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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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推荐阅读:“非转农”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现在读且已迁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未有正式工作的,可在毕业后第二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肄业、结业下同)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第四条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1.《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意见;4.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5.市人劳部门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6.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第五条市人劳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

市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签署接收意见,不得以各种无理借口拒绝接收。

第七条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调整优化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重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0〕38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全力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74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救助人员和收养弃婴、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上述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山安通〔2019〕3号)有关规定办理。

鲁公发[2008]269号

鲁公发[2008]269号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事厅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公发[2008]269号
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委)、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切实做好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生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样式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本通知可以公告形式在省内城乡地区张贴。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二年十月)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目前,全省已有424.3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为增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市化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江苏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长公通〔2014〕154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长公通〔2014〕154号各分区县市局: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简化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要求,根据省公安厅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权限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长沙市公安局就全市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户口审批权限(一)市公安局负责审批以下七项业务1、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的购房落非农业户口;2、长沙市(含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及肆业的学生回原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的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以下简称“非转农”)落户;3、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出生日期更正登记;4、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民族变更登记;5、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性别变更登记;6、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身份号码变更与更正登记;7、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16周岁至60周岁的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补登。

(二)分区县市局负责审批以下二十七项业务1、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收养落非农业户口;2、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非农业户口;3、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家属随军落非农业户口;4、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非农业户口;5、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务工人员落非农业户口;6、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非农业户口;7、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非农业户口;8、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投资兴办企业落非农业户口;9、大中专学生录取落非农业户口;10、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非农业户口;11、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非农业户口;1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非农业户口;13、刑释解教人员落非农业户口;14、刑释解教人员落农业户口;15、留学回国人员落非农业户口;16、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非农业户口;17、姓名变更与更正登记;18、民族更正登记;19、集体户立户;20、3周岁以上(除16周岁至60周岁外)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补登;21、收养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的户口补登;2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现查找不到户口信息人员的户口补登;23、户口恢复;24、征地拆迁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25、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购房落非农业户口;26、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长沙市区跨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迁农”)落户;27、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农迁农”落户。

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

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

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20XX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并要求各地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目前,包括江苏在内,全国已有30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将取消农业户口。

一、农业户口有什么优势?1、拥有宅基地和责任田。

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

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

此外,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通过拆迁可以获得更多收益;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

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3、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买房。

买房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小产权),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5、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6、养老保险。

有些村里,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

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

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7、生育。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这是以前的情况。

现在国家已经放开二胎政策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补助。

8、教育。

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二、非农业户口有什么优势?1、招工待遇好。

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

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待遇好。

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和《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顺应城镇化发展需要,逐步放宽人才引进的落户条件、放宽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积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巢湖市市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有利于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聚集的政策环境。

三是保障农民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户口迁移的主要内容(三)在本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长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1日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畅通人才落户通道,创造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推进长治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和《长治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三条畅通高层次人才落户通道。

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自愿申报、优化流程、规范有序、一次办结”的原则,为人才落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办理条件符合《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本人意愿,依次在实际居住地、指定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1、市委人才办出具的《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内政办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不断改革探索,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改革措施未落地生根、落户条件限制较多、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高我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城镇化工作、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本着积极稳妥、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引导农牧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牧民工市民化、城镇常住人口同城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在现行落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

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

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西安发布落户政策细则

西安发布落户政策细则

西安发布落户政策细则近日,西安发布了被称为史上最宽松落户政策,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月23日,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正式发布,对西安部分户籍准入条件做出重大调整,相关政策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经过近一个月的紧张准备工作,今天,经西安市公安局报请市政府批准通过的《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办事指南》正式向社会公布,全文如下: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办事指南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办事指南(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落户,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高校新生落户等户籍办理程序的》(西公通〔2014〕46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派遣到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

(三)所需材料1.申请人入户申请表及本人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书;2.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落居民家庭户的,提供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落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的,提供该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5.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为加快引进各类人才,助力“追赶超越”目标实现,推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一、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一)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使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居民集体户享有同等权利。

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落户。

二、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一)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二)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三)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四)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湛江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

湛江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

湛江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湛江最新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20XX年7月份,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湛江落户新政策具体措施包括:1、放宽直系亲属投靠。

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

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

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湛江购买新房入户】审批条件市属管辖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经合法程序批准建造私人住宅达到70平米以上申请材料1、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3、属购房的需提供《房产权证书》、房产公司证明、购房发票;4、属建房的需提供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证明;5、非农户口的需提交《失业证》;6、如有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增加《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成年子女还需增加《未婚证》。

【湛江购买二手房入户】办理材料1、《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3、购买产权流转房屋缴纳的税单或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情况表》和《房产权证》4、非农户口的提供《失业证》5、配偶或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注:二手房原屋主户口迁移出去是空户才能入户。

【职工居民家属户口迁移】办理材料1、申请人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其他相关入户材料【出生入户】办理材料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民警对父母作的询问笔录和形成的调查意见。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苏公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省厅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户口登记管理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规定有序施行。

各地细化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请及时报省厅备案;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江苏省公安厅2016年9月23日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第三章申报登记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节恢复申报第四节其他情形申报第五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一节死亡、失踪注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四节其他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一节市内迁移第二节市外迁入第三节迁出市外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十章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X〕25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35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201X〕183号)文件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高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通过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6%左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

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一)全面放开全市城镇落户限制。

在全市县区城区、县区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已交付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宁政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06〕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业”;(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持报到证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非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入原户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则可落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第五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毕业证书复印件;(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六条被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且在我市有住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本市急缺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如何将大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农村户口?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

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一、全面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一)在我市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可凭社保缴费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二)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人才市场所在地、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专业技工、职业技术工人等技术技能人员,可直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当地人才市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四)农村籍军人退伍、转业后到城镇工作生活的,凭部队退伍通知书、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退伍、转业军人配偶户口在城镇的,可以凭《结婚证》、部队退伍通知书,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在城镇自主择业、创业,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凭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手续,可向实际居住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购房申请落户的,不受房屋面积、金额等条件制约,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即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贷款购房的,凭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七)放宽“三投”户口迁移限制。

1.夫妻投靠。

农村人口及外来人员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投靠落户城镇的,凭《结婚证》,即可到被投靠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2.父母、子女互相投靠。

父母为城镇户口,且本人尚未结婚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子女在城镇有独立户口,父母需投靠子女落户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湘公通[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公通[2008]138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湖南省公安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废止《关于居民户口簿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留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公安厅决定,确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公安厅决定,重新公布《印发<关于编制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身份证号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湖南省公安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湖南省公安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湖南省公安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附件3: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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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文件(湘公通[2003]33号)《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就业、户籍管理等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

为适应新的形势,简化学生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公安部户口迁移改革精神,决定从2003年起调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同志如下:
一、在湘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外省市普通院校录取的湘籍学生(含电大普通班和技工学校招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

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不发暂住证、不收暂住费。

二、湘籍农村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学生农转非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内页加盖“因升学已弄转非”条章和承办人印章,并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三、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地落户(符合当地准入条件)。

到外省就业的,根据当地要求,可以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从原籍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或直接从原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入学时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及原招收的普通大中专学生,按原来有关新生入学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有关单位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学生和家长的理解支持。

办理新生入校手续时,要严格审核《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防止冒名顶替。

办理学生迁移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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