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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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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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素质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组织对公务员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员,是指经单位和组织依法录用,聘任或者任命为职务㕯的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按照履行岗位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特点,分为领导职务人员、监察职务人员、专业指导职务人员和一般职务人员。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从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公务员的录用第六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通过综合考察等方式,选聘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素质、能力和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岗位:(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并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年龄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范围。

(五)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

第八条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九条公务员的录用机关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考试大纲,组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笔试和面试。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机关应当在录用程序中引入第三方评价,保证录用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公务员的聘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聘任,应当按照职务层级和工作需要,通过考核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聘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监察职务、专业指导职务和一般职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聘任程序包括考核、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聘任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对其职责、权力和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公务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务员的培训是提高其业务能力与素质的重要途径,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要求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与纪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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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附件: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知识竞赛范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业航标管理办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附件: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 22 -(一)仲裁............................. - 22 - (二)行政复议......................... - 27 -(三)行政确认......................... - 30 - (四)行政许可......................... - 32 - (五)国家赔偿......................... - 34 - (六)行政补偿......................... - 36 - (七)特定类型申诉..................... - 36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 42 -(一)行政监察......................... - 42 - (二)劳动监察......................... - 43 - (三)行政处罚......................... - 45 -(四)纪律检查......................... - 50 -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 53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精选7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精选7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精选7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精选7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都需要管理制度的执行来规范员工的工作。

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范本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篇1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收受贿赂,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礼品、服务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其人民服务,尊重人民,关心人民,解决人民的实际难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考察等方式,综合评价考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竞争上岗原则,倡导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恪守公务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优秀人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诚履行公务员职责,服从组织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通过综合评价、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出适应岗位要求的人材。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规范,包括招考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成绩排名确定,录用后应当进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用。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培养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通过集中培训、轮岗锻炼、实践实习等方式进行,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加强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公务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既要激励优秀公务员,又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3月13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在国家公务员局官网上发布。

随着《办法》公布,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职务、工资、奖金等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哪些事业单位可以纳入参照管理范围?《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其中,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纳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如何申请纳入参照管理范围?《办法》规定,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

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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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公务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为人民服务,为国家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公务员职责,不得违法乱纪、徇私舞弊。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廉洁素质和道德素质,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职业操守,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身体和智力条件。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公务员身份不符的营利活动。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变更、隐瞒、拖延工作。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不得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公平、廉洁办事,对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回应。

第二章公务员招录第十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遵循择优录用原则。

第十一条公务员招录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招录计划,制定招录公告,明确招录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招录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招录人员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坚持公开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定、关系户、拉票贿选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健全考察制度,对拟录用人员进行综合考察,查明其政治立场、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务员招录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有关规定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招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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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引言概述: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的重要文件,对于规范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详细解读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选拔任用公务员的程序和条件1.1 选拔程序: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务员的选拔程序,包括考试、面试等程序。

1.2 选拔条件:细则规定了公务员的选拔条件,包括政治素质、专业技能等。

1.3 选拔标准:明确了公务员选拔的标准,包括综合素质、职业操守等。

二、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2.1 职务设置:细则规定了公务员的职务设置,包括主管、副主管等职务。

2.2 职级晋升:明确了公务员的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包括考核、培训等。

2.3 职级评定:规定了公务员职级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工作表现、考核成绩等。

三、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3.1 权利保障:细则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职业发展权等。

3.2 义务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包括忠诚、廉洁等。

3.3 保障措施:规定了保障公务员权利的措施,包括薪酬、福利等。

四、公务员的监督管理4.1 监督机制:细则规定了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考核、评议等。

4.2 违纪处分:明确了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等。

4.3 奖惩机制:规定了奖惩公务员的机制,激励优秀公务员,惩罚不良行为。

五、其他规定5.1 附则:细则中包含了一些附则,如适用范围、解释权等。

5.2 过渡期安排:规定了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5.3 法律效力:明确了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结论: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对于规范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项规定详细且具体,为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希望广大公务员能够认真遵守细则规定,提升自身素质,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做出更大贡献。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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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定,人事部是国务院主管人事工作的组成部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__和工作秘__;(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来源:作者:日期:09-08-06《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引言概述: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是指对新公务员法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的文件。

该实施细则的发布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规范公务员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招录与录用规定:1.1 招录范围与条件: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务员的招录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等。

同时,细则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学历、政治素质等。

1.2 招录程序与方式:细则规定了公务员的招录程序,包括考试、面试、考察等环节。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公务员的招录方式,包括公开招考、定向招录、选拔任用等。

1.3 公务员编制与职位设置:细则规定了公务员编制的管理办法,包括编制的设置、调整、使用等。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公务员职位设置的原则和程序。

二、培训与考核制度:2.1 培训内容与方式: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包括政管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

细则还明确了培训的方式,包括集中培训、在职培训、派出培训等。

2.2 考核制度与评价标准:细则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包括年度考核、岗位考核、任职资格考核等。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公务员的评价标准,如工作业绩、廉政表现、服务态度等。

2.3 奖惩与激励措施:细则规定了公务员的奖惩与激励措施,包括表彰奖励、警告记过、降级处分等。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公务员的激励措施,如晋升、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

三、职务任免与调整:3.1 职务任免程序与条件: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程序,包括提名、审批、任命等环节。

细则还明确了职务任免的条件,如资格要求、绩效评价等。

3.2 职务调整与职级晋升:细则规定了公务员职务调整的程序和条件,包括晋升、降职、调整等。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公务员职级晋升的条件和程序,如考核、资格评审等。

3.3 职务变动与人事调动:细则规定了公务员职务变动和人事调动的管理办法,包括调动的程序、权限、范围等。

职级并行最新细则出台2020

职级并行最新细则出台2020

职级并行最新细则出台2020最新的《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意见征求完毕后,即将颁布执行。

新旧《公务员法》对比,最大的亮点,就是将原来只在县级及以下公务员中执行的“职级并行”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公务员群体和参公人员群体。

同时,取消了办事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设置,将公务员职级划分为四等十二级,从科员一二级,到四级主任科员、四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

公务员招考录用后即为二级科员,此后按年限晋升。

目前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是按四年还是五年晋升,并没有明确的消息。

如果以五年为台阶,那么以乡科级副职为例,已经担任乡科级副五年内的为四级主任科员,六年为三级主任科员,十一年为二级主任科员,十六年为一级主任科员。

其他情况例似。

以前试行的县级及以下公务员职级并行,除年限要求以外,级别必须符合要求。

如果没有级别限制,以大学本科生考录公务员为例,八年或十年为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年为二级主任科员,男性到正常60岁退休,理论上可以晋升为三级调研员,享受相关级别工资福利待遇,对公务员来讲,是比较大的优待政策。

厅局级以下分四等十二级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修订草案十七条明确,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八条明确,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遵守纪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具备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和提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二章公务员的招录第九条公务员的招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依法组织,公告招录职位、条件和程序,并公开招聘公务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评选出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人员。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注重选拔优秀人才,鼓励择优录用,注重公平竞争,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的现象。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守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招录职位的需要和岗位要求,综合考虑应试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经历等因素。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守平等待遇的原则,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地域等为由进行歧视。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布招录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和任免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进行科学规划,确保职位设置合理、科学。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任免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务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守职责,忠诚履行职务,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服务人民。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公务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员奖惩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与任用第四条公务员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性考试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考试程序进行选拔,包括申请、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

第六条公务员的任用应当根据候选人的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因素综合评价决定,任用职位和职级应当与考试成绩相匹配。

第三章公务员的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公务员教育与培训应当立足岗位需求,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养的提高。

第八条公务员入职前应当接受基本知识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公务员入职后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和处理问题能力。

第四章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第十条公务员职务设置应当符合政府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科学、透明。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级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应当依法确定,确保公务员在各级政府部门内的合理流动和晋升。

第五章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维护集体利益,忠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六章公务员的考核与绩效管理第十六条公务员应当接受定期、不定期的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激励。

第十七条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应当涵盖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最新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全文

最新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全文

最新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全文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事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公务员范围规定(2020)

公务员范围规定(2020)

公务员范围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范围规定(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务员范围,规范公务员管理,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范围确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从中国国情出发,体现我国政治制度的特色,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

第三条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履行公职;(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四条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监察机关;(六)各级审判机关;(七)各级检察机关;(八)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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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编辑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颁布时间2006年4月9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适用对象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目录1.1 法规介绍2.2 法规全文3.3 方案解读法规介绍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保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禁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不得超职数配备人员。

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法规全文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06年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

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先在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进行,第二步在市(地)级以下机关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

要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公务员登记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不得超编登记。

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

各级机关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

在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二)确定职务与级别。

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环节。

要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合理设置职位,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

对超出规定职数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进行工资套改。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工资套改。

公务员按照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配套法规建设配套法规建设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保证。

要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统筹规划,抓紧研究,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在公务员法配套政策法规出台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

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不得违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尚未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公务员法实施的同时,中央印发的有关党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工商联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文件不再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等进行清理,视情况修改或废止。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

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六、组织领导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机关各部门,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部门同志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

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履行公职;(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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