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文件(湘公通[2003]33号)《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就业、户籍管理等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为适应新的形势,简化学生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公安部户口迁移改革精神,决定从2003年起调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同志如下:

一、在湘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外省市普通院校录取的湘籍学生(含电大普通班和技工学校招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不发暂住证、不收暂住费。

二、湘籍农村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学生农转非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内页加盖“因升学已弄转非”条章和承办人印章,并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三、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地落户(符合当地准入条件)。到外省就业的,根据当地要求,可以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从原籍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或直接从原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入学时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及原招收的普通大中专学生,按原来有关新生入学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有关单位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学生和家长的理解支持。办理新生入校手续时,要严格审核《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防止冒名顶替。办理学生迁移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特此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