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奖励实施细则(试行)(1)
2023年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172023年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一、申报条件(一)产业导向:项目应符合国家、宁波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或慈溪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二)企业条件:慈溪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并纳税的制造业企业,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三)项目立项:已按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的制造业新建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且已纳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四)项目建设期:以项目备案(核准)为依据,建设期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其中新建项目备案(核准)上起始建设期早于2023年的,按2023年1月起算。
二、奖励标准对申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计划的项目,经企业申报、属地初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列入当年专项计划的项目予以公布:(一)可奖励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资总额在2023/2023两个年度内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二)项目投资纳入统计库并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入额给予分类奖励:对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入在50(MoOO万元的项目,按投入额给予不超过4%奖励;对设备(含软件及技术)投入K)Oo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入额给予不超过6%、最高300万元奖励。
统计入库项目投资数据应不小于可奖励设备申报金额;(三)本细则中所有投资额均不含税。
三、专项申报、评审及奖励程序(一)专项计划申报市经信局下达申报通知后,由各地发展服务办组织所在地企业申报慈溪市工业(技改)投资专项项目计划。
(二)专项计划评审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专项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奖励申报、审核列入专项项目计划的,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适时抽查走访,听取项目投资进度报告。
达到竣工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上报项目验收材料,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现场及财务核查。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财务核查报告、竣工审核意见确定项目补助资金。
煤矿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寸草塔二矿专项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神东煤炭集团2013年专项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矿“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实现提质增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罚分月度、年度考核二种方式。
月度考核以本安体系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其他专项检查为主要内容进行奖罚,年度考核以本安管理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进行奖罚。
第三条各单位助理级以上人员可以参与专项活动奖励,其奖励金额不能超过受奖普通员工人均水平的2倍,矿领导及机关管理人员分配额不能超出总额的40%。
(如专项奖只涉及机关和矿领导的,矿领导占总额的40%)第二章质量标准化奖罚及分配比例第四条月度动态达标专项奖,每月进行一次综、掘进安全动态达标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排名倒数第一、二名的单位分别罚款5万元、3万元。
1.动态达标专项奖罚执行月考核、月兑现。
由质检组根据公司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2.考核对象:综采队、掘进队。
3.奖罚办法:根据公司月度动态达标考核排名情况兑现公司相应的奖罚金额。
4.奖罚对象及标准:矿长系数为2.0,副处级1.8,助理级1.6。
主管单位:质检组正职系数2.0,副职系数为1.8,科员系数为1.6。
协助单位:生产办采掘组、机电办、安管办、生产指挥中心正职系数1.5,副职系数为1.3,科员系数为1.0。
党政办、经营办正职系数1.3,副职系数为1.0,科员系数为0.8。
安检员系数为1,检身员系数为0.8。
综采队、连采队正职系数为1.5,副职、技术员系数为1.3,班组长系数为1.2,其他相关人员1.0。
第三章安全活动专项罚奖及分配比例第五条月度专项活动奖,每月安排开展一项如安全培训、消防安全、职业健康、夏季“三防”及应急演练等专项检查,对得分排名前三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排名倒数第一、二名的单位分别罚款1万元、0.5万元。
1.专项活动奖罚执行月考核、月兑现。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 2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学津贴。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学院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本院导师经费转账手续,即将一年的助研津贴一次性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划入导师个人账户,对于经费不足以划拨的,可由导师支付现金到个人账户。
同时将本院助研津贴发放汇总表交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2、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由学校(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
民宿提质富民专项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民宿提质富民专项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为加强对民宿业发展的支持和引导,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提升民宿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民宿提质富民专项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通过提质富民专项扶持奖励,建立健全的民宿业发展激励机制,促进民宿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实现民宿业的持续创新、可持续发展。
2. 任务:促进各地民宿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扩大民宿业的经济规模。
三、政策措施1. 奖励对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应条件的民宿经营者。
2. 风险补偿:对参与本次扶持奖励项目的民宿,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 贷款支持:对开展民宿业务的民宿经营者提供低利贷款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利率实行利息贴息政策。
4. 培训支持:开展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供相关技能培训和管理培训,提高民宿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5. 市场推广:对符合条件的民宿,免费提供市场宣传和推广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展示、旅游线路推荐、旅游产品联合销售等。
6. 纳税奖励:对民宿经营者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纳税奖励,鼓励民宿业积极履行税务义务。
7. 补助奖金:通过评选和统计,对民宿业在经济效益、就业增长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给予一次性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四、申报和评选1. 申报资格:民宿经营者需要出具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包括民宿经营情况、经济数据、税务缴纳情况等。
2. 评选标准:评选将以民宿的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社会责任履行、员工待遇等多个方面为依据。
3.评选程序:评选工作由专家组织进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现场考察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进行排名和奖励分配。
五、资金保障1. 扶持资金:民宿提质富民专项扶持奖励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奖励基金等渠道。
2. 资金管理: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财务制度和审计监督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7月24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资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奖励资金)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共同筹集5000万元资金作为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专项资金。
其中,市国资委3000万元,市经委1500万元,市农委500万元。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用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
本实施细则所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所指领军人物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活动,并带领项目研发团队攻克技术难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突出贡献者。
(二)用于组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申报、评审、荣誉证书印制等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组织领导)成立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一)审定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名单和奖励额度。
(二)决定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三)协调领军人物评选、奖励及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其职责主要是:(一)具体组织奖励领军人物申报。
(二)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奖励的领军人物进行评审,向领导小组提出奖励名单的建议。
北京交通大学 研究生奖励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校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研究生个人奖:(一)优秀研究生(二)三好研究生(三)优秀研究生干部(四)道德建设先进个人(五)社会实践工作优秀个人(六)优秀奖学金(七)普通奖学金(八)优秀毕业研究生(九)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研究生集体奖:(一)优良学风班(二)社会实践工作优秀集体奖第六条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系企业或校友在我校设立,由我校组织评定的奖学金,校友或企业通过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评奖的具体要求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校友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可以用校友或企业指定的名称作为奖学金的名称。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证书、奖金第八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个人奖评选基本条件第九条优秀研究生一、评选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参评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祖国、爱学校、爱集体,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刻苦钻研业务,身心健康;(二)入学以来各次综合测评成绩优良;(三)在学制年限内,学术科研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会议论文收入论文集并公开出版发行且有ISBN刊号)发表论文:博士生10篇(第一作者6篇)及以上;硕士生4篇(第一作者2篇)及以上。
安全专项奖实施方案
安全专项奖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我公司决定设立安全专项奖,以激励和表彰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推动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奖项设置。
1. 个人奖项。
(1)安全先进个人奖,表彰在工作中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个人。
(2)安全技能能手奖,表彰在安全技能培训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安全技能的个人。
(3)安全监督员奖,表彰在日常工作中监督安全生产,积极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的个人。
2. 集体奖项。
(1)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表彰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或单位。
(2)安全生产创新团队奖,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理念和解决方案的团队。
三、评选标准。
1. 个人奖项评选标准:(1)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无违章操作和事故记录;(2)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掌握一定的安全技能;(3)在工作中发现并及时汇报安全隐患,参与隐患整改;(4)在安全事故中表现出色,有效遏制事故扩大。
2. 集体奖项评选标准:(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2)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安全事故率持续下降;(4)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理念和解决方案,取得显著成效。
四、评选流程。
1. 提名阶段,由各部门推荐候选人或团队,并填写提名表格,提名截止后进行初步评审。
2. 评选阶段,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人员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3. 公示阶段,对获奖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颁奖仪式,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并颁发奖金和奖状。
五、奖励措施。
1. 个人奖项,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和奖品。
2. 集体奖项,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
六、宣传推广。
1. 利用公司内部刊物、宣传栏等媒介,宣传获奖个人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和成绩。
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
鼓励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鼓励全省科研人员积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对山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研发团队进行专项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研发团队,根据进展和绩效按所承担项目或课题上年实际国拨经费(实际到帐额)的5%进行奖励,每个项目或课题累计最高奖励6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材料申请专项奖励资金资助的,应报送下列材料:(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二)《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三)上年度国拨经费入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条申报程序每年由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发布通知,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核查提出奖补资金建议,交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汇总,经厅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或课题。
第八条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实际执行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补充完善。
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人员、单位)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奖励山西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和单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一)作为第一完成人,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其完成单位在本省内注册。
专项奖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背景为推动高安市陶瓷产业向绿色、高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专项奖管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目标1. 提高陶瓷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 降低陶瓷产业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3. 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4. 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优秀企业,带动整个产业快速发展。
三、实施方案内容1. 奖项设置(1)技术改造奖:奖励在陶瓷产业技术改造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2)节能减排奖:奖励在节能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3)绿色制造奖:奖励在绿色制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4)创新成果奖:奖励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
2. 奖励标准(1)技术改造奖:根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额、设备升级程度、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奖励等级;(2)节能减排奖:根据企业能耗降低幅度、污染物排放减少量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奖励等级;(3)绿色制造奖:根据企业绿色制造水平、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奖励等级;(4)创新成果奖:根据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市场应用情况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奖励等级。
3. 奖励方式(1)资金奖励:对获奖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2)政策支持:对获奖企业在税收、融资、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3)宣传推广:对获奖企业进行宣传推广,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实施方案实施步骤1. 组织申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照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向当地相关部门申报;2. 审核评定: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评定,确定获奖企业;3. 公示奖励:对获奖企业进行公示,确认奖励金额和方式;4. 资金发放:对获奖企业进行资金发放,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5. 跟踪管理: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实施方案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2. 建立健全评审机制,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3.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企业参与度,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14施行日期2008.11.14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主题类别国家公务员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沈阳市恢复和扩大消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4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第四章附则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沈阳市恢复和扩大消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4号),规范和加强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奖励专项实施和管理,以《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执行统计报表填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入统企业。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支持标准第四条对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入统企业年营业收入(1-11月份)同比增速达到10%(含)-20%的,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对沈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入统企业年营业收入(1-11月份)同比增速达到20%(含)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第六条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设立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为了表彰和激励先进,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一个体现自身价值,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全面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特设立员工专项奖励项目,其实施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专项奖励范围为在公司经营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专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与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既有区别,又互为补充。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工作业绩,会在年度绩效中体现,不纳入专项奖励范围。
二、奖励原则公开、公正原则;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原则;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原则;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奖项设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六个奖项。
即:优化建议奖、节约增效奖、勤奋好学奖、爱岗敬业奖、拾金不昧奖、避免事故隐患奖。
(一)优化建议奖围绕着公司各项工作,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取得良好效果。
(二)节约增效奖公司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以小的投入,产出大的效益,如:节约原材料、修旧利废、节约能源、技术更新改造等。
(三)勤奋好学奖鼓励员工成为本行业的和行家,本岗位技术能手,并提倡一专多能,如:职工在现有的学历和资格基础上,取得大专以上各类学历文凭、各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爱岗敬业奖1.公司中无论从事那种岗位的员工,热爱本职工作,并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得到客户电话或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荣誉的。
2.公司中无论各种工作岗位的员工,都能达到本岗位工作标准,并成为本行业中各种服务标兵,如:规范服务.文明礼貌,卫生保洁,会议接待等。
(五)拾金不昧奖员工在工作区域内捡到的贵重物品、钱财及时、完整、无损的交还失主并在公司办公室进行登记的。
(六)避免事故隐患奖无论哪种工作岗位的员工,在工作中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公司重大事故的发生或避免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奖金的来源公司成立专项奖励基金,实行专帐专管。
财务部每月支出固定数额资金与每月罚款资金为奖励基金的基本来源。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科工技〔2017〕1072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科工技〔2017〕107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管理,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军工技术转化应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7年9月14日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管理,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军工技术转化应用,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技〔2012〕34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16〕2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针对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工高新技术,组织开展推广应用研发活动,实现军工高新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为经济社会创造较大利益,经审查通过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项目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奖励性后补助工作遵循注重引导、突出实效、科学公正、社会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征集、申请受理、审查核定、公示和异议处理、批复,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
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所属单位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单位相关工作。
2023年慈溪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2023年慈溪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慈溪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补助标准
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累计超10万元,对经认定采购市内、市外工业设计服务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分别给予30%和15%的补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不包括列入市科技局专项的工业设计机构服务项目)
三、申报资料
(一)慈溪市工业设计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1)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业设计采购明细表(附表2)及采购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应付账款明细账、工业设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四、其他说明
(一)本细则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美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
品功能、结构、形态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二)制造企业工业设计采购是指制造企业采购工业设计机构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不包括模具及非工业设计机构提供的手板模型。
(三)制造企业与国外设计机构签订的设计合同,需提供中文翻译合同文本并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
附表:
1.慈溪市工业设计资金补助申请表
2.工业设计采购明细表
-2-
慈溪市工业设计资金补助申请表
金额:万元(保留小数两位)
填表日期:
备注:附带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以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财务资料。
工业设计采购明细表
制造企业名称(盖章):。
公司特定专项工作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特定专项工作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员工完成专项工作,保持奖励灵活度的同时保证奖励的规范性与合理性,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总部职能部门、事业部。
第三条专项奖归口*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专项奖是指在工资、绩效奖金、补贴、津贴、计件工资、销售提成、年度评优等常规性薪酬之外,为激励员工完成特定专项工作或作出特殊贡献为目的设立的奖励。
第二章专项奖设立条件、方式和标准第五条公司已通过工资、绩效奖金和其他常规性薪酬为员工本职岗位的正常劳动支付了报酬,因此公司已付薪的常规性工作和贡献,原则上不再设立专项奖。
第六条设立专项奖的工作或特殊贡献应为公司带来显著价值(含经济价值或非经济价值),无显著价值的不应设奖。
第七条原则上专项奖的有效期为一年(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有效期后仍希望继续执行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一)设立专项奖的工作或特殊贡献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该工作不属于被奖励人本职工作范围,或者完成该工作需占用被奖励人大量非工作时间,且相关员工完成该工作的时间无法被有效衡量,难以通过加班工资的方式补偿;2.该特殊贡献不属于员工岗位本职工作理应做出的贡献;3.该工作采用专项奖励形式可以比采用常规绩效奖金形式更能有效激励员工给公司带来更大价值的(类似销售岗位)。
第八条专项奖可以采用货币形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形式。
奖励形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公司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九条专项奖以货币形式设立的,奖金设立可根据经济价值采用比率提奖方式,或根据特殊贡献影响采用定额奖金方式,具体确定原则如下:(一)设奖理由为“该工作不属于被奖励人本职工作范围”或“完成该工作需明显占用被奖励人的非工作时间”的,奖金采用定额奖金方式,奖金额度根据员工需投入该工作的工作时间、公司内部或人才市场中从事该工作人员的平均薪酬收入水平来折算确定。
(二)设奖理由为“该特殊贡献不属于员工岗位本职工作理应做出的贡献”的,奖金根据是否能折算经济收益,选择采用比率提奖或定额奖金方式,额度应与贡献大小匹配。
专项奖励制度模板
专项奖励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专项奖励制度。
本制度旨在对在特定领域或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以激励全体员工积极进取,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奖励对象本制度的奖励对象为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奖励方式本制度的奖励方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四、奖励事项分类1、业务成果奖励员工在完成公司指定的特定业务任务时,如能取得显著成绩,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职务晋升机会。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完成任务且质量达到优良的,给予500元的经济奖励;(2)完成任务且质量达到优秀的,给予1000元的经济奖励;(3)完成任务且质量达到卓越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奖励。
2、创新奖员工在工作中能提出创新性的建议或方案,并得到公司采纳实施,公司将给予以下奖励:(1)一般创新奖,给予500元的经济奖励;(2)重要创新奖,给予1000元的经济奖励;(3)重大创新奖,给予2000元的经济奖励。
3、优秀员工奖每月评选出表现最优秀的员工,给予“优秀员工”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职务晋升机会。
4、团队协作奖在完成公司重大项目或任务时,对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包括经济奖励和团队建设活动经费。
五、奖励流程1、员工符合奖励事项的,可以自行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公司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公司领导审批;3、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对获奖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4、公司将定期对获奖员工进行宣传和推广,提升员工知名度。
六、其他规定1、员工在获奖后,若发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2、员工在获奖后,若发生离职等情况,公司将收回其奖励,并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3、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标准和奖励事项。
通过本专项奖励制度的实施,我们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投入到工作中,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项奖励实施细则(试行)(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完善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体系,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做到奖惩罚懒,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专项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奖励原则1、专项奖励遵循“奖罚平衡、月度兑现、季度统算”的原则。
2、专项奖励要有“导向”作用,引导员工在工作积极性、责任意识、技术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有大的提升和促进。
第四条分类及分工1、分类(1)按专项奖励内容不同分为:生产管理类、设备管理类、安全管理类、环保管理类、项目管理类、行政事务管理类。
(2)按奖励方式的不同分为:固定式奖励、专题奖励、临时性奖励。
固定式奖励按奖励细则执行;专题性、临时性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以具体的奖励方案为准。
2、分工专项奖励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具体如下:(1)生产工艺分管领导负责生产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与分配。
(2)设备电仪分管领导负责设备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与分配。
(3)安全环保分管领导负责安全和环保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与分配。
(4)项目分管领导负责项目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与分配。
(5)企管处负责行政事务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
第二章专项奖励明细第五条生产管理类专项奖励细则1、固定式奖励(1)生产系统综合评比:每月对生产系统各相关部门进行评比,月度综合评比第一名部门,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2000元,月度综合评比第二名部门,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1000元。
(2)工艺考试:每季度组织工艺考试,成绩排名前三名的部门,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3)现场卫生:生产处每月组织现场卫生检查,各部门综合判定现场卫生打扫较好的岗位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100元/岗位。
2、指标奖励(1)推焦总系数(K3):每月汇总K3数据,月度平均值K3≥90%,对炼焦车间奖励1000元。
(2)循环水腐蚀率:每月进行挂片,并计算腐蚀率,腐蚀率≤0.0075%为合格,腐蚀率合格每套循环水系统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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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完善公司绩效考核管理体系,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做到奖惩罚懒,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专项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奖励原则1、专项奖励遵循“奖罚平衡、月度兑现、季度统算”的原则。
2、专项奖励要有“导向”作用,引导员工在工作积极性、责任意识、技术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有大的提升和促进。
第四条分类及分工1、分类(1)按专项奖励内容不同分为:生产管理类、设备管理类、安全管理类、环保管理类、项目管理类、行政事务管理类。
(2)按奖励方式的不同分为:固定式奖励、专题奖励、临时性奖励。
固定式奖励按奖励细则执行;专题性、临时性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以具体的奖励方案为准。
2、分工专项奖励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具体如下:(1)生产工艺分管领导负责生产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与分配。
(2)设备电仪分管领导负责设备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与分配。
(3)安全环保分管领导负责安全和环保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与分配。
(4)项目分管领导负责项目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与分配。
(5)企管处负责行政事务管理类奖励方案的制定。
第二章专项奖励明细第五条生产管理类专项奖励细则1、固定式奖励(1)生产系统综合评比:每月对生产系统各相关部门进行评比,月度综合评比第一名部门,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2000元,月度综合评比第二名部门,奖励该部门管理人员1000元。
(2)工艺考试:每季度组织工艺考试,成绩排名前三名的部门,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3)现场卫生:生产处每月组织现场卫生检查,各部门综合判定现场卫生打扫较好的岗位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100元/岗位。
2、指标奖励(1)推焦总系数(K3):每月汇总K3数据,月度平均值K3≥90%,对炼焦车间奖励1000元。
(2)循环水腐蚀率:每月进行挂片,并计算腐蚀率,腐蚀率≤0.0075%为合格,腐蚀率合格每套循环水系统奖励200元。
(3)粗苯产量:生产处负责统计每班粗苯实际产量,当班粗苯产量>20吨,奖励化产回收车间200元。
(4)处理危废物品:每月统计交付仓储处危废物品数量,按照处理活性炭100元/吨,脱硫废液50元/吨进行奖励。
(5)处理高浓度污水:每月统计干熄焦车间处理高浓度污水水量,处理高浓度污水每吨奖励30元。
(6)协调外卖焦炭指标:因外卖焦炭指标异常,经质检处对标协调减免扣罚,对质检处给予奖励。
3、其他奖励(1)组织实施外协项目:需要外协开展的工作,生产系统自行组织人员实施,根据外协工作外协费用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该项工作外协费用的20%。
(2)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和公司经济损失,视情况进行奖励50-1000元。
第六条设备管理类专项奖励细则1、基础管理(1)每月根据周设备专项检查、专业培训、现场标准化管理等综合情况进行月度设备基础管理综合评比,根据评比结果对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
(2)在公司或设备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或考核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视情况奖励,奖励分为三个层级:500元、200元、100元。
(3)出色完成公司或设备主管部门安排的设备管理工作,表现突出,视情况奖励,奖励分为三个层级:1000元、500元、200元。
(4)设备检修、抢修工作组织到位,及时排除设备故障,避免公司经济损失,视情况奖励,奖励分为三个层级:2000元、1000元、500元。
(5)积极协助支援其他单位或主动承担职责以外的工作,并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视工作量大小以及重要程度进行奖励,奖励分为五个层级: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
2、设备降本增效管理(1)通过修旧利废、改代利用等措施,为公司节约费用的,报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视情况奖励,奖励分为三个层级:物资修复后净值的5%、8%、10%。
(2)维护人员积极排查隐患,发现并及时上报,做出有效处理,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和公司经济损失,视情况奖励,奖励分为五个层级: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
(3)车间发挥维修人员主观能动性,对外协项目进行自干,减少公司外协费用,视情况奖励,奖励分为四个层级:自干项目所减少外协费用的5%、10%、15%、20%。
(4)积极提出关于设备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予以采纳实施,视效益情况奖励,奖励分为三个层级:200元、100元、50元。
第七条安全管理类专项奖励细则1、每月根据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集团安全检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及部门培训情况进行综合月度评分,对前三名的车间依次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2、各车间按照2%的员工比例,每季度评选出安全标兵,奖励200元/人,并在厂区集中公示,详细评选标准见评选办法。
3、安全培训奖励(1)安全处每月对各车间一线员工进行一次抽考,根据考试结果对排名前三名的车间依次奖励300元/次、200元/次、100元/次。
(2)安全处组织公司安全员进行安全授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技能,对授课人员奖励50元/次;每季度评选出一名最佳授课人,奖励100元。
4、每月对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情况进行抽查、评比,对排名第一的岗位奖励200元/次。
5、每季度对各车间技术员、安全员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试;对考试90分以上且排名前十名奖励50元/人次或按照通知为准。
6、安全处对现场员工抽查应知应会及双体系相关知识,对掌握熟练的员工奖励10元/次,或按照通知为准。
7、对安全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的,奖励50元/项。
第八条环保管理专项奖励细则1、车间环保管理评比奖励根据日常环保巡查对各车间进行环保绩效考核排名,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不按要求正常开启或擅自停运等)不参与评比。
对每月排名第一的车间进行奖励:一类车间奖励1000元;二类车间奖励500元。
根据各车间环保管理情况环保绩效车间类别划分:一类车间分别为炼焦一车间、炼焦二车间、热动车间、仓储处;二类车间分别为化产一车间、化产二车间、甲醇车间、干熄焦车间、LNG车间(停车期间不参与排名)。
(备注:按考核金额排名)2、指标奖励依据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中装煤无组织冒烟、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公司重要环保指标。
(1)废气污染物指标排放全月小时均值无超标,予以奖励500元。
(2)废水污染物指标排放全月小时均值无超标,予以奖励500元。
(3)每月装煤无冒烟率>99.5%,予以奖励500元。
3、积极配合环保工作,临时性安排紧急环保整改,对全力配合的车间予以奖励100-1000元/次。
4、对于及时发现现场环境隐患、避免重大环保事故或在事故初期处理果断、及时,奋勇抢救人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做出贡献的部门予以奖励100元-1000元,个人予以奖励100元-300元。
5、对积极提出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的,经研究被采纳者对提出建议部门或个人予以奖励200元/条;对他人污染环境行为进行举报的,经调查属实,予以将奖励100元/次。
6、积极参与公司和其他组织各类环保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优异成绩,在环境保护方面获得集团或政府部门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的部门、人员,并为公司取得荣誉的部门予以奖励200元/次,个人予以奖励100元/次。
第九条项目管理专项奖励细则项目管理类奖励项目每半年评定一次。
1、对工程设计资料(初步设计、施工蓝图)提出优化建议被采纳,节约投资1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2、工程实施阶段,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车间完成本职检修任务的情况下,主动承担部分零星工程/维修项目施工,为公司节约建设投资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3、工程实施阶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质量问题,及时向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反映的,视其贡献奖励200-1000元。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视情况奖励100-1000元。
5、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积极响应,主动承担本部门职能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并按期完成的,每完成一项手续对部门奖励100-500元。
6、项目试运行/验收过程中,针对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被采纳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行政事务管理专项奖励细则1、公司每季度定期组织定置化验收及评比,现场组、设备组对前三名的车间依次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行政办公组、保卫后勤组对前五名的部门依次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200元。
2、公司每季度组织职工小家评比活动,通过评委共同投票,前三个等次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800元。
3、保卫后勤处每周对宿舍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对表现好的宿舍,分别给予奖励50元。
4、积极参加集团或政府组织的集体性活动,按照200元/人进行奖励。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后降低成本、创造效益或提高工作效率,按照100元/项进行奖励。
第三章相关管理要求1、专项奖励由各分管领导牵头制定、分配,奖励金额以通报的形式由职能部门下发到各单位,并要明确奖励主体、奖励项目、奖励依据。
原则上职能部门不参与各条线的奖励分配,各条线奖励金额不得大于罚款金额。
2、奖励分配:明确奖励人的直接奖励到个人,奖励到班组、工段、管理人员、车间的,由责任主体负责人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制作奖励分配明细表。
原则上已明确责任主体的,其它人员不参与分配。
3、对内罚款、申请类补贴计入公司奖励金额;企管处对奖罚金额制定台账,确保奖罚整体平衡。
4专题性、临时性奖励申请流程为: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企管处,企管处统一报总经理审批。
5、生产处、设备处、安全处、环保处、基建项目办公室每月2日前将本专业上月度的专项奖励汇总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报企管处,企管处统一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为3个月。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企管处负责编制、修订、解释、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