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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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结合本矿的矿井条件、实际情况,特制订长治联盛太义掌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第2条本矿“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实际,重科学,严管理,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不断巩固和提高本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高效和文明生产。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治联盛太义掌煤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别是“一通三防”安全管理。
第4条本矿各生产管理部门、通风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本规定,对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和技术服务。发现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做法,依照本矿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5条本矿设立以矿总工程师为主要负责的“一通三防”领导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机构,设立通风科,配备足额通风管理员、
瓦斯检查员、井下监测监控管理员、消防和洒水管理员、防尘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员、地面监控室值班员等,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6条我矿的总工程师由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由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7条我矿必须建立健全和实行“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它副矿长、科队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通风管理员、瓦斯管理员
、井下监测监控管理员、消防和洒水管理员、防尘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员、地面监控室值班员对相应业务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8条矿属各“一通三防”管理部门、干部、职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和管理,其它管理部门、干部、职工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安检站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监管。
第9条“一通三防”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和资格培训。
第10条本矿必须建立健全和执行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4、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6、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7、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8、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9、矿井测风制度;
第11条每年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2条每年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经费,不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使用安排,首先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13条坚定执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我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14条建立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配电室、水泵房、机电硐室等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流直接通入矿井主要回风巷中。每个采区、回采工作面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矿井建设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风压机械通风系统。
第15条采区、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16条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串联通风,必须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三个及以上的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
第17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8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19条矿井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和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20条用于控制风流和风量的风门、风桥、密闭、调节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第21条制定切实可行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保证通风设施工程质量。
第22条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井下所有需要使用的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2道正向风门必须联锁。必要时可安装平衡风门并定期维护。
第23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所有不用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
第24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抽出式通风,主扇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25条主扇风机的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26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扇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27条主扇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到主进风巷或井底车场。值班
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产撤到地面。
第28条主扇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风井井口风门和通风口,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29条备用主扇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果超过一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局部通风
第30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第31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即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第32条局扇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悬挂局扇风机管理牌板,实行挂牌制度,其它人不准随意开停。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账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33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扇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面供风,使用2台局扇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时,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34条局扇风机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局扇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和风筒口到掘进头的距离必须达到《规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