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请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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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申请管理制度

1电梯的使用登记

1.1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负责,应当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

1.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施工完毕,经安装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和接收电梯交付之后,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3按照每台电梯办理使用登记:

1.3.1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a)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b)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电梯);

c)电梯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d)电梯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1.3.2电梯使用登记办理完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当牢固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1.3.3经登记的电梯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和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装、修理的;

(3)无符合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者技术资料不全、不合格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1.3.5电梯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1.3.6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按台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连同使用登记证一起交登记机关。

2电梯的定期检验申请

2.1电梯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使用单位应当报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2.1电梯正常使用后的定期检验按照,使用单位应在首次定期检验后确定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明的日期到来之前30日,准备好电梯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2.2电梯发生故障造成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电梯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在事故处理完毕、灾害后果完全

消除之并经维修保养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检验。

2.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使用可取得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协作对电梯组织进行内部安全的全面检查,必要时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检验。

3电梯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所有资料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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