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稿件【正式】
法律讲堂演讲稿
法律讲堂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法律的一些知识和观点。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石,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也保障了每个人的权益。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方面面。
因此,了解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首先,我想和大家讨论的是法律的普适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普适的,它适用于每一个人,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等。
无论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普通民众,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法定权力,它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执行、司法机关审理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不得违法乱纪。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法律是公正的,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强者还是弱者,都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受到公正的对待。
法律的平等性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因此,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不得歧视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法律是尊严的,它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和权威,不容侵犯和挑战。
任何人都不能置法律于不顾,否则就要承担法律的严厉惩罚。
法律的严肃性体现了社会的规范和秩序,是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的保障。
因此,我们要敬畏法律,不得触犯法律,不得破坏社会秩序,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在此,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
同时,我也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共同营造一个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在公平、公正、公正的法治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谢谢大家!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讲堂案例讲述稿(3篇)
第1篇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今天的法律讲堂。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为大家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李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在合同期间,李某工作表现良好,业绩突出。
然而,在2012年11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李某进行降职处理,将其调整为销售员。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2. 李某的降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法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单方面将其从销售部经理降职为销售员,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2. 关于李某的降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未证明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大讲堂案例稿件(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调整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进行解析,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乙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
乙于201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5000元,年终奖为上一年度工资的10%。
2013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甲公司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乙不服,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乙的年终奖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然而,甲公司在通知乙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乙的年终奖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年终奖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全年工作表现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劳动者的奖励。
年终奖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的支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工资的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的年终奖。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讲稿(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案例无处不在,它们或深刻揭示了法律精神,或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或彰显了法律的力量。
今天,我们以“杜凤霞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案为例,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杜凤霞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用户,因在使用该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现其通信费用存在异常。
经过调查,杜凤霞发现其通信费用被多收,遂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提出质疑。
然而,该公司未给予合理答复,杜凤霞遂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否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以及法院应如何判决。
四、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障消费者权益。
2. 通信费用异常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并按照用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
本案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
3. 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杜凤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通信费用被多收,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责任证明其收费合理。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作为经营者,未按照杜凤霞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其通信费用异常,侵犯了杜凤霞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退还杜凤霞多收的通信费用,并赔偿杜凤霞经济损失。
六、案例启示1. 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法律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法律大讲堂讲稿(2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法律大讲堂,旨在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讲解法律知识。
一、法律的定义与作用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 法律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2)保障人民权益: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在生活、工作中享有公平、正义。
(3)促进社会进步:法律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为国家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我国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
下面简要介绍几个重要法律: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2.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我国现行《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编。
3.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我国现行《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规定,分则规定了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4. 诉讼法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和诉讼活动的法律。
我国现行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1)提高公民素质:法律意识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
(2)维护自身权益:具备法律意识,有助于公民在遇到问题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和谐:法律意识有助于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2. 如何提高法律意识(1)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法律讲堂案例文字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计划开发一座住宅小区,需要乙公司提供园林绿化工程服务。
双方签订了一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场地,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施工。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沟通,要求其尽快提供场地,但甲公司一直未能履行。
在此期间,乙公司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严重。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场地,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提供场地供乙公司施工。
2.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障碍及解决途径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场地,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施工,属于合同履行障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障碍,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
针对这些障碍,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合同履行中的障碍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由调解机构协助双方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障碍。
法律讲堂记录案例分享稿(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普及法律知识,我们特举办法律讲堂,邀请专家学者分享典型案例,让广大民众从实践中汲取智慧,提升法律意识。
以下为本次法律讲堂的案例分享稿。
二、案例一: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于2015年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工作期间,王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王某遂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以王某未提供加班记录为由拒绝支付。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王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加班,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
至于王某未提供加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记录等资料。
因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加班,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
至于王某未提供加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律讲堂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甲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乙,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被告乙在租赁期间应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2018年4月,原告甲发现被告乙将房屋擅自转租给丙,且未告知原告甲。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被告乙立即停止转租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被告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方便朋友丙居住,且已经向原告甲说明,但原告甲并未表示反对。
此外,被告乙还表示,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原告甲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构成擅自转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甲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被告乙是否构成擅自转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原告甲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原告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给原告甲造成了损失。
因此,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擅自转租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甲要求被告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讲堂案例演讲稿(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话题——合同法。
今天,我要分享的案例是关于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大家更加深刻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一、案例背景本案的当事人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期限、设备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了设备的制造和交付。
甲方在验收设备时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遂与乙方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设备存在的小瑕疵不影响整体使用,且甲方已验收合格,拒绝承担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交付的设备是否构成重大质量问题?2. 甲方是否已验收合格,放弃了对质量问题的主张?3.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关于设备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质量问题是否构成“重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设备的使用性能,或者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则可以认定为重大质量问题。
2. 关于验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
买受人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法律演讲稿(通用12篇)
法律演讲稿(通用12篇)法律篇1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普法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演讲的题目是:“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
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
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
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
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想通过这么一说,大家都了解了守法的重要性了,那接下来就应该要学法了。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还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
法律演讲稿篇2“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等等等等,不过是一句空话。
如果不付出实践,提再响亮的又有什么用呢?“大头娃娃奶粉”、“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毒胶囊”、“老酸奶”、“毒大米”、“塑化剂”以及最近发生的“染色车厘子”等等等等,中国的食品企业仿佛进入了多事之秋。
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是原料生产储运的问题,还是人心的问题?原料生产储运是可控制的,唯独人心不可捉摸更无可救药。
法律讲堂案例讲稿(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更好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本讲稿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并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提供的货款账户已被冻结,无法进行款项的收取。
A公司认为B公司故意拖延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和货款支付方式。
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货款支付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方式。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因此需要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货款。
在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货款账户被冻结,导致货款无法正常支付,属于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障碍,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律条文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方式。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讲堂文字版(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在合同关系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成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违约责任的概念、种类、承担方式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种类1. 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种类(1)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在违约行为发生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强制履行责任:强制履行是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依法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4)解除合同责任:解除合同是指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 违约金(1)违约金数额: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支付。
2. 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数额:赔偿损失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赔偿损失支付:赔偿损失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支付。
3. 强制履行(1)强制履行条件: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
(2)强制履行程序: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
4. 解除合同(1)解除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程序: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四、违约救济措施1. 请求违约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 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 请求强制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履行。
4. 请求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讲堂案例讲述稿(3篇)
第1篇各位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期法律讲堂。
今天,我们要讲述的是一个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案例。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让大家了解我国法律在处理此类事件时的原则和规定。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15日,某小区居民王某在家中休息。
突然,从高空抛下一块重达20公斤的石头,砸中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受伤。
经鉴定,王某头部受伤构成八级伤残。
经调查,该石头是从该小区6楼一住户家中抛出的。
该住户赵某承认是自己所为,但声称自己当时情绪失控,并非故意伤害王某。
二、法律问题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赵某承认自己高空抛物,导致王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由于赵某在作案过程中情绪失控,并非故意伤害王某,因此,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如何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赵某作为抛掷石头的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还需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责任承担:(1)抛掷物的性质:如果抛掷物是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责任人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2)抛掷物的来源:如果抛掷物是高空抛物,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3)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赵某承认自己高空抛物,且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法律启示1.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造成损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大讲堂发言稿范文
法律大讲堂发言稿范文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我是XX法学院的XXX老师,今天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法律知识和心得体会。
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
首先,我想谈谈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准则,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基础。
没有法律的规范,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尊严也会受到严重威胁。
其次,我想讲一讲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尊重和保护人权等。
公平是法律的核心原则,它要求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没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法律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和每一位当事人,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公开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透明和有序,向公众公布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决,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律的根本宗旨,它要求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益。
在这里,我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法律是有序的、权威的、公正的,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
任何人都不能违法乱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只有积极遵守法律、维护法制,我们才能有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安定、幸福和美好。
最后,我想对各位同学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要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只有了解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能更好地遵守法律,避免违法行为。
第二,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规定,遵纪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只有尊重法律,我们才能享受法律的保护,也能保护他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要维护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在生活、学习、工作中宣传法律知识,倡导法治观念,推动法治进程。
法律讲堂演讲稿(7篇)
最新法律讲堂演讲稿(汇总7篇)法律讲堂演讲稿篇一大家好!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生疏,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肯定的了解。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肯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
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
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学校生做起,当我们走出校内,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
同学们,当你头脑发热,预备行动时,想一想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当你受到不良行为侵害时,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爱护自己。
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应当争取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及用法律武器爱护自己。
但在我们的身边,有一小部分人却根本没有这种意识,所以我们看到有人会顺手拿走同学的笔、乱扔同学的橡皮、给同学乱起污辱性外号、为一点点小事动手动脚;有些同学上课不仔细听讲、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敬重老师;更有甚者,有些同学张口闭嘴都是脏话,无故旷课,进网吧,玩嬉戏,还有意破坏公物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纪甚至是违法的。
“没有法规,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学校生,我们不仅有责任和义务提升自己的道德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好习惯,更应懂得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思想,用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关注自己的一言一行,做一个遵规守纪的好公民!从现在开头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这是和谐校内的保障。
我们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升旗制度、两操、集会制度、进出校门制度、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学校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生守则》等。
也要学习法律常识,增加平安意识。
使自己安心学习、宁静学习。
我们在学校里学习、生活和工作,和谐的校内能使我们精神兴奋,人际之间具有极强的亲和力,心情舒服,提高学习、工作的效率。
让我们携起手,用和谐分散人心,用和谐团结力气,用和谐孕育盼望——在和谐中,体验共同成长!同学们,我们不能也不允许那些不良行为损害我们漂亮的校内、损害我们幼嫩的心灵,让我们团结起来,关心那些已有不良行为的同学,人人树立“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为制造和谐的同学关系、和谐的师生关系、和谐的校内而共同努力!法律讲堂演讲稿篇二上午好!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朝着建设民主制国家的方向在努力。
法律讲堂案例稿件范文
法律讲堂案例稿件范文各位朋友,今天咱们要唠唠一个特别典型的法律案子,这里头啊,全是人性、亲情和法律条文的纠葛,那叫一个精彩又让人唏嘘。
故事的主角是老张一家。
老张啊,一辈子勤勤恳恳,辛苦打拼,好不容易积累下了一笔可观的家业。
他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玲。
这俩孩子呢,小时候感情还不错,可长大了啊,这关系就变得有点微妙了。
老张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
在他重病卧床的时候,心里就琢磨着自己的遗产分配问题。
老张这人挺传统的,他想着按照老规矩,儿子嘛,应该多分一点家业,毕竟以后是要承担家族传承的责任的。
于是呢,他就找了个律师朋友,悄悄立了一份遗嘱,把大部分的房产和存款都留给了大儿子张强。
这事儿啊,老张一直瞒着小女儿张玲。
为啥呢?他就怕小女儿心里有想法,觉得自己偏心。
可这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啊。
有一天,小女儿张玲偶然间听到了哥哥和爸爸在房间里的谈话,隐约知道了遗嘱的事儿。
这张玲心里啊,就像打翻了五味瓶,很不是滋味儿。
老张去世后,这遗嘱一公布,张玲就不干了。
她觉得自己这么多年来,对爸爸也很孝顺啊,照顾得无微不至的。
怎么就因为自己是个女儿,就只能得到那么一点点遗产呢?她越想越气,就把哥哥张强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分配遗产。
法庭上啊,那场面可激烈了。
张强呢,拿着爸爸的遗嘱,理直气壮地说:“这可是爸爸的意愿,爸爸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我也不想这样,但是我得尊重老人的遗愿啊。
”张玲这边呢,哭得梨花带雨的,说:“我平时对爸爸的照顾不比哥哥少,我给爸爸洗衣做饭,陪他看病。
爸爸重男轻女,这份遗嘱不公平。
”法官呢,就得好好审理这个案子了。
按照咱们国家的法律啊,遗嘱如果是合法有效的,那一般就得按照遗嘱来执行遗产分配。
但是呢,这里头有个关键的问题。
如果能证明在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受到了胁迫或者神志不清,那这遗嘱可就有问题了。
于是啊,法官就开始调查取证。
这一调查,还真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
原来啊,老张在立遗嘱的时候,虽然身体不好,但神志还是清醒的。
法律讲堂案例稿件范文
法律讲堂案例稿件范文各位朋友,今天咱来讲一个特别让人唏嘘的法律案子。
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啊,住着老张家。
老张呢,是个本本分分的小生意人,一辈子勤勤恳恳,也算是积攒下了一份还不错的家业。
老张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叫张强,小儿子叫张勇。
这俩儿子啊,性格那可是截然不同。
张强啊,就是那种老实巴交的孩子,从小就听爸妈的话,按部就班地读书、工作,在镇上的工厂里当一个小技术员。
而张勇呢,鬼精鬼精的,满脑子的生意经,总是想着出去闯荡一番,不过这孩子心有点野,和家里的联系也不太多。
老张呢,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了。
有一天,老张突然就倒下了,这一病就再也没起来。
老张走了之后,家里就炸开了锅,为啥呢?因为遗产的事儿。
老张生前啊,在镇上有一套房子,还有一个小店面,另外银行里还有一笔数目不小的存款。
按照老张的想法呢,他是想把这些财产平分给两个儿子的。
可是呢,老张走得突然,没来得及立下一份明确的遗嘱。
这时候啊,张勇就动起了歪心思。
他觉得自己在外面闯荡这么多年,吃了那么多苦,而且自己脑袋灵活,要是能把老爸的遗产都拿过来,肯定能把生意做得更大。
于是呢,他就开始耍起了手段。
张勇对外宣称啊,说老爸生前跟他说过,这店面以后就交给他打理,这就意味着老爸是想把店面单独留给他的。
而且啊,他还伪造了一些和老爸往来的信件,在信里面模模糊糊地提到了关于遗产偏向他的一些话。
张强呢,本来就老实,一开始听到弟弟这么说,心里虽然觉得不对劲,但也有点犹豫了。
可是张强的老婆不干啊,她觉得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她就跟张强说:“你可不能这么傻,咱爸肯定不会这么偏心的。
”于是啊,张强就找到了当地的一个律师。
这个律师一听,就觉得这里面有问题。
律师就开始调查取证,这一查可不得了。
律师发现张勇所谓的信件啊,那信纸的年份都是最近的,根本不是老张生前能用到的那种。
而且啊,通过走访老张生前的一些老朋友和邻居,大家都一致表示老张是想平分遗产的。
这时候,张勇看到事情败露了,就开始耍赖,说自己也是一时糊涂,太想把老爸的生意发扬光大了。
本月法律讲堂完整版(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月法律讲堂将围绕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展开讨论,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二、违约责任概述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违约行为可分为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履行方式不当、履行地点不当等。
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合同有效成立: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
(2)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产生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发生。
(3)违约行为导致损失: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4)因果关系: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 支付违约金(1)违约金的比例: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2. 偿还损害赔偿金(1)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实际损失计算,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3. 采取补救措施(1)补救措施的种类: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补救措施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的条件:对方请求继续履行,且合同性质适宜继续履行。
(2)继续履行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四、纠纷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1)协商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2)协商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协商。
2. 仲裁解决(1)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3. 民事诉讼(1)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五、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法律讲堂案例稿件范文
法律讲堂案例稿件范文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唠唠一个特有趣又让人挺闹心的法律案子。
话说在一个挺高档的小区里,有这么一位大哥,咱就叫他老王吧。
老王可是费了好大劲儿才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这停车位啊,就跟他的宝贝似的。
每天下班回来,把车规规矩矩停进去,那叫一个舒心。
可突然有一天,老王下班回家,发现自己的停车位上停了一辆崭新的小轿车,那车还挺时髦。
老王当时就懵了,心里想:“这谁啊,占我家车位?”他在周围瞅了瞅,也没看到有啥联系方式。
老王那脾气,哪能忍啊,就找物业去了。
到了物业,他是一顿抱怨,说:“你们这管理也太不到位了,我花钱买的车位,被人这么随随便便就占了。
”物业呢,也赶紧派人去查,一查才知道,原来是新搬来的一个小年轻,咱叫他小李。
这小李啊,刚搬到这个小区,还没搞清楚状况,以为那个车位是没人用的临时车位呢。
老王一听就来气了,直接冲到小李家门口,哐哐哐敲门。
小李一开门,老王就没好气地说:“你咋回事啊,停我车位上了。
”小李这才意识到自己错了,连忙道歉,说:“大哥,实在不好意思啊,我这就去挪车。
”按说呢,事情到这儿也就算完了,可老王心里还是不痛快啊。
他就想,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得给这小李一个教训。
于是呢,老王就想出了一个自认为很聪明的办法。
他找了个铁链子,把小李的车给锁在自己的车位上了,还留了个纸条,写着:“占我车位,这就是下场。
”小李回来一看,自己的车被锁了,也急眼了。
他觉得老王这做法太过分了,自己都已经道过歉了,这不是得理不饶人嘛。
于是呢,小李就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来了之后,就开始调解。
老王觉得自己可有理了,说:“警察同志,这是我的车位,他占了我的车位,我锁他车怎么了?”警察就笑了,说:“大哥啊,虽然他占你车位不对,但是你也没有权力私自锁他的车啊。
这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呢。
”这时候啊,旁边的物业也说话了:“老王啊,小李他是新搬来的,不懂情况,咱们邻里之间,互相包容一下嘛。
”老王听了警察和物业的话,也觉得自己好像是有点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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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管好你的身份证复印件
今天我们关注的话题是关于身份证复印件的保管和正确使用问题。
说起身份证复印件大家觉得再熟悉不过,日常生活中会处处用到它,谁没有使用过身份证复印件呢?买房子,租房子,办理银行业务,电信业务等等。
但是,看似一张简单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便会给您带来无端的烦恼和麻烦,甚至造成难以预测的后果。
有这样一个案件:2010年11月18日,律师事务所接待了这样一位当事人,她叫王兰,据王兰讲,她有着一份体面而稳定的工作,收入不错,前些日子她看好了一处商品房要买房子,等交完首付款办理房贷时被告知,她在银行因信用卡透支有不良记录,上了银行的黑名单,不能办理购房贷款。
王兰一下子懵了,她从来没有办理和使用过信息卡,也从未收到过银行的催款单,怎么就上了黑名单呢?王兰当即到各个银行一查究竟。
经查发现自己竟然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过四张信用卡。
这下王兰更慌了手脚,赶紧到人民银行去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
报告显示,王兰的四张卡最早的开户日期是2008年5月份,最晚的一张是2009年8月份.透支记录共八次,逾期还款额共计21000元。
报告上面显示的居住信息和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均不是王兰的。
于是王兰开始和各个银行的信用卡中心联系协调,说明自己本人没有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希望银行能够删除不良记录,但这些都是徒劳。
因为一旦列入了黑名单,一
个人的信用记录就进入到了全国征信系统,改变信用记录的修改权限移交给了人民银行,各个商业银行不能自行改变记录,而这些记录一般要七年后才要消除。
王兰向银行申请办理了挂失,银行暂停服务。
后来经银行方面提醒,王兰意识到是别人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信用卡。
再仔细看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信息,王兰突然想起一个人来,他叫孙永,2008年春天曾经朋友介绍和王兰谈对象,但只处了三个月两人就分手了。
期间,就在2008年5月份孙永说用一下王兰的身份证,留下了王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让王兰在一些资料上签名,说是办银行卡用着方便。
当时的王兰对银行卡不了解,没有太多这方面的知识,也不知道信用卡的相关情况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名,后来便把这事给忘了。
于是王兰给孙永打电话核实这事,孙永承认了是自己去银行办理了这些信用卡。
王兰了解到是孙永留存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分手后又办理了两张信用卡。
孙永说现在这几张卡已不在自己手上,在一家公司的财务处,是他朋友在使用这些卡。
王兰要求孙永把逾期的款项还上,孙永拒绝了,说这些款项不是自己欠下了。
在知道了这些情况,王兰吓出来一身冷汗,自己有四张信用卡两年多来一直在被别人使用,逾期次数多达八次,信用卡现在何处都不知道,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自己居然完全不知情。
王兰以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构报警,公安局经侦科受理了此案。
那信用卡诈骗罪在我国的《刑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的同意或授权,假冒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
但因为信用卡申报资料上有她的签名,王兰欠缺证据保留意识,最初的查证过程没有保留和收取足够的证据,最终因证据不足该案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后来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最终王兰和孙永达成调解,孙永把信用卡上的逾期欠款还清。
欠款是还清了,可是王兰的不良记录无法消除,这意味着王兰今后很难从银行贷款。
回顾整个事件,王兰对于自己莫名其妙的进入了银行的“黑名单”很有看法。
明明不是自己本人到银行办的卡,银行为什么就把款给贷了?按银行的相关规定,个人申领信用卡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
亲自到现场亲自签字才能办理,王兰的四张卡都不是自己亲自去办理的,其中三种上面的签名都不是自己的,显然银行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违规操作,才给自己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王兰以侵犯名誉权将各家办卡放贷银行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王兰的诉讼请求。
王兰虽然最终还自己了一个清白,但也付出了巨大代价,实在是飞来祸端。
痛定思痛,都怪自己疏忽大意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他人使用。
那么,通过这个案例给我们大家什么样的启发和教训呢?
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的是:首先,是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并正确使用身份证复印件。
日常生活中单凭身份证复印件很难办理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因为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审核原件,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但是,实践中银行、电信等单位为了增加业务量,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审核不严,或者干脆违规操作的情况;有时发生内部员工与客户串通一气,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银行卡透支或者办理贷款,等等。
那么我们大家平时怎样正确使用复印件呢?我们在办理业务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不妨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三行字并签名。
如:仅提供给***银行———--
申请**基金扣帐————+
他用无效——————---
签名:
这三行字有一部分要和身份证上的文字有交叉,在每一行后面划线。
这样便预防了不法之徒加以利用。
那么,对于银行金融机构、电信部门来说,在受理业务时应当高度负责,严格审查,务必让客户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审核确认认、证一致后再办理业务。
否则,一旦发生损失除了冒用者承担责任外,相应机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