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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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

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消费者有权对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将该许诺作为约定的内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设施、场所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从事惊险的娱乐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

(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四)致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

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

(一)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

(二)有关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

第二十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和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其中,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

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服务标识。服务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服务中的有关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和必要提示;

(三)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等,应当便于识别、查询。

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在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下列信息:

(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自然人身份信息经审查真实、合法的标识。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征得消费者同意的,经营者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

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

第二十八条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以上门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上门推销时,推销人员应当出示表明经营者授权上门推销的文件和推销人员的身份证件,并以书面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推销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内容。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以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

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履行明示义务和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五年。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三十二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商品房、汽车等商品,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退款、更换、重作、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重作、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不得拖延。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市消保委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帐。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相关法律、法规对预收款管理另有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可以通过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式予以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

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保存复印件,并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

公示牌的设立及其内容的记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九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第四章国家保护

第四十条本市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保委等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工商、质监、食药监、商务、交通、旅游、建设、房屋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广影视、体育、物价、通信、邮政和金融等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消费维权的重大问题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学校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联络点(站),开展消费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和引导,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的日常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对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列入年度抽查检验计划或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抽查检验。

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保委,消保委委员由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市消保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

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

第四十六条消保委应当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

(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

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劝谕;

(八)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九)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保委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市消保委应当针对本市消费投诉的处理情况和消费者的需求,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第四十八条市消保委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对若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九条市消保委可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

第五十条市消保委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的投诉情

况。

第五十一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消保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消保委为前款规定的诉讼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第五十二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市消保委发布消费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市消保委;对消保委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的查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四条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消保委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

消保委应当为消费者投诉提供方便。

第五十六条消保委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开展调解,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调解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但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调

解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经消保委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消费争议双方的要求,消保委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消保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

消保委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该消费争议已由其他消费者组织受理或者调解的,可以终止处理。

消保委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保委。

第五十七条消费者可以就消费争议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经营者对消费者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消费者为解决消费争议,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采取便捷的方式处理消费争议。

第五十九条消费者向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根据。

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消费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六十条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检测、鉴定的机构或单位;未约定的,由受理该消费投诉的消保委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不能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保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有关检验机构或者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受理,并如实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无法检测、鉴定的,有关检验机构或者鉴定组织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十三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服务标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门推销未按照规定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提供规定文件的;

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_趋势及布展设计通则

□ 钱凤德,吴国欣 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趋势及布展设计通则 [摘 要]2000年2月25日中国首个城市规划展览馆—上海城市规划展览馆投入运营。此后,中国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纷 纷开始建设用于展示城市规划成果和城市整体形象的专业展馆。经过十余年发展,中国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的情况如何? 目前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其未来发展趋势会怎样?这些均是现阶段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基于此,研究通过分析当前城 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现状以及展示内容、展示形式的发展,结合“城市规划展览馆布展设计通则”课题的研究,提出中 国城市规划展览馆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布展设计;通则;发展趋势 [文章编号]1006-0022(2012)05-0076-05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Present Status, Development trend, And General Exhibition Design Rules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s/Qian Fengde, Wu Guoxin [Abstract] Since Shanghai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opened on Feb, 25, 2000,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has become a phenomenon in major Chinese cities. What are the problems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s after a decade of development? What is the future trend? The paper analyzes current status, exhibition content, exhibition techniques by research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general design rules”, and raises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s in China. [Key words] Uurban planning exhibition hall, Current status, Exhibition design, General rule, Development trend 1引言 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与中国的快速城市化是密不可分的,在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与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具有密切的关系,城市目前的现状如何?近期如何发展?将来会怎样?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城市规划展览馆就是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回答的专业性展馆。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对当地市民的生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其展示的内容会使当地市民对所在城市的古往今来有个大致的了解,能够为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提供更加生动的教材;其次,城市未来的发展目标能够增强市民建设城市的凝聚力和自信心;最后,城市规划展览馆为城市的宣传推广提供了一扇窗口,特别是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为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未来,城市规划展览馆必将成为中国城市展现自我魅力的宽广舞台。 2当前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现状以及展示内容、展示形式的发展 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仅仅经历了10年左右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展馆建设的情况怎样?其展示内容和展示形式又有哪些发展?随之而来又存在哪些问题?以下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2.1城市规划展览馆建设规模与发展概况 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的发展自2000年起分别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中2007年可以看作是中国城市规划展览馆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2007年,中国有20多个城市规划展览馆开馆运营,如重庆城市规划展览馆、北京城市规划展览馆等大型展馆分别在这一时期相继开馆。2007年~2010年,中国的城市规划展览馆发展速度较快,这一时期相继建成了百余个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场馆,到2011年又有几十个这样的专 [基金项目][作者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2011-122-5)钱凤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博士研究生。 吴国欣,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浦府[2014]213号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4.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4〕2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1日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市、区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新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相结合。在现有的基础上,总结完善,务实操作,稳妥推进。 (二)强化预算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并强化预算约束。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服务供应商。在指定信息平台,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 (四)注重绩效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合理安排,严格预算管理,并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益。

上海市城市规划展览馆调研报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展览馆调研报告 项目名称:上海市城市规划展览馆 性质:公共展览建筑 建筑面积:20670平方米 建成时间:2000年年初建成,2000年2月25日正式对外开放 建设地点:上海市人民大道100号 建设单位: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工程投资: 2.6亿元 建筑高度:43.3米地下2层地上5层 调研时间:2012年02月04号 调研地点:上海市规划展览馆 调研目的:了解城市规划展览馆所要表达的建筑风格及设计思想,分析建筑整体效果及各项功能要求,体会展览内部空间的感受及给人们带来的视觉感受,熟悉建筑空间的方法的运用及规划展览馆中所应用的科技展示效果,逐步了解展览馆特有的文化氛围和给这个城市带来的作用。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位于上海在人民广场东首,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670平方米,建筑高度43.3米,从底层大厅至四层展厅可供展示的面积为7000平方米,并拥有一百余米长的 市民休闲街。 展馆大楼颜色为白色,白色的 面砖,透明的玻璃,显得很晶莹剔 透,主体造型从中国传统的城门形 态中获得设计灵感,建筑整体的四 上海市规划展览馆 个面都是完全的对称,包括以中心 对称的结构图式巧妙地呼应着中国传统的美学思维,与现代感及富智慧地在同一建筑上体现出和谐美感,顶部有四片硕大连体的薄壳组成寓意着盛开的上海市花——白玉兰,网络状的结构让建筑与蓝天、白云融为一体。

展览馆有两个大的入口,临街的入口没有开放,而是从东面入口进入,旁边设计了同样两个售票厅,大概饿是为了和主体建筑 形成完全的对称。建筑本身是采用的白色面 砖,建筑的正立面和背立面各设置了两个全 用透明玻璃包裹的消防楼梯,包括窗户在内 的透明玻璃都是以中心对成的原则来安装 的更体现了建筑的对称和透亮。 展览馆曾获得建筑获得了2000年 度上海市“白玉兰”奖和国家建筑最高荣 誉“鲁班”奖等奖项。 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的主题,是“城 市、人、环境、发展”,它向人们叙述了 上海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 经济中心和国际型大都市的演变过程, 反映了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改革 开放以来上海城市面貌的巨变。 展览馆的一层设有游客服务中心、 纪念品商店、大厅,VIP 入口、正对这 人民路的大堂内放着“上海之晨”艺术模 型,写意化的将上海各个时期的标志性 建筑融于一体,气势恢弘,墙上镶嵌着 “百万市民大搬迁”的巨型浮雕、国内最 大的室内LED 高清晰大屏演示墙,以鲜 艳的色彩和高清晰的画面,烘托气氛。 整体以金色大理石地板铺装,白色吊顶,剔透的玉色简洁圆柱和墙面,加上灯光的放射折射,显得科技感十足、时尚动感强烈,增添了建筑的互动性与趣味性。一层令我印象深刻的要数那个大堂的上方 建筑整体造型和入口 一层平面图 一层大堂 镶嵌在墙上的浮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浦府〔2013〕52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估算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项目管理,具体实施程序参照本办法及《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 设立由区发改委牵头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审计局。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稽察办”)负责,具体负责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对代建单位的审核、考核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改委是新区代建制实施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新区代建制政策的研究制订、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代建单位代建相关事项的审核和考核。 (二)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三)区建交委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监督代建项目涉及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四)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参与对代建单位的审核和考核。

我家乡 上海 的变化

我家乡上海的变化 ——城市空间的历史变迁一.引言 上海作为我成长的地方,充满了我的回忆,还记得18年前的上海,那时的上海还没地铁,没有空调车,没有宝马,没有奔驰,一辆大众就可以让我们这群孩子羡慕很久。那时的上海除了市区的道路是柏油马路,其他的都还是烂泥路。那时的上海,除了大商场,几乎没有人家装空调。现在想想,那时的上海好像很落后。 可是如今的上海却大不一样啊,路上跑的都是名牌车,路都是柏油的了,家家都有空调。上海作为中国的一个金融中心,现在正以四个中心为目标,以世博会为契机,快速发展。谁能知道18年后的上海又是什么样呢? 二.上海的高度 上海在1843年开埠,那时的上海只是一个小小渔村,在南京条约中上海被迫被当做通商口岸,从此,上海踏上了历史的舞台。对于过去的种种事情在这里我就不一一介绍了,因为他太复杂,太久远。对于上海的高度,我想就从我小时候开始吧,记得在我一岁的时候,我家从虹口区搬到了现在的浦东新区,当时的浦东新区还是一片农田,我家住的是当时我们这一片唯一的两座公寓,在当时已经算是高楼了,旁边只有一层两层的平房,四周是一望无际的田野,听长辈们说,那时候总有一个放羊的哥哥带我出去玩,我想当时应该还能看见星星吧。 可如今的却已经大不一样了,仅仅过了17年,四周的田野已经被一片片的公寓所替代,6层楼高的住宅楼已经遍地都是,附近还有3个别墅区,可以说仅仅从我家附近就可以看出上海的高度变化。 再说说我家门前的马路吧,从前我家门前只有一条泥巴路,每到下雨天,路就不能走人,当夏天太阳很旺盛的时候,马路就开裂,有时候,风一挂,漫天飞舞的就是尘土,可以说门前的马路就是一个痛啊,但几年之后,当我开始上小学的时候,我家门前的路开始了他的第一次翻新,巨大的工程车拉来了一车有一车的水泥,我好奇的站在马路边上生平第一次看见了水泥的原始形态,看着一车车的水泥倒在马路上,我第一次看见了水泥马路,之后几年陆陆续续有翻修了几次,知道如今的柏油马路。马路一年一年在翻新,见证这一切的我就感慨颇多了,以前的泥巴路是我童年时候游戏的场所,我和我的小伙伴常常在她上面玩耍,在她上面看蚂蚁,玩泥土,每次回家都是一身泥,那是快乐的时光啊。但当水泥马路来了之后,交通是方便了,环境是好了,可是却少了一份乐趣少了一份童真。上海的高度一天一天在增高,而孩子们玩耍的地方却一天一天得被大人们无情的占据,这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 1.陆家嘴: 图 1 图 2 可以说在上海,高度最高的就是陆家嘴金融中心,“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是中国上海的主要金融中心区之一,位于浦东新区的黄浦江畔,面对外滩。整个金融贸易区总面积共有28平

上海会展业发展及前景展望

上海会展业发展及前景展望 摘要:近年来,会展业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我国上海市的会展业经过20 余年的发展,已经从起步阶段走向健康成熟的发展阶段,为上海总体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以上海会展业发展为例,拟就其会展业发展的现状进行概述,并就其发展前景进行SWOT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上海会展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海会展业会展经济经济增长作为全国会展业最为发达的城市,上海会展业历经20 多年强劲发展,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使其成为经济新一轮发展的助推器。尤其2001 年APEC 会议的成功举办使上海赢得了“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雅号,会议的规模及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2010 年世界博览会的举办会带给上海乃至全国更多的发展,巨大的产出带动系数不仅会带来经济的发展,其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更新换代也会给上海会展业的提升带来巨大的空间。 一、会展经济概述在新世纪,会展业、旅游业和房地产业并称为三大无烟产业。会展业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在国际上被称为“MICE Industry ” ,由会议(Meetings) 、奖励旅游(Incentivetours) 、大型会议(Conventions) 和展览会(Exhibitions)这4 种活动组成的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影响面广,关联度高。所谓会展经济,则是指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议和展

览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经济活动的总称。会议 和展览的繁荣,不仅成了一个城市积聚财富的重要渠道,而且还是增长无形资产、全面提升城市形象的有效方式。 会展业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际上的统计,它给当地所带来的相关产业的产值与展会本身的收入之比是9:1(上海抽样调查显示目前为1:8.8),即在创造每一元直接收入(如展费、门票)的同时,能够在其他行业上引发9 倍的关联需求,并带动建筑、加工、贸易等领域多层次的生产诱发额。社会效益是指会展双方以及会展所在地获得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如我们熟悉的博鳌,从一个海南省的小渔村发展成著名的国际会议中心,吸引着海内外会议组织者、参会者、旅游者等,其品牌效应可见一斑。可以说,会展多方面诱发经济,展示经济发展成果,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二、上海市会展行业发展 (一)发展历程 上海会展业伴随改革开放的脚步迅速崛起,尤其是近十多年才迅猛发展起来的。90 年代以来,会展数量以每年近20%的速度递增。现 在国际性展会数量已经接近德国,上海正在 成为中国会展中心城市之一。回顾上海会展业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3 个阶段。 1 20 世纪80 年代是起步阶段,1984 年上海贸促会以及上海首家展览公司――上海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成立。当时上海会展界只有数十家国营企业,产业体系尚未形成,无论是软件水平还是硬件水平都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0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区财政局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国有土地出让预算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130份)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 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 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收支分离,专款专用,分级管理。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平衡,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支平衡和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 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安排使用;土地出让资金监督 管理。 区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由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纳入财政基金预

2015年度浦东新区巾帼文明岗候选班组和

2015年度浦东新区巾帼文明岗候选班组和 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公示 根据浦妇【2015】17号《浦东新区关于开展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创建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经过资格审查、交流展示竞选等环节,现将2015年度浦东新区巾帼文明岗候选班组和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15年12月25日—31日 公示期间,如对候选班组和候选人有异议者,请向浦东新区妇女联合会妇女发展部反映。 联系人:张丽华张艳联系电话:68543652 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一:2015年度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公示名单 附件二:2015年度浦东新区巾帼文明岗公示名单 2015年度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公示名单 (25个) 施君华浦东新区区府办公室管理科科长 庄贇浦东新区政协办公室专委会工作处主任科员

胡云华浦东新区党校经济教研室主任 杨华浦东新区审计局主任科员 叶玉妹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传统医学科主任 张欢浦东新区知联会专职干部 王琴英上海市浦东新区统计普查中心副主任 徐娟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魏军娜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 董爱军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主任科员褚红燕浦东新区婚姻管理所离婚登记科科长 徐敏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大项目办公室实事部副科长 朱立群上海市浦东新区民防管理署通讯科科长 蔡蓓倩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张扬路分中心受理二科 金镝浦东新区财政局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综合业务科科长 徐晓洁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律师 唐琴凤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主任检察官 姚俊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处副主任科员 吴清扬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金杨所监管组长 黄磷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颖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算中心主任 顾婧怡南汇供销合作总社党委办公室团委负责人 施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气象局浦东气象台领班预报员 李建华上海用心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法人 顾文华浦东新区帼苑家庭服务社负责人 2015年度浦东新区巾帼文明岗公示名单 (93个) 浦东新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处 浦东新区旅游会展服务中心旅游服务部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中医科 南码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护理组 浦东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科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急诊科抢救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办公室 源深体育发展中心财务部 上海海事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物流教研组 洋泾中学语文教研组 浦东新区东南幼儿园中班教研组 上海市浦东新区物管中心宣桥房办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一分站 浦东新区航务署计划财务科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中心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城市管理署党政办公室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019年全国城规划展示览馆

2019年全国城市规划展示(览)馆 讲解员培训班 简报 第三期 2019年5月12日 【学习动态1】 5月11日上午,全体学员乘坐大巴车来到武林同盟学习《涉外礼仪》的课程。课程刚开始,杜建美老师给我们全班同学分了8个小组,通过分组的比赛的学习形式,激发我们学习的热情。通过对礼仪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在服务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细节,并分组练习了“站、坐、走、蹲、微笑”等礼仪知识,每个组的同学都在积极的练习着,让我们的学习不仅仅限于理论知识,更是体现于实践中。 短短三小时的学习时光愉快而充实,期待着下午的课程。

图为学员集体展示礼仪姿势 【学习动态2】 5月11日下午,全体学员乘坐大巴来到舞林同盟继续接待服务礼仪课程的学习。杜建美老师在短短三小时的时间里,向我们讲解了礼仪的定义、分类、作用以及关系等理论知识,内容充实,主题明确,引人入胜,气氛十分活跃。

此外,老师还分组让我们实际操作演练了站、立、坐、走、情景模拟接待等,让我们不仅只是掌握理论知识,还能够更加生动形象的体会到实际运用的乐趣。 课程学习氛围轻松欢乐,受益匪浅,终身难忘。 图为授课场景 【学习动态3】 5月11日晚,全体学员进行了前期理论学习考试,考场上学员们认真作答,为理论学习上交了自己的答卷。同时,

学员们也为后天的技能考试进行复习准备,希望大家都能取得满意的成绩。 图为理论考试场景 【学习动态4】 5月12日上午,上海自然博物馆(上海科技馆分馆)展教服务处教育研发部主任、高级工程师徐蕾老师,为全国城市规划展示馆讲解员培训班的同学们讲授《讲解词编写技巧与实务》课程。

图为徐蕾老师授课 徐蕾老师首先以上海自然博物馆为例,讲述了自然博物馆的一些经验。其次,徐老师细致地讲授了讲解词在编写过程中的技巧,包括资料准备、撰写技巧等内容。最后,介绍了上海自然博物馆与解词编写有关的活动,如极具特色和互 动性的“一起聊聊吧”、“博士讲解团”等。 图为徐蕾老师授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09.05.29 【实施日期】2009.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 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已经同意浦东新区审计局制订的《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1年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查,是指由新区审计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审计方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过程以及主要环节的检查活动,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监督,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 第三条列入新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全额或部分使用新区政府预算内财力、预算外财力、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稽查。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新区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稽查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稽查对象。 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动拆迁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稽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稽查

廉政寄语条

廉政寄语100条 ——转载《上海审计》? 作者:上海市嘉…????审计局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153????更新时间:2009-4-1???? 古人云: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你作为一名审计干部,应常怀为民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以廉洁自律为荣,以贪图小利为耻,不辜负党的培养和人民的期望,做一名廉洁勤政的好干部。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董监华的妻子毛芸 诫夫书: 钱财乃身外余物,以不贪为宝, 功名似眼前浮云,以不逐为利; 和谐乃持家源泉,以清白为安, 廉洁是从警基石,以自律为本。 注:夫君周晓峰沪上从审已逾二十载。古人云:行百里者半九十,余特作《诫夫书》一首,以望其能善始善终,且为儿辈作表率。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周晓峰的妻子赵奕宁工作中多一分清正廉洁,家庭里多一点安定温馨。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许耀武的妻子刘卉 希望你对工作要专心,做事情要小心,干事业要有恒心,离开家要让家人放心,回到家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全家才能开开心心。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孙晓蕾的丈夫庄持平你要保持和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一身正气干事业,两袖清风保平安,做一名廉洁勤政的审计干部。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吴德义的妻子丁建华 家有审计工作者,深知审计廉政之风;同为国家公务员,心怀寄语与妻共勉:为审计者,临财廉,临事勤,临贪严。 经济卫士卫国财,政府谋士谋民生;独立公正不偏私,廉洁自律志当先。 ——上海市审计局行政审计处张溪远的丈夫金刚 初涉职场,望你谨记: 仁义之道,守之而不失;俭约之志,终始而不渝。审计岗位,“双士”之责;

正人正己,勤政廉政,坚实走好人生每一步! ——上海市审计局行政审计处何敏的父亲何昌涛审计一分钟,廉政六十秒。 ???? ???????——上海市审计局金融审计处张晶的父亲张德进行风,家风,作风,风正清廉事业兴;忠心,恒心,专心,心系审计成果丰。 正身,正心,正风,正人先正己;民生,民情,民意,民主得民心。 ——上海市审计局社保审计处傅洪增的妻子唐翠芝口莫谗,手莫伸,心莫贪;记廉语,树廉风,行廉政。 ——上海市审计局社保审计处宋佳春的父亲宋峰廉政,乃德也。惟有廉者,方能正人心。儿当铭记心头,激浊扬清,坦坦荡荡,无愧迎接每一寸朝晖。 ——上海市审计局社保审计处马晶晶的父亲马信法面对是非要有辨别能力,面对诱惑要有自控能力。 ——上海市审计局环保审计处黄珏的丈夫贡连根

上海市区旅游景点游玩线路攻略

上海市区旅游景点游玩线路攻略 A线上海中心城区一日游(东南区景点介绍) 1 人民广场(市人民政府、大剧院、美术馆、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上海博物馆、广场鸽逗趣、迪美地下名品街) 2 外滩(上海大厦、外白渡桥、黄浦公园、人民英雄纪念塔、浦西滨江大道、陈毅广场、外滩观光隧道、万国建筑博览群[北京路~延安路段]、旧上海天文台、上海自然博物馆、浦江游览码头) 3 南京东路步行街(第一百货、茂昌眼镜公司、新雅粤菜馆、第一食品、永安公司、第一医药、伊都锦、曼哈顿广场、老凤祥银楼、置地广场、朵云轩、王开摄影公司、上海书城南京东路店、上海集邮公司、冠龙照相器材公司、惠罗商厦、和平饭店) 4 福州路文化街(上海旅行社、百新文化用品公司、王宝和酒楼、大众书局、上海书城、上海古籍书店、上海外文书店、杏花楼、上海科技书店、亚光中小学教辅书店[广东路] 5 豫园(福佑路小商品市场、豫园商城、南翔小笼店、老城隍庙、豫园、九曲桥湖心亭、上海梨膏糖商店、宁波汤圆店、绿波廊餐厅、松月楼素菜馆、老城隍庙美食小吃世界、上海老街、古城公园、上海古城墙遗址[大镜阁、白云观]、文庙、董家渡布料市场、南浦大桥、上海音像制品交易市场、三山会馆、世博园区[浦西段])

B线上海中心城区一日游(中南区景点介绍) 1 南京西路商业街(新世界商城、国际饭店、黄河路美食街、人民公园、五卅纪念碑、大光明电影院、仙乐斯广场、上海电视台大厦、吴江路小吃街[小杨生煎包、香烤八爪鱼和鸡翅、广州荔湾褒仔饭]、王家沙点心店[蟹粉小笼包、老虎爪子]、毛泽东故居、凯司令咖啡馆、梅龙镇广场、中信泰富广场、恒隆广场、上海商城、上海展览中心、静安寺) 2 延中绿地、淮海路商业街(大世界游乐中心、云南南路美食街、上海音乐厅、淮海路商业街、东台路古玩市场、大上海时代广场、上海广场、淮海公园、香港广场、新天地石库门风貌、中共一大会址、太平桥绿地、邹韬奋纪念馆、雁荡路休闲街、红星眼镜公司、复兴公园、长春食品商店、新锦江大酒店、国泰电影院、二百永新、百盛购物中心) 3 名人休闲街、创意园区、鞋城、大桥(思南路名人休闲街[周公馆、孙中山故居]、南昌路科学会堂、8号桥创意园区、泰康路艺术街、上海鞋类批发商城、卢浦大桥、江南造船博物馆、世博园区[浦西段]、现代二手电子市场、卢工邮币卡市场、云洲邮币卡市场、二医大、上医大)C线上海中心城区一日游(西南区景点介绍) 1 徐家汇商圈(上海图书馆、宋庆龄故居、衡山路酒吧街、国际礼拜堂、徐家汇公园、东方商厦、港汇广场、太平洋百货、六百公司、汇金百货、美罗城、百脑汇、太平洋数码广场、徐家汇天主大教堂、交通大学、上海影城、光启公园[徐光启墓])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 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日前,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发文,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上海市政府“沪府发[2011]1号”文规定,规范区财力投资项目监理费计费标准。 文件明确: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部和上海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要求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管理按国家和市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浦东新区镇级财力建设的项目,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监理,是建设工程中提供高层次技术管理服务的行业,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守护神。无论是从监理的工作环境,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责任和风险,还是从人员的素质要求来看, 都要高于其他专业。由于价格竞争和关系竞争,导致监理的付出与收益明显不对称,严重制约了监理业的发展,给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带来隐患。 尽管浦东新区有别于其他区县,有它的特殊性,但浦东新区规范监理市场取费的的做法 值得推崇,对各区县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本站全文转载,以飨读者。 ——本站编辑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 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浦发改投〔2012〕339号 新区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的计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收费行为,结合新区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财力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勘察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标准》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审计局 2012年8月10日 附件: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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