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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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06/03 08: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负责中央治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要紧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四)要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依法进行安全评判;(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能够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抢救协议。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09年 4月 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年 5月 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 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 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2015年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年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 号(第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6日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号令
督管理部门解释
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有效期5年 修订: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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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适用于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03
申请与审查
申请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并经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矿山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发文号:京安监发〔2010〕155号发布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21实施日期:2011-05-01点击数:241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下列单位:(一)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三)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及行政区域外由本市负责监督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对象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独立生产系统;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石油天然气企业。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第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及《安徽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皖安监办〔2004〕118号),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制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文书格式,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不予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日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取证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6.8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6.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规范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个人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许可证的种类(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种类分为以下三类:1.新建矿山(指未曾开采、未取得开采权或新开采区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已取得开采权并已经进行第一次开采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变更矿区或变更矿山名称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矿山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加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专用章。

三、许可证的申领、审核和颁发(一)申请条件1.新建矿山应当经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开采权(证)后方可申请。

2.已经取得开采权(证)并已经开采的非煤矿山,应当符合国家地质勘探标准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方可申请。

3.变更矿区或变更矿山名称的非煤矿山,应当经过所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申请。

(二)审核程序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应当按照“矿山安全设计文件评审、安全设施检验评定、生产安全条件验收、安全生产制度审查”等程序,并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的审核。

2.审核机关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自治区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检查,对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标准的,进行批准。

(三)许可证的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应当在审核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

颁发机关对符合要求的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通知书”,同时将颁发的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报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向原颁发机关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变更发生后30日内申请变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令18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一)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符合国家规定,已取得矿业权,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置审批文件(包括采矿权、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合并等);(二)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制度,配备了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生产场所;(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完备的应急设备和人员,能够独立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救治工作;(五)已缴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注册费用和公积金。

四、申请程序(一)准备申请材料1、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地税登记证复印件;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报告;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介绍,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及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聘任证书或证明文件;6、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生产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注册费用和公积金缴纳证明;10、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受理1、符合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的材料齐全,填写清楚的,受理申请,并发放申请编号;2、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理由。

(三)审核审批1、审核合格的,组织专家评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2、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并要求限期改正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五、现场检查(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中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并经过检验验收;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实施、效果等情况;3、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4、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5、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控制措施合理有效等。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俩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X公司、总X公司和上市X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X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壹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9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废止-20号令)

9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废止-20号令)

第9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五月十七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2、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无需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同意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 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此条删除“对有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增加“三同时”审批 此条删除“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1、对申请材料的处理 1)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机关。
2)可当场更正错误的 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1、取得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取消了具体预案列举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 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6.8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6.8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校正的《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成证明行方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宣告,自宣告之日起推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宣告的《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成证明行方法》同时撤消。

局长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成证明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成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照《安全生产赞成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拟定本推行方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公司必定依照本推行方法的规定获取安全生产赞成证。

未获取安全生产赞成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成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推行公司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看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总局指导、监察全国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成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公司总部(包括公司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手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赞成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赞成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地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成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赞成证颁发管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推行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成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公司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赞成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推行。

第五条本推行方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公司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公司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

金属非金属矿山公司,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以下单位:1.特地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公司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公司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0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0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已经2020年4月30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发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严格标准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依照《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需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负责中央治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治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治理。

省级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治理工作;但中央治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方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以下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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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受理、审核和颁发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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