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

法典
法典

法典

法经

法经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獬豸

獬豸【xie zhi】,也称解廌或解豸,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上古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它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

《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是研究楔形文字法最可靠的史料,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拿破仑法典》

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这部诞生于1804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拿破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则鲜明,编排合理,逻辑严谨,语言简洁,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拿破仑法典》几经修改,至今仍在法国有效,这部法典的文法精神和原则对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法槌

法槌最早起源于我国古代的惊堂木,法槌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底座,一部分是法槌。法槌槌身及底座质地坚硬而有光泽,抗弯曲耐腐蚀,寓指人民法官刚直廉洁、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底座以”矩“制形,与法槌方圆相衬,既寓意司法公正,又取“智圆行方”之意,象征法官应成为智慧和正义的化身。槌、座相击,声音清彻坚定,烘托出法庭的庄严神圣。槌体顶部镶嵌的天平铜片象征公平正义,加刻麦穗和齿轮,寓意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

法律典故

悬鹅示众

明时,周新担任司法按察使后,一天,有人给他送来一只烤鹅,他坚决不受,但送礼人已经抢先出门了。于是,周新叫家人把烤鹅挂在屋子后面,以后凡是送礼者,他就让家人领着去看那只已经风干了的烤鹅。从此,再没有人自讨没趣了。

奉公德乃大廉洁品自高

疏而不漏

出处:《老子》:“天网恢恢,疏而不失。”《魏书?任城王传》:“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解释:天道公平,作恶就要受惩罚,它看起来似乎很不周密,但最终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比喻作恶的人逃脱不了国法的惩处。

奉公守法

春秋战国时期赵国大将赵奢,担任税务官员时,对人一视同仁,激怒了平原君赵胜,将杀奢。奢说曰:“君子赵为贵公子,今纵君家而不奉公,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国弱则诸侯加兵,诸侯加兵则无赵也。君安得有此富乎?以君之贵,奉公守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国强则赵固,而君为贵戚,岂轻于天下邪?”平原君以为贤,言之于王,王用之治国赋,未几,民富而府库实。

赏罚分明

《吕氏春秋·慎小》:吴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夜日置表于南门之外,令于邑中曰:“明日有人能偾南门之外表者,仕长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偾表者。民相谓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试往偾表,不得赏而已,何妨?”往偾表,来谒吴起。吴起自见而出,仕之长大夫。夜日又复立表,又令于邑中如前。邑人守门争表。表加植,不得所赏。自是之后,民信吴起之赏罚。

法律名人

1、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力。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年—1755年)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温和的孟德斯鸠擅长理性分析,以严谨著称,因而其学说成了后来西方统治者的镜子。他主张三权分立,强调法的精神和法治。他的《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

——马锡五

马锡五

(1898-1962)

男,陕西省志丹县人。他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由于他执法严正,刚直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他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伍审判方式”。

3、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

韩非

(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汉族,战国晚期韩国人(今河南新郑),韩王室诸公子之一,与秦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后世称“韩子”或“韩非子”,中国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史记》记载,韩非精于“刑名法术之学”。韩非的著作很多,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他的著作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经验、吸收了儒、墨、道诸家的一些观点,形成了以法治思想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被称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4、他人之物,不得妄取

——胡果·格劳秀斯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年),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近代自然法理论创始人之一,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他是近代最早将几何学的解释方法引入法学和政治学的思想家,从而开创了法学和政治学“论证体系”的时代。他第一次把国际关系问题引入政治学说,把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完全改变了古代罗马以个人权利和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万民法概念,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

5、一曰知人,二曰安民,

三曰修德,四曰勤勉。

——皋陶

皋陶

(gāo yáo),(约公元前2280一前2170年)。亦作“皐陶”、“皋繇”或“皐繇”,上古传说中的人物,清脸鸟嘴、铁面无私,后常为狱官或狱神的代称。与尧、舜、禹同为“上古四圣”,是舜、禹时期的士师,大理官(即司法长官),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其创刑、造狱,倡导明刑弼教以化万民的思想为四千多年来我国各个时期制定、完善、充实各项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鼻祖”。

6、刚正不阿,执法廉明。

——狄仁杰

狄仁杰

(公元630-700年)字怀英,唐朝并州(今山西太原市西南)人,从政后,经历了唐高宗与武则天两个时代。狄仁杰为官,如老子所言“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为了拯救无辜,敢于拂逆君主之意,始终保持体恤百姓、不畏权势的本色。居庙堂之上,始终以民为忧,后人称之为“唐室砥柱”。他任掌管刑法的大理丞,到任一年,便处理了前任遗留下来的17000多件案子,其中没有一人再上诉伸冤,其处事公正可见一般,后人据此编出了许多精彩的传奇故事。

7、法存画一,国有常格。

——包拯

包拯

(999-1062年)字希仁,宋庐州(今属安徽合肥)人,天圣朝进士,以清廉公正闻名于世,曾任龙图阁直学士,故后人亦称“包龙图”。为惩治贪官,他向宋仁宗上疏《乞不用赃吏》,认为清廉是人们的表率,而贪赃则是“民贼”。他敢于惩治权贵们的不法行为,坚决抑制府吏的骄横之势,并能够及时惩办诬赖刁民。包拯公正廉明、明察秋毫、铁面无私,因此受人敬仰。后卒于位,谥号“孝肃”。

廉政人物

1、两袖清风的于谦

明朝名臣于谦居官清廉。一次朝廷派他巡查河南。返京时,人们买些当地的绢帕、

蘑菇、线香等土特产给他回京分送朝贵,他没有接受,同时还写了一首诗表明心迹:织帕蘑菇与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宫阎(指百姓)话短长。

2、一钱太守

东汉时一位叫刘宠的人任会稽(今浙江绍兴市)太守,他改革弊政,废除苛捐杂税。为官十分清廉。后来他被朝廷调任为大匠之职,临走时山阴县的百姓主动送钱给他,刘宠不受。后来实在盛情难却,刘宠只好收下每人一文钱。他出了山阴县界,就把钱投到了江里。后人将该江改名为“钱清江”(在今绍兴市境内),还建了“一钱亭”、“一钱太守庙”。“一钱太守”的美名自此传开。

廉政文化

1、廉洁方能聚人

律己方能服人

身正方能带人

无私方能感人

健身房

1、运动有方

五脏自如

2、爱生活

爱运动

3、强健体魄

健康生命

4、生命不息

运动不止

5、科学锻炼

有益健康

6、生命在于运动健康源于运动

7、快乐健身

精彩人生

8、我运动

我健康

XX

1、从田间来,愿问吾民疾苦;后天下乐,试观案哲襟怀。

——郭柏荫(清)

2、劝和谣

公司企业找法院,真也可鉴,伪也可鉴;

互利互让调解断,你也发展,我也发展。

夫妻双双找法院,夫也不愿,妻也不愿;

心平气和谈一谈,夫也不散,妻也不散。

父子双双找法院,父也难堪,子也难堪;

孝敬父母日三餐,父也心欢,子也心欢。

朋友双双找法院,朋也为难,友也为难;

矛盾瓜葛看平淡,朋也不烦,友也不烦。

邻里双双找法院,邻也有怨,里也有怨;

闲言碎语抛一边,邻也心安,里也心安。

有了纠纷找法院,大事也管,小事也管;

调解合法又自愿,你也欢颜,他也欢颜。

3、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4、严格依法审判,体现人民意志,确保办案质量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是依法治国、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5、公生明

廉生威

6、惟廉而后能平,平则公矣。不廉必有所私,私则法废。民工所措手足矣。

——明·杨士奇

7、中国最古老的律判决书

青铜匜(yí)是古代舆洗时使用的器皿。一九七五年二月,陕西省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歧山县发掘的西周铜器窑穴中发现亻朕(yingyi,人名)匜,亻朕匜器内和器盖上共铸铭文157字,记载了西周时期的一件法律判决书,是我国截止目前发现最早的法律判决书。铭文大意是:牧牛和他的上司叫亻朕的,为争五个奴隶发生纠纷,牧牛告到官府,负责宣判的法官伯杨父在判词中说:牧牛竟敢和你的官长争讼,违背了自己立下的誓言。现在,你要信守誓约,去见亻朕以表示和好,并且还要给他5名奴隶。按照我最初的判决,应打你1000鞭子,还要施以墨刑。现在减轻对你的刑事处罚,只鞭打你500下,罚你300锊的铜。”伯扬父警告牧牛说:“你的上司如再告你,就要对你施以墨刑。”又要求牧牛当场再立信誓,牧牛于是立誓,最后亻朕作匜留念。

8、真正的自由就是法律。换句话说,所谓自由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由。

——莫里斯(美国)

9、刑法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贝卡利亚(意大利)

10、法律植根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时间和地点所出现的特定需求作出回应。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人们认识、阐述和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一定的历史方法。

——约翰.亨利.梅利曼(美国)

11、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国)

12、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

译文: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如果没有法,国家就将混乱不堪,人们的行为将没有规矩约束,法之所以这么重要其根据在于法本身是公平正义的。

13、宁以正气清贫谈笑,以德修身,多做好事积德,以才立命,多读好书益智。

14、只有真正把群众装在心中,忠实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做好各项工作,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

15、宁公而贫,不私而富;

宁让而损己,不竞而损人。

译文:愿为了克己奉公而贫穷,不要因假公济私而发财致富;宁可由于谦让而得不到私人利益,不应为了钻营竞争而有损于他人。

16、见利不亏其义,见死不更其守。

——《礼记》

译文:即使在重利的诱惑下,仍不忘根本的道义;即使为死亡所威胁,仍能坚持自己的操守。

17、新时期模范法官陈燕萍

陈燕萍,女,现任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她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模范履行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自觉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担任法官以来,审理案件3000多件,年均结案超200件,调解率近70%,所办案件无一错案,无一引发上访,是公认的办案标兵、调解能手。她真心为民、奉献社会,主动要求到条件艰苦、任务繁重的基层人民法庭工作,饱含真情为基层群众服务,化解矛盾,消除纷争,被誉为“真情为百姓、公正建和谐的基层好法官”,特别是她坚持7年关心帮助患病未成年当事人的先进事迹,感动了社会各界,受到了广泛赞誉。因工作业绩突出,陈燕萍同志曾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女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江苏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江苏省十大女杰、江苏省十佳法官,被中宣部确定为“道德楷模,文明风尚”宣传典型。

18、新时期模范法官宋鱼水

宋鱼水,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知识产权审判庭代庭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审判事业的执著追求,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1500余件,其中500余件属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宋鱼水同志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公正司法、倾心为民的先进典型。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和一名普通共产党员,宋鱼水同志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壮举,没有血与火的经历,但她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于细微之处折射出可贵的精神。她无限热爱审判事业,恪尽职守,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卓越风采,生动地阐释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深刻内涵,是新时期人民法官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优秀代表,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杰出典范,被当事人称赞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党和人民给予宋鱼

水同志高度评价和崇高的荣誉。她先后荣立一等功两次、二等功两次,荣获“十大杰出青年法官”、“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十行百佳”妇女、“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模范法官”、“中国法官十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19、新时期模范法官詹红荔

詹红荔,女,现任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审判庭庭长。她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无私奉献,从事少年审判工作9年来,高质量地审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近500件,1100多人,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使40多起矛盾对抗激烈的案件当事人得以和解,挽救了70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她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将少年审判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大系统之中,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少年审判规律的“三不”工作法,为70余名新生少年找到工作,帮助315名失足少年重返课堂。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一个共产党员,不论份内份外,如果需要,都义无反顾;一个人民法官,不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的庄重承诺,被誉为“爱民为民、情铸和谐的好党员、好法官”。因工作业绩突出,詹红荔同志曾先后被授予“福建省巾帼建功标兵”、“福建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忠诚卫士”、“全省十佳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个人一等功。

20、召公姬奭

召公,姓姬,名奭(shì),西周名臣。在周王朝兴盛过程中,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召公以德治国,为完善和发展周礼做了大量工作,历史上有名的“甘棠遗爱”就是召公德治思想的最有力见证。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歌咏之,作《甘棠》之诗。”朱熹《诗集传》云:“召伯循行南国以布文王之政,或舍甘棠之下。后人思其德,故爱其树。

召公有一个特点,就是喜欢到基层去,深入各地方去办公。有一次,召公到他的分地召地(今陕西省岐山县城西南)去办公。当时天气炎热,召公就不在屋里待着,而是每天在一棵甘棠树下办公。召公在当地待了不少天,处理民间事务;他办事非常认真公正,给老百姓解决了很多生活中的具体难题。他走了之后,老百姓十分怀念他,说:"这样的好官太少了。不仅到我们百姓中来,而且就在一棵甘棠树下办公。办完了公,也不吃我们老百姓的东西,也不喝我们老百姓的东西。如果天下的官员都像他这样的话,不就太好了吗?"

XX

1、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益,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发过4部宪法,分别为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宪法。全国人大又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4次修改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已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3、对人对事要充满善意心中就自然会更加的美好快乐

4、宝鸡市扶风县人民法院法制文化长廊,精选古今中外法文化之精华,以采撷著名法典为经,以推崇卓越法制人物为纬,同时介绍妙趣横生的法律典故、法制事件、司法器物等,旨在探寻法的起源,诠释法律真义,弘扬法治精神,用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影响人、感染人、启迪人,为陶冶法律情操,树立法治信仰奠定强有力的文化基础和精神支撑。

5、结束语

法制文化长廊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一种有效载体。他着眼于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功能,力图使法官干警在潜移默化中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增强法律素养、提升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和谐司法环境,推进法制进步。

6、礼之用和为贵

和气生财

遇事做到和谐恰到好处

切忌暴躁

7、以廉为荣

以贪为耻

以勤为标

以惰为戒

8、法官的职业是无比高尚和神圣,法官的清正廉洁、公正文明,是代表一个国家的形象,一个民族的精神,一个社会的风貌。

9、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普通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通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

10、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法院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地方,法官是公平象征、正义化身。

11、处事公平平似水

为官廉洁洁如冰

12、歪风不止

正气难树

正气不树

事业难成

13、唯德唯廉唯实

尽心尽职尽力

14、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

——[古罗马]杰尔苏

志如尺衡

平静如水

正直如绳

——汉·严遵

16、一身正气

敢碰硬

两袖清风

不染尘

17、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

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但却不是它的先知或预言家

——[美国]罗纳德·德沃金

18、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唐)《群书纪要》

唐太宗问魏征:“君主怎样叫明,怎样叫暗?”魏征答:“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从前尧帝明晰地向下面民众了解情况,所以三苗作恶之事及时掌握。舜帝耳听四面,眼观八方,故共、鲧、驩兜不能蒙蔽他。秦二世偏信赵高,在望夷宫被赵高所杀;梁武帝偏信朱异,在台城被软禁饿死;隋炀帝偏信虞世基,死于扬州的彭城阁兵变,所以人君广泛听取意见,则贵族大臣不敢蒙蔽,下情得以上达。”唐太宗说:“好啊!”

19、执法如山,为民如水

20、公则生明廉则生威

——(清)朱舜水

21、勤以为民

廉以养德

淡以明志

静以修身

22、诚以修身

不为财动

淡泊名利

方能从容

23、以事明鉴明心智

以人为鉴正言行

24、明道德以固本

重修养以强魂

知廉耻以净心

祛贪欲以守节

译文:明晓道德来稳固自己的本性,着重修养来加强自己的心魄,知道廉耻来净化自己的心灵,摒弃口舌之欲来保全自己的气节。

25、礼貌地听审

机智地回答

清醒地思考

公正地裁判

26、平境勿庸浊勿乱,

廉明敬业实为人。

27、松柏贵在正直

劲竹贵在气节

梅花贵在高洁

公仆贵在无私

28、惟俭可以助廉,

惟恕可以成德。

——《宋史·范纯仁列传》

29、心无私欲,自然会刚;

心无邪曲,自然会正。

——(清)张伯行

30、轻名淡利崇尚廉洁

清正廉洁,当视名利淡如水;

执政为民,应看事业重如山。

31、执法如山,

守身如玉。

——(清)金缨

译文:执行法令像山一样不可动摇,保持节操像玉一样洁白无瑕。

32、身披法袍,

心存正义。

33、法官如梅,

廉洁似水拒钱财。

法官似竹,

冷面无私抵人情。

法官若松,

铁骨如山耐清贫。

34、牢记宗旨

人民至上

忠于法律

秉公办案

35、为政重在廉,

做人重在诚,

说话重在信,

办事重在实。

36、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克思

37、勤以为民,廉以养德;

淡以明志,俭以修身。

诸葛亮

字孔明,号卧龙居士,汉末徐州琅邪郡人,三国时期蜀汉杰出的丞相及政治家、军事家、战略家和散文家、外交家。

38、立党为公

树公心修浩然正气

执政为民

听民声抒鱼水情怀

39、公心求真相

清廉树权威

40、殚精竭虑,

勤政敬业,

以民为本,

无私奉献。

41、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

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42、忠诚事业,

热情服务,

诚实守信,

廉洁奉公。

43、一言一行不忘法官形象,

一举一动常思百姓冷暖。

44、其身正,不令则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45、名利淡如水,

养天地正气;

操守重于山,

法古今贤人。

46、清泉绝无一尘染,

长松自是拔俗姿。

——宋·孙舜钦

47、廉者,民之表也;

贪者,民之贼也。

——[宋]包拯

行政法典型题

(试着做)27.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问小姨)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答案及解析:A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首先,可以明确,市中院作为二审法院,既然本案中未涉及再审程序,市中院就不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BC项排除。此案一审判决虽未生效,但由于一审判决判其有罪,加长了其羁押期间,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一审判决之后的期间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A.

16、71答案矛盾吗 16、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问小姨)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 A.①②③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选A呀 心路69(08:26:37): 公安局和检查院首先就要赔偿,他们错误拘留和逮捕,只要限制和身自由了,都要赔偿,加上法院错误判决,也要赔的。 71.阎某因某种违法行为被市公安机关拘留、并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查明上述拘留、逮捕均属错误行为,阎某有权向()要求赔偿。 A.市公安机关B.市检察院 C.市法院D.市政法委员会 考点:赔偿义务机关答案:AB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3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矿山开采相关法律

矿山开采的相关法律 采矿权可以转让,但不能出租,承包开矿是可以的,承包方只负责开采,没有矿产资源 的所有权,发包方付劳务费。 转让方缴纳税费: 1、营业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根 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缴纳 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 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25%。 3、印花税,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购买方缴纳税费: 1、印花税。 购买方在实际生产中缴纳的税费: 1、增值税:17%/3%。 2、印花税:0.03% 3、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左右) 4、资源税:每吨/每方0.5-20元 5、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不得出租。因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市场主体仅取得对于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即矿业权。因此,此处的“矿产资源”应指矿业权。出租矿产资源的,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对矿业权进行出租,与上位法相冲突。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出租申请书;(2)许可证复印件;(3)矿业权租赁合同书;(4)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该规定还将矿业权承包纳入矿业权出租管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4、由于《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立法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矿业权出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矿业权出租法律关系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03.26)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老弱病残类罪犯刑罚执行法律制度研究.doc

老弱病残类罪犯刑罚执行法律制度研究老弱病残类罪犯刑罚执行法律制度研究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执法权利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而刑罚的主体内容,《刑法》和《监狱法》都有明确规定,即对服刑的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但在"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过程中,监狱的老弱病残犯这一高危犯群成为影响监狱监管安全与稳定的重大隐患。老弱病残犯是监狱押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是监管改造的难点,是罪犯自杀的高危犯群,也是监管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面对监狱中的这一高危犯群,如何控制与转化,以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是监狱人民警察改造罪犯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一定要正确的分析监狱这一高危犯群的心理特征,对其进行有效地控制与转化,这对创建平安监狱,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老弱病残类罪犯的心理特征 珍爱自由是人们的共同心理倾向,在服刑改造的罪犯也是如此。特别是老弱病残犯,他们也想认真改造自己,一切重新开始,早日结束监狱生活。但是,一旦遇到改造中的困难,又会踌躇起来,心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出现一些心理变

化,我们可以从不同罪犯的个体身上抽象出一些具有共同的心理特征,这就是他们的一般心理特征。 老弱病残犯由于年龄大,长期受病残的折磨,加之囚禁生活,其心理特征主要有: 一是期望保外就医的心理。在监狱,由于他们衣食住有了保证,但他们风烛残年、体弱病残、自卑、自惭、自我麻木,让他们失去改造信心与动力,他们大多数期望着自己保外就医,走向新生。有的病情严重和年龄较大的罪犯,他们心理更是“活着吃饭睡觉,死了一把骨灰”,反正政府养着,抱定一个"混"字。有的老弱病残犯以自己的老病残为借口,把小病装大、轻病装重,不参加劳动改造,整天卧床不起,以期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扰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二是情绪情感的自我麻木性。由于老弱病残是监狱犯群中的弱势群体,受到监狱各方面政策的照顾,他们进了监狱,反倒解决了心理压力,生活有人管、得病有人治,安于现状,没有改造动力,情绪情感处于自我麻木状态。 三是追求物质享受。许多老弱病残犯在没有服刑前是家庭上的负担,他们判刑入狱后,家庭就卸了包袱,有的甚至断绝了往来,常年不接见。有的老弱病残犯本身就是面对家庭成员犯罪,判刑入狱后由于家庭对其恨之入骨,更谈不上接见之类的亲情关照。这样老弱病残犯失去获得家庭物质生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是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预防为主”意味着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预防为主”要求对矿井自然灾害因素和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事先辨识、分析和评价,从管理角度研究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予以实施,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综合治理”是指预防事故和危害的最佳方法。它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治理”意味着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意味着发动群众,群策群力;意味着一项一项抓落实,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创造安全生产条件。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 1.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原则 2.坚持矿山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18年中考政治复习专题训练:两部专门法律

中考复习训练两部专门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棍棒底下出状元”,这种教育方式() A. 体现了教育者高度的责任感 B. 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C. 是培养人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D. 是人类教育经验和智慧的结晶 2.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有() A.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B.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3.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权利给予明确规定并进行特殊保护,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来看,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 ①年龄小,发育不成熟 ②家庭,学校教育存在失误 ③社会风气不好 ④权利更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④ D. ②③ 4.下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它是一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法 B. 它是为保护18岁以下未成年人而专门制定的法律 C. 它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内容 D. 它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关心、尊重和保护 5.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是() ①宪法②未成年人保护法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④刑法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④ C. ②③ D. ①②③ 6.家长和学校应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 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③谨慎交友④收听、观看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 A. ①②④ B. ②③④ C. ①②③ D. ①③④

7. 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将原来的“遇到坏人坏事要及时报告,要敢于斗争”中的“要敢于斗争”予以删除。这一做法 () A. 违反了法律,是无效的 B. 表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不再是青少年的义务 C. 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D. 要求青少年更应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8. 我国严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童工,但是成都市某酒吧近日却低价招聘了三名辍学的初中生为服务员,从中谋取暴利,成都市某酒吧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9. 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贵港市各中小学开学以来纷纷开展了安全知识普及、火灾现场逃生等应急疏散安全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学校开展安全演练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①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②提升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 ③帮助中小学生掌握基本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④增强学生体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A. ①② B. 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10.漫画《谢绝采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 家庭保护 B. 学校保护 C. 社会保护 D. 司法保护 11.一天,初二年级学生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高年级高某、牛某拦住。他们要小明第二天交出“保护费”100元,否则就“废”了小明。对此,小明的正确做法是() A. 躲在家里不去上学 B. 告诉老师并报警 C. 纠集“朋友”与其武力对抗 D. 将“保护费”交给高某和牛某 12.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少付酬多获利,大量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临时工。这是() A.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B. 帮助贫困家庭脱贫致富的有效方法 C. 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 D. 扩大就业、发展生产的合法行为 二、非选择题

法律范式的转换与法律发展的关系

法律范式的转换与法律发展的关系 温晓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类的第三次文明浪潮——又被称为“第二次现代化”,正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第三次文明浪潮的显著标志是创造出了人类生存的“第五空间”——网络虚拟空间。现在已有10亿—14亿人口生活于这一空间。虚拟哲学家们预言:21世纪将是第三次文明为主导的世纪;全球体系的逻辑将不再按“南北”贫富区域划分为三个世界,而是按照第五“虚拟空间”的入局和出局,被划分为“四个世界”;①出局者将被边缘化,并导致文明的没落;入局者如果创造力贫乏,其体制、制度与理念上的重大缺陷便会被“第五空间”带来的文明无情放大和淘汰出局。 “数字化虚拟空间”究竟给人类的生存和实践方式带来了什么变革?作为“法学之法学”的法理学不得不对此给予深切关注,并由此引出了“法律虚拟”问题。本文乃专门探讨这个问题。 20世纪70年代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和奈斯比德在《大趋势》中提出,人类社会经过几千年农业文明,几百年工业文明之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文明阶段。这一新文明的基础和动力最初被称为“知识”或“信息”(广义上的信息亦属于知识范畴);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感到这一“新文明”的基础远非简单用“知识”和“信息”所能概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一、案例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实施犯罪的人数上来看,犯罪可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共同犯罪。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加以定罪量刑。依照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认错态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凡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会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主犯的处罚比从犯还要轻。案例中所涉及的抢劫罪就经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情形。不过从四名犯罪人的量刑情况来看,主、从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皆属于正常情况,故主犯郑某和余某所受到的处罚相较于从犯而言,都比较重。 (二) 1.对于四名罪犯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同时,人民法院负

1我国已制定出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一、判断 1.我国已制定出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2.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公安干警在下班期间制止犯罪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5.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6.行政机关无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7.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8.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9.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0.如当事人有申辩行为,行政机关可因其认错态度而加重处罚。╳ 11.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 12.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4.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6.凡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8.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应当将不属自己管辖的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19.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 20.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21.行政复议申请人已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已被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2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25.如果行政机关所设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被诉时,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6.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但不排除对某些事项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 27.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行使追偿权。√ 28.行政立法行为实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9.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0.违法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1.行政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2.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3.违反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之一。√ 3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采取书面申请方式。X 35.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X 3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模拟试题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模拟试题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 生产的专门法律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之日起__日内做出批复。A.10 B.15 C.20 D.30 2、__是材料抵抗弯曲断裂能力的标志,它间接反映了材料的塑性。 A.断裂韧性 B.冷弯性能 C.硬度 D.冲击韧性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控制效果在__阶段进行。 A.竣工验收 B.初步设计 C.土建完成 D.设备安装 4、__的工频电流即可使人遭到致命的电击。 A.数安 B.数毫安 C.数百毫安 D.数十毫安 5、金属温度,系指容器受压元件沿截面厚度的__温度。任何情况下,金属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钢材的允许使用温度。 A.最高 B.最低 C.平均 D.设计 6、__应当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 A.女工和来成年 B.有残疾的职工 C.女工怀孕期间 D.未成年工和有特殊情况的工人 7、船员航海知识浅薄,技术素质低劣以及诲上经验不足,均是导致海损事故发生的因素。对多起海事原因的分析表明,约有__以上的海事是由人为因素造成

A.偶然损失 B.动态相关性 C.监督 D.因果关系 16、模板工程的劳动用工约占混凝土工程总用工的__。 A.1/4 B.1/3 C.1/2 D.3/4 17、__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B.最高容许浓度 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D.长时间接触浓度 18、下列化学品中,对肾有危害的是__。 A.卤代烃 B.石英 C.有机溶液 D.甲烷 19、在预警分析活动中,()环节所建立的监测信息系统(预警信息系统),既是预警各环节所共享的,也是整个预警系统所共享的。 A.监测活动 B.识别活动 C.诊断活动 D.评价活动 20、根据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员工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和__等。 A.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检测结果 B.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C.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 D.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21、事件树是用来分析__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A.事故发生的频率 B.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 C.普通设备故障或过程波动 D.故障的处理结果 22、职业安全健康__的目的是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计划,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A.目标 B.管理方案 C.运行控制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摘要]法学方法在德语语境中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最具有代表性,在先后经历了历史法学、概念法学、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的百年发展后,方法论完成了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的最大范式转换。二战后,评价法学崛起,在吸收新理论的同时进一步补阙旧理论的不足,使法学方法论日臻完善。当然,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学方法论亦有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范式转换;阿喀琉斯之踵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述 在德语语境下,法学方法专指法律的适用,即将规范应用于事实而获得判决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与法本体论关系密切,存在何种本体观就会衍生出何种方法论。不同于法律研究的方法,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既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实践面向有关,又同欧洲大陆所因循的法传统相联系。欧陆法系历来就有精进方法论的传统,古罗马时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就有法律效力,中世纪后期的前、后注释法学派也曾致力于法学方法的复兴。而其中尤以德国凭借其质朴、严谨的性格和深邃的哲理素养在方法论领域的研究中长期独领风骚。 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堪称近代法学方法论的集大成者,概念法学在萨维尼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最终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律适用方法。随后,利益法学在批判概念法学的同时亦吸收自由法学的合理因素,从而完成了由“概念”到“利益”,这一法学方法论上最大的范式转换。二战后的价值法学在此基础上日臻完善,上世纪70年代后受“法诠释学”、“法论证学”进路的影响方法论也对新时代的思潮作出回应。 二、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变 (一)概念法学范式的形成 1.历史法学 萨维尼所属的历史法学派反对18世纪盛行的普遍理性主义,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随民族精神发展而发展、灭亡而灭亡。在条件尚未成熟前冒然立法不啻为一种僭越是人类恣意的傲慢。萨维尼主张“历史”与“系统”的方法并重,一方面只有回溯历史我们才能探明民族精神的内涵;另一方面在纷繁复杂的法规范背后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主线,如同罗马法,把握这条主线是法律人应尽的职责。由于萨维尼强调“直观的”研究,他并未寻求构建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从萨氏早期的作品看,萨维尼曾有着坚定地实证法倾向,法律适用的主要目的就是明确法律的内容,就是关于涵摄模型中作为大前提的法的发现。其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文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在内的法律解释体系。萨维尼明确主张法官应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造法不被允许,法的解释要探寻法

一个也许保护了罪犯的法律原则

一个也许保护了罪犯的法律原则 一部经典影片里的法律原则 一个闷热的夏日午后,12位来自不同行业与背景的陪审员挤在狭小的法庭休息室里,为一桩谋杀案展开着激烈的争辩。嫌犯是一名18岁的男孩,被害人是他的父亲。在法庭上,检方已经列出了种种不利于嫌犯的证据,言之凿凿;反观辩方律师却显得十分懈怠,始终未能提出有力的反驳。在这样的情形下,案情似乎十分明晰,男孩的罪行已是板上钉钉,只需要陪审员们最后意见一致,即可定罪。虽然大部分陪审员也都认为嫌犯有罪无疑,但8号陪审员却根据检方提出的证据,对犯罪动机、手法、工具以及时间提出了自己的“合理怀疑”,用各种方式指出检方证据链中的漏洞,据理 力争,最终说服了其他11位陪审员,给出了无罪的判定。 这是1957年好莱坞拍摄的黑白电影《十二怒汉》里的 情节。《十二怒汉》可谓一代经典,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名 气越来越大,第一版之后很多国家又进行了各有侧重的翻拍。除了紧张的情节、激烈的辩论和精彩的对白之外,《十二怒汉》作为一部法庭片最值得玩味之处,便是它所体现出的法律制度与其背后的法律精神,而在这之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亨利?方达饰演的8号陪审员用来说服众人的一系列“合

理怀疑”。 什么是“合理怀疑”?为何“合理怀疑”的排除与否决定了有罪无罪的判断?要求“排除合理怀疑”背后又有何法律逻辑?这些问题也与影片一同被广泛热议。 顾名思义,“合理怀疑”意指人们对某一事物所产生的 正当的、有根据的怀疑。在法律层面上,对这一概念又有进一步的限定,即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定罪以最终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有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把这些合理怀疑都排除光了,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不难想象,这对于起诉嫌疑人的检方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如果检方的证据被辩方律师挑出毛病,找到对一项证据“合理怀疑”的理由,检方即使其他证据过硬,也没办法对嫌疑人进行定罪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 一个嫌疑极大的罪犯被释放 作为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入罪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原则在英美法体系虽举足轻重,但其引起的争议丝毫不逊于所赢得的赞誉。引起不安的主要原因,还是“合理怀疑”这一概念本身是模糊的,甚至在本质上无法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导致了陪审团在运用该原则时,除了这些无营养的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2008-10-30 10:37:09 中国选矿技术网浏览 394 次收藏我来说两句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是矿山安全法律规范要求矿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一章至第六章)指矿山安全法主体必须按《矿山安全法》规定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二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指由于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通常称为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新的义务,它是行为人违反《矿山安全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矿山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矿山安全关系中的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由于过失或者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矿山企业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两种犯罪行为:一是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二是上级领导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矿山企业的职工,即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为生产服务的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也包括企业领导者。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这一条规定来看,并非对所有的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相应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的“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0日最高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读职案件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致人死亡1人及以上;致人重伤3人及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虽然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对于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一般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刑法》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有以下几种情节之一的: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重伤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违章行为特别恶劣,例如:在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屡次违反违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防护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违章作业或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从而造成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例如:只顾个人逃命或只抢救个人财物,而不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造成了更大的危害后果,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等。对于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

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1、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一是; 二是(最重要的); 三是。 2、法律的作用:①;②。 3、法、法、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法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是我们应树立的价值标准。 4、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5、违法行为:。 6、违法行为按违反的法律分为:、、; 按性质分为:、。 7、犯罪: 8、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根本区别是, 共同点是 。 9、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①; ②; ③。 10、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犯罪的法律标志是。 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是。 11、历来是国家法律打击的重点。 1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①②两大类。 其中①包括、、、、; ②包括、、。 1、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是。 2、,是践行道德的表现。 3、道德水平高低与违法犯罪关系: 。 4、违法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极大,要在心灵深处,行为上。 5、青少年如何防患于未然? 。 6、未成年人:。 7、专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有:、。 8、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为我们设置了四道防线:、、、。 9、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 10、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 11、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12、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途径:、。 13、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是。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

14、诉讼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俗称“民告官”的是。 15、我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既要,又要。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等。 1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司法保护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7、我们依法维权的意义:、。

行政法范式转换

行政法范式转换 引言 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对这一矛盾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行政法基本理念:管理论认为行政法应是维护行政权、管理相对方的管理法;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应是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平衡论则认为行政法应是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又制约相对方滥用权利,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平衡法[1].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失衡与平衡问题的普遍关注,肇始于十年前行政法平衡论的正式提出[2].10年来,行政法学界给予平衡论的诸多完善建议[3]、理论商榷[4]、理论评述[5],显示出中国行政法学对于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极大热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平衡论的发展与完善,并引致中国行政法学更加冷静、更加理性地探讨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问题。 平衡论者认为,由于传统行政法在权力(利)结构、行政法机制以及行政法制度结构三个层次上都是失衡的,因此,现代行政法要实现平衡,就必然要依赖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博弈方法,形成平衡的行政法机制与行政法制度结构,以实现行政法权力(利)格局的结构性均衡。由此可见,行政法学要研究行政法的平衡,关键在于探讨实现行政法权力(利)结构性均衡的对策。这就意味着要基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建构并完善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 一、行政法的失衡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行政法学旨在运用一整套的概念、范畴去解释行政法世界。由于存在着价值判断与解读方法的区别,行政法学范式必然是多样的。在传统行政法学范式中,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不对等或者不平等,被视作行政法的固有现象,这种解释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代行政法制实践的需要,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因此陷入困境之中。 1、行政法的失衡类型 在平衡论者看来,尽管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相去甚远,行政法的失衡现象也因此千差万别,但概而言之,行政法的失衡类型主要有两种: 失衡类型一: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当行政法被定位为治民之法时,就决定了行政法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从而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失衡。一方面,行政权过大、过强。行政权的运作领域过大,行政法授权行政主体进入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社会领域;或者行政权的强度过大,行政法授予行政主体过多的实施强制性行政的权力;而且,行政法偏重于实体授权,严重缺失制约行政权的行政程序制度。另一方面,相对方权利过小、过弱。行政法赋予相对方的权利范围过小,不合理地剥夺了应属自治、自主范围的权利[6];或者相对方的权利过弱、权利结构不合理,不能依赖行政程序与行政主体博弈。概而言之,此种类型的行政法失衡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行政法机制只是片面地制约相对方、缺乏对行政的有效制约,行政法机制欠缺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的功能;行政法制度结构不协调,重实体授权、轻程序制约,重行政效率、轻公平保护,重行政管理、轻监督行政;这就必然导致行政法权力(利)结构的失衡。 失衡类型二:行政权过于弱小、相对方权利过于强大[7].与前种行政法失衡类型截然相反的是,如果行政法被视作制约行政权或者行政官员之法,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失衡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被过分制约、相对方权利过分膨胀。此种行政法失衡的基本形态有两种:一方面,行政权范围过小、强制性不够。行政管理范围与方式不仅受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双重箝制;而且受制于严格的司法审查;在法律保留原则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共同支配下,行政主体“法未规定不可为”;行政主体普遍缺乏纠正市场失灵与社会无序的必要手段,难以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要;由于政府软弱无力、缺乏活力,从而产生管理危机与信任危机。另一方面,相对方权利过大、实力过强。立法机关在进行权力(利)配置时,或者不恰当地妥协于利益集团的压力、或者为了寻租、或者机械地移植他国行政法律制度,从而赋予相对方-尤其是市场主体与行业组织- 过多的权利,却没有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监督制裁权。由此可见,控权法的失衡也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行政法机制过于苛刻地制约行政、却疏于监督相对方,行政法机制缺失激励公务人员积极行政的功能;行政实体制度与行政程序制度不协调;这就导致了行政法权力(利)配置格局的失衡。 2、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当传统行政法学与传统行政法遥相呼应时,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就不可避免地被烙上时代印痕,传统行政法在理论上也就被赋予了过多的时代合理性[8].在管理论看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府应是完全理性的、万能的,能够最优地配置社会资源、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公益应优于私益,旨在实现公益的行政权应优于代表私益的公民权。惟此,行政法中行政权优于相对方权利天经地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不平

罪犯法律地位

罪犯法律地位 (2008-01-19 00:54:53) 转载▼ 分类:教育 标签: 教育 一、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 法律地位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状况所决定的,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地位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基本规范,调整着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以权利与义务这对对立统一的基本法律要素为内容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过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制定了法律规范,规定了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一定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它们之间关系具有了法律上的性质,公民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反映出他们在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法律地位差异。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对罪犯法律地位这一概念应当重点理解以下内容: (一)罪犯是公民,应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所谓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在不同国家,对公民一词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随着各国参政权范围的扩大,其公民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而且同“国民”和“人民”两个词通用。由此可见,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同,公民的涵义和外延亦不同,认定和理解某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否是该国公民,只能在该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是否符合该国法律规定加以认定。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罪犯虽然犯了罪,受到了刑罚应有的惩罚,但并没有开除他们的国籍,因而,他们仍然是我国公民。既然罪犯是公民,就应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二)罪犯的法律地位是对罪犯法律资格的定位 罪犯是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公民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的。这是因为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受到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因而依法与之形成刑事法律关系。罪犯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法律为其重新设定了构成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是与罪犯的特定法律身份相适应的,是罪犯接受惩罚改造必须的行为规范和尺度。作为处于特殊公民地位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但不能像一般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其公民原有的权利有的被剥夺了,有的权利被限制使用,有的权利被停止行使,罪犯只能享受一定的法定权利,履行特定的法定义务。 (三)罪犯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 罪犯被依法监禁的人身状态,导致其行为能力受限,某些权利尽管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但因无法行使而处于停止状态。在义务履行上,罪犯停止履行公民的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 A.煤矿井工开采 一、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8月29日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 1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 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2004年1月13日施行) 1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施行) 1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 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施行) 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施行) 19、《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2005年9月3日施行) 20、《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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