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1宿政发〔2012〕17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1
•【字号】宿政办秘[2014]61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市政府对1999年至2013年底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4件)
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6件)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附件1。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土地登记的意见-宿政规发[2013]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土地登记的意见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土地登记的意见(宿政规发〔20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更好地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一地一簿一卡一证制度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
严格执行一地(宗地)一簿(土地登记簿)一卡(土地归户卡)一证(土地权利证书)制度,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宗地无分割批准文书的,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分割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宗地经批准分割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新的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在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后,再办理分割登记、核发新证。
二、分类办理特殊类型土地登记1. 土地权利人因抵押需要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实行价值抵押(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其土地使用价值额度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认可的评估价为准,特殊情况以经过社会风险评估的抵押合同额为准。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宿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1日宿州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精神,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宿州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一)整合范围。
进一步整合县区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7•【字号】宿政办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7日宿迁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推进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依托“信用中国”网站试点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以及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推进会议有关要求,现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为抓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范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宿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4日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不含园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或升级改造、设备购置、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服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不包括办公类软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录入服务采购项目。
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云服务租用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全市的信息化项目需充分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政务云平台、大数据平台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后续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编制时间安排,向市数据资源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交项目建议书,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宿州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宿政办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宿迁市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宿迁市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效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的挂靠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挂靠,是指法人、团体组织或自然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其实质是以弄虚作假为手段骗取中标和承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货物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是治理挂靠行为的主要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挂靠行为治理与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农开、国土资源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和打击挂靠行为。
监察机关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查处挂靠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认定为挂靠行为:(一)以转让、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他人资质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的;(二)保证金不是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的;(三)投标文件非本单位编制或非本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的;(四)报名联系人或参加开标活动人员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五)投标或承揽工程单位使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六)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服务费、施工机械的购置、租赁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七)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八)其他形式的挂靠行为。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宿政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日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适用本办法。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红线范围内已征用的建设用地、道路分隔带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主干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埇桥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城市街巷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8•【字号】宿政发〔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5〕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8日宿迁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监督管理,规范配置行为,提高配置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或所属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控制或掌握的经营性、垄断性或特许经营性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一)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内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供水、供热、供气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四)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租赁权;(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广告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机动车加油(气)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公路客运和公共交通线路营运权、烟花爆竹专营权;(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国有企业采购;(八)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司法机关涉诉国有资产及罚没物品的处置;(九)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益权;(十)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十一)政府性资金的银行开户特许权和存款数额、期限特许权;(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经营权。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5〕178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5〕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4日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与监督、清理与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5〕12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5〕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肩负着客观反映行业发展和服务行业管理的职责,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是重大发展监测的重要来源,也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发展,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目前,部门统计还存在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不稳定、统计内容不全面、统计标准不统一、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部分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了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
为切实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数据质量,充分发挥好部门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决策、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夯实部门统计工作基础(一)依法履行职责。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统筹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活动,领导和监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并对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总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
承担常规统计调查任务的部门,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指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统计负责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确保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宿政发[2013]15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宿政发〔201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组织市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深入清理。
本次清理共涉及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46件,决定继续有效的70件,应予修改的23件,决定废止的53件。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四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宿迁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清理责任部门1宿政发﹝2002﹞3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局2宿政发﹝2002﹞3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中运河古黄河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3宿政发﹝2002﹞3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城管局4宿政发﹝2002﹞66号印发关于鼓励城乡居民购买市区商品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宿政发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宿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办法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6宿政发﹝2002﹞137号关于加强骆马湖及其周边水利设施管理的通告市水利局7宿政发﹝2002﹞168号关于提高防洪保安资金部分征收标准的通知市水利局8宿政发﹝2003﹞78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市公安局9宿政发﹝2003﹞8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机动车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10宿政发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宿政发﹝2003﹞13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2宿政发﹝2003﹞1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3宿政发﹝2004﹞69号关于加强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通告市人口计生委14宿政发﹝2004﹞9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教育局宿政发﹝2004﹞10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林业局16宿政发﹝2004﹞10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文化广电局17宿政发﹝2004﹞10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态绿地生态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林业局18宿政发﹝2005﹞3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19宿政发﹝2005﹞41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宿政发﹝2005﹞79号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工业规模企业的若干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1宿政发﹝2005﹞93号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2宿政发﹝2005﹞10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市审计局23宿政发﹝2005﹞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市林业局24宿政发﹝2005﹞15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宿政发﹝200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6宿政发﹝2006﹞49号关于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农工办27宿政发﹝2006﹞50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28宿政发﹝2006﹞9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29宿政发﹝2006﹞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30宿政发﹝2006﹞10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环保局31宿政发﹝2006﹞115号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市卫生局32宿政发﹝2007﹞18号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3宿政发﹝2007﹞19号关于实施微小企业进规模工程的若干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4宿政发﹝2007﹞4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35宿政发﹝2007﹞78号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6宿政发﹝2007﹞8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水利局37宿政发﹝2007﹞8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38宿政发﹝2007﹞118号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9宿政发﹝2008﹞2号关于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0宿政发﹝2008﹞55号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41宿政发﹝2008﹞89号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宿迁市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42宿政发﹝2008﹞107号关于印发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3宿政发﹝2008﹞109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市水利局44宿政发﹝2008﹞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45宿政发﹝2008﹞137号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意见市农工办46宿政发﹝2008﹞142号关于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和商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补充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7宿政发﹝2009﹞23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8宿政发﹝2009﹞24号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49﹝2009﹞28号关于深入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工商局50宿政发﹝2009﹞4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农工办51宿政发﹝2009﹞52号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市金融办52宿政发﹝2009﹞53号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市农工办53宿政发﹝2009﹞6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卫生局54﹝2009﹞67号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5宿政发﹝2009﹞8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市金融办56宿政发﹝2009﹞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57宿政发﹝2009﹞101号关于市区危旧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8宿政规发﹝2009﹞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总工会宿政规发﹝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60宿政规发﹝2010﹞2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1宿政规发﹝2010﹞4号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市交通运输局62宿政规发﹝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市盐务局63宿政规发﹝2010﹞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保局宿政规发﹝2010﹞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65宿政规发﹝2011﹞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6宿政规发﹝2011﹞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7宿政规发﹝2011﹞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68宿政规发﹝2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市商务局宿政规发﹝2011﹞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0宿政规发﹝2011﹞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附件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清理责任部门修改完成时间1宿政发﹝2002﹞75号印发关于产权制度改革中办理房地产证书有关税费征收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局2013年5月2宿政发﹝2003﹞11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文化广电局2013年6月3宿政发﹝2003﹞13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公安局2013年6月4宿政发﹝2003﹞16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5宿政发﹝2004﹞26号关于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城管局2013年12月6宿政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2013年7月7宿政发﹝2004﹞7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防灾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气象局2013年5月8宿政发﹝2004﹞7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信息发XXX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9宿政发﹝2005﹞12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10宿政发﹝2006﹞128号关于加快全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11宿政发﹝2004﹞10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市人口计生委2014年12月前12宿政发﹝2005﹞10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总工会2013年4月13宿政发﹝2006﹞2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14宿政发﹝2007﹞135号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12月15宿政规发﹝2010﹞3号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6宿政发﹝2008﹞88号关于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17宿政发﹝2009﹞42号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6月18宿政发﹝2009﹞5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19宿政发﹝2009﹞84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市金融办2013年6月20宿政规发﹝2009﹞1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6月21宿政规发﹝2009﹞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2013年10月22宿政规发﹝2010﹞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12月23宿政规发﹝2010﹞10号关于调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结构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2013年9月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清理责任部门1宿政发﹝2002﹞1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宿政发﹝200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城路两侧生产经营管理的通告市城管局3宿政发﹝2002﹞5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古黄河风光带城区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宿政发﹝2002﹞77号关于明确房屋契税税率执行标准的通知市财政局5宿政发﹝2002﹞8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对外劳务合作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市财政局6宿政发﹝2002﹞109号关于修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有关条款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7宿政发﹝2003﹞1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8宿政发﹝2003﹞38号关于修改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9宿政发﹝2003﹞7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0宿政发﹝2003﹞79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11宿政发﹝2003﹞84号关于征收全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12宿政发﹝2003﹞86号关于限制生产和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3宿政发﹝2003﹞133号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的通告市质监局14宿政发﹝2003﹞14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卫生局15宿政发﹝2003﹞142号关于批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宿政发﹝2003﹞162号关于修改宿迁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7宿政发﹝2004﹞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8宿政发﹝2004﹞30号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19宿政发﹝2004﹞6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宿政发﹝2004﹞8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利局21宿政发﹝2004﹞9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教育局22宿政发﹝2004﹞100号关于全面禁止水泥船进入辖区京杭运河的通告市交通运输局23宿政发﹝2004﹞10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林业局24宿政发﹝2004﹞11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市区市场建设与改造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25宿政发﹝2004﹞139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保局26宿政发﹝2004﹞161号关于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市金融办27宿政发﹝2004﹞17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工商局28宿政发﹝2005﹞26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9宿政发﹝2005﹞4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教育局30宿政发﹝2005﹞71号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市物价局31宿政发﹝2005﹞107号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32宿政发﹝2005﹞120号关于封填市区地下水源井的通告市水利局33宿政发﹝2005﹞121号关于整顿和规范全市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市交通运输局34宿政发﹝2005﹞148号关于对市区新建道路桥梁上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整治的通告市交通运输局35宿政发﹝2006﹞9号关于鼓励发展职业教育中介机构和经济队伍的意见市教育局36宿政发﹝2006﹞10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7宿政发﹝2006﹞15号关于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8宿政发﹝2006﹞53号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39宿政发﹝2006﹞61号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市旅游局40宿政发﹝2006﹞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市消防支队41宿政发﹝2007﹞3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市农机局42宿政发﹝2007﹞5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3宿政发﹝2007﹞13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旅游局44﹝2008﹞6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奶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市农委45宿政发﹝2008﹞65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民政局46宿政发﹝2008﹞78号关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市公安局47宿政发﹝2008﹞116号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意见市教育局48宿政发﹝2008﹞128号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市交通运输局49﹝2009﹞2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市质监局50宿政规发﹝2009﹞3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51宿政规发﹝2011﹞1号关于封填市区地下水源井的通告市水利局52宿政规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市环保局53宿政规发﹝2011﹞7号土地总登记通告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宿政秘〔2016〕9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宿政秘〔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依据《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行业监督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入市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交易中心为《目录》内的省、市、县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鼓励中央、省或其驻宿单位在宿州市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
按属地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经过市公管局审核同意,可以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8•【字号】宿政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进场交易范围。
凡列入目录内且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未列入目录或未达到进场交易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主体可自愿选择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各交易主体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特许经营单位不得设定行业壁垒或采取差别待遇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
二、强化分类监督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目录,认真分析梳理职权范围内公共资源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要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确保目录内的项目全面进场交易,并不断补充完善目录内容。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职权范围内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及规则流程;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负责公共采购、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标准化交易服务保障,不断提升电子化交易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水平。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17
•【字号】宿政规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规定,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
一、废止《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发﹝2006﹞91号)。
二、废止《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宿政规发〔2012〕1号)。
三、废止《宿迁市电力线路通道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2〕8号)。
四、废止《宿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3〕10号)。
五、废止《宿迁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8〕7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行政审批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力度,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强对保留审批项目实施的监管。
此次公布保留及转报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各实施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优化后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
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强化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一门受理、统一分办、统一送达、限时办结、超时警告、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
二、做好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省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一半以上;对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对冻结的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71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管理,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市公管局指导县(区)公管局的工作。
市、县(区)公管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七)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及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八)协调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市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7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市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市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市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日加快市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全面完成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年底前淘汰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工作要求,加快淘汰市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推动燃煤锅炉“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0(不含)—20蒸吨/时燃煤锅炉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区20(不含)—35蒸吨/时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2017年底前,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停止使用,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淘汰市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对列入2017年整治任务的燃煤锅炉,各区要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宿迁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稳步推进,加快落实;对尚未完成整治的燃煤锅炉,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跟踪督查,依法严肃查处整治后又使用燃煤等现象,同时做好政策和技术支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燃煤锅炉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宿政办秘〔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确定中标人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竞得人分别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四条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实行综合管理,督促协调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标后履约平台搭建。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资委)、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保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制度,开展标后检查工作,管理项目履约信息,依法查处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各县(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标后监管职责。
第六条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第七条标后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工程施工类项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5〕167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5〕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省有关会议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用地现状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改革创新”的要求和“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增量保重点、存量促节约、流量优布局”三量并行,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用地保障差别化、指标配置市场化、项目落地分期化、投入产出规模化、用地周期弹性化、存量盘活绩效化、批后监管联动化”,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目标至“十三五”期末,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3.28万亩,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下降到678.48亩/亿元(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
其中,2015年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97万亩,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下降到1150.56亩/亿元(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
三、具体措施(一)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空间布局市区和各县要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实行空间管制,严控城市发展规模,防止无序盲目扩大,促进集约集聚发展和土地高效利用。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积极推进多规融合,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管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管理的通知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为保障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道路挖掘管理(一)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道路。
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的,须持建设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主干道、重点路段的挖掘须经市政府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对交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施工期限长的道路挖掘,须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有关施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新建道路所有弱电管线必须入地。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挖掘手续。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0日及法定节日为挖掘城市道路严格控制期,除因特殊紧急情况必须挖掘的,一般不予批准。
(三)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但须同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四)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公示牌(说明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工时间)和用反光漆制作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现场采取围栏等防护措施,白天插红旗,夜间挂红灯。
挖掘城市道路必须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在规定施工时限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并及时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和城管部门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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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2〕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2〕15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法治、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总体要求和打造全国一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目标,深化“集中交易、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宿迁特色”,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提供高效服务,全面建成统一、有序、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和市场秩序。
2.坚持四项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坚持统一、高效和方便市场主体的原则,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个场所办结;坚持监管和操作分离的原则,切实净化市场环境,打造阳光交易平台。
二、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3.健全体制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及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管理与服务。
4.工作职能定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行使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权,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做好进场交易过程监管;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全力配合,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切实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门联动”和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市国土、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组织实施,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监管;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明确进场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5.进场交易范围。
市区内(含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纳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所有项目,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交通、水利、农业资源开发等工程项目,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市区内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市级分散采购项目,均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6.招标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3)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4)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低于前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5)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市政府当年度公布文件为准;(6)纳入《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暂不设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数额标准,统一进场交易。
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7.严格发包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发包前制定完整的发包方案。
发包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段划分应科学合理。
除法定情形外,原则上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其他交易方式,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发包或者规避招标。
8.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应当在国家、省、市规定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改正,改正后重新发布。
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若招标人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发布公告。
9.投标人资格审查。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主要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应当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匹配, 原则上招标人不得提高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或提出其他明显高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的要求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0.“特殊事项”办理。
对于改变公共资源交易方式或提高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等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纪检监察机构签署意见,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市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对于交易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由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监察机关备案后,按相关程序操作。
但交易项目自立项批复(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未进入招标程序的,不得办理提前开标。
11.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查。
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业内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监管,通过督查、稽查等方式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最高投标限价(工程施工预算价)不得超过已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金额。
对列入当年度市委、市政府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且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作重点审查;审计机关应前移监督关口,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审计计划,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重点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审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于造价管理机构或审计机关在审查(计)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存在项目特征表述失实、材料价不按照指导价取定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1%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从严处理。
12.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文件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13.开标评标监督。
开标会议上,应当众公布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总价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还应当公布质量目标、工期,以及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誉状况。
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招标人不得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14.中标合同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或发生重大变更后7日内,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未经备案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投标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开工)许可等相关后续手续。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备案后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除按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外,监察机关应对相关监察对象予以责任追究。
15.履约担保制度。
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一般为中标合同总价的5~10%。
履约担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100万元以上部分可采取银行保函形式。
招标人应当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中标人缴纳的履约担保进行统一收、退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16.中标结果进工地。
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中标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扣除其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并记入履约考核档案。
17.强化现场管理。
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下同)以及现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指纹考核制度,具体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中标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包含合同变更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或其他投标承诺和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未到位的,招标人应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创新18.电子招标投标。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在全省率先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全程电子化区域和项目“两个全覆盖”,并逐步实现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采购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全程电子化;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全力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加快推进交通、水利工程实现交易全程电子化;财政部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全面推行50万元及以上集中采购项目交易过程各个环节全部网上运行;国土、财政部门要逐步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全程网上交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模标准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3)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且专业性高、技术要求复杂的,可按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实行远程评标。
19.加强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监察机关定期牵头召开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联动管理联席会议,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开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检察、公安机关等,通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