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促进,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类的规定划分为中小企业的工商注册企业。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壮大。
第四条政府各级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宏观调控,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技术支持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
第七条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和信息咨询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服务,建立风险基金和支持基金。
第三章政策扶持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创造和保护。
第十条国家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投入。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兴办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园区,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支持。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优惠利率,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便利度。
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地补贴和租金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对外贸易,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便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中小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依法受到保护。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青政办[2002]96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全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精神,加大对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我省已制定的各项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鼓励和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感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据统计,2000年底,全省工业行业共有企业2.05万户,其中中小企业占总数的99.9%;完成工业总产值141.57亿元,中小企业占55.61%;完成工业增加值80.55亿元,中小企业占47%;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7.08万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72.5%。
这些数据表明,我省中小企业在发展地区经济、繁荣市场、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我省扩大改革开放,实施党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经济、确保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根据我省实际,必须把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所有制结构调整、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青政[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二〇一二年三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一)设立青海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资金,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
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特色农牧业、新型建材及文化旅游等小微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
各州(地、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整合优化存量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整合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调整和振兴、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外经贸、金融业跨越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提高支持小微企业资金的比例,并力争支持规模每年有所增长。
重点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开拓市场和产业配套等。
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类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和孵化器服务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增加,加强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保护,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一定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升竞争力。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坚持依法办事、诚信经营的原则,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市场规则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预国际合作与竞争,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参预全球供应链和价值链,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保障。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指导意见2、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3、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措施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一定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的企业。
2、市场竞争环境:指经济市场上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竞争、产品差异化等因素。
3、公平的法律保护:指国家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资源配置: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将资源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的行为和过程。
5、自律意识:指企业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循商业伦理的意识。
6、国际竞争力:指企业在国际市场中与其他企业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企业,其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鼓励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激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六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创新创业,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和竞争优势。
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提供相关培训和培训资源。
第八条中小企业在技术改造和升级方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提供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和倾斜,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多种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创业者可参加创业培训,获得创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
第十三条创业者可以享受低利率贷款、融资担保、风险投资等金融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政府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融资支持第十五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多元化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发行股票、债券融资,进行资本运作。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可以申请获得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融资服务,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信贷额度和期限。
第五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各级政府简化市场准入程序,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青工信中〔2020〕1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信中〔2020〕126号各市(州)工信局,各工业园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相关政策,不断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能力水平,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3月27日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 号)和青海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等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技术、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
《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及原文一、引言二、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1. 法律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促进法适用于在境内注册的、依法设立的非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其中,中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2. 政府支持措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措施,其中包括财政支持、信贷支持、税收优惠、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政策。
3. 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合同纠纷处理等内容。
4. 促进创新创业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提出了鼓励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具体措施。
5. 监督和评估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通过定期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三、中小企业促进法(法律原文)(以下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促进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依法管理、鼓励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中的政策宣传、法律法规培训、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金融信贷等服务工作,保障中小企业依法享受政策支持、技术支持、金融支持。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二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对待广大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
四、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创新创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青政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委审定同意。
为推进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主动对接、积极融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积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立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深入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提升立法工作质效坚持科学立法,科学合理设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规范,以目标、问题为导向,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确保每一部法规规章都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研,组织法律专家、民主人士和政协委员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更好汇聚民智、体现民意。
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准确把握好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做到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确保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协调一致、有效衔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07]12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07]12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05]47号),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吸纳就业、技术创新、树立品牌、丰富市场、满足多样化需求、提高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推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中小企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面临创业难、融资难、创新能力弱、信息不畅等诸多方面的制约因素;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少、服务市场不规范、服务范围窄、服务水平低,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依托社会各类服务资源,走专业化分工合作道路,是中小企业降低成本费用,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职能,积极培育服务市场,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认真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建设目标总体思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重点任务作为体系建设的出发点,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导,市场专业化服务为补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满足中小企业的各项服务需求;着力培育核心服务机构,促进协会(商会)发展,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青政办〔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小企业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稳定器”,在加快产业“四地”建设、促进经济增长、保障群众就业、改善民生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69号)、《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70号)精神,推动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现有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功能,鼓励市州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继续发挥好省级工业、农牧、科技、商贸、服务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省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为全省产业“四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青海省财政厅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在青海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和正常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的投入,以支持和促进民众创业,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步伐。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济委员会依据产业发展规划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实施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发展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5、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6、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7、开展特色经营、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8、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3最新版)
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本文档旨在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本法”),以便对该法律的内容有更加全面和清晰的了解。
请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解释以官方正式文件为准。
一、总则本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二、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分类⒈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本法,中小企业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资产总额、年销售额、从业人员数等指标范围内的企业。
⒉中小企业的分类:根据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等因素,中小企业可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三、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⒈财税支持: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降低增值税税率等。
鼓励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⒉创业创新支持:例如设立创业担保贷款、鼓励科技创新等。
开展专项培训和技术支持,提供创业孵化器等创业环境。
⒊市场准入支持:例如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等。
加强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监管和服务。
⒋资金支持:例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中小企业等。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四、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⒈培育计划:各级应制定中小企业培育计划,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加强中小企业合作交流,推动创新创业。
⒉用地支持:各级应提供适宜的用地资源供中小企业使用。
鼓励开发和利用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创业基地。
⒊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技术人才。
开展中小企业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五、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⒈政策扶持:各级应加大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设立维权机构,快速解决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
⒉公平竞争环境: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资源配置,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六、中小企业的信息服务⒈信息公开: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公开平台,提供政策解读、市场分析等信息。
⒉培训和咨询:提供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培训。
建立专业机构协助中小企业解决问题。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与保护,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中小企业的发展机会,推动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
第四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支持和金融服务,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第五条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公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价。
第六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的监管,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不公平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优惠利率和低风险贷款等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八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和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
第九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推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发展。
第二章中小企业支持和保护第十条中小企业有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受歧视,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展览会、经贸合作洽谈会、商务考察等活动,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中小企业的管理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第十五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解决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下同上,根据章节及内容细化)【注释】1、中小企业: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区分的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9〕4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9〕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经省委第6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推进立法计划有效实施,切实做好立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坚持党对立法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要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全过程,确保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2019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要认真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体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高等级公路规范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规范价格争议调解以及涉及证明事项清理、机构改革等方面的立法作为重中之重,持续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着力提升立法质量。
要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要加强科学立法,立足省情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立法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切实提升立法质量。
要加强民主立法,进一步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更好地体现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获得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增长,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在本法中是指根据本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按照法律组织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采用以下指标:(一)工商登记注册资本或者资产总额、年销售额、年度纳税额;(二)从业人数;(三)企业规模等。
第二章促进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第四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开展技术合作,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提供技术咨询、科研资金支持、人材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第六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七条鼓励发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四章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开辟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情报、市场准入信息和拓展市场的指导。
第九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预国内外展览、贸易洽谈会等活动,提供场地、展示、推广等支持。
第五章促进中小企业规模发展第十条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联合经营、合作经营,推动中小企业规模发展。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产业集聚化、区域协同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第六章促进中小企业人材培养和引进第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加大人材培养力度,推动各类人材向中小企业流动。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人材引进工作,提供人材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七章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与竞争第十四条支持中小企业参预国际合作与竞争,鼓励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八章促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6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3.17【实施日期】2012.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2]6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困难、坚定发展信心,省政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落实政策措施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坚持把加快小微企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完善政策,积极服务引导,推进了小微企业的稳步发展。
但我省小微企业规模小、水平低,普遍存在管理落后、人才缺乏、融资困难等问题,正处于加快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需要在政策、资金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使其在创业富民、科技创新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制定出台了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策措施》对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迅速组织和行动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大力宣传动员,逐条进行落实,凝聚合力,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重点,进一步推进政策措施的落实《政策措施》范围广、内容多、针对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面向全社会征求《青海省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面向全社会征求《青海省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面向全社会征求《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省工信厅起草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确保立法倾听民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现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省工信厅门户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10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附件:青海中小企业法(征)及说明.doc联系人:刘元承联系电话:*************************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0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扶持第三章资金扶持第四章技术创新第五章市场开拓第六章服务措施第七章权益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发布本省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制定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实行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支持、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00]3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3.27【实施日期】2000.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3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省经贸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因地因企制宜,坚持分类指导,把放开搞活中小企业与扶小、带小结合起来,同加强政策扶持、增强服务功能结合起来,努力营造有利于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真正把各项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省经贸委2000年3月)为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扶植、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
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
资金有困难的,资本金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1万元以上,以后三年内分批足额到位。
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
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0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三章资金扶持
第四章技术创新
第五章市场开拓
第六章服务措施
第七章权益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发布本省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制定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实行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支持、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宣传,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六条中小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小企业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生产、经营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
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电力、石油、通信、铁路和国防科技工业、旅游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领域。
第九条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的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企业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支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东出资、引进外资、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第十条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依法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在本省创办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小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产业、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价格、环保等方面的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和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减税、免税或者退税,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创办、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有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审批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审批的并联审批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进行并联审批工作。
有关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对中小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和需要行业监管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小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到中小企业就业或者创办中小企业。
第三章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