水量。 统计口径:不统计取自江、河、湖、海用于直流冷却的新水量。 (2)工艺用新水量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用于工艺目的(包括制造产品、洗涤处理、直接冷却及其科研、教学、实验、研究)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水量。 (3)锅炉用新水量指为满足锅炉给水和锅炉水处理用水而从各种水源补充的新水量。

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管理措施

自来水总公司 2014年度供水服务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单位(部门)及人员的对外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水和优质服务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水服务工作以搞好城市安全优质供水、让用户满意为目标,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供水服务工作应加强与客户、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沟通,更好地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公司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客户服务中心是公司的重要对外服务窗口,也是对外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单位(部门)对外服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与考核工作。客户服务中心所下达的工作指令,有关服务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要求及时反馈落实结果。 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应建立客户、上级管理部门、市长热线及新闻媒体等投诉、批评、曝光及表扬等信息登记制度,及时为公司领导提供供水服务工作信息。 第六条公司将供水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单位供水服务信息的落实进行日常性监督、考核。客户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每月随企管办考核时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奖惩情况与相关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挂钩。 第二章供水服务管理及单位职责

第一条凡涉及供水服务项目的单位,应把服务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经常了解、督促本单位员工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项目多、任务重的单位要设专、兼职对外服务机构处理具体事务,确保各类服务信息的贯彻落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督促本单位员工自觉规范履行职责。 第二条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调度中心转办的工作任务。对转办的各类信息,责任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进行受理。各单位受理热线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需报客户服务中心备案,如有人员调整,应随时书面通报客户服务中心。 第三条供水服务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内容、办事标准和办事程序,确定办结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的不正之风。供水服务工作实行投诉电话、公开栏、监督台、挂牌服务、意见征询卡等监督形式,便于客户和群众查询、监督和投诉。 第四条供水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到客户求助、投诉、咨询的单位或个人,对属于本单位或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积极做好解决和服务工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联系客户服务中心接管处理解决,并做好转办记录。 严禁出现对客户推诿、扯皮,不积极协助联系客户服务中心或让客户自行寻求解决办法而造成客户多次求助或投诉的现象。 第五条对于客户提出属于供水服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理要求,相关单位应尽快给予处理解决;对超越供水企业管理服务范围的要求,应向客户解释清楚,并向客户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在供水服务工作中遇到涉及客户切身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项,相关单位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处理。根据需要,由公司指定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与有关新闻媒体及时沟通。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

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8.

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0、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1、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水处理剂

供水公司专业考试题

复习题 一、填空题(115题) 1.按照国家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应该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监测。 2.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3. 各营业所每月如发生新增用户,应填报(用户变化明细表)经营业科批准后,方可出账收费,同时上报公司营业管理部。 4.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用水)的需要。 5.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6.(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7.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8.供水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9.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10. 新建住宅居民生活用水和工程建设临时用水的,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12. 抄收工作中未依表出账或未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收费,造成水费(少收)、(漏收)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每件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倍处罚责任人。 13.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14. 非居民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水表最小流量值的可以按照(最小流量值)水量收取水费。 15.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3)日内开始供水。 16.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17.供水企业应当定期逐户查验水表,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交纳水费。 18.用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纳水费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说明。无正当理由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 19.(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交纳水费。 20. 水费发票由公司营业管理部按国家税务局要求统一印制并管理,严禁用(白条子)或(自制)的水费发票收费。 21.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大修超过72小时、中修超过48小时、小修超过12小时未抢修完毕的,由市城市供

供水情况年报(一)(供水08表)填报说明

供水情况年报(一)(供水08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市各自来水公司、乡镇及农场供水企业。 二、组织实施方式 区(县)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乡镇、农场供水企业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 三、报送要求 此报表为年报。市属各自来水公司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区(县)供水管理部门、抄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各区(县)乡镇、农场供水企业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各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将区(县)乡镇、农场供水企业汇总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四、指标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1、自来水供水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包括在原设计能力的基础上,经挖、革、改增加的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原则上按设计能力统计,对于经过更新改造后,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能力相差很大的,按实际能力填报(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计算)。 地下水供水能力指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自来水供水能力。 统计口径:以24小时连续供水计算。 2、供水总量 供水总量指通过本供水企业输配管网输送的全部水量,包括本企业各水厂的供水量和外购水量。 供水量指供水企业水厂供出厂外的全部水量,不包括外购水量。 计算公式: 供水总量=供水量+外购水量 =有效供水量+漏损水量 =售水总量+免费供水量+漏损水量 外购水量指一供水企业向另一供水企业购入的自来水成品量。 统计口径: ①在一个计量月内,与同一供水企业发生外购或外售,则以净购入量计算外购水量。 ②不含统计范围内的互购水量。 3、售水总量 售水总量是指供水企业收费供应的水量,包括工业用水、非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

自来水生产、供应行业

自来水生产、供应行业 市场主体应知事项告知单 自来水生产、供应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外,还应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办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3、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4、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5、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6、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

训不得上岗工作。 7、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8、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办理流程 1、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2、受理:资料齐全 3、现场核查:对照《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审核表》进行现场核查 4、承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集中供水卫生许可的决定。 四、提交材料 1、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4、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5、生产区(车间、场所)布局平面图; 6、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 7、生产设备(设施)及检验设备清单; 8、水质检验人员基本情况;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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