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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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T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TSGT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

TSGT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首先,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对电梯的安全状况、运行状态、设备完好等方面进行的定期检查。

监督检验的具体规则如下:1.定期监督检验:按照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后,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电梯的运行情况,确保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并保障乘客的安全。

监督检验包括:电梯的安全功能是否正常、制动力是否达到要求、速度限制是否符合要求等。

2.不定期检验:电梯发生事故或经过大修后,应进行不定期检验。

不定期检验的目的是对电梯发生事故或经过大修后的修复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电梯完全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日常巡检: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检,检查电梯的各项功能和设备是否正常。

日常巡检可以发现和排除一些潜在的故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另外,电梯定期检验是指在电梯使用寿命结束后,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评估,以确定电梯是否满足继续使用的条件。

定期检验的具体规则如下:1.使用年限:电梯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超过15年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的主要目的是评估电梯各项设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2.定期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包括对电梯的各项设备、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如电梯门、悬挂装置、控制盘、限速器等。

同时还包括对电梯进行运行测试,检查其运行状态和运行速度是否正常。

3.定期检验结果:定期检验后,根据电梯的安全状况来评估电梯是否能够继续使用。

如果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备老化,需要进行必要的修复或更换设备,确保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总之,TSGT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是为了确保消防员电梯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通过定期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电梯的故障和隐患,保障广大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V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V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V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 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指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质量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

其周期为不超过2年。

2. 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是指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和测试。

其周期为不超过5年。

检验内容:1. 电梯轿厢、门、门锁、开关门器的性能、运行情况。

2. 电梯驱动系统、制动器、紧急制动、限速器、稳速器、减振器、安全钳的性能情况。

3. 悬挂系统、导轨、传动鞍座等部件的磨损、变形、裂纹等情况。

4. 操作、指示等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5. 电气控制系统、电气设备的性能、动作可靠性。

6. 机房、配电室、轿顶、井道内和井道外设备等周围的环境是否安全、整洁。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1. 周期电梯使用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状态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2. 内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电梯运行状况及安全附件、机房、轿厢、门、各安全门锁、间隔门、报警器、绳索等部件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可靠。

3. 维护记录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电梯自行检测记录,记录设备每次检测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 故障处理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严禁故障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

需要注意的是,电梯使用单位需定期邀请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维保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将检验记录留存备查,以保障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质量。

同时,使用单位的电梯自检记录也应及时更新,以便了解电梯设备的运行情况。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完整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受检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带》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带》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带》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带1. 背景本文档旨在介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带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行业对于安全和可靠性的要求非常高,因此对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非常重要。

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带的监督检验2.1 监督检验的定义监督检验是指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带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评估的过程。

监督检验的目的是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2.2 监督检验的内容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电气系统的测试和评估- 机械系统的检查和调整- 传动系统的检查和评估- 安全装置的检验和测试- 紧急停机装置的测试和评估- 高温和低温环境下的性能测试2.3 监督检验的周期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带的监督检验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

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检验周期可能会有所调整。

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带的定期检验3.1 定期检验的定义定期检验是指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带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3.2 定期检验的内容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电气系统的详细测试和评估- 机械系统的全面检查和调整- 传动系统的全面检查和评估- 安全装置的详细检验和测试- 紧急停机装置的详细测试和评估- 高温和低温环境下的详细性能测试- 其他特殊测试和评估3.3 定期检验的周期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带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每两年一次。

定期检验的周期也可以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 总结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带安全性和性能的重要措施。

通过定期的检查、测试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应遵守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规则,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安全。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是一种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对于确保乘客的安全和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成为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制度。

1.时间:电梯监督检验应在电梯安装完毕并具备运行条件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确保电梯能够按时投入使用。

2.检验范围:电梯监督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整体结构、控制系统、安全装置、传动系统等进行检测和验证,以确保电梯的结构和性能满足标准要求。

3.检验标准:电梯监督检验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如《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使用与维修安全规范》等。

检验人员应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验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完成后,应书面编制检验报告,详细记录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并签署检验合格证。

检验报告是电梯投入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定期检验是指对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以下是定期检验的规则和要求:1.检验周期:电梯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2.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机械、电气、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以确认电梯的运行状况和安全性能。

3.检验标准:定期检验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电梯定期检验规范》等。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专业的检验和评估。

4.检验报告:定期检验完成后,应编制检验报告,记录电梯的主要技术参数、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并签署检验合格证。

检验报告是电梯维护保养的重要依据,也是安全管理的参考依据。

除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还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或老化的部件,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性能可靠。

总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规范的操作和标准的检验能够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修和改进,从而确保乘客的乘坐安全和舒适性。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前言曳引电梯和强制驱动电梯是人们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因此对于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非常的重要,这不仅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出行,也是为了保护电梯本身及其周边设施不受损坏。

本文将介绍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电梯的安全检验标准。

电梯监督检验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在电梯运营中对电梯进行的全面性和周期性检验,目的是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完好性。

TSG T7001-2009《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规则》中规定了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标准。

曳引电梯监督检验内容曳引电梯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梯井道、轿厢和机房内部的清洁卫生情况检查;2.电梯设备的全面巡视,包括电气设备、机电设备、机房设施、各传动部件和紧固件的检查;3.电梯控制系统、紧急停止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层门、轿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检验;4.感应器、彩灯、报警灯和按钮等指示灯件的检查;5.轿厢内照明、风扇、烟感、温度传感器的检查;6.行程开关和终端轮、导向轮等部件的检验;7.轿门、层门封闭的力度测试;8.电缆、电线和电缆管的检查;9.钢丝绳、镀锌钢带、护缆板、滑轮等紧固件的检查;10.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和维护记录的查阅。

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内容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梯井道、轿厢和机房内部的清洁卫生情况检查;2.电梯设备的全面巡视,包括电气设备、机电设备、机房设施、各传动部件和紧固件的检查;3.电梯控制系统、紧急停止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层门、轿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功能检验;4.感应器、彩灯、报警灯和按钮等指示灯件的检查;5.轿厢内照明、风扇、烟感、温度传感器的检查;6.行程开关和终端轮、导向轮等部件的检验;7.轿门、层门封闭的力度测试;8.电缆、电线和电缆管的检查;9.钢丝绳、镀锌钢带、护缆板、滑轮等紧固件的检查;10.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拆除和维护记录的查阅。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升降机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升降机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升
降机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升降机与自动人行道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自动升降机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监督检验规则
1. 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的监督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监督检验应在电梯安装后立即进行,以确保其质量合格。

3. 监督检验涉及对电梯的各项功能进行全面检测,包括运行速度、载重能力、安全门等。

4. 检验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定期汇报。

定期检验规则
1. 定期检验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以确保电梯的持续安全运行。

2. 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电梯的安全装置、电气系统、机械系统等进行检测和校验。

3. 检验结果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记录,以便后续参考和追溯。

4. 定期检验由授权机构或特定人员进行,确保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确应用。

其他注意事项
1. 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各项设备和安全装置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2.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安全。

3. 检验结果应及时公布和反馈给相关部门和用户。

结论
自动升降机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对于保障乘客的安全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始终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并及时处理检验结果中发现的问题,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TSG T7004-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4-2012 (修改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前款所述液压电梯的生产(含液压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液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液压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液压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液压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液压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液压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液压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液压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液压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液压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定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定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得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得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与专家及公民得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得意见与审议反馈得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得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得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得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得目得、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与方法,以及检验结论得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与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得职责要求,以指导与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得有效落实。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概述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概述

05 电梯使用不当:如超载、撞击、强行开门等
管理不善
电梯使用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日常检查和 维护
电梯维护保养 单位未按照规 定进行定期检 查和维护
电梯安全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 定进行安全管 理和培训
电梯使用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 行应急救援演 练和处置
认识消防
消防知识
1
火灾分类:A类火 灾、B类火灾、C类 火灾、D类火灾、E
03
利用工具: 利用电梯内 的灭火器、 消防栓等工 具进行自救。
04
互救:在确 保自身安全 的前提下, 帮助他人逃 生。
05
报警:及 时拨打119 报警,寻 求专业救 援。
谢谢
电梯机械故障:电梯部件损坏或磨损,可能 导致电梯运行异常或停止
电梯电气故障:电气系统故障可能导致电梯 无法正常启动、停止或运行,甚至引发火灾
安全隐患
01
电梯故障:如突然停止、超速、坠落等
02
电梯门故障:如门无法关闭、门夹人等
03 电梯部件损坏:如钢丝绳断裂、制动器失灵等
04 电梯维护不当:如未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
制定逃生计划。
熟悉环境:平时要熟悉电梯周围的 环境,了解安全出口的位置,以便 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逃生路
线。
利用电梯:在火灾发生时,如果电 梯没有损坏,可以乘坐电梯逃生。 但是,如果电梯已经损坏或者停电,
则不能乘坐电梯逃生。
走楼梯:如果电梯不能使用,应该 走楼梯逃生。在走楼梯时,要尽量 降低身体重心,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02 03
04
在电梯内设 置灭火器、 消防栓等消 防设施,确 保消防设施 完好有效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 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
措施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TSG T70××-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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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版宣贯讲义提纲)考虑到本规则的实际调整范围,为避免对广义“电梯”的狭义应用,并考虑局内对不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的统一规定,现已将任务书下达时的《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变更为《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及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的保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试行)》(以下简称《电梯检规》)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宗旨和目的与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以下简称老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的检验;本规则不适用于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等电梯的检验。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本条明确了《电梯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由于名称的变化,不适用范围仅强调了可能混淆几类梯种;而制定宗旨和目的因工作定位的变化,又使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

需要注意,本条中“生产”的概念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明确的概念范围。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履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企业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是否安全给出的结论,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最终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本条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定义,并对法定检验机构开展的这两类检验的工作定位进行了具体明确,如果说老检规具有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和诊断电梯设备主要安全指标的双重定位,而本版检规则突出了(或者说回归到)监督、查证相关单位工作质量这一原来就应该强调的正确定位。

这个定位尽管在我处制定老检规时既已确定,但本次达成更广范围的共识并形成突破性进展,主要得益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我局进行相关讨论明确相关观点的成果:1.保证设备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大修、维保、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的状况要靠企业的自检来声明;2.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监督企业是否落实了相应责任、其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相关工作的一环,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3.为确认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的检验应该是企业的自检,这一安全检验可以成为市场的检验,但如果企业自检实行市场化,则应对自检能力进行许可;4.电梯以往检验既然最接近这种定位的,应在电梯检规修订中先行考虑这种定位。

第四条本规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则未能及时修订,各检验机构可以参照最新标准,调整相应技术指标和要求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本条是对《电梯检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出处的明确,与老检规相比,针对标准修订时保持法规与标准一致性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本条是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申报单位和检验申报时间的明确,具体内容既细化了执行《条例》规定的操作性,又针对本版检规对检验工作的定位,调整文字描述方式,保证了与《条例》规定的衔接,与老检规相比内容也更为完整。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供给检验机构。

本条强调了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完成的质量保证工作,概括明确了施工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

从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四)对于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五)对于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否则,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本条既分别强调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对不同检验实施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了明确,又对正常或者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的周期进行了规定。

与老检规相比,定期检验实施的前提(251号文虽然已要求但无监督)、不同检验的项目的确定、非正常情况下定期检验周期的动态性,更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也探索了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新的方向,既今后电梯安全预防工作不仅要控制事故,还将在降低电梯故障率方面做出努力。

执行时请注意“实名举报”和“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等概念,以及改造或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的确定。

第八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按照附件A 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进行审查,认为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如果审查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有质疑(以下简称审查判断有质疑),可以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本条对《电梯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定。

与老检规的重要项(※项)、非重要项相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比如一些涉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

另外,应当对“完整、有效”、“审查判断有质疑”等部分关键文字正确理解。

第九条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验,并且做好记录。

对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条是对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进行电梯检验工作内容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二)电网输入正常,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三)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四)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基站、轿厢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五)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本条对实施电梯现场检验的条件、中止检验应当履行的程序与要求进行了明确,与老检规相比,要求内容更加严谨、完整和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以用于电梯检验。

本条是对实施《电梯检规》需要具备的检验、检测装备能力的明确,与老检规相比,随着各地检验机构装备水平的提升,检验人员理解、实施电梯检验能力素质的提高,现在文字内容已经只保留了核心要求的内容,不再以附件方式具体罗列相关装备。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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