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范例二及正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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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范例一
原告张学英,女,生于1963年11月3日,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李长坤,重庆市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伦芳,女,生于1941年12月11日,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黄永彬遗赠的应由原告所有的财产:住房补贴的一半、公积金的一半,尚存售房款的一半即4万元,合计为5万元,以及手机一部(NOKIA6100)。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与被告丈夫黄永彬系朋友关系,被告与黄永彬婚后未生育,婚姻感情不好。2002年起,黄永彬与原告同居。2006年9月,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原告垫付一定医疗费用。2007年4月20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黄永彬与被告出售房屋所得款的一半4万元,以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赠与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公正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7)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4月22日,黄永彬去世,遗嘱生效,但被告拒绝返还黄永彬对原告的遗赠,原告多次所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黄永彬的遗嘱部分有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应得的遗赠。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黄永彬拥有立遗嘱的权利。黄永彬作为遗赠行为主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该遗嘱经过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7条规定,形式有效。
其次,遗嘱部分内容有效。在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里:其中手机为黄永彬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补贴金,以及出售房屋所得款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其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住房公积金、补贴金,以及出售房屋所得款8万元的一半应认定为黄永彬的合法遗赠,应为原告所得。
再次,虽然遗嘱中黄永彬对于抚恤金和住房公积金、补贴金的部分处理属于无权处分,遗嘱中部分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处分黄永彬个人财产的这部分遗赠应该有效,原告有权接受该遗赠。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黄永彬遗赠的应由原告所有的财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黄永彬遗嘱一份
2,泸州市纳溪区公正处(2007)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3,泸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产交易登记证明
4,泸州市水泥厂职工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凭证证明
5,泸州市中心医院医疗费发票
6,书面证词两份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学英
代书人:李长坤 2008年4月30日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材料6份
附一:
遗嘱
订立遗赠人:黄永彬,男,汉族,生于1941年4月1日,家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订立遗嘱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1,泸州市水泥厂职工公积金、住房补贴x万元。
2,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买卖所得款人民币8万元。
3,诺基亚6100手机一部。
立遗嘱人对于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将上述财产赠与立遗嘱人的好友张学英.
订立遗嘱人身体健康,精神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为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
立遗嘱人:黄永彬
公证人:xxx
2007年4月20日
遗嘱公证书
(2007)泸纳证字第148号
兹证明黄永彬,男,1941年4月1日出生,现住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10-1-5-13号。于2007年4月20日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我和×××(其他公证员)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泸州市(县)公证处公证员:×××
2007年4月20日
房产交易证明
该房主蒋伦芳与买房人陈蓉于2006年9月25日在我局办理买房交易(房屋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屋过户手续已办完。特此证明。
泸州市纳溪区房产局
2006年9月25日
证明
兹证明黄永彬(原泸州市水泥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蓄账户为7655457894370044964。其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金额为xxxxx元。
(单位盖章)四川省泸州市公积金中心
2007年6月20日
四川省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专用发票
x 年 x 月 x日财乙(08) NO.3908912
交款单位(个人):张学英
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xxxx.00 交款事项:黄永彬住院费用
收款单位盖章:四川省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章
收款人盖章: XXX
附六:
证词一
证明人:泸州天然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星一厂、泸州天然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四0四厂保卫科
地址: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证明内容:
黄永彬1996年结识张学英,之后与张学英长期在外租房居住,直至去世。为此蒋伦芳与张学英发生纠纷,还几次在本厂争吵。单位曾出面给黄永彬和蒋伦芳调解,但黄蒋二人夫妻感情并未好转。
证明人:泸州天然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星一厂公章
日期:2007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