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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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由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换届等事项第三条社会团体的设立。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时,需要准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注册资金和章程等相关材料信息,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变更。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需要准备变更后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章程等相关材料信息,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其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经现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注销。

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申请注销的社会团体,需要提前提报省卫生健康委。

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工作。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换届。

社会团体换届时,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需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主要采取个人承诺和公示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选举、聘任等程序。

社会团体新成立、届中调整负责人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本信息、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等内容。

(二)年度财务报告。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推荐聊城市医学会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关于推荐聊城市医学会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关于推荐聊城市医学会首届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聊城市医学会章程》规定和学会工作安排,我会拟于近期成立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

现将首届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候选人条件:
1、必须是从事临床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华医学会会员;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推荐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市级以上临床药学领域重点学科带头人不超过58岁(在职未办理退休手续)。

二、经研究,根据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学科发展情况等,现分配你单位/县(市、区)委员候选人____名,县(市、区)委员候选人原则上不在同一医疗机构产生,请通过民主程序推荐。

三、委员候选人产生后,请认真填写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并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于2014年7月30日前将推荐表及职称证书复印件报送我会。

请委员候选人务必正确填写会员证号码,否则视为非会员,不具备当选委员资格。

附件:聊城市医学会首届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聊城市医学会首届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模板】

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XX市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会是XX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行刻制分会印章,需要用印一律使用学会印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分会的命名方式为:“XX市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分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参加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推荐、培养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掌握本专科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五)领导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

常务(主任)委员会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分会自身建设,受理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议定事项向学会书面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和《武汉市医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武汉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在武汉市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分支机构;是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中为促进和提高专科医学学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坚持学会宗旨,根据市医学会总体学术活动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学科的各类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本专业学科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医药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发展新会员;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组建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1、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条件:(1)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它专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2)已拥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3)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2、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办法:(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5—7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市医学会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医学会。

(2)武汉市医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后,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3)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4)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市医学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武汉市科协审查备案,同时向武汉市民政局社团处办理登记手续。

三、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30~4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人数。

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会医学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活动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及分工(一)医学会主办各类学术活动,由学术会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与组织实施。

(二)凡以医学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均不准委托或承包给个人。

(三)学术活动中学术管理和安排由各专科分会负责,会务管理由学术会务部负责。

(四)学术活动的时间、规模由专科分会与学术会务部根据学科情况商定。

(五)凡受医学会委托承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的单位,应依照委托函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六)每次学术活动的全部材料由专科分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于学术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整套文件资料(含征文通知、会议通知、活动日程、论文汇编、光盘、代表名册、合影照片、调查表、纪要等)一式三份送学术会务部部长审核后交学会档案室归档保存。

(七)学术活动根据规模大、小进行分类。

1、Ⅰ类学术活动(1)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2)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3)XX多省(区)学术会议;(4)X港X台学术会议;(5)跨省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6)专科分会学术年会;(7)专科分会学术会议暨换届改选会议;(8)专科分会成立大会暨学术会议;(9)跨学科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10)与有关单位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11)××专科中青年学术会议;(12)大型学术研讨会;(13)重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专题研讨会;(14)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15)大型医疗设备上岗培训、考证;(16)上级行政部门委托我会承办或要求我会参与的科学普及与义诊咨询活动。

2、Ⅱ类学术活动(1)专题研讨会;(2)专科分会的学组学术会议;(3)学组成立大会暨学术会议;(4)学术报告会,包括高峰论坛、学术沙龙等;(5)经常性的学术讲座,如周三学术活动;(6)省内区域性或分地区举办的小型学术会议和培训班;(7)巡回讲学报告会;(8)临时性的学术活动;(9)科技扶贫活动。

(八)要求1、Ⅱ类学术活动由医学会学术会务部与专科分会共同负责组织;Ⅰ类学术活动由医学会学术会务部直接负责组织。

医学会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医学会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学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学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分会、委员会等机构产生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医学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三)集中管理,分类存放原则;(四)便于利用,服务决策原则;(五)安全保密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医学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声像档案;(四)实物档案;(五)其他档案。

第五条医学会档案归档范围:(一)学会会议记录、文件、报告、决议、通知等;(二)学会组织机构设置、人事变动、奖惩等资料;(三)学会开展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教育培训等资料;(四)学会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协议、合同等;(五)学会财务、审计、资产等资料;(六)学会声像、实物等资料;(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归档要求:(一)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系统;(二)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重要程度等分类归档;(三)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编号、装订;(四)档案资料归档后,应填写归档登记表,并报档案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医学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二)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重要程度等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四)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借阅、复制、销毁。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出示有效证件,说明利用目的;(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四)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利用者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医学会章程制度汇编范本

医学会章程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医学会的运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学学术水平,推动医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会名称为“XX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属于非营利性、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广大医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医学学术交流,提高医学水平,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医学道德,尊重科学,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资格: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医学事业,遵守医学道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2. 具有医学专业学历或从事医学相关工作;3.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为本会服务。

第七条团体会员资格: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法注册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为本会服务。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3. 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职权: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4. 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5. 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财务报告;6. 决定设立或撤销专门委员会;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医学事业,遵守医学道德;2. 在医学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卫生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卫人发〔2011〕 73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 166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 38号)、《民政部、财务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 22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国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医院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医院协会××分会”或“中国医院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中国医院协会××工作委员回”,三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四条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医学会课程安排管理制度

医学会课程安排管理制度

医学会课程布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学会课程的布置与管理,提高医院医学会的教育质量,特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学会的课程布置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课程布置第三条医学会课程由医学会承当组织和布置。

第四条医学会课程的内容应与医学会宗旨相符,符合医院教育目标,并以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临床技能为重要目的。

第五条医学会课程应依据医院的需求和医务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第三章课程布置流程第六条医学会应在每年年初订立当年的课程布置计划,并在医院内部进行广泛宣传,以便各科室和医务人员提前了解相关课程信息。

第七条医学会应当确定专业人员担负课程的讲师,并要求讲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

第八条医学会应当依据课程的内容和教学目标,合理布置课程的时间和地方,并确保课程布置与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冲突。

第九条医学会应当提前向医务人员发布课程通知并进行课程预约管理,确保每位医务人员都能及时参加所需的课程。

第十条医学会应当依据课程的性质和内容,订立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并供应给参加课程的医务人员。

第四章课程管理第十一条医学会应建立健全课程管理制度,确保课程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定期对课程进行评估,包含课程内容的科学性、应用性、讲师的授课水平以及医务人员对课程的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医学会应组织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考核和评价活动,以检验医务人员在课程学习中的掌握情况和学习成绩。

第十四条医学会应依据课程的评估结果和反馈看法,及时进行课程的调整与改进,并不绝提高课程的质量和应用性。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医学会负责监督和检查课程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课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学会负责对医务人员参加课程的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并作为评价医务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依照医学会的布置参加相应的课程,课程缺席需提前向医学会请假或进行补课申请。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乐观参加课程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临床技能,并将学习成绩应用于工作实践中。

医学会课程与培训管理制度

医学会课程与培训管理制度

医学会课程与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医院内部医学会课程与培训的规范化、科学化、有效性,提高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临床本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全部医学会课程与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以及评估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义1.医学会:指医院内部的学术沟通团体,包含各个科室或专科的学术组织。

2.医学会课程:指医学会组织的学术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学习活动。

3.培训对象:指医院内部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学会设置与管理1.医院设立医学会,由医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各个医学会的工作。

2.不同科室或专科可依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医学会,并报医务部门备案。

3.医院应当订立医学会工作规程,明确医学会的职责、组织架构、成员资格、选举制度等。

第五条医学会课程与培训委员会1.医学会设立医学会课程与培训委员会,由医学会成员选举产生。

2.医学会课程与培训委员会负责组织、策划、评估医学会课程与培训活动。

3.医学会课程与培训委员会应当依据医院的发展需求和医务人员的实际需要,订立年度培训计划和课程布置。

第三章培训计划与实施第六条培训需求调查1.医学会课程与培训委员会应当每年开展医务人员的培训需求调查,了解医务人员的学习需求和意愿。

2.培训需求调查结果应认作为订立培训计划和课程布置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培训计划订立1.医学会课程与培训委员会依据培训需求调查结果和医院发展需求,订立每年的培训计划。

2.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方、培训对象和培训方式等。

第八条培训讲师选择1.培训讲师应当具有相应的学术背景、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教学本领。

2.医学会课程与培训委员会可以邀请医院内外的专家学者担负培训讲师,也可以由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充当。

第九条培训料子准备1.培训料子应当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培训内容。

2.培训料子可以包含PPT、教材、案例分析、视频资料等。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专委会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学专委会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医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自愿组成,自行管理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医学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范,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健康事业。

第四条医学专委会依托中华医学会,接受中华医学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学专委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委员会、管理机构和工作组。

第六条委员会是医学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专委会所有成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由专委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医学专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事务,由委员会从其中选举产生。

管理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等职务。

第八条工作组是医学专委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组织,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由委员会组织成立。

工作组包括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等职务。

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研究小组。

第三章会员的入会与退出第九条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医学会的宗旨和章程;(二)对医学专委会工作有一定的认同和兴趣;(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四)有一定的科研或实践经验。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手续如下:(一)填写入会申请表;(二)提交个人学术简历和辅助材料;(三)经两名会员的推荐。

第十一条医学专委会对会员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提出如下要求:(一)享有参与医学专委会的决策和工作的权利;(二)应当遵守医学专委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积极参加医学专委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四)积极参与医学专委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五)遵守学术道德,保护患者和公众的权益;(六)保守医学专委会的机密。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医学专委会的除去辞职外,还包括被开除、停止活动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会员退出医学专委会应当书面向医学专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医学专委会的工作任务包括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评审、学术推广和学术服务等。

医疗行业协会管理规定

医疗行业协会管理规定

医疗行业协会管理规定1.目标本文档旨在制定医疗行业协会的管理规定,确保协会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团结。

2.组织结构和运作2.1 协会会长- 协会会长由协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 协会会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并代表协会发表公开声明和意见。

- 协会会长负责协调协会各项工作,监督协会成员的行为。

2.2 协会成员- 成为协会成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和标准。

- 协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和讨论,提出有益建议并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 协会成员必须遵守行业准则和协会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2.3 组织架构- 协会设立管理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协会会长和代表协会成员的委员组成。

-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策略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行业发展、会员事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3. 协会职责协会作为行业的代表和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促进行业内的交流和合作,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 为会员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促进其发展和提升。

- 审查并制定行业准则和标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 组织举办行业研讨会、培训和展览,提升行业的专业水平和影响力。

4. 会员权益和义务4.1 会员权益- 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活动和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 会员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专业支持和服务。

- 会员有权获取行业动态和发展信息,并与其他会员进行交流和合作。

4.2 会员义务- 会员应遵守协会的规定和准则,保持道德和职业操守。

- 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和讨论,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 会员应及时缴纳会费,支持协会的运作和项目。

5.纪律与违规处理- 协会有权对违反协会规定和行业准则的会员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暂停会籍和开除会籍等措施。

-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协会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6. 文档修订本管理规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内容应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批准,并及时通知协会成员。

医药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

医药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

医药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医药委员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发挥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医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医药委员会是由相关单位、专家及业界的代表组成的组织,旨在提供专业支持和建议,推动医药领域的政策制定和决策实施。

本管理制度为医药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运作机制、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组织机构(一)医药委员会的主任由医药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一名。

(二)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相关单位、专家及业界代表组成,委员经主管部门任命。

(三)设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医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医药主管部门派遣工作人员担任。

三、职责(一)研究和制定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法规。

(二)组织开展医药领域的科研、试验及临床应用等活动,推动医药技术进步和创新。

(三)评估和监督医药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协助政府部门处理重大医药安全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组织开展医药领域的专题研讨、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促进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分享。

(六)宣传医药领域的科学知识,推动公众健康意识的提升。

四、运作机制(一)医药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全体会议是医药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和决定重要事项。

(三)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具体实施。

(四)专门工作机构定期组织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对已经制定的计划、政策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医药委员会成员之间保持定期联系,交流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医药委员会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及相关建议。

五、工作程序(一)医药委员会对重要事项进行调研和论证,形成结论和建议。

(二)结论和建议提交给全体会议讨论,经过表决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主管部门对结论和建议进行审议和批复,及时向医药委员会回复意见。

(四)医药委员会接到主管部门的任务,按照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一、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主任委员:成员:各位院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秘书:三甲办副主任/评估办副主任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三甲办/评估办,由三甲办/评估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院质量与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职责】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制定医院质量的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方针、目标。

2.贯彻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3.建立健全本院的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4.审定医院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

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实现质量持续改进。

6.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7. 领导和协调医院各相关委员会的工作,督促各管理委员会,按照医院总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认真研讨本领域内质量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推动相关领域的质量与安全工作。

8.听取各委员会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推进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工作制度】1.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分析总结全院质量管理运行情况,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2.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质量教育活动。

3.据全院质量管理运行中的关键指标,采取科学的方法(如鱼骨头、直方图等)进行定期分析。

4.按要求对有关部门进行全面质量的评价、考核、奖惩。

5.不断完善医院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

6.听取各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对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及各临床科室主任秘书:**办公室挂靠医务部,负责医疗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1.在业务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医技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开展全员医疗质量教育,不断强化职工质量意识。

3.负责制定和修改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各种质量考核标准。

4.负责制订各种质量管理措施,并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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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聊城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聊城市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聊城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

各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直接冠以“聊城”字样,正式名称为“聊城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二章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及省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指导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全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主委研究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三章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门学科,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能独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审编学术论文及培训资料。

第七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至少3人附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医学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必要性、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以及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市医学会。

第八条受理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后,须经本会审核同意,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本会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发起人。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

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在本会领导下,由本会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全市委员的建议名单。

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如发起人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委员会。

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确认其医学会会员资格后,经本会审议,确定委员人选。

第十条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
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总数以10-3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若干人。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5人、秘书1-2人。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主任委员不超过2届,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的改选,由本会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一、由本届主委、副主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

二、我会将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送有关单位及辖市(区)医学会,经民主程序协商、酝酿、推荐出委员人选,报我会进行委员资格审查。

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调整。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根据现任主任委员推荐,经学会办公室考察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亦可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骨干)的本会会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誉者担任。

第十六条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1/3。

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

4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1/3。

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

第十八条新任的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本会确认并颁发聘书。

本会正式行文将委员会名单通知各辖市(区)医学会及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待换届时增补。

第二十条凡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下届委员会推荐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学会宗旨,切实制定学术活动计划,积极组织学术活动。

本会年终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2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本会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违反《聊城市医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撤消该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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