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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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协议书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决定将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发包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内容
2.1 园林景观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园林景观建筑工程,园林水、电系统与设备设施配套工程,园林景观小品与公共艺术配套设施工程、园林种植土回填及绿化工程(附范围图)及配套外网井盖的调整。(详见施工图纸)。
2.2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变更或增减,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接受,其工程费用及工期按实际增减工程量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运输及二次运输、包施工水电费、包苗木成活率、包税金、包维护等方式承包(材料甲方提供市场价格表由乙方选定是否甲供或者自行购买,由甲方采购则以甲方的采购单价增加10%作为乙方的管理费计入主材单价,其余计价方式均按
2006年市场定额相关专业进行计价)、。整个工程整体维护及养护为竣工验收日起计算12个月。
第四条合同工期。
第五条质量标准
5.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依照园林、装饰、安装、景观等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本工程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园林树建植规程(DB33/T1009-2001)》、《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DB33/T1009.6-2001)》标准。乙方保证本工程除必须达到前款规定外,还须达到甲方的下列技术要求:
5.1.1草坪和色块苗木种植自通过验收后的成活率达到98%,其它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100%(其中甲供植物进场须通过乙方验收同意后方可种植,并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及正常养护);
5.1.2 树坑各向需比植物土球规格大15cm,且深度需比土球底深20cm,加底肥种植;
5.1.3 较大乔木种植完毕需加三向木棒支扶。
5.1.4. 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交工后的未成活植物、苗木、草皮,乙方必须及时进行补栽和养护,直到成活,养护期为12个月。
5.1.5 质量标准为合格标准。
第六条工程结算
6.2工程结算按照实际工程量计取,工程结算计价按《2006年江西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年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费用,套用二类工程取费,并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
6.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具体内容以锦州地方文件文规定为准。6.4本合同计价方式计取的工程总价款包含了乙方自身完成工程建设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绿化养护及保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6.5. 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项税费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自行向管理部门缴纳,或由甲方代扣代缴(规费由甲方缴纳)。
6.6. 现场签证
6.6.1 工程签证用于证明签证的事实并作为日后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的结算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办理。
6.6.2 对签证单完整性的要求:
签证单应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签证事实发生的时间和终止时间;
(2)发生签证事实的依据(如设计变更、公司书面指令文件等);
(3)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4)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及天数;
(5)附相关施工图;
(6)任何签证单一式六份,经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项目部印章后生效(该项目部印章应提交对方备案)。
第七条支付方式
7.1乙方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在乙方提供已完成工程实际工程量报甲方审核无误,经检查合格后, 10 天内甲方支付到已完工程总量的总价款的
80 %;
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半年后,工程结算完毕,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0%,工程验收合格15个月后,甲方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和保养期满(质保期及保养期均为一年),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7.3 施工用水费、电费由甲方指定人员安装水电表,由甲方按实际耗用数代收代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欠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施工图纸及其变更
8.1乙方应根据本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进场施工的3天内向甲方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8.2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进行重大变更的,应提前3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一般变更应在施工前提前1个日历天通知乙方。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3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甲方派驻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监督乙方施工进度和质量,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中间工程验收、材料设备验收、工程初步验收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事宜,协调现场各有关单位的相互配合)。
9.2 甲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2)开工前为乙方提供进场施工所需的道路及材料堆放的场地。
(3)向乙方提供不超过施工红线100米的施工临时水电接驳口各一个。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负责协调乙方同土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9.3 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后5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为同意乙方的计划。
9.4 甲方应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到达施工现场。需甲方定价的材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出价格确认申请后3个日历天内确定材料价格,若有延误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工期顺延。
9.5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9.6 乙方责任:
9.6.1选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并书面通知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该代表,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称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