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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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聊城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聊城市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聊城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直接冠以“聊城”字样,正式名称为“聊城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二章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及省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指导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全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主委研究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三章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门学科,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能独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审编学术论文及培训资料。

第七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至少3人附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医学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必要性、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以及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市医学会。

第八条受理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后,须经本会审核同意,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本会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发起人。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在本会领导下,由本会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全市委员的建议名单。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如发起人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委员会。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确认其医学会会员资格后,经本会审议,确定委员人选。

第十条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

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总数以10-3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若干人。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5人、秘书1-2人。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主任委员不超过2届,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的改选,由本会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一、由本届主委、副主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

二、我会将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送有关单位及辖市(区)医学会,经民主程序协商、酝酿、推荐出委员人选,报我会进行委员资格审查。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调整。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根据现任主任委员推荐,经学会办公室考察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亦可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骨干)的本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誉者担任。

第十六条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4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1/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

第十八条新任的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本会确认并颁发聘书。本会正式行文将委员会名单通知各辖市(区)医学会及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待换届时增补。

第二十条凡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下届委员会推荐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学会宗旨,切实制定学术活动计划,积极组织学术活动。本会年终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2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本会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违反《聊城市医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撤消该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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