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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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敏案件法律分析(3篇)

于振敏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振敏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职务犯罪。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于振敏,某市某局原局长,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依法逮捕。

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最终于振敏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二、案件焦点1. 于振敏受贿罪的认定及数额确定;2. 于振敏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及情节分析;3. 于振敏刑罚的确定。

三、法律分析1. 于振敏受贿罪的认定及数额确定(1)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2)于振敏受贿罪的认定本案中,于振敏作为某市某局原局长,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在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于振敏犯受贿罪。

(3)受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是确定受贿罪刑罚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于振敏受贿数额巨大,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标准。

因此,法院依法对受贿数额进行认定。

2. 于振敏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及情节分析(1)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②行为人滥用职权;③行为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于振敏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本案中,于振敏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导致某项公共项目严重拖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于振敏犯滥用职权罪。

(3)滥用职权情节分析本案中,于振敏滥用职权的情节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滥用职权导致公共项目严重拖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②滥用职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③滥用职权行为涉及金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Whenever I look at the sky, I don't like to talk again, and whenever I talk, I dare not look at the sky aga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导读:很多官员在实际得到公民赋予的权力后却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随便将权力用在了违法的地方,检察官在公诉这些官员的时候也是需要具备客观的证据的。

那么,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其实检察官所需要的证据只要在时间地点以及目的上有效力就可以直接指控其罪行。

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很多官员在实际得到公民赋予的权力后却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随便将权力用在了违法的地方,检察官在公诉这些官员的时候也是需要具备客观的证据的。

那么,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呢?其实检察官所需要的证据只要在时间地点以及目的上有效力就可以直接指控其罪行。

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1)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

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决定的时间。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批示的时间。

二是会议纪要记载的时间。

三是口头决定的时间。

四是直接实施的时间。

第二,接到相关通知、决定、指示、报案或者遇到相关情况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具体时间证据。

应当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一是接到通知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

二是接到决定、指示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

三是接到报案后不履行职责的证据。

四是遇到相关情况时不履行职责的时间证据。

由此可见,滥用职权罪的时间证据,有的是时间点,如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职权罪的发生可能就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

有的是时间段,如滥用职权开始的时间是一个时点,而滥用职权结果的发生则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职责未尽职的情况,每个行为都要有时间的证据。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案例法律依据(3篇)

滥用职权罪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本文将以一起滥用职权罪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依据,以期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某局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经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

3.客观要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重大损失认定标准1.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其他损失:造成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区某局局长,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李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李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符合主观要件。

3.客观要件:李某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符合客观要件。

2021年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1年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单选题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决并惩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对小张并惩罚金执行机关是_____。

A:一审法院B:二审法院C:监狱D:公安机关参照答案:A本题解释:参照答案:A 解析:注意执行权划分,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及时执行执行机关是法院。

监狱对有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对管制、剩余刑期局限性一年罪犯有执行权。

因而C、D错误。

注意无论在刑事还是在民事程序中,普通都由一审法院执行,只有在特殊状况下才可由上级法院执行。

A 对的,B错误。

2、单选题依照《刑法》关于量刑规定,下列说法中不对的是_____。

A:对于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B:对于立功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C:对于累犯,应当从重惩罚,过错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除外D:累犯不合用缓刑参照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依照《刑法》第68条,普通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不是“应当”。

B 错误。

要紧记普通自首和普通立功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但是过错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除外。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合用缓刑。

故本题对的答案选B。

3、单选题下列何种情形下,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允许?_____ A:犯罪嫌疑人甲,犯盗窃罪B:犯罪嫌疑人乙,犯合同诈骗罪C:犯罪嫌疑人丙,犯间谍罪D:犯罪嫌疑人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参照答案:C本题解释: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允许。

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本题应选C。

4、单选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她人盗窃财物价值达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解决?_____A:不撤销缓刑,以累犯从重惩罚B:撤销缓刑,以惯犯从重惩罚C:不撤销缓刑,以盗窃罪从重惩罚D:撤销缓刑,先后罪数罪并罚参照答案:D本题解释:【答案】D。

浅析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浅析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浅析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作者:王亚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近年来,国家对渎职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几年来,“依法治国”的大旗被高高挂起,“老虎苍蝇一起打”,国家打击腐败的力度达到了高潮。

滥用职权罪作为渎职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学术和实务界对其却存在很大分歧。

特别是对其概念和犯罪构成,更是众说纷纭。

为了缩小这种分歧,笔者行此文,希望能够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作者简介:王亚文,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25-02滥用职权罪是从1979年刑法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职责的行为增设的新罪名。

关于滥用职权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观点。

这些不同观点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但极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有损法制建设,而且还会导致冤假错案,破坏社会公正,损害人民利益。

为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消除分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概念和构成要件做专门阐述。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权限定的行为,易言之,就是对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

笔者认为,刑法上的“滥用职权”不同于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

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是指在职权范围内不当行使权力,从而对国家、社会或个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犯。

它是与“行政不作为”、“超越职权”相并列的概念,其范围明显小于刑法上的“滥用职权”,后者应当解释为一个属概念,包括超越职权,不履行职责和以违法手段行使职权。

所以,刑法上的“滥用职权”应当包括“超越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三种行为。

综上,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应当概括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公积金管理滥用职权类案件

公积金管理滥用职权类案件

公积金管理滥用职权类案件点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

公积金管理机构掌控着广大干部职工的大笔资金,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清醒的认识自己的职责,不要辜负组织和人民的信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本类案例既有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贪污私分资金,又有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管理人员截留本单位公积金进行贪污。

对于前类案件,只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会计人员予以有效监管,结合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即可有效避免。

同时,要处理好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关系,只是单纯的业务往来,君子之交淡如水,否则发生问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后类案件,作为公积金管理机构,可要求缴存单位定期将职工个人缴存信息予以通报,使职工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信息,负责缴存本单位公积金的财务人员也就无从下手了。

(一)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类案件1、郴州李树彪“住房公积金全国第一案”李树彪,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

2005年2月14日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李树彪利用其担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调度住房公积金存款资金,并指使、利用被告人欧阳山青、王诗义等人协助作案29次,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公积金抵押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6675.5万元,实际占用6229.1061万元,另一个套钱手段是用伪造借款委托书的方式,从郴州下属的六个管理部贷出5111万元公积金,合计约1.2亿元人民币,归其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境外赌博等非法活动,大部分用于到澳门赌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案发时尚有2074.1061万元未予归还,该案是湖南省至今发现的数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是郴州市自建国以来判处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社会影响最广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体主体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行为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主观状态直接故意。

罪责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本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内容提要】根据笔者提出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违法履行权力或违反其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该定义重新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素,并构建滥用职权的行为模式,实现滥用职权罪作为刑法分则渎职犯罪第一个罪名的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行为方式的主要观点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诸种客观事实。

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具有直接的联系,同时,它又是行为人犯罪心理的一种最为实在的反映。

因此,又与犯罪主观方面密不可分,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犯罪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就是危害行为,它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基本条件。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2、一擅权妄为,即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

二超越职权。

即行为人超越其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

三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

3、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

4、一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从以上的各种观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一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其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

二玩弄职权或者擅权妄为既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三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基本概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但以上几种观点的概括性不强,显的凌乱,也没有说清楚确定行为方式的标准是什么。

二、职务、职责、职权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正确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必须以职责的基本属性为依据并区分职务、职责、职权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滥用职权罪认定的相关问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汤卓然案件法律分析(3篇)

汤卓然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汤卓然,男,汉族,某市人,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汤卓然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同时,汤卓然还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1.汤卓然受贿罪认定2.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3.汤卓然滥用职权罪认定三、法律分析(一)汤卓然受贿罪认定1.汤卓然受贿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汤卓然受贿罪构成要件如下:(1)汤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2)汤卓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汤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

2.汤卓然受贿罪证据分析(1)汤卓然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数额巨大;(2)汤卓然在收受他人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3)汤卓然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汤卓然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二)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1.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如下:(1)汤卓然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2)汤卓然的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3)汤卓然不能说明财产、支出的来源。

2.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分析(1)汤卓然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2)汤卓然的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3)汤卓然不能说明财产、支出的来源。

综上所述,汤卓然的行为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汤卓然滥用职权罪认定1.汤卓然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滥用职权案件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滥用职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种。

三、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以下行为之一:(1)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超越职权,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滥用职权的后果要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损失程度较大,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四、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滥用职权罪,可以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 民事责任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柯永进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柯永进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柯永进,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区委书记。

2018年10月,柯永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9年4月,柯永进被依法逮捕。

2020年7月,柯永进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柯永进在担任杭州市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1)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柯永进受贿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滥用职权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柯永进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对其家庭财产中的巨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中的勾结滥用职权罪

刑事案件中的勾结滥用职权罪

刑事案件中的勾结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以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方式,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地位,谋取私利或满足他人利益的行为。

而当滥用职权行为与他人勾结时,往往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给刑事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本文将重点讨论刑事案件中的勾结滥用职权罪和其相关问题。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职务行为、滥用职权和致害结果。

具体而言,被告人必须具备有职务行为的身份,并通过滥用职权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行为,最终导致严重的不法后果。

这些不法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社会影响等。

二、滥用职权罪与勾结的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罪常常与勾结行为相结合。

勾结是指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与他人联结在一起,共同进行违法行为的行为。

勾结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与他人共同合谋、串联,通过滥用职权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

这种合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范围,加重了滥用行为的后果,增加了犯罪的危害性。

三、勾结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勾结滥用职权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性质复杂。

勾结滥用职权罪往往涉及多个参与者,行为复杂,取证困难。

犯罪分子在实施滥用行为时进行内外勾结,往往会采取隐蔽的手段,使得侦查取证工作变得复杂耗时。

2. 社会效益损失。

勾结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贪污、受贿、权力寻租等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导致公共资源浪费,社会效益受损,不仅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3. 扰乱社会秩序。

勾结滥用职权罪的恶劣后果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

公职人员以职权为筹码,与犯罪团伙合谋实施犯罪行为,从而给社会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

四、打击勾结滥用职权罪的措施为了更好地打击勾结滥用职权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惩犯罪分子,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滥用职权和勾结行为的界定和刑法责任。

栗大孝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栗大孝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栗大孝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之一,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证据问题、程序正义等方面对栗大孝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件背景栗大孝,男,原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14年,栗大孝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法院审理查明,栗大孝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5年,法院依法对栗大孝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法律适用问题1.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栗大孝案件涉及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栗大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栗大孝案件还涉及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栗大孝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四、证据问题1.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在栗大孝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一个关键问题。

法院审理过程中,调查机关依法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法院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2.证据的证明力在栗大孝案件中,证据的证明力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最终认定栗大孝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五、程序正义问题1.侦查程序在栗大孝案件中,侦查程序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正义问题。

李启章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李启章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启章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地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启章,原为某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巨额资金,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

此案一经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基本情况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李启章,男,某省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某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李启章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项目、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手段,侵吞公司巨额资金。

2. 涉案金额经初步调查,李启章涉嫌侵吞公司资金高达数亿元,具体金额待进一步核实。

3. 案件进展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深入调查,专案组掌握了李启章的犯罪事实,并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启章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证据分析在李启章案件中,专案组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以下证据:(1)李启章的供述和辩解:李启章在侦查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所侵吞的款项是为了公司利益。

(2)证人证言:涉案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等证人的证言证实了李启章的犯罪事实。

(3)书证:涉案公司财务凭证、合同、协议等书证证实了李启章的犯罪行为。

(4)鉴定意见:相关鉴定机构对涉案资金进行了鉴定,证实了李启章侵吞的金额。

4. 刑事诉讼程序在李启章案件中,专案组依法开展了侦查工作,依法对李启章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什么叫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怎么处罚

什么叫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怎么处罚

什么叫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怎么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其无权决定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犯滥用职权罪。

当然,如果没有造成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不犯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

另外,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一般我们理解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两者还是存在不小的区别。

那么,什么叫滥用职权罪,到底滥用职权罪判多少年?请看下文。

▲一、什么叫滥用职权罪(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滥用职权罪判多少年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成立滥用职权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非过失;第三,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本罪。

前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滥⽤职权罪构成要件滥⽤职权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需要由国家机关⼯作⼈员实施滥⽤职权的⾏为,并且主观上有滥⽤职权的故意,才可能构成此罪。

那么,具体的滥⽤职权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滥⽤职权罪构成要件1、滥⽤职权罪的客体要件滥⽤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滥⽤职权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及其财产。

2、滥⽤职权罪的客观要件滥⽤职权罪客观⽅⾯表现为滥⽤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滥⽤职权,是指不法⾏使职务上的权限的⾏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作⼈员⼀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的或者以不法⽅法,实施违反职务⾏为宗旨的活动。

⾸先,滥⽤职权应是滥⽤国家机关⼯作⼈员的⼀般职务权限,如果⾏为⼈实施的⾏为与其⼀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职权。

其次,⾏为⼈或者是以不当⽬的实施职务⾏为或者是以不法⽅法实施职务⾏为;在出于不当⽬的实施职务⾏为的情况下,即使从⾏为的⽅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职权。

最后,滥⽤职权的⾏为违反了职务⾏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为的宗旨相悖。

滥⽤职权的⾏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种情况:⼀是超越职权,擅⾃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是玩弄职权,随⼼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应当履⾏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职责。

滥⽤职权的⾏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造成重⼤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3、滥⽤职权罪的主体要件滥⽤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作⼈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机关、各级⾏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作⼈员,是指在各级⼈⼤及其常委会、各级⼈民政府和各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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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一、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二、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
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三、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四、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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