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问题让你看懂“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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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何去何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文化事业建设费何去何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文化事业建设费何去何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针对娱乐业、广告业(包括广告代理)业所征收的。

其计税依据是娱乐业和广告业的营业额(与营业税一致),费率是3%。

虽然娱乐业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由于广告业包括广告代理被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而实行营改增,导致广告业的计税依据和试点政策不一致。

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人们最初在上海也推测其会被废止。

但事实上这其中应该也会有各种利益群体的博弈,但最终并未被触动。

上海的营改增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操作保留到了最后一刻,2012年2月初在进行2012年1月的增值税申报时,也就是营改增试点后试点应税服务第一次申报增值税时,上海浦东税务才发布一则通知,要求营改增以后试点企业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按照原来的申报基数去计算,也就是说,虽然您已经“改增”,但是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你就当没有发生过“营改增”,还按照原来的申报口径去计算。

上海市浦东税务局曾经在2012年2月的征期内,通过非正规渠道发布一则消息,明确了营改增以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依据。

通知指出,接市局通知,广告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仍应按原计征标准计算缴纳。

为准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2年2月份(申报期)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时,应按以下填报口径正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付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42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42栏次填报口径为:由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填报,填报属于原广告业差额纳税范围,已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以及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申报销售额减除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

我们的观点:北京等八省两市由国务院会议通过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决定后,陆续有不同的媒体披露了北京营改增会在9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江苏营改增会在10月1日起施行,湖北营改增会在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王骏周六在家享受奥运会却不断有人发短信骚扰,询问文化事业费的去留?我首先向新浪微博“首善之税”征询意见,文化事业建设费会不会顺应民意及时取消,但“首善”童鞋显然认为我是异想天开。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及政策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及政策

税务易错点易错点1:广告设计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广告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有:广告发布、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播映、广告展示、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咨询、会议展览等,请问哪些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答复:在你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广告发布、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播映、广告展示等属于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是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咨询、会议展览等不属于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不属于广告服务。

因此,纳税人从事广告设计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易错点2:外购电梯销售同时提供安装的,安装费能否适用3%征收率问题:我是一家销售电梯的经销商,出售电梯同时也提供安装服务,请问是否一律按照销售业务适用17%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答复:可以按照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对安装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

出售电梯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注意:(1)不论销售自产的电梯还是外购的电梯,销售后的安装服务均可按照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2)安装电梯服务可以视为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类型的“销售+安装”业务也同样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文化事业建设费热点问题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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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但是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减除?答:根据财综〔2013〕88号的规定,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若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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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企业在进。

文化失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失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失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文化失业建设费(以下简称文建费)是在文化和就业领域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性资金,也是社会物质文化生活和文化市场建设的经费来源。

文建费的计税依据是国家规定的文化、广播影视等相关产业企业的营业额。

下面将对文建费计税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一)文建费的基本情况文建费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是中国微型利益群体的政策制定者、实施者和受益者为了自身利益而推出的一项制度。

文建费实行税务专项管理,计税依据是企业营业收入,税率通常为3%,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略有不同。

文建费由企业缴纳,纳税义务人为文化、广播影视等相关产业的企业。

文建费的征收规定没有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跨区域承认、跨制度适用,所以被企业界视为一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文建费成为国际上最具争议的文化税种之一。

文建费的计税依据是国家规定的文化、广播影视等相关产业企业的营业额。

文化、广播影视等相关产业是指国家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优惠政策支持的产业,主要包括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游戏等行业。

文建费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方法如下:文建费应缴纳金额=企业本期营业额×文建费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在文化、广播影视等相关产业企业营业额中,不包括相关行业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文建费的具体税率由国家规定,当前一般为3%。

不过,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略有不同。

文建费纳税人需要根据其企业的具体情况来核算缴纳文建费的税款,缴纳期限一般是每年的4月30日。

文建费的税款不属于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必须按规定依法缴纳。

(三)文建费的主要用途文建费的主要用途是用于社会保障性资金的运用,重点用于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以支持文化和就业领域的发展和提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持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和创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2.支持职业介绍服务:支持防范性质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监管和服务,保障人才流向和合理配置。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没有享受一个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没有享受一个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没有享受一个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为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而收取的一种费用,也是支持文化事业建设的重要财政收入。

许多小微企业主关心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可以享受一个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下面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的具体额度。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纳税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事业建设法》规定,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根据其经营规模、经济效益以及与文化事业相关的活动等因素进行计算。

各地税务部门会根据地方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征收标准制定,因此各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纳税人。

对于小微企业主来说,如果企业的经营规模较小,其营业收入较少,那么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金额也相应会较低。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一些地方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进行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政策、差别化征收政策等。

具体的政策内容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或者财务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有关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均有权依法享受减免、优惠。

综上所述,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可以享受一个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并没有明确的答案,具体是否免征以及免征额度的确定需要参考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并以实际操作为准。

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企业主应及时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申报。

此外,强调的是,企业主在申报纳税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进行虚假报告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如果企业违反税法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滞纳金、追缴税款等法律后果。

总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情况需要参考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对于享受免征政策的具体额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要点提示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要点提示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要点提示一、征收范围(一)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通知‣的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计费依据(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 = 销售额× 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办理流程(一)缴费信息登记1、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需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一式两份•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到区局办税服务厅或税务分局前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办理专窗”办理缴费登记。

8个问题让你更清楚认识文化事业建设费

8个问题让你更清楚认识文化事业建设费

8个问题让你更清楚认识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地税合并后,业务范围中各有自己熟悉的几个税费种,彼此交流经常可以互补,不过有一个费比较特别,似乎大家都不太熟悉,那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征,仅针对两个行业征收,一是广告业,二是娱乐业。

开征的时候是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2013年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2016年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

正因为征收范围相对比较窄,关注度较低,且中间又经历了管理机构的变化,如同一个孩子从原生家庭过继给另外一个家庭,两个家庭对这个孩子都没有足够的亲切度,导致这个费种,大家普遍感觉不熟悉。

最近,我就遇到两个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的事情。

第一件事是我在做企业纳税情况案头分析的时候,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发现一户广告业纳税人,该单位历年已缴税费金额中没有一分钱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样明显的问题如同摆在秃子头上的虱子,于是通知相应的管理机关,要求其补缴费额数万元。

由此可见,虽然这个费开征年限不短了,但税企对该费如何缴纳依然觉得比较陌生,我们下面通过八个问题来了解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一、谁来缴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有两类,一类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一类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此费。

另外,该费还规定有扣缴人,如果是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广告服务是什么意思?一个广告,会涉及到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播映等若干个环节不同性质的收入,那么是否这些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我们首先看看36号文中对广告服务是如何定义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解读n iir—lA tiifc linn jr—■|M-a,a_ *■ : ™>_!*靡 i'B M i w i l H IR l B B1ST l ii沙程辉今年以来,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费 政策相继落地生效,为企业复T.复产全面提速注人了更多的 “动能”。

近期,广告、娱乐行业企业再次迎来重大政策利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 公告”),其中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 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是一种税。

它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 善文化经济政策,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自1997年I 月1日起,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并不是 所有单位都涉及,本次免征2020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对 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其 实早在疫情开始,个别地方就有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 策。

2月10日,上海市税务发布公告,对生活服务中提供娱乐 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的费额给予 100%的财政补贴。

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持续到疫情 结束后3个月。

这个政策相当于就是实际全部减免了提供娱 乐服务的纳税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用。

这算是非常给力 的政策,当然,现在全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也出台了。

有人问到底此次是不是全部行业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 费?还是仅限于电影等行业?25号公告在这里也已明确:全 部行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免征。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对象按规定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通俗地说,只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 12月31日期间均可享受免征。

25号公告明确.全部行业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都免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范围主要是下面两类,除外的都不 用缴纳。

2020文化事业建设费解读

2020文化事业建设费解读

文化事业建设费202007目录•1、概述•2、缴纳义务人•3、征收范围•4、广告服务•5、娱乐服务•6、优惠政策•7、征收管理文化事业建设费概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概念•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娱乐业的单位、个人和广告业的单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问题:挂的广告牌子的文印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吗?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广告服务征收范围:征收范围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解释1: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放、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征收范围:广告代理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播放收入、广告展示收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不征收范围:广告策划收入、广告咨询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特别注意: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解释2: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费率3%。

7个问题让您全面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

7个问题让您全面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

7个问题让您全面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1、哪些业务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国税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2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地税答: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娱乐业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2、怎么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国税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地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3、文化事业建设费能否差额扣除?什么费用可以扣除?国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4、什么情况下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国税答: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税答: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国税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

福建国税局:文化事业建设费类营改增问题解答

福建国税局:文化事业建设费类营改增问题解答

福建国税局:文化事业建设费类营改增问题解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解答327 .问:提供公益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如果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公益广告服务,则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328. 问:石油公司制作企业成长史的专题片在企业内部播放,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答:石油公司制作企业成长史的专题片在企业内部播放不属于广告服务。

根据财综〔2013〕88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该公司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29 .问:公交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将其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外包给广告代理公司,公交公司开具给广告代理公司的车身资源使用费是否为广告发布费?广告代理公司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能否扣除车身资源使用费?答:公交公司收取的车身资源使用费是“营改增”试点的广告服务。

根据财综[2013]88号文第三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车身资源使用费属于支付给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允许扣除。

330 .问:从事广告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3%抵扣进项税额,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能否按照差额征收?答:根据财综[2013]88号文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及申缴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及申缴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及申缴第01讲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及申缴 目 录 CONTENTS 一、哪些企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三、优惠政策 四、申报流程 一、哪些企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6年3月28日至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附: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1.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计算? 应缴费额=含税销售额×3% (1)提供广告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3% (2)提供娱乐服务的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注意: ① 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这是与其他税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点。

根据财税〔2016〕25号及财税〔2016〕60号两文件规定: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这里,所谓含税价款是指含增值税价款在内的销售额。

②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

哪些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哪些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哪些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一个不太为人所熟知,但却在特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费用。

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定义和征收目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其目的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对于广告业来说,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这里的广告服务包括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等服务并不属于广告服务,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计算广告业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这里的“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举个例子来说,某广告公司在一个月内取得广告服务收入 100 万元(含税),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 50 万元(含税),那么该广告公司本月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00 50)×3% = 15 万元。

再来说说娱乐业。

娱乐业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义务人包括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所有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思维导图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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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思维导图更新了!一、政策沿革(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税发〔1996〕37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登记事项和申报事项,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已到期。

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11日财文字[1997]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我们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宣传文化部门。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执行。

第四条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费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是文化事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助于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在税收管理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征税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背景与意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其背景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文化政策的具体体现。

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为国家文化事业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2.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文化事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

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实现对文化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文化事业的均衡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

通过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引导各单位和个人履行文化事业建设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文化的共同繁荣。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文化单位、文化企业以及具有文化经营行为的个人。

征收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负担相应的税款。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金额,纳税人应当按照征收标准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对纳税人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方式,包括按照固定比例或金额进行征收等形式。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周期。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周期是指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时间,一般为月度、季度或年度。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征收、分配和使用机制,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范征收和使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实挑战与改革建议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实挑战与改革建议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实挑战与改革建议
范子英;韦佳妤
【期刊名称】《财政科学》
【年(卷),期】2024()3
【摘要】自1997年起,我国针对娱乐业和广告业单独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设定为3%,该项政府收费实施至今27年,为文化事业发展筹集了专项资金,但也逐步暴露出诸多问题。

本文首先梳理了设立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财政理论依据和时代背景,回顾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历次改革和地方试点,接着从收费规模、收入分享、市场竞争、费基甄别困难等方面分析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挑战,最后在收费改革、管理体制和保障措施三个维度提出了改革建议。

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非税收入内的专项收入,本文的研究结论对非税收入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改革有借鉴意义。

【总页数】11页(P12-22)
【作者】范子英;韦佳妤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
【相关文献】
1.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与申报处理
3.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4.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广告业的影响及其对策建议
5.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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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文化建设事业费常见误区

[最新知识]文化建设事业费常见误区

文化建设事业费常见误区文化建设事业费常见误区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工作人员平时申报纳税的时候,需要注意,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果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别担心。

本文我们就针对文化建设事业费和大家做一个相关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文化建设事业费常见误区一、广告设计、广告制作要交文建费?错!营业税时代是需要交文建费。

但是,营改增后,从2013年8月1日起,就不需要了。

财税[2011]111号:广告服务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财税[2013]37号:2013年8月1日起,广告服务缩小范围,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广告载体制作属于原增值税货物、广告片制作属于影视或动漫制作,都不属于广告服务。

财税[2013]106号,沿袭37号文件的广告服务范围。

二、文建费的计税依据等于增值税销售额错!还是按老营业税口径,以增值税含税价,扣除支付广告公司或发布者的含税价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文化建设事业费的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为准。

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两部门新增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就是关于文化建设事业费常见误区的详细介绍,希望大家阅读完之后能有所收获,更多与文化建设事业费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会计网,将持续为大家分享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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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问题让你看懂“文化事业建设费”
1问:我公司是从事广告播映服务业务的,以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时还需要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报表,请问“营改增”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
答:需要。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财综88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财综2013年88号文第八条明确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因此,该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的国税部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问: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何时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种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64号公告”),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2、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前(2013年11月1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3问:听说“营改增”后广告服务与原先的广告业概念有一些的变化,请问广告服务的业务范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问:我公司从事的是广告制作业务的,平时主要经营印刷品制作,请问是否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答:实物广告制作缴纳增值税,不属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6问:广告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因此,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等服务虽然名称中带有广告或有广告公司兼营此方面的业务,但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并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进行计算?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 .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8问: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销售额是否含税?
答: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的销售额是含税价。

9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允许从计费销售额中扣除?若能扣除,该部分广告发布费是否含税?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因此可以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其他费用不得进行减除。

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10问:我公司是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因经营规模不大,月销售额基本都在3万元以下。

听说国家有优惠政策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暂免增值税,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也不用交?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增值税起征
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型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1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何时申报?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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