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渝民发[2014]9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07.04【实施日期】2014.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4〕97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各福利机构:为推进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4年7月4日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本标准所指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政府办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
乡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执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
第三条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服务对象,禁止歧视、虐待和损害服务对象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行政管理(一)养老机构应当取得民政部门许可并依法在相关部门登记。
养老机构变更、撤销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手续完备。
应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悬挂在养老机构内醒目处。
(二)制定养老机构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三)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四)健全考评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考评。
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严格执行有关人事、财务、外事、捐赠、安全等方面相关规定。
(六)定期组织职工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和考核,鼓励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确定全市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渝民〔2017〕161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确定全市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确定全市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的通知渝民〔2017〕161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养老领域标准宣贯实施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4号),经各单位自愿申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推荐,市民政局审核,现确定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等87家单位为重庆市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名单附后),并就做好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着力提升标准意识发挥“标准化+”效应,推进标准化在养老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示范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标准化意识。
一是要将养老服务标准化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纳入重要工作内容,通过标准化着力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工作风险,切实促进事业发展。
二是要加强标准化的宣传教育,采取走出去观摩学习、请进来现场授课等方式,根据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对机构管理人员、一线护理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进行全员教育培训,营造积极主动“学标准”的良好氛围,打造知晓掌握“懂标准”的职工队伍,形成全面贯彻“用标准”的工作格局。
三是要将示范创建作为推动养老领域乃至民政标准化的重要抓手,通过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为全市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领,全面推动民政标准化进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9日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明晰家庭、社会、政府养老责任,构建政府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养老平台,优先满足高龄、失能、失独、特殊困难等老年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需求,不断丰富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供给,让老年人的生活更加美好。
2018―2020年,全市计划新建1000个社区养老服务站,重点打造100个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其中2018年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站200个,建设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0个;2019年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站400个,建设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40个;2020年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站400个,建设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40个。
二、主要任务(一)设施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543-2014)要求,新建社区按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面积应达到750平方米以上;老社区应参照新建社区标准,利用社区闲置资源,采取购买、置换、租赁、转换等方式予以配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寿府发〔2015〕112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寿府发〔2015〕11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贸流通、旅游、房地产、微型企业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将这些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实体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是社会财富、综合实力和改善民生的基础。
加快发展实体经济,坚定不移推动实体经济做优做强,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产城联动,提升长寿整体竞争力的紧迫任务。
各街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务必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增强发展实体经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职责,狠抓落实高效务实推进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有关措施进一步细化实化,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执行到位。
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调度、破解难题;要建立机制、统筹协调,规范管理、高效运行,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我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营造氛围,广泛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公益广告、入企宣讲等多种形式,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企业创新驱动;大力宣传实体经济优惠政策,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帮助和指导企业充分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扶持政策。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长寿府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八届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长寿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文件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国家发展战略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经济效益,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长寿区临港经济发展,增强临港产业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主体为符合临港产业扶持条件,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单位招商引资引入的有关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港口企业、水路运输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船舶管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港航金融机构、港航保险机构等。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区政府设立临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我区临港产业发展扶持。
临港产业发展资金由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专户管理,并具体负责筹措、拨付、使用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长寿区注册的有关企业每新购建并登记在长或转入长寿登记注册的5000载重吨以上标准化船舶,按每载重吨给予2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对在外地注册返长或新组建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有关企业,实行5年培育期。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老龄人口优待政策,积极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经区政府同意,将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90岁以上并提高96岁以上老人营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具有长寿区户籍的90岁以上(含90岁)老人。
二、补贴标准(一)百岁以上老人营养补贴标准为800元/月/人;(二)96-99岁老人营养补贴标准为200元/月/人;(三)90-95岁老人营养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
三、申请程序新增人员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街镇提出申请,并附户口证明和身份证。
街镇负责审查造册并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确认。
四、相关要求(一)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申请当月记发,按月发放。
当月去世的高龄老人从次月起取消补贴发放。
(二)经费由区财政直接划拨至街镇,由街镇支付到个人。
五、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百岁老人营养补贴费标准及给予96-99岁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1〕174号)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5日——结束——。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长寿府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8〕106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第四条区发改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审计。
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查,必要时提出优化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组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八年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二)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发〔2019〕28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经十八届区政府常务会第7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8日长寿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市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8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涉农资金行业内整合与行业间统筹,集中资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目标是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建立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创新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和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两项工作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整合范围第三条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管理的涉农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具体包括农业生产(产业)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动物防疫、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三社”融合发展、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以及水利、林业涉农基建投资等专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长寿府发〔2016〕25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寿府发〔2016〕25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290号令)有关规定,区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区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长寿湖大洪湖水污染的通告》等115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28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长寿湖大洪湖水污染的通告(长寿府发〔2002〕54号)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寿城区机动车禁鸣的通告(长寿府发〔2002〕75号)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无线电设施安全的通告(长寿府发(2002)76号)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发〔2003〕41号)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03)55号)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金融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3〕76号)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长寿区两湖船舶和沿岸垃圾固体物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4〕29号)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4〕40号)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4)91号)1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国有投资重点项目会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发〔2004〕92号)1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4〕136号)1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发〔2004〕137号)1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4〕96号)1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防止建筑行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4〕102号)1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4〕151号)1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残疾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实行救助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6〕39号)1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6〕77号)1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6)104号)1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方式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6〕142号)2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6〕179号)2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区交通噪声管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6〕198号)2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6〕199号)2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6〕207号)2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6〕212号)2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6〕27号)2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告(长寿府发〔2006〕30号)2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6〕51号)2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10号)2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29号)3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就业空岗信息申报制度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42号)3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69号)3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国有投资项目会审程序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89号)3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的批复(长寿府办发〔2007〕90号)3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城区运力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109号)3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7〕139号)3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的(修订)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151号)3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158号)3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寿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165号)3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185号)4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7〕222号)4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长寿府发〔2007〕6号)4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寿府发〔2007〕22号)4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公告(长寿府发〔2007〕40号)4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发〔2007〕50号)4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8〕25号)4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配送网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8〕24号)4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寿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8〕25号)4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8〕46号)4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8〕58号)5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8〕140号)5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8〕148号)5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8〕172号)5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三无”船舶的通告(长寿府发〔2008〕4号)5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寿府发〔2008〕5号)5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08〕145号)5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长寿府发(2009)7号)5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3号)5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医保大额补充互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21号)5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29号)6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52号)6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53号)6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寿区三峡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06号)6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办程序及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19号)6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寿区举报违反低保政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48号)6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49号)6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54号)6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65号)6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寿区国有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6号)6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寿人民政府投资200万以上项目简易审批程序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7号)7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8号)7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80号)7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长寿府发〔2010〕85号)7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寿府发〔2010〕92号)7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寿府发〔2010〕102号)7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长寿府发〔2010〕123号)7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长寿府发〔2010〕140号)7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长寿府发〔2010〕189号)7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长寿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备案的函(长寿府函〔2010〕165号)7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长寿现代畜牧养殖园区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138号)8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长寿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159号)8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车用压缩天然气瓶电子标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175号)8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183号)8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长寿湖景区营运船舶容貌整治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191号)8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寿府办发〔2010〕145号)8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206号)8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201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209号)8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247号)8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计划生育中年丧子夫妇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1〕13号)8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252号)9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农民新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255号)9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长寿府办发〔2010〕260号)9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车辆超载超限超长长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265号)9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土地督察执法专项行为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285号)9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寿区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4号)9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长寿城区夜景灯饰建设工作的意见(长寿府办发〔2010〕29号)9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关于完善城郊三峡农村移民安置方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30号)9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城镇居民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32号)9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建设平台公司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35号)9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重金属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47号)10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点城市规划控制区管理工作的意见(长寿府办发〔2010〕52号)10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三园”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64号)10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寿府办发〔2010〕69号)10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农村房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70号)10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容整治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73号)10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区脏车整治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82号)10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101号)10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124号)10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监管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131号)10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长寿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45号)110.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1〕266号)11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户社会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2〕213号)11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户社会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3〕204号)11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长寿府发〔2015〕91号)11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长寿府发〔2011〕108号)11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道路实施停车收费管理的通告(长寿府发〔2013〕99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98号)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未成年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0〕237号)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发〔2011〕80号)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11〕93号)5.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长寿府发〔2011〕106号)6.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长寿府办发〔2011〕30号)7.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1〕79号)8.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百岁老人营养补贴费标准及给予96—99岁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1〕174号)9.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补偿的补充通知(长寿府办发〔2011〕215号)——结束——。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长寿府办发〔2016〕166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6〕166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企业:《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1日长寿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区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寿府发〔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能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有效创业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包括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微企孵化园、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众创空间、创业街、创业示范村等。
第三条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规定,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第四条补贴对象为长寿区内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具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并且直接带动劳动者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带动就业的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扶贫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发〔2019〕33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10日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辖区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资金(含区级财政按现行扶持政策安排给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用于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各种税费、土地成本返还等预算资金)。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下设子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总量控制、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具体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我区产业发展实际,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
纳入区财政年初预算管理的,按照项目评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凡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渝卫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市十三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统一服务流程和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要求,制定了《重庆市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印发当日施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22日重庆市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一)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每年对辖区65岁及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2次医养结合服务,并填写《老年人医养结合服务记录表》(见附件1)。
服务内容包括: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等。
对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二)为65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
1.初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时,通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筛选出可能失能的服务对象,并告知其可申请开展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
2.能力评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老年人能力(具体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和老年综合征罹患等维度,每年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见附件4)。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长寿府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7日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寿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工作或居住在本区的公民。
第三条设立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长寿工业园区经费中各列支50%,长寿经开区及长寿工业园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扶持资金在区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鼓励研发经费投入第四条对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企业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5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经费的0.2%给予补助。
第三章培育创新主体第五条对新引进或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20万元。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每年第一季度在管理系统更新统计信息,并经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长寿府发〔2015〕110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通知长寿府发〔2015〕110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区保险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区保险业发展仍比较滞后,存在体量小、覆盖面不宽、服务不够到位、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
为加快推动我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立足我区城市发展新区战略定位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紧紧围绕长寿区产业发展定位,以打造保险发展示范区为抓手,加快建设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将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
1.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力争到2020年,保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常住人口)达到3500元/人。
2.保险服务“三农”的广度和深度显著提升。
全区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三农”保险品种和服务对象持续增加。
3.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及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发展动态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发展动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渝民办〔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服务发展动态管理的通知渝民办〔2018〕97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全面掌握全市养老服务发展动态,促进各区县(自治县)主动收集本地养老服务发展情况,推动我市养老服务政策更加完善、发展更加迅速,根据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行动计划》的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加强养老服务发展动态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动态管理工作主要采取填报表册的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收集汇总和填报本地养老服务发展情况。
填报对象为民办企业、社会组织、国有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生产养老产品用品等项目相关情况。
(一)本次填报。
为了解今年上半年各地养老服务发展情况(不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的特困供养机构),请于2018年7月20日前填报《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汇总表》(附件1)、《养老服务业动态变化情况表》(附件2)、《新增养老服务机构明细表》(附件3)和《养老产品用品发展情况表》(附件4),其中《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汇总表》填报2013年至今出台的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其他统计表填2018年1-6月的变化情况。
(二)定期填报。
自2018年7月起,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养老服务业动态变化情况表》(附件2)、《新增养老服务机构明细表》(附件3)和《养老服务产品用品动态发展情况表》(附件4),统计本季度养老服务发展的变化情况。
(三)动态填报。
涉及养老服务业的重大举措、重点项目、重大成果,请各区县(自治县)即时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保证质量。
养老服务动态管理工作旨在精准掌握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有利于全面统筹和科学规划我市养老服务业未来发展,是今后政策制定、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渝办发[2006]245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老龄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市老龄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目前,我市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429.8万人,占总人口的13.84%(其中,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48万人,“空巢”老年人口181万人),且以年均3.86%的速度增长,预计2036年将达到900万人,占当时总人口的25%左右。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不断增多的高龄老人、病残、独居老人迫切需要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社会照料需求的压力日益加大。
因此,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已刻不容缓。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生命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重庆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培育和建立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加速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规定,现就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重要意义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机构。
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维护老年人尊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弥补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扩大养老服务覆盖面、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营造尊老敬老社会氛围、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
同时,大力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对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扶持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原则和范围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社会办养老机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
根据举办目的和机构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民间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国有资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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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
第二条
长寿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长寿籍年满60周岁老年人提供符合养老行业相关要求的养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坚持保障基本、引导预期、分类实施、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措施包括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和国有资产租金补贴。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包括户籍老人托养补贴、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一)户籍老人托养补贴。
养老机构托养长寿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户籍老人托养补贴。
户籍老人托养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入住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贴。
(二)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
养老机构托养享受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老人的,按照全失能每人每月600元,半失能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
失能特困老人集中供养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入住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贴。
(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养老机构首次经市级相关行业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且经区民政局复核通过后,给予四星(叶)级15万元、五星(叶)级30万元的一次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已享受四星(叶)级奖励后提升至五星(叶)级的养老机构可补发差额,同时获得同等星叶级的不得同时享受。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和社区老年
文化活动项目补贴。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
支持品牌化、专业化和连锁化的养老企业采取“机构带中心、中心带站点、站点服务家庭”的模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符合上述模式的企业可以免收其运营养老服务中心所在街道(镇)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点)的场地及设施使用费。
(二)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
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为辖区老人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的按照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
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每月最多补助一次,按季发放。
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等四类重度残疾老人或年满80周岁的低保、特困老人或年满100周岁的老人提供助浴、助洁、助餐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提供走访帮扶服务,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
当年新备案且未纳入市级统一保险范围的养老机构、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自行购买场地安全保险后,按照机构缴纳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养老场所安全保险补贴。
第九条
国有资产租金补贴。
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租赁区属国有资产发展养老服务的,给予专项租金补贴。
租金每平方米每月高于10元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租金缴纳后予以补贴。
第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土地、财政、税收、招商、培训及投融资等养老服务发展优惠扶持政策。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扶持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长寿区养老服务扶持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补贴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社区老年文化活动补贴
对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以老年人为参与主体或者活动对象的公共老年文化活动项目给予补贴。
1.当次活动直接参与人数为21人及以上且用于活动开展的直接开支不低于1000元的,补贴1500元。
2.当次活动直接参与人数为41人及以上且用于活动开展的直接开支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3000元。
3.当次活动直接参与人数为61人及以上且用于活动开展的直接开支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4500元。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洗浴补贴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老人提供洗浴、家政和午餐服务:1.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等四类重度残疾老人;2.年满80周岁的低保、特困老人;3.年满100周岁的老人。
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10元,对高于10元部分进行补贴,每人每次最多补贴55元,同一对象每月补贴不超过2次。
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家政补贴
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10元,对高于10元部分进行补贴,每家每次最多补贴90元,同一户每月补贴不超过1次。
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午餐补贴
老人自费部分每次不得低于2元,对高于2元部分进行补贴,每餐最多补贴8元。
老人自费加上补贴不得高于市场标准或者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走访帮扶补贴
对农村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开展走访帮扶慰问。
走访帮扶慰问老人,每人每次5元,同一户每月走访补贴不超过1次。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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