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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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白云寺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释通鉴(住持)

副组长:释通利(监院)

成员:释祖聪

释祖悟

王显明(居士)

徐秀芬(居士)王翠萍(居士)

、文

、治

、消

、档

组长:释通鉴(住持)

副组长:释通利(监院)

成员:释祖聪

释祖悟

王显明(居士)

徐秀芬(居士)王翠萍(居士)

长顺县白云寺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财

务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释通鉴(住持)

成员:释通利(出纳)

娄贵元(会计)

王显明(居士)

长顺县白云寺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寺院安全领导小组,寺院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

二、对常住僧人、工作人员、挂单僧侣、信教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组织寺院安全人员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落实防盗、防火和其它治安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可疑人员要审查并及时报公安部门,特别是对境内外邪教人员、境外宗教渗透要加强防范,发现苗头及时上报。

五、遵守用电安全制度,做到规范用电、安全操作,取暖、煮饭等用电必须做到人去断电。

六、寺院要配备消防器材,对僧侣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专业消防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操作能力。

长顺县白云寺学习制度

1、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重大方针政策,宪法、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

2、围绕提高僧人综合素质,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僧众爱国爱教、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热爱社会、热爱祖国、奉献社会、奉献人生,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道德教育。

3、开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定时组织大家学习佛教理论。

4、做好学习笔记。提高寺院僧众的佛学思想理论水平。

5、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时间,原则上每周一次,根据教务活动情况适当调整,但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20次。

长顺县白云寺防火安全制

1、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寺内,寺内殿堂要保持清洁,不得随便堆放可燃物,如必须堆放的要堆放整齐,并存放在安全地点。

2、游览人员严禁在寺内外玩火,野外生火,取暖和动用各种火源。

3、寺内的电源、火源、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殿内蜡烛、香纸要有专人看管,严禁发生火灾。

4、寺内、殿堂严禁吸烟。

5、寺内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经常检查,保持完好,不得挪作它用。

6、寺院、殿堂要有僧人昼夜值班,巡逻人员要认真负责每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寺院防火负责人。

7、进入寺院的所有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寺院的安全防火制度,对违反制度不听劝告者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

长顺县白云寺治安管理制

一、出入前后门要有凭证,证件由客堂负责管理。僧俗如需外出,须向客堂申明理由,由客堂出具证明,门岗方准出入。

二、每晚治安人员和门岗都要前后巡视一遍,及时清理遗漏游客,前后大门锁后,严禁任何人出入。

三、治安室负责寺院二十四小时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寺院住持汇报。

四、治安人员应衣着整洁,坚守岗位,说话和气,文明执勤。如有纠纷,要善于化解和

处理。遵照治安条例执行,不准败坏寺院声誉,违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乃至辞退。

五、居士、信徒凭皈依证出入,游方禅客凭有关寺庙证明,对来访的领导和友好参观团体入内,做到以礼相待。

长顺县白云寺寺庙活动管理制

1、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按照寺庙传统习俗,做法事时,必须在寺庙活动场所内进行,并事先须经宗教管理部门同意。

2、凡举办三天以上法事或大型宗教及其它非通常宗教活动,必须报当地镇政府审核,报县民宗局审批。

3、寺庙活动的规模、时间、次数,以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擅自进行活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4、僧人和信众在寺庙内进行烧香、拜佛、上殿、诵经、说经讲道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凡僧人在寺庙内主持宗教活动,管理组织要严格把关,严查证件,

5、对非法传教人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取缔。

6、寺庙内严禁搞跳神、赶鬼、看相、算命、测字、卜卦、看风水等扰乱社会治安和骗人诈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动。

7、寺庙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赠、布施,但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

8、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寺庙可以经售合法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等。

长顺县白云寺寺院民主管理制

为加强寺院管理,保障寺院佛教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佛教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设立的佛教寺院都应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民管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二、寺院民管会成员人数为寺院5-7人。民管会主任原则上由寺院住持担任,其成员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亦成吸收个别爱国爱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

三、寺院民管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重大问题,由民管会主任召集民管会成员,召开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寺院民管会,应团结协作,共同搞好寺院管理工作。

五、寺院民管会的职责是:

1、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切实贯彻执行,切实按制度办事,把寺院管理好。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2、组织僧众学习好佛教经典及业务知识,学习好法律、法规、政策,经常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教育,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个维护”对佛教界的要求,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渗透。

3、安排好宗教活动和其它宗教事务。

4、实行民主理财,管理好财务,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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