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刑法司法解释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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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污染环境罪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陈庆瑞【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污染环境罪案件司法适用的特点;探讨了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梳理了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的争议,该罪客体应从刑法传统理论的认识深化为公民的环境权、生态安全本身,客观方面为情节犯,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对过失犯可另行规制,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法定刑升格困难,缓刑适用应立足于当前国情,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15)004【总页数】5页(P47-51)【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司法解释;法律适用【作者】陈庆瑞【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石家庄05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提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污染环境罪案件司法适用的特点;探讨了司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梳理了犯罪构成要件及刑罚适用的争议,该罪客体应从刑法传统理论的认识深化为公民的环境权、生态安全本身,客观方面为情节犯,既可以是结果犯,也可以是行为犯,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对过失犯可另行规制,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法定刑升格困难,缓刑适用应立足于当前国情,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为了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细化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污染环境罪的成效非常明显。

但是,法律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犯罪构成众说纷纭,都给司法者带来了困扰,亟待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初浅探讨。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析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析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

《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焦点1 排污私设暗管渗井排污可认定犯罪法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该条款是环境污染罪14项认定标准中的一项。

和2006年的法释相比,新法释从结果认定变成行为认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周加海:目前,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私设暗井、渗井、渗坑,把污水排往地下,这种排污方式比较隐蔽,规避了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

同时,通过这种方式非法排污的量往往比较大,还有相当的普遍性,危害很大。

根据原有的法规,用暗管排污,往往造成一定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而根据新法释,只要企业排放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不再考虑是否造成后果和排污时间。

焦点2 水源一级水源地排污将被追刑责法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前不久,北京的密云水库附近发现了垃圾填埋坑,作为一级水源地,如果受到污染,会影响北京市的饮用水。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摘要: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真正造福人民,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工作,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重要思想。

当前,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特别关注的问题,其根本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和谐统一发展。

但从中国部分地区的总体情况来看,生态环境的破坏、区域严重的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发展。

在此背景下,要发展法治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积极加强制度实施,有效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使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与刑事司法的接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环境构建。

关键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引言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在此之前,“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里被屡次提及。

虽然2017年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环保“两法”衔接办法》),但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加上立法的不完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节点衔接不通畅的问题。

主要问题既涉及实体方面又涉及程序方面。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协定》的出台,对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重视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认真对待一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积极认真调查和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要明确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员力量,在实践中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机制,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奠定基石。

随后,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将其分为三类:转移犯罪嫌疑人、转移行政拘留案件和转移行政违法案件。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依据(3篇)

环境侵权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频发。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阐述。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侵权案件的概念环境侵权案件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的纠纷案件。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特征1. 案件涉及面广: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如环境保护、民法、刑法等。

2. 案件复杂: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多个侵权行为,案件事实复杂。

3. 案件证据要求高:环境侵权案件需要收集大量证据,包括污染源、污染物、损害后果等。

4. 案件处理难度大:环境侵权案件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案件处理难度较大。

三、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环境保护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2.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直接适用性。

2.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内容,为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三)刑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补充适用性。

2. 《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对环境侵权案件提供了刑事制裁的法律依据。

(四)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侵权案件具有专门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测法》等法律法规,为环境侵权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已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为了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将对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对环境污染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确定环境污染的界定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解释,环境污染是指以排放、排放物质等方式对土地、水域、大气、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破坏、损害的行为。

这一界定准确明确地界定了环境污染的涵义,便于查处相关刑事犯罪行为。

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的确定至关重要。

解释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涉及行政法、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危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主体和追究责任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主体范围和追究责任。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人犯罪行为主体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环境污染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同时对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环境污染犯罪中,追究责任的明确对于实现刑事法律的公正性和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行为主体的范围确定,有助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防止利用法人等方式逃避刑事责任。

三、环境污染犯罪的调查取证和司法裁判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调查取证和司法裁判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及时调查取证,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实际办案中,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依法调取、勘验、鉴定等方式,收集、固定并保管相关证据。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辩护权、诉讼权进行保障,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

48决策探索2020.7下行政与法 文/赵子童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一、结果犯的犯罪类型认定一种观点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

”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规定只要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规定存在上述行为并且‘严重污染环境的’才构成犯罪,明显属于结果犯”。

但是,司法解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入罪类型就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三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这三种‘行为犯’。

‘结果犯’数量很少”。

即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案件均为行为犯。

于是,刑事司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要解决这个冲突无非两种途径:一是司法解释删除关于行为犯的规定,把污染环境罪重新界定为结果犯;二是再次修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

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宜采取后一种立法方式。

该观点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将该罪的损害结果限制在了人类本身,而忽略了环境遭到污染的事实情况。

第二,认为行为犯只需要具有相应的行为,不需要发生相应的损害结果,结果犯则不仅要求有行为还必须有相应的结果。

首先,从以人类中心的生态学法益理论来看,将排污行为对于环境的损害排除在该罪的认定损害结果的范围之外,是不合适的。

随着该罪所记载和涉及的危险物质进入自然环境中,就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并且该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是同时发生的,并不像这种说法中的损害结果那样具有时间间隔性。

同时,污染环境的行为也符合2016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几种情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三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

其次,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定义来看,该观点认为行为犯是只需要进行一定的行为而不要求一定的结果的看法是存在疑问的。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两高司法解释环保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2019年最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解 读-精选文档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注意的问题
(五)两年内曾因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 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 施前列行为的;
1.起算时间:第一次行政处 罚生效时;
2.第三次实施的行为应发生 在两年内。
3.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 环保部门。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3队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4队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 情形。
在“两高司法解释” 的第二条,针对刑法第339 条、第408条所列行为,对 “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 康”或者“致使公司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 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 定,以第一条的第六项至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为准。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5队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9〕15号
2019年6月17日公告公布 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9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环境污染犯罪的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 单位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规则 “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 “有毒物质”的范围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刑事证据属性
此项的实质是排污者本未直 接达到“入刑”标准的几种环境 违法行为,针对其发生屡犯或者 累犯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13队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时间2013年6月8日施行时间2013年6月19日相关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时间2013年6月8日修订时间2016年11月7日、2016年12月8日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பைடு நூலக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解读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刑法相关条款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 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 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 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经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修改。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经修改后,罪名由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本条第三款经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第五条修改。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原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 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

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衔接

《关 于办理 环境 污 染 刑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以下 简称 《解 释 》)。《解 释 》界定 了严 重污 染 环境 的 14项 认 定 标 准 ;对 非 法 处 置 进 口的 固体 废 物罪 、擅 自进 口固体废 物 罪 、环境 监管失 职 罪予 以依法 严惩 ,确定 了从 重处 罚 的标 准 ,并 规定对 共 同犯罪 的处 罚 以及 司法 鉴定 等方 面 的问题 。该 《解 释 》受 到媒 体 的高 度评 价 ,认 为 “两 高 出台司法 解 释 ,从 严 打击环 境 污染犯 罪 ”,“详 细 程度令 人 瞩 目 的污染 环境 犯 罪 的司 法 解 释终 于 面世 ”, “一 个 公 安 、司法强 势介 入 的治污 重 点时代 似乎 已来 临 ”①。
关 键 词 :美 丽 中 国 ;环 境 行 政 执 法 ; 环 境 刑 事 司法 ;创 新机 制 基 金项 目 : 国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经 济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环境 犯 罪 刑 事 对 策 研 究” (10CFX030) 作 者 简 介 :董 邦 俊 ,男 , 法 学 博 士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湖 北 武 汉 430073) 中 图分 类 号 :D922.11一O5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67l一0169(20l3)06 000卜O8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在 我 国 ,环 境污 染 与生 态破 坏趋 于加 剧 已是 一 个不 争 的事 实 ,因环 境污 染 而引 发 的群体 性事 件 以 年均 29 的 速 度 递 增 。环 境 污 染 已从 自然 生 态 领 域 的问题 发 展 成 一 个 社 会 性 问题 ,尤 其 是 环 境 犯 罪 ,对人 民群 众 生命 、健 康 以及财 产 造成 了严 重危 害 ,也 给 经济 社会 的发 展 构成 了严 重威 胁 。刑 法作 为其他 法 律制 裁 的保 障法 ,对 环境 犯 罪 的威 慑 作用 显 著 ;同时作 为公 民行 动 指南 ,也 必 然起 着预 防环 境 犯罪 的作 用 。我 国环 境 刑法 的发 展 近些年 来 取得 了很大 进 步 。从 立 法 实践来 看 ,刑 法典 分则 第 六章 第六 节 ,规 定 了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这 是 我 国刑法 典 对环 境犯 罪做 出 的专 节 规 定 。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 以污染 环境 罪 取 代 了 “造 成 重 大 环 境 污 染事 故 ”。除此 之外 ,在 玩 忽 职 守 罪 部 分 也 有 涉 及 到 环境 监 管失 职犯 罪 的规定 。最高 人 民法 院亦公 布 了 4起 环境 污染 犯 罪典 型案 例 ,即紫金 山金 铜 矿重 大环 境 污染 事故 案 、云南 澄 江锦 业 工贸有 限责任 公 司重 大 环境 污染 事故 案 、重 庆 云光 化工 有 限公 司等 污染 环境 案 、胡 文标 、丁月 生投放 危 险物 质案 ,这 些 大 案 的处置 表 明 了国家 治理 环境 犯 罪 的决 心和 魄 力 。特别 地 ,2013年 6月 最 高 检 、最 高 法 作 出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

主要讲三个方面内容:1、新环保法解读;2、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解读;3、案件移送程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涉及企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一部环保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一)新环保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特色修订后的环保法共七章70条,与1989年上一部环保法相比较,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基本原则,体现了5大亮点,新增完善了7项环境管理制度.1、明确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在第1条和第4条中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同时,也是新环保法的立法宗旨。

2、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基本国策.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立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

基本原则。

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基本原则,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5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就是加强源头管理,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对环境污染要先预防,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要有公众参加,要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管理参与权和环境违法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损害担责就是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二)修订后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1、按日计罚无上限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民法典绿色原则视域下“修复生态环境“的刑法定位探讨

民法典绿色原则视域下“修复生态环境“的刑法定位探讨

民法典绿色原则视域下"修复生态环境"的刑法定位探讨发布时间:2022-07-22T01:14:16.809Z 来源:《时代教育》2022年5期作者:郑阳霖[导读] 民法典绿色原则有效推动修复生态环境刑法与民法相互融合,但是二者之间的连接还存在一定问题,造成无法有效定位修复生态环境。

郑阳霖福建警察学院,350000摘要:民法典绿色原则有效推动修复生态环境刑法与民法相互融合,但是二者之间的连接还存在一定问题,造成无法有效定位修复生态环境。

本文介绍近年来我国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判决状况、司法解释中的修复生态环境问题,并提出修复生态环境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定位。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修复生态环境;刑法定位引言:我国民法中的“绿色”思想是生态环境恢复的一种全新的民事补偿机制。

但近几年我国的司法实践显示,我国现行的刑法与民法在生态环境恢复上存在着不协调、修补方法存在着潜在的排挤、违反刑法基本原理等问题,严重地制约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环境保护理念的实施。

一、近年来我国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判决状况(一)生态环境附带修复的刑事判决数目较少,犯罪影响较大且较为集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日益加剧,非法采矿、污染土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导致我国生态环境遭受了极大的损害。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开展的附带赔偿案件数量较少,而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刑事审判进行附带赔偿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总之,在刑事判决中,“附带”修复生态环境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1]。

(二)生态环境附带修复的刑事判决在恢复手段上具有弹性和多样性在生态环境附带的刑事判决中,对修复生态环境的各项举措表现出了较大的弹性和多元化。

在此基础上,修复生态环境一般分为“无货币性整治”和“货币性整治”两类。

在这些问题上,非货币性补救是一种以非货币形式补偿,因自身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生态破坏。

而货币性补救是以货币形式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生态破坏进行补偿的手段。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补救——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补救——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1 3 3
d o i : 1 0 . 1 1 8 3 5 / j . i s s n . 1 0 0 8— 5 8 3 1 . 2 0 1 3 . 0 4 . 0 2 0
污 染 环 境 罪 的 互. ▲ 法 缺 失 及 司 法 解 释 补 救
兼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3 3 8条
物、 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有 害 物质 , 严 重污染 环 境 的 , 处 案 ( 八) 》 对原 《 刑 法》 第3 3 8条 规 定 的 修 改 尚 有 不 足 ,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单 处罚 金 ; 后 果 修 改 后 的 《 刑法》 第 3 3 8条 之 规 定 也 还 有 值 得 进 一 步 特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收稿 日期 : 2 0 1 3—0 2—1 1
基金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 目( 2 O 0 7 J J D 8 1 0 1 6 7 ) 和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生态利益 衡平 的法制保 障研究 ” ( 1 2 B F X1 2 0 ) 联合资助
作者简 介: 王江 , 男, 重庆 大学法学 院讲师 , 西部环境资 源法制建设 研究 中心研究人员 , 博士, 博 士后 研究
人员 , 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 。
1 3 4
重 庆 大学 学 报 ( 社 会科 学 版 )
2 0 1 3年第 l 9卷 第 4期
倾 倒 或 者 处 置有 放 射 性 的废 物 、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废 司法 实 务 部 门 和 环 保 实 践 部 门 的 需 求 , 但《 刑 法 修 正
罚金 。 ”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与新环保法矛盾吗, 2014-10-09 新疆环保“两高”司法解释,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做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新环保法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许多人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就是适用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就适用刑罚。

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在立法当中还是比较清晰的。

那么,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呢?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副教授马春娟认为,除了处罚性质等不同之外,两者还有两个主要区别。

“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违法排污的定性不同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界定环境刑事处罚(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违法)的构成要件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认定这一标准的规定之一为“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刑事处罚作为最重的处罚手段,只能针对那些危害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大多数没有构成犯罪的,应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对违法与犯罪的问题,需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应当说明的是,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4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

同时,本条规定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

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资料课件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资料课件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资料
2014年9月26日 安环部
◆环境污染(environment pollution)
◆ 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 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环境和财产造成不利 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第一条----3/3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 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行政处罚对污染制造者的威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
环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环境保护法1989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背景
环境污染犯罪侵害了人民群 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 实现山清水秀美丽中国的最 后一道保护屏障----刑事 司法手段不能缺位。
水污染防治法1984 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
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 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 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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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
3.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 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
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
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在医院、学校、居
物质气体的事实 4.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 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 体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事 实; 5. 未 经 批 准 向 大 气 排 放
(水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 器;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 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 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自然保 护区核心区排放、 倾倒、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
3
入地下的事实; 2.在水中清洗油类、有毒
(排放、倾倒剧毒废液、放射性废物或者直接向水 病病原体的废物、 体排放、倾倒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有毒物质的,构成
污染车辆或同期的事实;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刑法司法解释之衔接)
序 号
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环境要 素法律依据责任类型刑法量刑规 定
1
现场检
查违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处以五万 元以下罚款
拒绝环保部门 检查
1.环保部门检查的事实 2. 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 实
以下的罚款
的事实
1.排放有毒、含病原体废
(私设暗管)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物及其他废物的事实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 私设暗管或者利
2. 采 用 法 律 禁 止 的 手 段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渗井、渗坑、裂
排污的事实(如私设暗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非法排放含重金 属、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超排放标准 三倍以上的,构成 污染环境罪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八十二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七条
(无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排放、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三 吨以上的,构成污 染环境罪。行为人 明知他人无经营 许可证或者超出
物许可证管 理规定
固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 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 法》第十四条
严重情节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 隙、溶洞等排放、
6
采用非法手段排污的
管,利用渗井、渗坑、裂 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污

停产整顿
倾倒、处置有放射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污染 性的废物、含传染
染物)
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5 病病原体的废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有毒物质的,构成
违反环保
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5.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 固废
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
4
设施运行
管理规定
正常运行的事实; 6. 违 反 处 理 设 施 正 常 运 行所需条件致使处理设
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1.拆除、闲置、关闭污染
处理设施、场所的事实; 噪声 2. 未 经 环 保 部 门 批 准 的
事实。
擅自拆除停 用污染处理
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
危险废物的
排污或处 置废物未 采取合理
5.将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 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 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固废
非法排放、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三 吨以上的,构成污
措施
事实; 6.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
染环境罪
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一般或较大 水污染事故 的)处直接损 失百分之二十 的罚款, (重大或特大 水污染事故) 处直接损失百 分之三十的罚 款;可以报政 府批准,责令 关闭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 具备治理能力的,指定代治理;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 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
危险废
境污染的事实; 7.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沿 途 丢 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事
七十五条
以下罚款
物排污 7
处置不
实; (3-7符合其一即可)
当 1. 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 2.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 委托给他人处置的事实 3. 处 置 者 无 经 营 许 可 证 的事实 3.
违反危险废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元以下罚款
固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废渣、垃圾 或者其他废弃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 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民区等人口集中 地区及其附近,违 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
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 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的事实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排放有害气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毒物质或者其 他有害物质的,从 重处罚。
6. 需 要 特 殊 保 护 的 区 域
固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件。
在 环 保 部 门 检 1.环保部门检查的事实 查时弄虚作假 2.当事人弄虚作假的事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 的,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 过一百万元
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
染的物质事实
8. 丢弃医疗废物,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 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 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固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
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
法》第七、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污染环境罪 构成要件,同时存 在闲置、拆除污染 防治设施或者使 污染防治设施不 正常运行情形的, 从重处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条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 安全许可证件
1
2
违反环评制度
3 违反三同时制度
自然保护 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 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 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事实; 2. 建 设 项 目 已 经 开 工 建 设的事实; 3. 环 保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限期补办手续的事实 和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 续的事实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 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
《核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
2.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9
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
3.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事实;
4.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数 额
大小

大气 固废 海洋 放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 九条
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 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 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噪声 化学品 海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 五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 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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