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以工业锅炉为主体,介绍与锅炉运行的安全性有关的基础知识。
内容包括:锅炉的燃料与燃烧产物,分类及各自的结构特点,主体设备、配套设备及安全附件,水动力特性,水处理方法,运行控制与调整技术,常见事故与处理要点,锅炉在制造、安装及运行中的检验等。
各部分内容均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突出解决锅炉的“安全”问题。
语言通俗易懂,并附有大量图表,便于读者理解。
《锅炉安全技术》适合广大司炉工、锅炉初中级技术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者参考阅读。
《锅炉安全技术(2版)》是《现代生产安全技术丛书》(第二版)的一个分册。
锅炉是利用燃料能源的热能或工业生产中的余热,将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在工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锅炉又是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热力设备,生产过程中如果使用和管理不当常会导致恶性事故。
《锅炉安全技术(2版)》主要介绍了锅炉主要受压零件安全技术、锅炉安全运行与科学管理、锅炉的水处理、锅炉的检验方法、锅炉的维护与维修、锅炉事故预处理等。
因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大多与水质有关,《锅炉安全技术(2版)》对锅炉的水处理做了着重的介绍,这是《锅炉安全技术(2版)》的一大亮点。
(完整word版)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GB150相关概念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即安全阀起跳时的压力,为了弄明白安全阀整定压力的确定方式,我们必须了解压力容积中关于压力温度的定义.查阅GB150 1998 3。
4章节:✓工作压力:工作压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设计压力:设计压力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计算压力:计算压力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元件厚度的压力其中包括液柱静压力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小于5%设计压力时可忽略不计.✓试验压力:试验压力指在压力试验时容器顶部的压力。
✓设计温度:设计温度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查阅GB150 1998 B2。
1章节:✓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指在设计温度下容器顶部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表压力该压力是根据容器壳体的有效厚度计算所得且取最小值.二、文献中相关计算方法✓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GB150 1998 B4.1章节:容器装有泄放装置时一般以容器的设计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分别按B6。
2或B7。
2确定。
需要时,可用容器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容器超压限度的起始压力。
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对容器的水压试验、气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相应地取1。
25倍1。
15倍和1。
0倍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并在图样和铭牌中注明。
查阅GB150 1998 B6。
2章节:压力容器装有安全阀时容器的设计压力按以下步骤确定:✓锅炉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于锅炉用安全阀,在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第6。
1。
9 条中对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安全阀整定压力,以及直流蒸汽锅炉过热器系统、过热蒸汽系统、再热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见表1.✓压力管道用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查阅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备自带安全阀整定压力值选取,根据《安全阀整定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的取值探讨》:对于注水泵及输油泵的设备自带安全阀,则在相关标准规定中未有明确说明整定压力的取值方法及范围。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修改条款修改前修改后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16507.4-2023《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者GB/T 16508.3-2023《锅壳锅炉第3部分:设计与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受此温度限制),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3.3.2 强度计算标强度计算》或者GB/T 准中的第一款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3.7.2 T形接头的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连接中的第一款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4.5.4.6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中(1)外径大于108mm,外径大于108mm的全焊第(1)项的表4-1100%超声检测;透结构的角接接头,100%超“检测部位”为“锅(2)外径小于或者等声检测;其他管接头的角接筒、集箱上管接头的接头应当按照不少于接头数角接接头”的“A级于108mm,至少接头数的的20%进行表面检测锅炉检测方法及比20%表面检测例” (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4.5.4.6 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选用方法和比例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第(2)项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2)B级及以上热水锅炉无损检测比例及方法应当符合表4-1中相应级别蒸汽锅炉要求,C级热水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应当进行10%的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对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修改条款测;修改前修改后件的环向对接接头以及角接接头可不进行无损检测;续表修改条款修改前 (1)以部件型式出厂4.5.6.2.2 零部件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水压试验中的第(1)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项倍,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11.4.5.1 循环泵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的选用中的第(1)项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修改后 (1)以部件型式出厂的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为其工作压力的1.25倍,且不低于其所对应的锅炉本体水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至少为20min; (1)液相传热系统以及液相强制循环节流减压蒸发气相系统至少应当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及冷凝液供给泵,在其中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循环泵或者供给泵的总流量应当能够满足该系统最大负荷运行的要求;对于热功率不大于0.3MW的电加热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如果其传热系统配备有效的温度联锁保护装置,可以只安装一台电动循环泵;。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用的设备,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以及生产的持续进行,需要对锅炉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和检查。
本规程旨在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以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监察范围1.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情况;2. 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3. 锅炉的运行参数和安全控制系统的完好性;4. 锅炉相关设备和附件的使用情况。
三、监察内容1. 检查锅炉的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水位、压力、温度等;2. 检查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燃烧器等;3. 检查锅炉的运行状态和燃烧情况,确保燃烧充分、烟气排放达标;4. 检查锅炉的清洁情况,清理锅炉的灰渣和污垢。
四、监察方法1.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时间对锅炉进行定期检查,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2. 不定期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对锅炉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生事故、大修后等;3. 抽样检查:对多台锅炉中的几台进行抽样检查,以代表全部锅炉的安全情况。
五、监察记录每次监察都应进行记录,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监察人员、监察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等,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监察报告监察结束后,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监察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察的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七、安全责任锅炉安全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各部门应对锅炉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确保锅炉的安全技术符合要求,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锅炉操作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八、监察结果根据监察情况,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锅炉,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对于一般性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情况。
同时,对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不合格的情况,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为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希望能够帮助企业科学健康地进行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锅炉是一种能量转换设备,向锅炉输入的能量有燃料中的化学能、电能,锅炉输出具有一定热能的蒸汽、高温水或有机热载体。
锅的原义指在火上加热的盛水容器,炉指燃烧燃料的场所,锅炉包括锅和炉两大部分。
锅炉中产生的热水或蒸汽可直接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所需热能,也可通过蒸汽动力装置转换为机械能,或再通过发电机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
提供热水的锅炉称为热水锅炉,主要用于生活,工业生产中也有少量应用。
产生蒸汽的锅炉称为蒸汽锅炉,常简称为锅炉,多用于火电站、船舶、机车和工矿企业。
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蒸汽锅妒安全运行,于1987年2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
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F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f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于1993年3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0.1MW;(2)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
《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应同时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规程》。
《规程》是锅炉安全技木方面的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
《规程》内容包括:总则、-般要求、材料、钢制锅炉的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铸铁锅炉、主要附件和仪表、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锅炉房、使用管理和检验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围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原创版)目录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3.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4.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实施时间和机构5.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历史正文一、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制定背景和目的《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项技术规范,旨在加强锅炉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设备,在工业、民用等领域广泛应用,因此,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显得尤为重要。
二、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
2.锅炉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锅炉本体、燃烧器、辅助设备等方面的安全保护措施。
3.锅炉的安全监测和监控系统,包括锅炉运行参数的监测、故障报警和保护装置等方面的要求。
4.锅炉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运行计划、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这些锅炉在工业、民用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需要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四、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实施时间和机构《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发布和监督实施。
五、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历史《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的版本是 tsg 11—2020。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是指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以及锅炉的安全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职责。
第四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抽查、检查、取样、试验、测量等方法,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监察对象。
第五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的对象包括以下范畴:(一)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二)锅炉使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民用建筑、船舶等;(三)锅炉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被监察对象应当配合检查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守商业机密的规定,对被监察对象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锅炉安全技术执行情况、锅炉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锅炉重点单位、锅炉制造厂家、锅炉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使用单位和锅炉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尽量少扰民、尽量少占用被监察对象时间、尽量少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等原则。
第十条监督检查应当制定监察计划,采取定点、定期的方式进行,尽量避免无计划的突击检查。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当通知被监察对象,所涉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应当明确指出,涉及到商业机密的内容,应当用保密方式通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与被监察对象签订检查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的具体要求、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接受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结果的通报和处理等。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当注重实际效果。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一、点火运行(一) 点火前,应吹净燃料系统的空气和锅炉及烟道内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爆炸。
1. 对新安装的或大修后的管道,应先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清除管道内的积水和杂物。
空气在管道内的流速应达到30~50米/秒,压力不应超过0.2~0.3MPa。
连续吹扫时间一般为30分钟。
原则上已从吹扫口出来的气体达到纯净为止。
2. 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蒸汽等)吹扫。
总管道吹扫时,应先关闭炉前的干、支管道的阀门。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在吹扫出口(即放散管处)取样分析,其含氧量不超过1%为合格。
总管吹扫结束后,先关闭总管上的放散阀,再开启各燃气干、支管道的阀门和放散阀,但必须严密关闭燃烧器前的切断阀,防止煤气进入炉膛和烟道,然后对干管和支管进行吹扫。
吹扫时间一般不少于15秒,合格标准与上述相同。
3. 惰性气体吹扫管道内空气合格后,在以煤气将系统内的惰性气体置换干净,要求与上一条相同。
4. 燃气系统吹扫结束后,关闭所有放散阀,使燃气系统充压,保持压力在正常范围。
此时,可用测气仪器检查调压站和锅炉四周,特别要注意锅炉房内通风不良的区域有无泄漏的可燃气体存在。
(二)、点火1、检查人孔门、看火门、防爆门等门盖内耐火混凝土无脱落,隔热良好,门盖关闭严密。
2、确认煤气阀都处于关闭状态。
3、初次启动时可先开启引风机,保持炉膛负压-60~-80pa然后用小火把(蜡烛)靠近接缝处进行检查,如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4、开启鼓、引风机进行炉膛吹扫,约10分钟后关小鼓、引风机挡板,保持炉膛负压-20~-40pa(应注意进入炉膛的风力不把火把吹灭)。
5、通过就进点火孔,将燃着的火把(或点火器)送至点火烧嘴处,微开转炉煤气主阀使之着火,并进行烘炉。
6、点火烧嘴点燃后,再用点火烧嘴引燃煤气燃烧器。
7、注意必须先有火(或打开)再开气,不允许先开气后点火,一次点不着绝对不允许接着再点,必须关闭煤气阀,待炉膛进行再次吹扫后方可重新点火。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1.4.1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非电站锅炉: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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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背景和发布
2.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3.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实施日期和影响
4.相关规范的整合和修订
正文
一、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背景和发布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起草的。
该规程旨在加强对锅炉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主要内容包括: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实施日期和影响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实施该规程后,将对锅炉的生产、使用和监管产生重要影响,提高锅炉的安全性能,降低安全风险。
四、相关规范的整合和修订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是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g1001-2004)、
《燃油 (气) 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f003-2011) 等多项规范的整合和修订。
这将有助于统一规范,提高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加强锅炉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 在本释义中, 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 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 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23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重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 由“1.1目的”、“1.2合用范围”、“1.3不合用范围”、“1.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6特殊情况的解决”、“1.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重要变化为:●增长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解决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 《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 保护人身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营,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人身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 保证安全运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 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 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TSGG0001-2020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 ;
2)汽水两用锅炉(注1):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 ≤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95℃ 。
2.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如:材料入厂验收条款,免 做产品环缝试板条款。
3.分类监管原则:将锅炉按照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分 级,并按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技术要求和不同的 监管内容。如:NDT 比例按A、B、C、D 4个级别 及不同部件规定。
三.主要变化 16 条(NDT有关5条)P5 1.增加了设备级别;
2.大量增加锅炉用材; 3.简化材料验收程序; 4.大量减少焊接试板 ; 5.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TOFD,总体减少NDT比例。
TSGG0001-2020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
2021年5月5日星期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
一.修订过程P2
2007.5开始起草 ~2012.10.23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 。2013.6.1正式实施。
二.修订原则P4
1.整合了4大锅规:《蒸规》《水规》《有机规》《 小型规》。
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 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注: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咬边均属于疲劳裂纹源,直 接影响锅炉寿命。
4.5.4 无损检测
4.5.4.1Leabharlann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①进行考核,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技术等级的无损检测 工作 P110。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和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在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地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钢制锅炉受压力元件的强度应按GB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7条锅炉受奢元件的制造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和锅炉不准出厂。
第8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C的锅炉);(4)水流和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5)锅炉质量安装说明书;(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8868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部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过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附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式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内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得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饱、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权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亲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核水压试验证明);5. 锅炉安装说明书核使用说明书;6。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修订后的《锅规》在表达方式方面,与以往规程相比有很大改变,采用标准的格式对条文进行编号并增加了标题,在结构框架方面,按照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各环节制定相应阶段的要求,对特殊的热水锅炉及系统、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首先要满足专项条件,其他锅炉和专项条件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要满足其他章节要求,在内容方面,本规程主要有以下变化: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3、增加了在型电站锅炉用材料4、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5、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6、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7、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8、增加了锅炉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9、删除了锅炉房章节10、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11、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12、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13、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14、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15、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模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损失和危害越大,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一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一般要求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6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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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督条例总则1.1目的是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特殊装备”。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定压蒸汽锅炉,压力热水锅炉,有机载热锅炉,以及烟道类型和烟道(余热)联合使用。
以余热(废物)利用为主要目的的锅炉。
1.2.1锅炉主体由转鼓,加热面,集管和连接管,熔炉,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框架(包括平台和梯子),炉架和除渣设备组成。
1.2.2锅炉范围内的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体,主给水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排污管和锅炉启动系统。
(二)公用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和不带汽(水,油)缸的锅炉;带有蒸汽(水和油)缸的锅炉在第一焊缝内包括锅炉本体,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压力管(包括蒸汽(水,油)缸出口)1.2.3锅炉安全配件和仪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和控制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仪器。
1.2.4锅炉辅助设备和系统锅炉燃烧设备的辅助设备和系统包括燃烧,蒸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和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量小于30 L的蒸汽锅炉;(二)额定出口压力小于0.1MPa或额定火力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热交换装置,满足设备的冷却要求和工艺流程。
1.4锅炉设备等级1.4.1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p <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 <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 <13.7mpa; (5)5.3mpap <9.8MPa的亚高压锅炉; (6)中压锅炉,3.8MPaP <5.3MPa。
1.4.2锅炉(1)蒸汽锅炉,0.8MPa <p <3.8mpa;(2)热水锅炉,P <3.8mpa,额定出水温度T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 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 4.2MW。
1.4.3一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设计正常水位水量V> 50L;(2)热水锅炉,P <3.8mpa,额定出口温度T <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额定热功率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 <额定热功率q4.2mw。
1.4.4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和30L,设计正常水位水量v50l;(2)蒸汽锅炉(注1),p0.04mpa,额定蒸发量d0.5t / h;(3)仅用自来水和额定出口温度T95加压的热水锅炉;(4)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 <额定热功率q0.1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01mw <额定热功率q0.1mw。
1.5进出口锅炉的制造和使用:(一)在国外生产,在中国使用的锅炉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与本规定不符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
; (二)在中国制造,在国外使用的锅炉,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规定,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1.6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工艺以及其他与法规不符的重大难题,则有关技术数据和方案以及试验条件和数据应当符合规定。
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
只
有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员会的批准,才能进行试生产和试运行。
1.7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包括调试),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l遵守本条的规定;(二)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节能标准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包括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查单位(机构),应按信息要求及时填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督,并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与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
如果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低于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9章根据本规范10、11、12和13中材料2.1的基本要求分别描述了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