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建筑物没收后的执行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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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呼政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呼政发[2008]5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首府城市建设“十年巨变”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认真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决定如下:一、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资源合法、高效和集约利用,保障城乡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市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薄连根,副市长吕慧生,副市长包钢任副组长。

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市容局、监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各旗县区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发改委、信访办、工商局、水务局、房产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土地收储中心、供电局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

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

没收违法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办理

办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没收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的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82号令)、《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1. 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建筑物)。

2可以处没收所占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占地行为和处罚依据如下: (一)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可并处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3,履行的程序和履行程序的依据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受理案件,2符合查处条件的立案查处3,调查勘测清楚具体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责任4,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听证:对做出没收的处罚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组织听证7.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8、履行处罚程序不受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影响,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綦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违法占地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但长久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和完整,对其的理解也各有差异,在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权威的指引,在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方面,往往按照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标准,予以拆除或没收,这种状况一直到2014年10月才有所改变。

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区分占用不同地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要求:“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内涵《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条款基本内容的理解从七十六条的行文表述可以看出,该条第一款是对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实际包含4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明确了对违法占地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两种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要承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法律后果。

违法占地,既包括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也包括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第二层含义:又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9、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或擅自调整规划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用途和规划项目;10、县电力、供水、供气、影视通讯等单位对“两违”建设提供服务的;已供电、供水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后没有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的;1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屡职尽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2018年4月16日,淄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

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被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发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属于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是国土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法律规定有失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对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规定,往往导致没收行为无法顺利结案,严重地制约了国土资源执法效力。

目前,国家尚未就此问题出台专门的规范,我省省级及我市市级层面也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

经考察,有些省区市为了实际管理需要,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专门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没收处置制定了操作规范,使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鉴于此,我局在调研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代拟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

三、《暂行办法》的制定原则《暂行办法》主要考虑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接收移交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进行代管,由代管单位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关于没收建筑物处置的调研报告

关于没收建筑物处置的调研报告

关于没收建筑物处置的调研报告宁波市没收地上建筑物调研课题组执笔人:谷文连(2014年12月)前言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价值急剧上升,用地矛盾不断激化,全国各地的违法用地行为不断发生。

各地在查处违法用地过程中,没收了一大批违法用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规定,理论界也很少有人对此进行专门研究。

该问题已经成为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点之一。

为了探索和规范没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处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决定成立专门的调研组,深入调查研究这一课题。

本次调研中的“没收建筑物”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没收的在非法占用和土地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为了表述方便,以下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统称为“建筑物”。

本次调研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局牵头,从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抽调一线执法干部组成调研组。

调研时间从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历时半年多。

在此期间,调研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全面深入地调查宁波各县(市)区没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方面的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并先后到嘉兴、台州、温州等地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多种方式搜集浙江地区和全国其他地方没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一、没收建筑物处置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没收建筑物处置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各地在没收建筑物的处置上,遇到了很大困难。

有的地方干脆不处理,以免引发一系列矛盾和法律纠纷;有的地方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谁都不想碰这个棘手的问题;有的地方各部门出于利益的考虑,争相处置没收的建筑物;有的地方积极探索处置的途径和方式,出台规范性文件。

特别是民营经济发达、用地矛盾突出的浙江省,从省市、到区县乡镇,甚至是村,都在考虑这一难题。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

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违章建筑拆除执法主体、法律政策依据和查处程序规范一、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1、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法令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在法按期限内不予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修建物、办法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照《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法令适用准绳,如果此前法令规定与《强制法》有冲突的,应当适用《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举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1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处罚时,往往涉及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但法律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

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

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1)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3)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由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4)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链接】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京规自发〔2020〕34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49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置没收建筑物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相关手续。

论违法用地地上罚没建筑处置途径

论违法用地地上罚没建筑处置途径

企业战略MODERN ENTERPRISECULTURE2020.1055MEC 论违法用地地上罚没建筑处置途径于敏 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朱昱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10-055-02研究表明,若被没收违法用地未得到规范处置,不仅会导致土地浪费,当事人也无法受到应有惩罚,这与社会所倡导理念不符。

而上述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律法规在违法地上建筑物、其他设施、土地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并不完善,因此,要根据罚没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找到合理的处置途径。

一、“违法用地地上罚没建筑”的含义与适用的法律依据(一)“违法用地地上罚没建筑物”的含义违法用地地上罚没建筑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中主要是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对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罚没。

“违法用地”主要指违法占用土地与违法转让土地。

(二)“违法用地地上罚没建筑物”的法律依据我国新《土地管理法》中第七十七条有以下几点规定: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等情况责令违法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第二,若违法占地行为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违法当事人要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三,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1]。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依法罚没的违法财产、物品要严格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能自己规定罚没建筑物的处置形式。

并且在现行的自然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授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置罚没物的权利,通常都由各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置。

二、当前违法用地地上罚没建筑处置存在的困境近几年,违法用地、所没收建筑数量不断增加,各地区纷纷将处置途径的探索工作提上日程,以浙江省为代表的诸多省市,在违法用地方面,均有较为激烈的矛盾存在,即便出台大量规范性文件,仍有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上文叙述可知,我国尚未出台以处置所没收建筑物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及法律,与之相关的研究数量相对较少,各地区只能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对规范性文件加以制定,例如,杭州市政府所制定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法,浙江省政府对违法建筑物适用处置意见所给出的批复等,但规范性文件普遍不具有规章、法规及法律效力,内容相对简单,不乏与相关规章及法律冲突的情况存在,对其加以落实的过程中问题频发,由此可见,违法用地地上罚没建筑所面临处置困境,主要是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2]。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有序地实施,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品位,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组织与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查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违法用地问题的具体查处工作;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处理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

二、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范围(一)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建筑和土地违法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法建筑行为: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工程的;2、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临时建设工程的;3、在土地使用权属内,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临时建设工程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5、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置建筑与临时棚点的;6、擅自超标准加层违法建筑的;7、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擅自拆建、改建、扩建的。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深圳市关于全面疏导从源头遏制违法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办法》等查违“1+2”文件,妥善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难点问题,加快存量违建的消化过程,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查违工作实际,针对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华区已作出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没收执行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作出没收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处理原则)违法建筑没收执行和处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科学管理、分步处置、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领导)成立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领导并统筹协调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对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研究决策,落实主体管辖责任。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查违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查违办)、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龙华消防大队、区发展和改革局、龙华供电局、深水龙华水务公司、观湖街道办、民治街道办、龙华街道办、大浪街道办、福城街道办、观澜街道办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查违办)。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负责组织召集,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汇报,协调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对执行和处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违法占地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没有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或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土地资源。

违法占地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需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标准,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国家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违法占地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个人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家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以罚款。

罚款标准一般为占地面积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低于占地面积价值的数倍。

同时,对于拒不拆除的,还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单位违法占地行为,处罚标准也相对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未经批准占用国家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以罚款。

罚款标准同样为占地面积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低于占地面积价值的数倍。

对于拒不拆除的,同样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违法占地行为,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恢复费、违约金等费用。

这些费用的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都是根据占地面积和使用时间来计算的。

同时,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违法占地行为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标准。

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国家利益,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占用国家土地资源。

希望广大个人和单位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版)

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

经济开发区,市农业三场(农场、渔场、林场)等。

调整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本办法适用范围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房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

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建(构)筑物未经规划等部门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本办法,核查违法建设事实,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违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监督实施和检查督办。

第六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

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保、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

(三)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企业在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提供服务时。

第二章处理办法第七条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

违法占地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违法占地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违法占地⼟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使⽤⼟地是需要满⾜⼀定条件的,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占⽤⼟地,是属于违法的⾏为,由⼟地管理部门进⾏处罚。

造成受害⼈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占地⼟地管理部门怎样处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违法占地⼟地管理部门如何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占⽤⼟地的,由⼟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地,并且责令恢复⼟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七⼗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转让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采矿、取⼟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地造成⼟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法占⽤的⼟地,对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改为建设⽤地的,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原状,对符合⼟地利⽤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多占的⼟地以⾮法占⽤⼟地论处。

依据《⼟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占⽤⼟地的,⼟地管理部门会责令⾮法占⽤⼈退回⼟地,可并处罚款,并且责令恢复⼟地原状。

关于处置非法占地建筑物的报告范文

关于处置非法占地建筑物的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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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doc

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doc

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那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的呢?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法院查封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违法占地建筑物清单、详细说明或其他材料,逐一做好记载,形成没收建筑物移交清单后将清单移交国资部门。

国资部门收到清单后,应当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签收,作为法院移交违法占地建筑物完成的标志。

国资部门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理可以遵循如下方式:
违法占地建筑物转变为国有资产,必须首先转化为合法建筑:即补办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等行政管理批准书,补交使用费等各种税费和罚款。

按照“任何人不得因违法活动获得利益”的规则,所需成本全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建筑物的主要使用价值在于居住使用,前提是房屋符合安全标准,验收合格。

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应当责令违法建设者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根本不具备房屋功能的,可以拆除,违法建设者拥有拆除后形成的各类建筑材料的所有权。

验收合格的,出售建筑物。

对于法院查封前有人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可以定向出售给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人,价格应当参考合法建筑物的市场价。

居住或实际占有人先前支付了价款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冲抵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冲抵后的差价。

同时,对违法建设者收取的价款予以追回。

对完善手续和价款的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以上就是对“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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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建筑物没收后的执行与处置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被占土地上形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但由于《土地管理法》立法的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

本文试图从执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一条较为合理的路径解决没收难题。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建设的;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许可的。

前两类违法建设自然也不可能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许可,形成的建筑物自然系违法占地建筑物。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前两类违法占地建筑物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拆除,而拆除和没收显然不能够共存,由于本文主要探讨对建筑物的没收(包括正在建设的和已经建设完毕的建筑物,不涉及对其他设施的没收),所以只对第三类违法建设进行讨论:即本文中的违法占地建筑物系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许可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被拆除的建筑。

没收违法建筑物的执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执
行权力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受理,并由法院裁定执行。

不过,无论《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受理后如何执行尤其是“没收”的执行尚属空白,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惑,甚至实践中法院拒绝受理也不鲜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的没收强制执行申请是没有法律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法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执行裁定后,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执行裁定交由执行机构执行。

没收的关键是改变建筑物的占有和控制状态,法院也应当以此作为执行的重点。

对于目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执行可以参考下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有规定的情况,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裁定之后,同样应当向被执行人(即违法建设者)发出执行通知书。

不过,法院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以执行实现债权的目的,在行政强
制执行过程中的执行目的是改变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如何改变占有呢?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改变相对人对财物占有(控制)状态自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有含义,在行政机关具有采取强制措施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身就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对财物采取暂时性的控制,也就改变了对财物的占有。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过是“替代”没有强制措施权力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对财物的占有。

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拥有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

所以,在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改变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

基于违法占地建筑物的不动产特性,法院只能够对违法建筑物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显然不适用)。

查封后,违法占地建筑物从法律上不再由原占有人(违法建设者)占有,任何人均不得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构成妨害,未经法院许可违法建设者同样不得再行施工或从事其他行为,否则,法院可以对妨害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法建筑物因查封得到“固化”,即违法建筑占用土地的数量,外在形式(如楼层数,建筑结构)等,均不再发生变化,形成了移交条件。

违法占地建筑物执行后的处理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法院查封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违法占地建筑物清单、详细说明或其他材料,逐一做好记载,形成没收建筑物移交清单后将清单移交国资部门。

国资部门收到清单后,应当现场核
实,确认无误后签收,作为法院移交违法占地建筑物完成的标志。

国资部门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理可以遵循如下方式:
违法占地建筑物转变为国有资产,必须首先转化为合法建筑:即补办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等行政管理批准书,补交使用费等各种税费和罚款。

按照“任何人不得因违法活动获得利益”的规则,所需成本全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建筑物的主要使用价值在于居住使用,前提是房屋符合安全标准,验收合格。

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应当责令违法建设者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根本不具备房屋功能的,可以拆除,违法建设者拥有拆除后形成的各类建筑材料的所有权;
验收合格的,出售建筑物。

对于法院查封前有人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可以定向出售给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人,价格应当参考合法建筑物的市场价。

居住或实际占有人先前支付了价款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冲抵购房款(比如95%,以体现对购买违法建筑物的惩罚,但此比例不可太低),并支付购房款冲抵后的差价。

同时,对违法建设者收取的价款予以追回;
对完善手续和价款的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总之,既要体现对违法建设者的惩罚,加大其违法成本,压缩其利润空间,也要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尽量发挥物的作用。

面对当前法律规定的缺失,负有对地方财政和国有财产处置和管理职权的地方政府,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参考前述方式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好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作者: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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