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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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11页(P3-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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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金属非金属矿山实务

注安金属非金属矿山实务

九、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许可证申请条件。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具备合法取得采矿权的资质,并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 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许可证申请程序。

1. 企业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递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3. 核查评估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许可证颁发,并公示许可证信息。

三、许可证管理。

1.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定期进行更新和年审。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许可证。

3. 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四、许可证有效期限。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前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更新。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状况不良的企业进行整改督促。

五、许可证的变更和补办。

1.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需变更相关内容,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 企业如遗失、损毁许可证,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六、许可证的注销和吊销。

1.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或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良的企业有权予以许可证的注销或吊销。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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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和颁发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 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 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 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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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2条)
【第七条】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 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 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 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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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 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分 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 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 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 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 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规范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规范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规范非煤矿矿山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领域,为了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权益,我国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规范。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详细描述:一、企业备案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企业可以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资质要求:申请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拥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资源;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拥有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信息;身份证明;矿山资源开采方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安全生产设备清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四、审批程序:申请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矿产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审批费用。

政府矿产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矿山资源状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备等方面。

如符合要求,将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许可证有效期和监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要求。

六、许可证管理:企业获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七、违规处理和整改:如果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许可证要求,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处罚,并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如情节严重,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吊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规范的出台,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监管措施,确保了矿山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矿山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30•【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针对《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界定(一)《实施办法》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金属与非金属矿的独立矿山企业,以及企业的主工艺流程为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

(二)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但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的界定《实施办法》中所称“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是指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总部,即存续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总部一级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等。

不包括二级上市公司,如中石油集团辽河油田股份公司等。

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一般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上市公司;二是上述集团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分公司和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含下一级上市公司);三是上述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包括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但不含跨省区的管道运输分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本细则明确暂不取证和另行规定取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经营项目,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巷)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地质勘探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六条颁发证机关及受理、审查、发证对象。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越我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地质勘查企业。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石的矿山企业。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见附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目录;(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临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其安全三同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湘安监非煤[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安监非煤〔2012〕8号)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现将《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总局2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除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石墨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延期、变更、证件领取、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石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延期、变更、证件领取、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由省安监局另行发文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

第三条对以下三项非煤矿矿山资源开采活动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一)地热;(二)温泉;(三)矿泉水。

第四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颁发和管理:(一)中央在湘、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及其下属分(子)公司和尾矿库)。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矿山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

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助于保障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下面将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性、实施办法和推动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性1.保障生产安全。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生产型企业,其生产活动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和设备,如果生产安全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发生事故,对人员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使企业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规范行业秩序。

非煤矿矿山企业众多,而行业内各家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参差不齐。

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够加强对企业的准入门槛要求,提高行业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促使企业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和规范操作。

3.提升企业竞争力。

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才能取得长期发展的机会。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准入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如有合法的矿山采矿权证书、具备一定的土地和环境保护条件以及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等。

2.申办程序。

非煤矿矿山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首先,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然后,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最后,经过审批程序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监督检查。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定期巡查、抽查抽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专项检查等。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令18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05.17•【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8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俩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X公司、总X公司和上市X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X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壹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安全生产)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号文

(安全生产)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号文

(征求意见稿)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以下简称 20 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除本细则明确暂不取证的以外,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部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经营项目,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到本企业以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承担凿岩、爆破、铲装运输、采矿等施工作业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辟生产、储运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wei)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2、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无需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同意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 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此条删除“对有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增加“三同时”审批 此条删除“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1、对申请材料的处理 1)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机关。
2)可当场更正错误的 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1、取得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取消了具体预案列举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 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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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下列矿山企业:(一)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企业及其独立生产系统。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三)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采和钻井的单位,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

(四)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

(五)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采掘施工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过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七条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复印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6.任命主要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8.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复印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提交的文件、资料:1.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复印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 任命主要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7.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8.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9. 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10.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复印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第九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受理、审核和颁发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多级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最下级同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下一级采油、采气生产单位和钻井队的上一级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下一级采油、采气生产单位及其独立生产系统,和钻井平台的上一级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跨区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矿山企业注册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资源整合矿山和进行采矿权交易转让后的新矿山企业,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副本应明确许可范围,包括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等项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步失效,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在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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