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则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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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科研中特殊需要配制混合气时,必须报告业务主 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做好混合气体标记。
6、严禁发放和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 退库,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送检。
7、气瓶应防止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气体钢瓶与 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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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瓶
8、气瓶嘴冻结不能用火烤,只能用温水缓开;气瓶嘴漏气或出现 故障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9、气瓶内气体不准用尽,应保持不少于0.05MPa(0.5Kg/ cm2)的余压。 10、氧气瓶不得沾有油污或油脂。开启各类气瓶时,人要站在瓶 嘴侧后方,不得过快,不得使用铁器敲打瓶阀。气瓶搬运、装卸 要轻拿轻放、禁止用肩扛或在地面上滚动。 11、互相起化学反应或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钢瓶不 能混放或同车混装、混运。各类气体钢瓶的存放应固定牢靠。 12、禁止将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贮罐 放在室内或走廊通道。用后不得随意弃之不管。气瓶或贮罐在退 库前使用者要对其安全负全部责任。 13、气瓶库应严格按库内容量存放气瓶,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或 其它可燃物混放在同一库内。
1、使用起重机械(含电梯)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 劳动部门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起重机械实行逐台建档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 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新购入安装起重机械,事先必须通知综合管理处进 行审核,投入运行前,要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许可 证》。 4、专职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须由地方有关部门进 行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发给特种作业工作证后,方 可进行起重作业。 5、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和安全可靠。 6、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和带故障工作,严禁违章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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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使用等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
2、订购压力容器时,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安 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有关证件方可购买。
3、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注册,领取《使用许可证》 并定期报检。
4、操作压力容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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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则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特种设备是指锅炉、气瓶、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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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
1、锅炉的安装、维修、运行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 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本所的锅炉运行 管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司炉工必须持有关部门发给的司炉作业证,方可上 岗作业。
4、冲床、木工刨、滚式碾压机等设备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或紧急 刹车装置。
5、机械设备必须固定牢固,台件间应留有便于维修和保证安全的间 距。
6、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具,遵守操作规 程。
7、机械设备的模具、胎具应经常进行检查,已变形、疲劳或有损伤 的不得继续使用。液压机、剪床、卷板机等不准超负荷使用。
8、散发或产生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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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动车辆
1、所内行驶的叉车、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必须 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上述车辆的驾驶员,须经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 训,并经考核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合格证后,方可 进行驾驶。 3、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4、所内机动车辆要定期维修、保养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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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械设备
1、各部门使用的各类机床、混料机、双(单)滚碾片机、硫化机、 液压机、压片机、滚球机等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 维修保养。
2、各类机械设备必须装保护接地(零)线,移动式机械设备应安装 漏电保护器。
3、机械设备的皮带轮、转轴、明齿轮、靠背轮、砂轮或对人体有危 害的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严禁在设备运转情况下,进行 清理或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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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压力管道
定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 者液化气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 介质或者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 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 mm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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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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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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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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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瓶
1、气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 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
2、严禁无证擅自充装气瓶。气瓶的充装、发放、维修、 运输和送检等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3、使用气瓶人员必须熟悉气瓶和所充装气体的性能及必 需的安全知识。
4、领用气瓶者在使用期间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 5、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变气瓶内所充气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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