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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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试行版宣贯讲义提纲)

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局内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电梯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宗旨和目的与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明确了《电梯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制定宗旨和目的因工作定位的变化,又使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需要注意,本条中“生产”的概念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

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企业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是否安全给出的结论,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最终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本条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定义,并对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这两类检验的工作定位进行了具体明确,如果说老检规具有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和诊断电梯设备主要安全指标的双重定位,而本版检规则突出了(或者说回归到)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这一原来就应该强调的正确定位。这个定位尽管在我处制定老检规时既已确定,但本次达成更广范围的共识并形成突破性进展,主要得益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我局进行相关讨论明确相关观点的成果:

1.保证设备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大修、维保、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的状况要靠企业的自检来声明;

2.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监督企业是否落实了相应责任、其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相关工作的一环,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

3.为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的检验应该是企业的自检,这一安全检验可以成为市场的检验,但如果企业自检实行市场化,则应对自检能力进行许可;

4.电梯以往检验既然最接近这种定位的,应在电梯检规修订中先行考虑这种定位。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则未能及时修订,各检验机构可以参照最新标准,调整相应技术指标和要求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本条是对《电梯检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出处的明确,与老检规相比,针对标准修订时保持法规与标准一致性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本条是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申报单位和检验申报时间的明确,具体内容既细化了执行《条例》规定的操作性,又针对本版检规对检验工作的定位,调整文字描述方式,保证了与《条例》规定的衔接,与老检规相比内容也更为完整。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

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供给检验机构。

本条强调了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完成的质量保证工作,概括明确了施工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从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本条既分别强调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对不同检验实施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了明确,又对正常或者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的周期进行了规定。与老检规相比,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251号文虽然已要求但无监督)、不同检验的项目的确定、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周期的动态性,更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也探索了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新的方向,既今后电梯安全预防工作不仅要控制事故,还将在降低电梯故障率方面做出努力。执行时请注意“实名举报”和“确认”

“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等概念,以及改造或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的确定。

第八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附件A 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认为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如果审查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有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有质疑),可以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本条对《电梯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定。与老检规的重要项(※项)、非重要项相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

另外,应当对“完整、有效”、“审查判断有质疑”等部分关键文字正确理解。

第九条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并且做好记录。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条是对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进行电梯检验工作内容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本条对实施电梯现场检验的条件、中止检验应当履行的程序与要求进行了明确,与老检规相比,要求内容更加严谨、完整和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以用于电梯检验。

本条是对实施《电梯检规》需要具备的检验、检测装备能力的明确,与老检规相比,随着各地检验机构装备水平的提升,检验人员理解、实施电梯检验能力素质的提高,现在文字内容已经只保留了核心要求的内容,不再以附件方式具体罗列相关装备。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本条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前应当进行的技术准备工作、质量控制要求和关键责任进行了明确,与老检规相比,更加准确地明确了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责任要求。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本条是对检验人员资格的具体规定,与老检规相比强调了行为规范,没有本质差异。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

本条是对检验人员检验过程中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技术资料,提交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复印件,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进行现场检验。

本条对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和配合工作进行了明确,需要注意后项资料的“复印件”是附件A额外的要求,是作为存档的备份。

第十六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本条是对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禁止行为的规定,这是老检规没有的内容,是多年来检验人员经验与教训换来的内容。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和记录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在审查资料和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本条对原始记录表格内容与发布、填写要求、签字与校核以及原始文件保存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老检规相比,以下变化与要点要牢记:

1.“已审查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也要求作为检验情况内容之一予以记录,如有可能,此部分内容最好由受检单位配合人员签字认可,这样对双方权益都是一种保护;

2.“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与老检规“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体现内容的操作性是有天壤之别的,也避免了理解分歧可能带来的矛盾;

3.随着检验工作定位的调整,保存资料自然要包括对C类项目结论有朔源意义的施

工自检报告、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而后者大家将会随着《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实施而逐步熟悉。

第十八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并质疑相应单位的自检能力时,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施工、维护保养或者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提出整改要求。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对于整改情况,检验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整改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本条对检验机构处理检验中发现问题的方式、时限、权限、问题解决后的封闭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与老检规相比更加规范、严谨,也与其它特种设备规定相统一。

重点请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并质疑相应单位的自检能力”正确理解。

第十九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验证或者确认)完成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两个检验周期。

本条对检验报告出具时限、内容、格式、签发和保存进行了规定,与老检规无差异。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经过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认为符合要求,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认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C类项目,如果审查判断无质疑,应当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审查判断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或者试验,应当分别按照本条第(一)

款或者第(二)款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进行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表述清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五)“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本条对检验报告中单项部分栏的填写进行了规定,与老检规相比只有C项的变化。

第二十一条各类检验项目及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如下:

(一)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二)C类检验项目:审查判断无质疑并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三)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

(四)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下同),并且相关单位已经履行第十八条规定工作,或者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本条对各类检验项目、各类检验的合格判定规则进行了规定,与老检规相比变化为:

1.检验工作定位的变化导致C项的合格判定略显麻烦;

2.监督检验合格的要求高于以往,这来自于社会安全意识和电梯产品技术的进步。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可以在整改后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本条规定了何时出具“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电梯的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要求如下:

(一)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

不合格”。

本条规定了检验报告不同结论的出具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本条对纠正“完全”不合格和“阶段”不合格电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问题单位的方法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检验工作定位带来的变化,与老检规相比,进一步消除了安全监察空白点或者说是安全责任漏洞。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条规定了《电梯检规》的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在规定地区试行,试行地区试行本规则的电梯设备暂不执行《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本条规定了《电梯检规》的试行时间与要求,明确其替代老检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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