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第3-4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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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第3・4章)
保险学概论(97)
第三章保险合同
一、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1.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2.特性:
(1)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亨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显然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但乂有不同:保险人的赔付须以保险事故发牛为条件。

(2)射幸性。

即保险合同的履行结果建立在保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这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从全部承保的合同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

(3)补偿性。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即是补偿就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由此产牛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口己的义务。

(5 )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但也并不绝对。

(6)个人性。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二、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3.根据保险金赔付的目的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4.根据保额与财产价值的关系不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5.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6.根据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
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7.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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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索
1.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①保险
人②投保
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①被保险人②保单所有人③受益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
四、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采取崑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

如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有可能使保险合同终止。

(2)通知义务①“危险增加” 的通知义务。

指在订立保险合同吋,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正确估价风险。

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一方而,保险人及时得知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扌音丿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牛以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2.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①基木责任。

依据保
险合同的基木条款。

②附加责任。

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不能单独承保,人多数附加在基本责任上。

③除外责任。

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

使责任范围更明确。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I大I: a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b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c避免逆选择。

除外责任的内容: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和除外损失。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①赔偿金的内容,包括: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和为了
定损所支付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五、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合同的无效(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复效(4)合同的终止
六、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通常有以下儿种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基木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1)概念: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牛: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2)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 )保险利益的要件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指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所谓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

2.最大诚信原则* (1)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日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主要内容:①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于保险标
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a 无限告知;b询问冋答告知②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③弃权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④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111 抗辩。

3.近因原则(1)基本含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2)近因原则的应用(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①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

②多种原因同吋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同吋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Z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

若损失是由两。

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n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耒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

此情形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4.损失补偿原则(1)基本含义:指保险合同牛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伟I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耍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a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是无法估价的,无法用货币來衡量。

b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來确定的)。

(2)基本内容:①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a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b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c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②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a以实际损失为限b以保险金额为限c以保险利益为限③损失赔偿方式 a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b比例计算赔偿方式陈静本科教学
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①权利代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②物上代位: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①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②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③顺序责任制
二、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

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Z失效。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应用上有何不同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表现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具体包括:①财产所有权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④财产抵押权、留置权(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Z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①人身关系②亲属关系③雇佣关系③债权债务关系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耍求不同(1)财产保险中,不仅耍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冇保险利益而.H.要求保险利益在整个保险冇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中,着
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仍有效。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2 )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陈静本科教学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应用)
五、为什么说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个人认为极有可能在附加题中出)
1.三者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事故发牛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代位追偿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人所
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垂复保险分摊原则: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2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方而:
(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

(2)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

综合上诉,nJ'以看;11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追偿权制度的基础。

所以说,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
范伟I。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3.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七、掌握重复保险的不同分摊方式的具体计算方法
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
2.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即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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