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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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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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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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答:A、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B、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C、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D、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E、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F、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G、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A、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B、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知道思想。

C、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D、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题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财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同合意自治权,无须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A、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B、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C、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机考题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机考题

一网平台机考《合同法》复习资料2如果前五题和你的内容是相同的,那么这套题就是你需要的!!!第一大题:单选题(共25题)1.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2.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甲在路边广告栏上张贴所有的房屋的出售信息:“一梯两户学区房,低价转让,联系电话188****8888”B.甲向客户寄送商品价目表C.甲向乙发送信息:“正在考虑,以上次商议的价格出售玉石”D.学校内设置的自动售货机3.下列行为属于合法的附条件的合同的是()。

A.甲对乙说:“若你离婚,我就赠与你50万”B.甲对乙说:“若杭州下雨,我就把伞送给你”C.甲对乙说:“若你当上美国总统,我就把家中的传家宝送给你”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4.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

A.可以立即解除合同B.在催告期满后,对仍未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C.可以限期催促支付D.必要时可以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5.1月5日,甲向乙工厂购买50只花灯,用于庆祝元宵节。

双方约定:元宵节前一天,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下列情形中,允许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

A.乙工厂失火,1月30日,已经加工好的花灯被尽数焚毁B.乙仅交付了48只花灯C.乙在元宵节的次日交货D.乙交付的花灯上的图案中有错别字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A.甲对乙许诺:“你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请你吃大餐”B.甲将宠物狗借给乙玩耍,乙遛狗过程中因未牵绳宠物狗咬伤行人丙C.甲订立关于自己去世后财产如何分配的《遗产分配协议》D.参加运动会前,运动员投保意外伤害险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合同转让的是()A.甲企业分立成乙、丙两家企业,乙、丙对甲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甲从乙房地产公司购得房屋一套,交付了房款并办理房产证,后将房屋转让给丙C.《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合同法》-助学平台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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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助学平台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

A.文件B.协议C.允诺D.法律行为【正确答案】:B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是()。

A.诚实信用原则B.情势变更原则C.全面正确履行原则D.等价有偿原则【正确答案】:D3、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称为()。

A.合同订立B.合同生效C.合同履行D.合同解除【正确答案】:C4、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

A.生效B.成立C.不生效D.不成立【正确答案】:B5、下列关于合同的分类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是()。

A.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B.主合同与从合同C.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D.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正确答案】:C6、《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该规定中的“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属于合同当事人的()。

A.主给付义务B.从给付义务C.附随义务D.不真正义务【正确答案】:D7、不要式合同指的是()。

A.合同的形式由法律规定B.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C.合同的形式为当事人约定的形式D.口头形式的合同【正确答案】:B8、债的相对性早在()中就已被揭示。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罗马法D.古埃及法【正确答案】:C9、下列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B.定金合同C.赠与合同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正确答案】:C10、下列选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互易合同D.租赁合同【正确答案】:B11、下列关于双务合同与有偿合同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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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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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要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3)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的合同的必要条款(5)要约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3)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作出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预先拟定的,为重复使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限制:(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规则。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条款的理解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有效合同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的原因:1.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要件:(1)有意思表示成立(2)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表一人不知其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4)误解必须严重(5)误解是表艺人自己的原因所致2.显失公平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已无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要件:(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已无明显不对等(2)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3)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若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

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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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第⼀章绪论第⼀节合同法的概念⼀、我国对合同概念的定义我国——最狭义合同说。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性质)2、合同是两⽅以上当事⼈的意思表⽰⼀致的民事法律⾏为;3、合同是以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的民事法律⾏为;4、合同是当事⼈各⽅在平等⾃愿基础上产⽣的法律⾏为。

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然⼈、法⼈、其他组织。

三、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古代合同法《汉谟拉⽐法典》是最早的成⽂法。

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注重合同形式⼆、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由、抽象的平等的⼈格、个⼈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

1、契约⾃由(订⽴合同、选择合同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式)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三、现代合同法1、具体⼈格的登场;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诞⽣3、合同⾃由受到限制,出现了强制缔约;4、社会责任抬头;5、⼀般条款作⽤的增强6、统⼀化趋势7、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增特殊性,形成⾃⼰相对独⽴于完善的体系,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四、我国合同⽴法发展过程1、初创阶段(1950--1956):⼴泛运⽤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1976年10⽉)4、逐步建⽴和完善(1976年⾄今);1999年3⽉5⽇颁布和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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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又叫本合同.,又叫预备合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自学考试《合同法》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5.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7.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8.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9.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1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2.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14.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6.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7.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8.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9.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多项选择题:1. 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 我国《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

【很多简答】都【不对】,建议书本实在找不到,参考这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1、合同2、要约3、承诺4、先履行抗辩权5、不安抗辩权6、双务合同7、格式条款8、预期违约9、情势变更原则10、缔约过失责任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B 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C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D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2、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 租赁合同B 赠与合同C 保管合同D 买卖合同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但由于丙公司恶意阻挠的缘故,导致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那么A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 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 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 乙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未履行合同是因丙公司的缘故。

4、甲向出版社发送电子邮件,询问该出版社是否出版了某种图书,出版社收到电子邮件之后,马上向甲寄送了一本该种图书,按照图书标称价格的八五折要求甲支付货款。

甲认为出版社强人所难,不愿意支付货款。

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B出版社的行为属于要约C 出版社的行为属于承诺D甲应向出版社支付货款5、甲向乙寄送了一封信件,要求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现时所用的笔记本电脑,并声明:若乙在二十天之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要约。

乙收到该信之后,不置可否。

第三十天,甲登门,交给乙一万元,并要求乙交付电脑。

但乙拒绝。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甲的行为并不属于要约B 乙的行为属于承诺C 乙应交付电脑D 乙不必交付电脑6、承诺生效时,A 合同成立B 合同生效C 合同成立并生效D 合同开始履行7、当事人在互联网上通过MSN进行磋商,商定最终需要签订合同确认书,那么双方的合同于()成立。

A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B 表示承诺的文字在MSN上显示时C 签订合同确认书时D 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有效的是()A 甲以欺诈的手段与乙订立了合同B 甲与乙恶意串通,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C 甲与乙为少交税款,将房屋买卖做成房屋赠与,签订赠与合同D 甲因重大误解订立了合同,但在法定期间经过后未撤销6、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其效力为()A 有效B 效力待定C 无效D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7、下列选项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A 11岁的小男孩接受了姥爷赠给的一支高档的英雄钢笔B 12岁的少年瞒着父亲,将笔记本电脑卖给老刘C 甲将刀架在乙的脖子上,强迫乙在合同上签字,将一车西瓜卖给了乙D 出租车司机甲借乙抢救病人急需用车之机,将车价提高3倍,乙被迫接受8、张三与李四约定,待张三母亲去世后,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本科《合同法》复习题

本科《合同法》复习题

《合同法》复习题单选题1、《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正确选项1.可以有权(V)2、《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正确选项1.留置权(V)3、《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选项1.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V)4、1月5日,甲向乙工厂购买50只花灯,用于庆祝元宵节。

双方约定:元宵节前一天,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下列情形中,允许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

正确选项1.乙在元宵节的次日交货(V)5、4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出售医用外科口罩,2毛一个,量大从优,3个月内回复有效”,下列属于对该要约的承诺的是()。

正确选项1.5月17日,乙公司将2万元款项转账至甲公司账户,并回函:“已付款,请发货”(V)6、75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时,因前面一辆车发生急停,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把张大爷摔倒在车上,造成骨折,张大爷的医疗费等损失应()。

正确选项1.公交公司承担(V)7、仓储合同的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

正确选项1.可催告其合理期限内提取,期限届满仍不提取的,可以提存仓储物(V)8、承揽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因定作人拒收或受领迟延而未交付时,定做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则由()负担。

正确选项1.定作人(V)9、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正确选项1.五分之一(V)1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销()。

正确选项1.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V)1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总复习资料

合同法总复习资料

合同法总复习资料题型:名词解释4分5个;单项选择1分10个;多项选择2分10个; 简答6分4个;案例分析13分2个第一章我国合同的含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主体的平等性;主体的合意性;内容的确定性;履行的强制性合同的分类:双务、单务合同—双方是否负对等义务;有偿、无偿合同—当事人可否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有名、无名合同—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诺成、实践合同;要式、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

诺成、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实践合同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借贷、保管、运送等。

第210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以一定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同。

举例:“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最主要的风险点合同主体——与谁交易?合同权利义务——交易内容?合同履行——如何交易?违约——交易存在问题时如何处理?影响交易可靠性的因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道德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的制约——事先设防的有效性,事后救济的有效性。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合同法的含义:是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目的的法律,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基本法律,以维护交易秩序为其基本任务。

性质:私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具有任意性而非强制性;是保护创富的法律;具有国际性。

我国合同法立法情况:统一的《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23章428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帝王条款,适用合同的各个阶段)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和公序良俗等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的订立合同主体—与谁交易?合同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主体的主要法律风险点:未认清合同交易方;合同一方不具备相应资信、行为能力。

合同法复习题

合同法复习题

《合同法》复习题一、填空题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_______________关系的协议。

2.当事人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_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_原则。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_______________。

5.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_______________形式和其他形式。

6.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_______________、承诺方式。

7._______________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_______________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_______________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0.承诺应当以_______________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1.承诺生效时合同_______________。

1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_______________。

13._______________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_______________的解释。

1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_______________时生效。

1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_______________。

16.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_______________合同。

17.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_______________合同。

18.当事人_______________,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分类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既包括书面,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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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学习资料,收藏必备】1.合同效力=主体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标的合法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也是实践合同。

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4.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交付前卖方承担,交付后买方承担。

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5.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6.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成立之前7.我国担保的五种形式:①保证②订金③抵押④质押⑤留置8.法定保证期间在没有约定时均为六个月,在约定不明时均为两年期。

其起算点一般均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为准。

9.我国民模范先定了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10.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11.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出租人。

1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建造1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A、乙方承建的该1万平方米商品房B、承建该商品房的行为C、甲乙双方D、该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4.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15.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16.甲出售房屋,乙同意购买。

为了少缴纳税款,双方约定,房屋价款600万元,但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写明的价款为200万元。

后乙支付了600万元房款,甲也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

不久,税务机关查知此事。

对此,有关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间价款为6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B.甲、乙间价款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17.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付款,乙再发货。

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予以拒绝。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的抗辩权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安履行抗辩权C.先履行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18.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A.画家乙与甲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Z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B.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4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5月10日付款。

甲于4月16日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返还已收到的一半货物C.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

乙准备向甲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D.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19.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之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20.甲分别于3月1日、3月5日、3月10日与乙、丙、丁签订了出租某套房屋的书面合同,但均未交付房屋。

丁于3月12日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丙闻知后,从甲妻处骗得房屋钥匙,于3月15日搬入居住。

四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甲与乙、甲与丙的租赁合同因未登记备案而无效B.丙有权拒绝返还房屋,因其已占有房屋C.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成立在先D.丁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其租赁合同已登记21.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二、简答题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答:合同的成立=主体+意思表示+标的合同的生效=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

合同的成立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主体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从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的生效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判断的着眼点不同,合同的成立着眼于合同当事人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的生效则着眼于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的评价,属于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2)判断标准不同,合同的成立一般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必要条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缔约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规则、合法性规则等,主要涉及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这些要件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障和干预。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的区别答:诺成合同是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或称“一诺即成”的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实践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交付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2)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答: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起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1)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 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4、合同的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答: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保全,即合同之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以免危及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或手段。

区别:(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

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

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特征答: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所有权保留本质上是一种担保物权。

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用以保障买方能按时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担保,与一般担保相比,所有权保留又有非典型性担保的特点,即买卖合同标的物又是担保物。

二、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应设定取回标的物的具体条件。

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主要目的催促买方能按时支付价款,所以买卖合同中,买方未按时付款是约定取回标的物的主要条件之一。

当然,买卖双方还可以约定其它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做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均可以作为卖方取回标的物的条件。

三、是否取回标的物,还是要求买方继续支付价款,卖方享有选择权。

当买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时,卖方依据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取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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