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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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2012修订)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2012修订)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2012修订)【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2.03.29【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1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5日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是成都市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 非机动车指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等非机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2.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按规定行驶。

3. 非机动车在行驶时应保持右侧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4.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规定使用手持电话,并随时保持对前方交通状况的观察,注意行车安全。

5.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和尾灯。

6. 非机动车不得搭载超过核定载人数量的人员,不得搭载超出核定载货数量的货物。

7. 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停放或者摆放障碍物,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或倒车。

8. 非机动车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不得醉酒驾驶。

9. 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路线、路段通行。

10. 违反规定行驶的非机动车驾驶员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会导致非机动车暂扣、报废等处罚。

请注意,以上是对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概括,具体的规定可能还会有其他细节,建议您查阅成都市相关交通管理规定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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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全文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全文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全文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全文(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14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八条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违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第七条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第十条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摩托车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市部份两轮、三轮摩托车违反关于禁止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和限制入城的有关规定,在市区、环城路及连接城郊的道路上,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与汽车争道抢行,并随意在一些交通拥挤的地段和交叉路口违章停放,加剧了交通堵塞和不安全因素,交通事故不断增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一、非机动车定义与分类非机动车是指通过人力、畜力或者电动力驱动,没有自身装置能够达到时速20千米和20千米以上,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车辆。

非机动车主要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非机动车登记管理1. 非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指定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非机动车号牌。

2. 非机动车号牌必须牢固固定在车辆前后部,不允许遮挡或拆除,否则将被追究责任。

3. 非机动车所有人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更换车辆、更换所有人等。

三、非机动车驾驶员管理1. 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

2.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携带身份证件。

3.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严禁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规行为。

四、非机动车行驶规定1.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借道横穿道路。

2. 非机动车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按照信号灯的颜色和指示行驶或停车等。

3. 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配备前、后灯及反光装置,确保夜间行驶安全。

五、非机动车停放管理1. 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按照指定停放区域进行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2. 非机动车停放时应当使用牢固的锁具锁定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六、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1. 市政府将非机动车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并进行规划、施工和管理。

2. 非机动车道应当与机动车道分开设置,并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信号灯、限速标志等。

3. 非机动车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修和清理非机动车道,确保其畅通无阻。

七、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教育1.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2. 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非机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加公众的交通安全知识。

八、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1. 对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非机动车号牌等。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非机动车所有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进行登记,获取非机动车登记证和号牌,同时将相关证件和车辆信息进行备案。

2. 非机动车驾驶员管理:非机动车驾驶员需要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3.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非机动车行驶应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专用道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行驶时应保持安全的车距,严禁在道路上漫骑、逆行、抢行等行为。

4.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不得挡压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停车时应使用防盗锁、固定器等设施,确保车辆安全。

5. 非机动车装载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超载、超长、超宽、超高,不得在非机动车上载人,不得拖拉其他车辆或物品。

以上为一般性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具体详细的规定可以参考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

同时,在具体实施时,还要结合当地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际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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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摩托车规章制度

成都摩托车规章制度

成都摩托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的摩托车驾驶行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促进城市交通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的摩托车驾驶人和车辆。

第三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第四条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摩托车的驾驶人第五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资格,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第六条摩托车驾驶人在行驶时应当着装合理,佩戴头盔,穿着防护服,确保自身安全。

第七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八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礼让行人,遵守交通信号,文明驾驶。

第九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速,不得违规变道,不得闯红灯,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十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行为,如飙车、逆行等,不得在路边停车占用交通道路。

第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带、车灯等,并及时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章摩托车的管理第十二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办理合法手续,确保车辆合法上路。

第十三条摩托车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年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摩托车不得擅自改装,违规改装的摩托车将被拘留并处罚。

第十五条摩托车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保管好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等证件,避免遗失或挪用。

第十六条摩托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注重环保,不得进行尾气排放过多的行为,不得影响环境和他人的健康。

第十七条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不得通行快速路等限行道路。

第十八条摩托车在停车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停车场地,不得随意停放在路边或行人通道上,避免影响他人通行。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摩托车驾驶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处罚分、行政拘留等。

第二十条对于违规摩托车,将依法予以查扣,对于严重违规的摩托车将予以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是针对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和停放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摩托车的登记和牌照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摩托车需要进行登记和领取车牌。

摩托车的所有人需要携带车辆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摩托车的登记和牌照手续。

二、摩托车的行驶规定1.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需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按照交通规则行驶。

2.摩托车在道路上的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标志。

3.摩托车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贴近其他车辆行驶。

4.摩托车上的驾驶员需要戴好安全头盔,乘客也要有安全头盔。

三、摩托车的停放管理1.摩托车停放时,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

2.摩托车停放时,需要选择规定停放区域停放,不得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

3.摩托车停放时,需要使用合法的锁具将车辆锁住。

四、摩托车的安全管理1.摩托车需要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2.摩托车上的驾驶员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和相关的驾驶经验。

五、摩托车的环保管理1.摩托车需要按照规定使用环保燃料,不得使用高排放的燃料。

2.摩托车的尾气排放要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六、其他规定根据需要还可以规定其他相关的管理要求,例如对于摩托车的改装、运载物品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城市摩托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

驾驶摩托车的人员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城市的交通秩序。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4篇)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4篇)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非机动车驾驶人年龄限制:非机动车驾驶人年满16周岁方可驾驶非机动车。

2. 非机动车驾驶证:非机动车驾驶人需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3. 非机动车登记:非机动车必须办理登记,并粘贴非机动车号牌。

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未经登记和粘贴号牌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行驶。

4. 非机动车使用规定:非机动车禁止上高速公路行驶,不得逆向行驶、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骑行时低头使用手机等。

5. 非机动车停放规定:非机动车停放应选择指定停车场或指定停车区域,不得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绿化带等。

6. 非机动车装载规定:非机动车不得超载、超员,载货时应确保货物稳固不掉落。

7. 非机动车违法处理: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记分和暂扣驾驶证等。

以上是成都市目前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具体详情还需参考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通告。

请注意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非机动车驾驶员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才能驾驶非机动车上道。

2.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证。

3.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中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保持安全行驶。

4.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行驶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禁止行驶的区域。

5.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

6. 非机动车禁止载客、载货以及超员行驶。

7. 非机动车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逆行或逆向行驶。

8. 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保持行驶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车辆相互追逐、竞速。

9.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行为素质,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并遵守道路交通秩序。

以上是根据成都市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2023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3年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非机动车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安全水平,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

第三条: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第二章:非机动车的登记和标识第六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非机动车登记证。

第七条:非机动车登记证应当置放在车辆明显位置,不得遮挡、遮挡或修改。

第八条:非机动车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第九条:非机动车应当粘贴非机动车号牌,并放置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不得更改号牌原貌。

第十条:非机动车号牌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号牌样式和颜色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非机动车的驾驶规定第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岁,持有非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熟悉并遵守交通规则,守信用、讲文明、遵章守法,不得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根据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遵守交通信号规定。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左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穿插、抢行。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携带大额现金、贵重物品。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保证头盔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四章:非机动车的停放和管理第十七条:禁止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道路随意位置,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车。

交管局权威解读《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交管局权威解读《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交管局权威解读《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今日上午,成都市交管局法制处负责人对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作了权威解读。

1、“火三轮”被纳入机动车管理新规清晰定义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或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明确了电动三轮车的机动车属性。

即成都被称为“火三轮”的电动三轮车全被纳入机动车管理,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区(绕城内)道路上通行。

交管局强调,“火三轮”违反新规无证驾驶的,司机将被处以15日及以下行政拘留和1000元罚款。

2、150毫升以上摩托车禁入绕城根据新《规定》要求,除禁止“火三轮”在中心城区道路通行外,发动机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也禁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对比发现,在过去摩托车发放入城证排量控制在125毫升以下的基础上,新规适当放宽限制。

即排量为150毫升及以下的轻便摩托车在持有入城证的情况下,可继续在城区通行。

交管局透露,目前成都仅发放了大约3000个摩托车入城证。

3、残疾人机动车不受限电动自行车以及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新规明确将其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所以,此类车辆不在“限摩”范围。

4、中心城区指绕城外500米以内即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外环路(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

5、新《规定》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域成都成都市交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郊区(市)县摩托车保有量已达86万辆,而中心城区范围内仅7万辆,原《规定》适用的“五城区”在此次新规中扩展至整个成都市行政区域。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限制通行的范围和时段进行规定。

(四川手机报:杨可心)。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十六届人大会第9次会议通过《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信、公安、环保、城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相关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开展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五条在本市生产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对车辆的电动机功率、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的要求。

第六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

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信、公安、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范文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摩托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摩托车的管理。

第三条摩托车管理应遵循“安全、便利、环保、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摩托车管理应注重科学合理的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和居民出行需求。

第五条摩托车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打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章摩托车的类型和定义第六条摩托车包括三轮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

第七条三轮摩托车指装有驾驶座椅、车身安全围护结构和车辆驱动装置的车辆,其车身有三个轮轴装置的摩托车。

第八条两轮摩托车是指装有驾驶座椅、车身安全围护结构和车辆驱动装置的车辆,其车身有两个轮轴装置的摩托车。

第三章摩托车的注册与登记第九条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摩托车后30日内,将摩托车注册登记。

第十条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摩托车的购车发票;(三)摩托车的相关证件(如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等)。

第十一条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摩托车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摩托车所有人应负有保持摩托车登记信息的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义务。

第四章摩托车的行驶管理第十三条摩托车所有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正确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两轮摩托车应当在封闭道路行驶,不得上高速公路。

第十五条三轮摩托车应当在指定的道路行驶,不得上高速公路。

第十六条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具和标志,确保夜间行驶的安全。

第十七条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牌和标志,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八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经过相关资质考核,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第十九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规则。

第五章摩托车的停放管理第二十条摩托车应当根据指定停车区域进行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摩托车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以及其他禁停区域。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8.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等10件法规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8月31日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1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一百五十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摩托车限行区域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区域,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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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所称人力车,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电动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

第四条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管、交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文明交通劝导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明交通劝导队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自行车以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必须持车辆合格证、《中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办理入户登记。

第八条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不办理转移登记。

第九条非机动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非机动车号牌应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

第十条禁止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禁止拼装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逆向行驶;(三)醉酒后不准驾驶;(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范本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范本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提高市民出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行驶的摩托车。

第三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尊重他人,保护环境,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注册和备案第六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依法进行摩托车注册和备案登记。

第七条:摩托车注册和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摩托车所有者身份证明;(二)摩托车购置发票或合法购车凭证;(三)摩托车行驶证;(四)摩托车保险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摩托车注册和备案登记后,需按规定粘贴号牌,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九条:摩托车注册和备案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行驶规则第十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8周岁,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符合摩托车驾驶资格。

第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上的车道行驶,并使用指示灯和手势示意。

第十二条:摩托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交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第十三条:摩托车不得载客、超员,严禁在摩托车后座上加装非标准座椅。

第十四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参与非法竞速、追逐。

第十五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不按规定携带幼儿、婴儿等乘坐。

第十六条:摩托车不得擅自改装发动机、排气装置等,不得超过规定噪音值。

第四章管理措施和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摩托车驾驶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暂扣摩托车驾驶证;(四)依法拘留。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酒后驾车、违法竞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摩托车驾驶人,可以吊销摩托车驾驶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摩托车所有者,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整改;(二)罚款;(三)暂扣或吊销摩托车行驶证。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模版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模版

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摩托车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摩托车所有人、驾驶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注册与登记第五条摩托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六条摩托车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车辆购置发票或合法的车辆购置证明;(三)车辆技术参数及检验合格证明;(四)车辆所有权证明;(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摩托车所有人更换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关键技术参数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摩托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办理摩托车年检手续。

第三章驾驶人管理第九条驾驶摩托车的,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

第十条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尊重其他车辆和行人,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摩托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三条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得驾驶摩托车。

第四章道路行驶管理第十四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超速、压线、逆行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摩托车驾驶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快速路等不允许摩托车行驶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驾驶摩托车途中行车不畅时,不得骑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行驶。

第十七条摩托车不得搭载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人员,不得超载行驶。

第十八条非限制行驶的摩托车不得进入禁行区域。

第五章停车管理第十九条摩托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在停车位,并遵守停车规定。

第二十条摩托车所有人或驾驶人不得将摩托车停放在车辆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摩托车所有人或驾驶人不得将摩托车停放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摩托车所有人或驾驶人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放摩托车。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驾驶摩托车行驶时,应当经常检查摩托车的刹车、灯光、转向器等设备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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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
理规定》的决定(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30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11
【实施日期】2018.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等10件法规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8月31日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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