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临建房屋的建设、使用、维修、拆除等全过程。
三、安全管理职责1. 临建房屋建设单位负责临建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确保房屋安全。
2. 使用单位负责临建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房屋安全。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临建房屋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及时整改。
4.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临建房屋建设管理1. 临建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临建房屋使用管理1. 使用单位应按照房屋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3. 使用单位应加强房屋的维修保养,确保房屋安全。
4. 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临建房屋维修管理1. 维修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 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维修报告,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临建房屋拆除管理1. 拆除单位应按照拆除方案进行拆除,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2. 拆除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 拆除完成后,拆除单位应清理现场,确保场地整洁。
八、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临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建筑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行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实际情况,为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责任1. 建筑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责任人。
2.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能够清楚认识到相关危险。
3.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 建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三、施工现场安全控制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警示标志、安全网、安全围栏等,确保工人的安全作业。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 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规划施工区域,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通道,保证人员及物资的顺利流动。
4. 对于高空作业、电气设备操作等高风险环节,建筑企业应当设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建筑企业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流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2. 新入职员工应当接受入职安全培训,包括施工现场常见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防护知识等,使其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对于高风险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专项培训,强化其安全操作技能。
五、事故应急处理1. 建筑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3. 建筑企业应当组织定期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
六、安全监督和考核1. 建筑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
2. 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将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相关内容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上级部门检查和执法。
3. 对于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记录。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包括工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工地安全管理应符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工地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确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严格按照负责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五条工地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拥有相应的资质,负责对工地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八条居民应配合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章工地规划和设计第九条工地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建筑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便利。
第十条工地规划应合理布局,设置施工区、生活区和公共区,确保施工和生活的分离。
第十一条工地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和下水道、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要求,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工地规划和设计应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和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三条工地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施工范围。
第十四条工地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人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监测和检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工地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工地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1〕7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工作中,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通过排查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管理要求(一)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08-114-2005)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产品化的临建房的安装,实施“谁生产、谁安装、”的原则,生产企业负责临时建房的安装工作。
其它临建房的安装应由有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轻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制作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其它结构形式的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对施工材料、制作工序严格把关,确保临建房屋制作安全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8)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进一 步加强我局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临时租借房屋的安全使用与管 理,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6.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 不小于1.2米,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高度应不低于2.5 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不得把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 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地面应 采用硬化措施。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4.施工现场使用的活动房,必须根据当地常年风压值等,对装 配式活动房屋的地基进行加固,并使装配式活动房屋与地基 牢固连接,确保房屋稳固。
5.在空旷平坦地区设置的宿舍、办公室、爆炸物品仓库、搅拌 站等应安装避雷装置并落实专人定期检测,确保避雷装置的 有效性。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搭设、设施及管理 第六条 选址的基本要求 1.搭建临时房屋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要求。 2.搭建临时房屋前,要进行选址。临建房屋不得设置在滑坡、
泥石流、山洪、坍塌等灾害地段和高压线下,也不得设置在 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 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安全可靠。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搭设(租借)的基本要求 1.搭建临建房屋、临时租借房屋或利用旧房改作临时宿舍的,
临建房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建房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建房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临建房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三)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建房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临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临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临建房建设管理第五条临建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二)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环保、抗震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材料质量合格,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四)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六条临建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许可,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
第七条临建房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第八条临建房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依法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临建房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章临建房使用管理第十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临建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临建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对临建房内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临建房内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人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临建房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临建房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临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临建板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板房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临建板房的使用、管理、维护和拆除等工作。
三、安全责任1. 项目主要负责人为施工现场临建板房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临建板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临建板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器材,划分防火责任区,明确各责任区防火责任人。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临建板房的材料、结构、布局、电气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确保临建板房符合安全标准。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临建板房的材料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采用自熄式轻质材料,氧指数不小于32,面板厚度不小于0.5mm。
2. 临建板房的搭建应符合以下要求:(1)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非施工作业区临建设施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生活区、办公区等区域内的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3)临建设施的连续长度不应超过30米,开间不宜大于3.6m,进深不宜大于6m,不得采用封闭式外走廊。
(4)层数不应超过两层,空旷地区宜采用单层。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内各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时,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
3. 临建板房的电气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进入施工现场的电箱必须符合规范,并配备专职电工,现场用电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操作前应检查所有工具、电焊机、电源开关及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接地,进出线应有完整的防护罩。
(3)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
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 1.5倍,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4. 临建板房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住宅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宁,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宅楼建筑工地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原则(一)安全第一原则。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必须放在首位,一切工作都应以保证安全为前提。
(二)责任制原则。
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构建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综合管理原则。
采取全员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管理方式,形成协调工作的合力。
第二章施工前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一)项目负责人应制定本项目施工前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施工方应根据安全管理计划确定施工队伍和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三)施工方应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有效沟通,明确各方在施工前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安全技术措施(一)施工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施工方应依法购买相应的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三)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安全培训教育(一)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施工方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施工方应为新进人员提供入岗前的安全培训,并进行合格考核。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安全监测与预警(一)施工方应加强现场监测,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预警。
(二)施工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地环境的安全稳定。
(三)施工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八条劳动保护与设施设备安全(一)施工方应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使用有效。
(二)施工方应加强对施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与顺利进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现场,并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1.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志,要求工人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并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1.3 施工现场应划定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设置围挡和隔离设施,并确保通道畅通,配备合格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1.4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记录。
2. 安全操作规范2.1 施工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高空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操作细则;2.2 电气设备、脚手架、起重设备等施工工具和设备应经过严格验收,并定期检查和维护;2.3 施工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合理的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2.4 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施工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
3. 劳动保护措施3.1 施工单位要落实工人的休息制度,保证工人的合理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禁超时工作;3.2 施工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如防尘面具、耳塞、防护手套等,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3.3 某些特殊作业环节,如高处作业、坑道作业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3.4 建筑工人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其适宜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并建立健全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
4. 应急救援预案4.1 施工现场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并进行演练和培训;4.2 工地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急救演练,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4.3 紧急事故报告和处理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全员参与、科学管理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施工现场所有人、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证书。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特点和施工规模,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计划,并在施工前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安全管理计划应当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施工单位还应当向施工现场所有人、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危险源控制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危险源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制定防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围挡和防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人员坠落、物体掉落等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并进行有效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意外事件。
第四章火灾和电气安全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火灾防控措施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火灾演练。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一、为全面提升我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的建设管理,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树立建设工地的良好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以下简称临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及拆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及卫生间、材料加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建设应在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区域内进行。
需要临时另外占用其它场所的,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是为项目建设施工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六、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使用条件。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规划予以拆除。
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各负其责。
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施工,按照规定设置隔离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a)隔离围挡应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要求,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有基础和墙帽,且进行美化装饰,上方设置景观灯,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
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建设管理第一条临建房屋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程序。
购置的临建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第二条本规定第4、9、13、14、16、18、25、26、27、28、30、33条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临建房屋布局要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规划好临建房屋的具体位置,选址应尽量避开如下区域:(一)避开地势低洼、较深回填土、河流周边、易滑坡坍塌等区域。
(二)避开高压线下方或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区域。
(三)避开建筑物坠落半径,确实无法避开应加防护措施。
(四)不宜与深基坑紧邻,应避开风力较大的风口,若遇到松散回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第四条临建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空旷平坦地面宜安装一层。
第五条临建房屋基础应采取抗拔、抗倾覆等措施。
二层及以上轻钢结构临建房屋基础应采用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外部应有排水措施,以减少不均匀沉降。
第六条临建房屋应进行地基和基础设计,具体要求如下:(一)临建房屋的基础一般只适用于实土地基,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不低于80kPa,如场地为回填土,应进行地基处理,并根据土质条件适当增加基础断面尺寸或者合理配筋,控制基础沉降。
(二)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条形基础砌块强度不应低于MU5,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楼板面找平用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2.5。
(三)临建房屋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
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方可进行安装。
第七条用作会议室、餐厅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建房屋底层。
第八条办公、宿舍用房与厨房等需要使用明火的房间应分开设置,因场地限制很难分设的,要设置防火墙进行隔离。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目 录
• 引言 • 临建房屋的设计与建造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 使用与维护管理 •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 监督与考核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01
为确保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安 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 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02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施工现场 临时建筑物数量不断增加,安全 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加强安全管 理。
事故责任与处罚规定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明确相关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规定
制定详细的处罚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
06 监督与考核
监管部门职责
01
制定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 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02
对施工现场的临建房屋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房屋
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进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 料。
材料存储
材料应分类存储,避免潮湿、暴晒等不利条件,保证 材料的质量和寿定的施工流程进行建造,确保每 一步工序都符合要求。
施工人员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保 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设备
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 的正常运转。
高处作业、特种作业等人员应持证上岗,确保具 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安全检查制度
01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02
检查内容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临时用电、作业环境
等各方面。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确保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桥梁工程、道路工程等各类建筑施工。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安全工作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方案。
2.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施工区域划定、安全通道标识等,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性。
三、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围挡,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杂物,确保施工区域整洁。
2.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出入口,并定期检查维护。
3.在高处施工的地方应设立安全网或其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护工人的安全。
4.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进行操作,严禁酒后驾驶机械设备。
四、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4.施工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五、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及时处理轻微伤害事故。
3.对发生严重事故的建筑施工现场,应立即报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事故处理。
六、安全巡查和记录1.安全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2.项目负责人应每天或每班次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七、奖惩制度1.对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应根据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临建房屋的安全使用,并防范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人员伤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临建房屋的安全使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临建房屋,包括工地办公室、工人宿舍等。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临建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章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五条临建房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临建房屋应经过相关技术人员评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临建房屋的管理工作,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临建房屋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临建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临建房屋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临建房屋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并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承重墙体。
第十三条临建房屋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载荷进行使用,并严禁人员聚集和超载使用。
第十四条临建房屋的使用人员应注意维护房屋的卫生环境,保持房屋的整洁和通风。
第十五条临建房屋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杜绝电气设备引发的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临建房屋的使用人员应做好防火管理工作,禁止在临建房屋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七条临建房屋的使用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十八条临建房屋的使用人员应参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临建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是保障工人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确保住宅楼建筑工地的安全,以下是一份规定模版,供参考。
一、安全责任与安全管理机构1. 项目责任人应制定并完善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进行公示。
2.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由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人员组成,并配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工具和设备。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1. 工地所有人应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知识和急救知识等。
2.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模拟事故,提高工人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按照施工总体计划,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安全区域划分。
2.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安全警示牌、安全通道标志等。
3. 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4. 确保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符合相关规范,避免电气事故发生。
5. 对危险工程和高风险作业,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操作。
四、危险品管理1. 对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和工作环节,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
2.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应符合规定,防止泄露和腐蚀性物质对工人的伤害。
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操作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授权,确保安全操作。
五、施工机械和设备安全管理1. 施工机械和设备的使用前,应经过检验和试验,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书和驾驶资格,并经过培训。
3. 对于使用大型施工机械的工作环节,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安全。
六、外来人员和访客管理1.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人员和访客,应进行身份核实和登记,领取访客证或临时工作证,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2. 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急救与应急预案1. 每个施工现场应设立急救站点,并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由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
《临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临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京安办发…xx‟6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及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支队,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发生多起坍塌及火-12用不燃材料。
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须设置在首层。
临建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
5.临建房屋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其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部,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m,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临建房屋房间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6.轻钢结构临建房屋的制作单位应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资质,其它结构形式的临建房屋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同时,要对施工材料、制作工序严格把关,确保临建房屋制作安全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7.临建房屋安装应由有叁级及以上承包资质或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安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临建房屋安装完成后,应由安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总承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档。
三、严格管理,强化使用安全责任落实(一)临建房屋周边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22防车道的畅通。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二)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
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
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
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三)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一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电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二是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
临建设施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建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临建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场所、临时住宿区、临时仓库等。
第三条临建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四)科技支撑、持续改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建设施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临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临建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临建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临建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临建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临建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责任制度;(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检查制度;(四)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五)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临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二)临时办公场所、住宿区安全管理;(三)临时仓库安全管理;(四)临时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五)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制定的临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3篇)

住宅楼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1.工地现场负责人必须全面承担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责任;2.现场工人必须定期接受一次治安、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3.施工班组工人有义务积极参加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自救能力;4.施工班组必须坚持防火安全班前活动天天进行,坚持焊接、油漆、防水等危险作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审批证,氧气瓶、乙炔瓶、和施焊三者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6.氧气瓶要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7.焊接作业等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电焊机外壳、焊钳与把线必须接零接地绝缘良好;8.严格遵守施工用火审批制度,审批证仅当天有效,若变换动火地点,必须重新办理用火审批手续;9.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使用必须符合防盗、防火要求;10.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火要符合防火规定;11.不准在工棚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12.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除要按计划限量进入外,还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13.施工现场、宿舍等禁止吸烟,需要吸烟者应在指定专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14.施工现场和宿舍生活区,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使用灯泡不得大于60W,不得昼夜亮灯;15.施工现场、宿舍等无电工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和电器设备安装;16.木工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17.施工现场伙房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布置,不得另外私设小灶;18.伙房内炉灶烧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规定,遵守防火制度;19.施工现场一切消防设施、装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破坏;20.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21.施工现场中各种危险设施、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22.禁止高空抛物。
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临建房屋的安全使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临建房屋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使用管理及拆除等环节。
三、组织管理1. 建立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2. 各级建设、规划、国土、消防、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四、规划设计1. 临建房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房屋结构安全、防火、抗震、防洪等要求。
2. 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临建房屋的使用功能、使用寿命和维修方便等因素,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
3. 设计图纸应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五、施工建设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房屋质量。
六、使用管理1. 临建房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2.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房屋设施设备完好。
3.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严禁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
七、安全检查1. 定期对临建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3.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临建房屋,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拆除。
八、拆除管理1. 临建房屋达到使用寿命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拆除。
2. 拆除前,使用单位应做好拆除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拆除过程安全、有序。
3. 拆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拆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九、奖惩措施1. 对在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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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建设管理
第一条临建房屋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程序。
购置的临建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第二条本规定第4、9、13、14、16、18、25、26、27、28、30、33条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临建房屋布局要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规划好临建房屋的具体位置,选址应尽量避开如下区域:
(一)避开地势低洼、较深回填土、河流周边、易滑坡坍塌等区域。
(二)避开高压线下方或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区域。
(三)避开建筑物坠落半径,确实无法避开应加防护措施。
(四)不宜与深基坑紧邻,应避开风力较大的风口,若遇到松散回填土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第四条临建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空旷平坦地面宜安装一层。
第五条临建房屋基础应采取抗拔、抗倾覆等措施。
二层及以上轻钢结构临建房屋基础应采用混凝土独立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外部应有排水措施,以减少不均匀沉降。
第六条临建房屋应进行地基和基础设计,具体要求如下:
(一)临建房屋的基础一般只适用于实土地基,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不低于80kPa,如场地为回填土,应进行地基处理,并根据土质条件适当增加基础断面尺寸或者合理配筋,控制基础沉降。
(二)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条形基础砌块强度不应低于MU5,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5;楼板面找平用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2.5。
(三)临建房屋安装前应对基础及预埋件进行验收。
基础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方可进行安装。
第七条用作会议室、餐厅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建房屋底层。
第八条办公、宿舍用房与厨房等需要使用明火的房间应分开设置,因场地限制很难分设的,要设置防火墙进行隔离。
第九条临建房屋的宿舍、办公用房、食堂、厕所设置应符合《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相关标准。
第十条临建房屋设施的单组长度不宜超过30m,当超过30m时,房屋中间必须采取抗正面水平荷载的横向结构加强措施。
第十一条采用砌体结构做临建房屋的应按GB5000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做好节能保温措施。
第十二条临建房屋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严禁随意改动。
第二章防火要求
第十三条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开的建筑工地临建彩钢板房,板房芯材,必须使用岩棉或玻璃丝棉等绝燃性复合板材。
第十四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加工用房及明火作业的厨房等临
建房屋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宜设单层,并与生活、办公用房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且厨房内严禁存放液化气罐,必须在室外设单间存放。
第十五条目前正在使用的临建房屋不是阻燃板材的,要加强管理,采取可靠措施,确认满足防火条件下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临建房屋的周边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临建房屋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干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并合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七条临建房屋的防火间距要求:
(一)临建房屋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距有毒害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25m。
(二)采用不燃材料搭建的临建房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4m。
(三)临建房屋每幢连续设置不得超过40m,成组布置的临建房屋,每组不得超过10 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0m。
(四)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且应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临建房屋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建房屋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二)多层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分散布置。
设置两部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部金属竖向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三)临建房屋宿舍区居住100人以上时,应设置消防安全通道,并应制定人员疏散预案。
(四)临建房屋的办公、宿舍等房间门至邻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五)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m。
(六)疏散楼梯和走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第三章配电要求
第十九条临建房屋的配电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并应符合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临建房屋接地应采用TN-S系统。
在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防雷接地装置应按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临建房屋电源进线处应作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
临建房屋应设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浴室等潮湿场所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电负荷计算宜选用需要系数法。
插座负荷宜按额定功率计算;连接固定设备的插座按额定功率计算;连接非固定设备的插座,办公室按每个插座300W计算;在计算照明分支回路和应急照明的所有回路时需要系数均应取1.0。
第二十三条临建房屋配电线路布线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线路采用线槽式明敷设,线路敷设在墙体外侧。
第二十四条用作办公的临建房屋除专用插座外每5㎡宜设置1个插座;空调、电暖器等设施应设置专用插座。
第二十五条临建房屋内空调及取暖设施用电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在室外设专线、统一控制。
第二十六条宿舍照明用电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不提供220V电源。
第二十七条宿舍区单独设置电器充电柜、电视、娱乐室功能房间。
第二十八条食堂、淋浴室必须使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具和防水防溅型开关。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建房屋应作简易装修、底层室内地面作防潮层和铺装。
第三十条地面铺装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第三十一条宿舍必须安装开启式窗户,不得在护拦、窗户设置封闭措施;室内净空高度不得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小于1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第三十二条宿舍内必须设置单人铺,人均床铺面积不得小于2㎡,床铺间距不得小于0.5m,严禁使用通铺。
第三十三条办公区、生活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办公区每50㎡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个;生活区每25㎡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个)且放置于明显和便于提取位置,悬挂式距地1.2m。
灭火器材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始终处于有效状态。
第三十四条办公、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使用汽油、稀料等挥发性液体;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内已有电气线路、乱拆乱接电线;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电炉等可能引发明火的电器;每个房间用电严格限制在1kW,杜绝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五条临建房屋的消火栓处昼夜应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
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物品。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临建房屋周边的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七条临建房屋搭设安装完毕后,经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项目)要建立健全临建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应急疏散预案,并做好应急响应及演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同国家及地方标准相抵触的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境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