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类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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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类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六政[2009]16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类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政〔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二十八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09〕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类民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民生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切实提高民生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建设类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民生工程项目管理摆上突出位置
加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保证。
各地各有关
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认清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在民生工程实施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民生工程项目管理上来,加大监管力度,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努力把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完善措施,狠抓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着力抓好项目立项审批、实施管理、资金使用、工程验收、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重点落实好十项制度:
(一)实行项目公示制,公开项目建设信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项目的性质、类别建立规范化的项目库。
要优先选择群众急需、要求迫切、能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建设项目。
对已确定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要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在所辖范围内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安排原则、质量标准、预期效益等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行法人负责制,落实项目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方案经批准后,各地应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