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承发包与施工许可证管理法律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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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肢解分包与合法分包的区别,不是分包商的人数,而 是分包的工程内容,即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的,或将群体工 程中半数以上的工程分包出去的,是肢解分包,属于非法转 包。
4、对分包商的管理 (1)不得将分包到的工程转包。为什么? (2)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一起就其分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节 施工许可证管理法律制度
(二)工程项目承包管理 1、总承包管理
(1)承揽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2)禁止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或允许其他企业以自己企业 的名义承揽工程; 包括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 (建筑法26条) (3)联合承揽工程,承包工程的范围以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执 业范围为准。(建筑法27条)这一条有改动了。
2、分包管理
3、转包管理
转包是指承包商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不履 行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合同工程技术、 质量、管理等任何责任。
转包与分包的区别是,转包是将承包的工程整体或主要的 工程部分再发包给他人,不承担工程建设的任何实际工作, 或只承担少量的工作。
转包的工程价低于承包时的工程价,差价是转包商的非法 所得。国家禁止工程转包。
是指对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的管理。
(1)只能将分包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2)分包工程须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同意的体现(形式)有: A、总承包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 B、投标文件中有声明; C、得到了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3)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部分不能分包,或群体工程的分包 工程量不得大于半数以上; (4)分包商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对分包的工程共同向建设单位负责 (连带责任)。( 建筑法29条 )
转包的表现形式:
(1)整体转包——转包承包人只为一个施工单位。比较好 界定。
(2)肢解分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多个分包商施工, 自己不承担或只承担少量的施工。
肢解分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给 不同的承包商,另一种情况是总承包商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分 包给不同的承包商。两种肢解分包都是法律不允许的,都是 违法的。
一、工程项目许可证概述 (一)许可与许可证的概念
1、许可的概念
许可分为民事许可与行政许可,民事许可属于私权范围,行 政许可属于公权范围。工程建设中的许可属于行政许可当中 的一种。
许可的基本含义是许可人准许被许可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从 事某种活动的行为。许可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被许可人 从许可人那里获得某种权利。
了有单行招标法外,还有大量的规章。这种发包方式可有利于 发包人选择自己认为最理想的承包商。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法改委于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 目范围是: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 等水利项目; • 道路、桥梁、地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项目; • 生态环境项目以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有控股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筹资项目; •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筹资项目;
•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 •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 •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项目; •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三)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方式
1、直接发包
即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协商达成协议,订立工程建设承包 合同,将工程建设项目授予承包方建造。这种承发包方式, 目前只适合于小型工程、保密军事工程,或只有少数几家承 包商可以完成的工程。其他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
2、招标发包
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发包 的,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对这种发包方式进行规范,除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 (2)工程建设企业执业资质认定制度; (3)工程建设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制度。
(三)工程建设许可立法现状
工程建设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调整一般行政许可关系 的《行政许可法》必然适用于工程建设许可。
目前用于调整工程建设许可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多,既有专 门用于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许可法》,也有以其他名称命 名的某些单行法,其中包含的用于调整工程建设许可关系的 章、节、条款,如《建筑法》第二章的建筑许可,更多是大
第五章 工程建设承发包与施工许可证 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程建设承发包管理法律制度
本节所讲的承发包管理是指纵向的行政管理,非企业内部 的管理。
一、工程建设承发包概述 (一)承发包的概念
工程建设承发包,即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包与承包,是工程 项目建设活动交易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基本含义是,由 承包单位完成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等工作,发包单位向承包单位支付约定报酬的建设交易活动。 承发包既是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一种交易形式,又是工程项 目建设的一种实施方式。
工程建设涉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将这些建设 活动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算肢解。
3、排除行政权力非法干予工程发包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自己手中的 权力时常干扰工程项目的正常发包活动,最为严重的是要求 发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市 场中,政府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扰工程承包市场的主要 表现:
行政许可通常是以许可证书的形式授予被许可人某种权利 能力或确认具有某种资格。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许施工单位建 设施工的证明。
(二)工程建设许可的形式 1、行政许可的形式种类
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
2、工程建设许可的形式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第二章—建筑许可),确定了建 设工程三种许可制度:
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不仅指施工的承发包,还 包括可行性研究承发包、勘察设计承发包、监理承 发包、材料采购承发包、施工承发包、工程项目管 理承发包、劳务发承包等。
承发包合同是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交易的法律形式。 交易的对象,即合同的客体是承包方的建设活动, 即建设行为,不是建筑物。
(二)承发包法立法现状
(1)行业保护
具体表现为,对所属行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设置壁垒,不允 许行业外的承包商进入参与承包建设,或指定实施队伍,或 拒绝招标。现在好一些。
(2)地区保护
本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招标,限定由本地区的承包商参 与投标建设。甚至指定承包商。
不论行业保护,还是地区保护,都往往伴随着领导干部的 干预。工程建设中的 “领导工程”、“条子工程”就是其具 体表现。背后往往伴随有权钱交易。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规模范围:
(1)合同金额在200万源自文库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
(2)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采购; (3)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考察、设计、监理; (4)单项合同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但项目总投资金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物资采购、考察、设计和监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实行 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规定的必须进行招 标的范围。
行政许可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申请 人从事某种活动权利的授权行为。其中,申请人即为被许可 人,行政机关即为许可人。建设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机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建设活动的授权行为。
2、许可证的概念
许可从形式上可分为口头许可和书面许可。许可证是书面 许可的一般形式。
许可证是指许可人签发的准许被许可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 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证明文件。发放许可证就是发放书面证 明文件。
作为一个合同包对外发包招标。招标的任务范围可以是从方 案设计到保修期结束、初步设计到保修期结束、技术设计到 保修期结束、施工图设计到保修期结束等。参与的越早风险 越大,参与的越晚经济收益越少。 招标特点: •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是功能招标。招标人不能提供工程量清 单,以及据以计算工程量的设计文件与图纸,只能提供对工 程项目具有的功能和使用标准要求。 • 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参与投标的人,一般为 集团公司或项目联合体。 • 编制投标文件的工作量很大; • 评标内容复杂; • 评标机构组成复杂。
二、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
(一)发包管理
1、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立项批准之后,在发包之前须向项目
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建设备案的报建手 续,核定发包方式。根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工程
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报建的工程项目,不得 给予办理招标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 2、依法进行发包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立法情况,《建筑法》 从整体上对建筑工程建设施工承发包进行了规范。 《建筑法》第三章就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整章都是关于建筑工程建设承发包的规定,共十一 条。
《招投标法》对工程项目建设特定的一种承发包交易形式进 行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第三章对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进行了规范。除此之外,建设部等国家 行政管理部门还制定了大量的与《建筑法》、《招投标法》 配套实施的有关工程项目承发包的部门规章。
(4)监理招标 监理招标的标的是“监理服务”,监理方不承担物质生产
任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 询 等服务。监理招标遵循的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 监理招标的特点: • 以监理单位的能力作为选择监理单位的宗旨。 • 投标人的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报价在合理的范围。 • 以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且邀请的人比较少,一般3~5家。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项目; •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体育、旅游等项目; •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 •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用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教材用的篇幅比较多,但本 课程不进行详细地讲述,只讲一下各类招标的主要特点。
(1)工程勘察招标的特点
• 招标的内容包括编制勘察方案和工程现场勘察; • 勘察合同金额小,但项目投资额比较大; • 勘察一般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之前进行。
(2)工程设计招标的特点
工程设计招标又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狭义的工程设计招标, 其中方案设计又分为概念性的方案设计和施工性的方案设计。
是针对发包单位的发包行为而言的。《建筑法》中有关发 包行为的规范主要有: (1)采取法律规定的发包方式; (2)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不论施工发包、堪察设计发包、监理发包、材料采购发包。 (3)不得向承包商指定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提供的) (4)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索要其他好处; (5)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狭义的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初步设计招标或施工图设计招标。 所说的工程设计招标一般就是指这一阶段的招标。特点: • 决定中标的主要因素不是设计收费的高低,而是技术方案和 投标人的信誉; • 设计招标没有参考底标,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很难量化。
(3)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是将建设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招标纯属方案招标,中标人如不参与以后的工程设计,对于 施工性的方案设计招标,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按国家规定的方 案设计阶段付费标准支付费用;对于概念性的方案设计,招 标人应向中标人需按国家规定的方案设计费标准的80%支付 费用。
方案设计是最能体现设计人员设计思想与水平的设计,设 计人员受约束东西比较少,最能发挥设计人员的聪明才智, 因此方案设计是一种智力成果。对方案设计的评审,主要是 从方案整体的效果、功能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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