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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0年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素质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组织对公务员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员,是指经单位和组织依法录用,聘任或者任命为职务㕯的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按照履行岗位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特点,分为领导职务人员、监察职务人员、专业指导职务人员和一般职务人员。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从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公务员的录用第六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通过综合考察等方式,选聘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素质、能力和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岗位:(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并具备公务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年龄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范围。
(五)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
第八条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九条公务员的录用机关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考试大纲,组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笔试和面试。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机关应当在录用程序中引入第三方评价,保证录用过程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公务员的聘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聘任,应当按照职务层级和工作需要,通过考核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聘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监察职务、专业指导职务和一般职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聘任程序包括考核、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聘任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对其职责、权力和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公务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务员的培训是提高其业务能力与素质的重要途径,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要求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与纪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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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附件: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知识竞赛范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业航标管理办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附件: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 22 -(一)仲裁............................. - 22 - (二)行政复议......................... - 27 -(三)行政确认......................... - 30 - (四)行政许可......................... - 32 - (五)国家赔偿......................... - 34 - (六)行政补偿......................... - 36 - (七)特定类型申诉..................... - 36 -二、处理揭发控告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 42 -(一)行政监察......................... - 42 - (二)劳动监察......................... - 43 - (三)行政处罚......................... - 45 -(四)纪律检查......................... - 50 -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类问题的法定途径...... - 53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导向,注重选拔优秀人才,加强培养和管理,激励公务员履职尽责,推动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治理创新。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尊重和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
第四条公务员管理应当注重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合理性和组织效能,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公务员的绩效管理水平,加强公务员的能力培养和职业发展。
第五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务员廉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高公务员廉洁自律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综合评价、竞争上岗的方式,注重选拔具有优秀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人才。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以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程序的公正和科学性。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政治表现、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察,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如考察、模拟演练、案例分析等。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鼓励青年人才参与竞争,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公务员的政治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离职培训等不同阶段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培养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提高公务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决策执行能力。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级别、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和解雇、奖励、纪律处分、培训、交流和回避、工资和福利保险、辞职和解雇、退休、投诉和指控、任用、法律责任和附例共18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
与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具有新的特点,因此常被称为新公务员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则,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和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各方面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培训、回避交流、工资福利保险、退休、投诉、检举、任用等。
《公务员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的。
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被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就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
这不仅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性,有利于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近十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些新成果,如竞聘聘任、公开选拔、任用预告、任期制度、试用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保持了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收受贿赂,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礼品、服务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其人民服务,尊重人民,关心人民,解决人民的实际难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考察等方式,综合评价考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竞争上岗原则,倡导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恪守公务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优秀人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诚履行公务员职责,服从组织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通过综合评价、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出适应岗位要求的人材。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规范,包括招考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成绩排名确定,录用后应当进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用。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培养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通过集中培训、轮岗锻炼、实践实习等方式进行,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加强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公务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既要激励优秀公务员,又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编辑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颁布时间2006年4月9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适用对象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目录1.1 法规介绍2.2 法规全文3.3 方案解读法规介绍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等基本条件,经过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优质化、专业化、现代化。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和提高,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发展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获取他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得有腐败行为和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保选拔和录用公务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采取综合评价、综合考察、综合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人才选拔导向,注重选拔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特殊处理。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选拔和录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党和人民,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公务员的职责,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上的纯洁性、道德上的高尚性、纪律上的严明性。
第三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优秀人才,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识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选拔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识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评价。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公正、公平,严禁利用职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选拔工作。
第三章公务员的任用第九条公务员的任用应当坚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相结合的原则,注重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公务员的任用应当根据其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识能力、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利用职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任用工作。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任用应当根据职位的需要和公务员的适应能力进行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专业特长和特殊才能。
第四章公务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注重政治引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公务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3月13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在国家公务员局官网上发布。
随着《办法》公布,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职务、工资、奖金等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哪些事业单位可以纳入参照管理范围?《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其中,确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主要职责。
纳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如何申请纳入参照管理范围?《办法》规定,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共中央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或者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
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录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反党纪国法,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二章公务员的录用第六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确保选拔优秀人材进入公务员队伍。
第七条公务员录用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
第八条公务员招录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招录计划,明确招录的职位、数量和条件。
第九条公务员招录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招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充分考虑应聘者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一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确保应聘者的资格符合招录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制度,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第十三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制度,确保面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第三章公务员的管理第十四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
第十五条公务员应当接受组织和领导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旷岗。
第十九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不得收受贿赂,不得违规经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公务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为人民服务,为国家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公务员职责,不得违法乱纪、徇私舞弊。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廉洁素质和道德素质,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职业操守,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身体和智力条件。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公务员身份不符的营利活动。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变更、隐瞒、拖延工作。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不得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公平、廉洁办事,对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回应。
第二章公务员招录第十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遵循择优录用原则。
第十一条公务员招录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招录计划,制定招录公告,明确招录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招录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招录人员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坚持公开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定、关系户、拉票贿选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健全考察制度,对拟录用人员进行综合考察,查明其政治立场、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务员招录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有关规定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招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党和人民,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秉公行事,依法公正办事,廉洁自律,勤勉履职,依法行政,有力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各项权益,建立健全相关规则和制度,完善选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机制,切实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
第四条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选调公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条件的,可以报考公务员。
第二章公务员招考第五条公务员招考采取公开招聘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法实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
第六条公务员招考应当公开公正,采取竞争性原则,注重选拔具备专业技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的人才,确保选调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第七条公务员招考应当根据不同职位性质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招考方案,公布招考计划、职位要求和考试大纲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务员招考应当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具备招考要求。
第三章公务员聘用与任免第九条公务员聘用分为事业单位公务员聘用和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聘用两类。
第十条公务员聘用应当严格按照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和面试结果等综合评定,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到最合适的人才担任相应职位。
第十一条公务员聘用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遵循公务员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秉公执行,不能擅自变更或违反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任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公务员培训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务员培训是公务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按照需要和要求,为公务员提供终身学习和适应工作需要的培训机会。
第十四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注重培养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等综合素质,提高公务员的能力水平。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党和人民,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具备履职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政管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规范、简明、高效,确保选拔的公开透明和科学公正。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采取多元化的选拔方式和方法。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充分考察和评价候选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注重对候选人的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项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建立健全考试、面试、考察等环节,确保选拔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建立健全考试和面试内容和标准,确保选拔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建立健全考察和调查程序,确保选拔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机制,确保选拔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八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培养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实践锻炼和业务培训相结合,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定,人事部是国务院主管人事工作的组成部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__和工作秘__;(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遵守纪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具备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和提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二章公务员的招录第九条公务员的招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依法组织,公告招录职位、条件和程序,并公开招聘公务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评选出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人员。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注重选拔优秀人才,鼓励择优录用,注重公平竞争,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的现象。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守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招录职位的需要和岗位要求,综合考虑应试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经历等因素。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守平等待遇的原则,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地域等为由进行歧视。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布招录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和任免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进行科学规划,确保职位设置合理、科学。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任免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务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招录、管理和使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招录、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坚持选拔任用优秀人才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较高的政治素质、优秀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履行职责,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工作需要。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章公务员招录第八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九条公务员招录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招录计划和招录条件。
第十条公务员招录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通过考试、考察等方式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公务员招录考试应当科学、公正,确保招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招录考试应当包括综合素质测试、岗位能力测试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考试成绩有效期和人员库,合理利用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公务员招录应当注重选拔优秀人才,对具备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可以采取特殊程序。
第三章公务员管理第十五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档案。
第十六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七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和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八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第四章公务员使用第二十条公务员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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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________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20 年月日附件:全国渔政系统渔政执法技能比武活动知识竞赛范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5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1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业航标管理办法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附件: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附件2:湘西自治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州战略,进一步强化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州发〔2011〕2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以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主体,以党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引导支持为基础的引进人才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湘西自治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行政辖区内各类企业。
第二章引进范围及对象第四条引进范围:湘西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人才的领域和行业。
第五条引进对象:(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三)享受国务院、省、市(州)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国家或省、市(州)优秀中青年专家;(五)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七)普通高校毕业获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限湘西州户籍);湘西自治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不属于引进对象。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引进人才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热爱湘西,吃苦耐劳,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第三章引进方式第七条根据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编制的人才需求计划,按年度分批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主要采取合作引进、招考引进两种方式进行:(一)合作引进。
仅限于湘西自治州各级政府及其事业单位中的科研院校(所)、医疗卫生机构、研发中心和行政辖区内的州属及以下各类企业。
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项目开发、技术合作、科技攻关等形式,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人员或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影响较大、业界公认、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人才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
各级政府根据重大发展课题研究、编制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外包、特色支柱产业建设等需要引进专家人才团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承办实施。
(二)招考引进。
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考试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引进急需紧缺岗位高层次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街道)引进计划的岗位条件设置,可放宽专业等要求。
放宽的具体条件以本年度招考公告为准。
第九条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报批手续。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任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申报备案和认定。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安排。
第四章政策待遇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经济待遇:(一)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正常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或合同约定报酬外,由政府按以下标准发给安家费:硕士研究生1万元;博士研究生2万元;市(州)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市(州)级政府津贴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4万元;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津贴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8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国家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含拥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16万元;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安家费发放标准的,发放标准按最高等级执行。
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人才团队不享受安家费。
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过考试、考核录用(聘用)为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的,或经考核批准调到我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后,方能享受安家费。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含试用期),经考核称职(合格)或按约定履行合同的,由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硕士研究生4万元;博士研究生8万元;市(州)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市(州)级政府津贴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0万元;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津贴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20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国家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含拥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40万元;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00万元;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一次性奖励发放标准的,发放标准按最高等级执行。
引进的专家人才团队服务期满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团队每个成员的最高等级累计发放;团队成员不足5人的按实计算,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未达到服务期限的,不享受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能通过履约考核评估的,不享受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州内流动的,只享受一次安家费和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
州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报考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的,均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四)夫妻双方均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和服务期满的一次性奖励按规定分别发放。
第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享受以下政策待遇:(一)在我州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由州财政按政策规定安排补助(资助)资金。
(二)在我州创办企业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属地由州或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按年度给予支持。
(三)在我州创办企业申请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支持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担保平台;经审核评估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期限和贴息总额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他待遇:(一)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含试用期),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免费提供过渡性住房。
(二)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体检,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原则上根据本人意愿就近安排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湘西自治州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报考我州普通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利用法定假日或双休日探视配偶(不同城居住),每月可据实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未婚的利用法定假日或双休日探视父母(不同城居住),每年可据实报销2次往返车船费。
车船费的报销程序,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六)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适当照顾”的原则,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1.属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且愿意来我州工作的,按身份同城对等安置。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向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自主创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3.尚未就业的,服务期内可由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优先提供临时工作;愿意参加我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的,可在随迁户口后按湘西自治州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第十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兑现政策待遇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章服务办法第十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办法:(一)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专家人才团队服务期限一般应在3年以上。
招考引进并被正式录用、聘用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含试用期)。
(二)招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未满原则上不能调离,如因上级机关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工作需要调离我州的,须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三)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可随同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可根据需要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四)事业单位合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后,可在用编计划限额内,通过考核考察方式,报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直接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五)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申报科研项目立项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