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能源共同开发:现状、特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极能源共同开发:现状、特点

《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致力于加强与北极国家的清洁能源合作”。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和油气开采技术的不断成熟,能源企业获取北极地区油气资源的难度正在逐步降低,北极地区巨大的能源潜力正不断吸引着能源企业的注意力。2008年美国国家地质调查报告显示,在不考虑技术和经济风险的情况下,北极地区未发现的资源包括900亿桶原油、1.669×1016m3的天然气和440亿桶天然气析液[1]。尽管拥有如此巨大的能源开发潜力,北极地区却并不存在统一的资源开发管理制度,部分北极周边国家的大陆架划界状况也尚未明确,未来的开发进程仍面临着较多的法律阻碍。在应对这些阻碍的诸多方案中,以开发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和“跨界油气资源”为目标的共同开发制度已为部分北极周边国家所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共同开发制度正朝着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方向演进,这项制度的广泛应用将为我国企业参与北极能源开发提供更多的机遇。

2 北极地区能源共同开发现状

除斯瓦尔巴群岛存在着特殊的法律安排之外,“北极五国”在2008年通过的《伊卢利萨特宣言》中宣称,《海洋法公约》仍将为北极地区提供最基本的法律秩序,因此以《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共同开发制度在北极地区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20世纪70年代至今,北极地区已出现了三件共同开发案。

2.1 英国与挪威共同开发案

严格来说,英国既不属于“北极五国”,也不属于“北极八国”,因此“英国与挪威共同开发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北极共同开发案”,但两国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初始项目——弗里格气田所处纬度约为北纬60°[2],已十分接近北极圈。同时,作为世界上第一例跨界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案,它对今后的北极共同开发案影响深远,有必要进行简略介绍。

早在英挪两国政府于1965年签订《英国与挪威大陆架划界协议》时,两国便约定在未来发现跨界油气资源时尽最大努力达成联合开发的协定[3]。两国企业于1971年在大陆架两侧分别发现了弗里格气田,并在随后的数年中签署了一系列的协议[4]。到1976年,受全球性石油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弗里格气田在两国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日渐凸显,英挪两国政府决定展开直接合作,签订了《关于开发弗里格气田并向联合王国输送天然气的协定》(简称《弗里格协定》,下同)。

从文本设计角度看,《弗里格协定》无疑是非常细致严谨的。两国企业签订的法律文件中的许多内容都反映在《弗里格协定》中,因此“英挪共同开发案”的商业色彩比政治色彩更为浓厚。在这份协定中,政府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油气资源划分比例的确定方式、两国国内法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都有细致规定,而《弗里格协定》创设的咨询委员会、独立专家意见和仲裁庭决定的三维争端解决机制,也被日后的其他共同开发案所沿用。

从后来的开发结果看,两国的跨界能源合作是十分成功的。到1985年,弗里格气田的年开采量便达到了顶峰[5],整个气田区(包括主气田和四个卫星气田)的开发持续到2 004年。在近40年开发过程中,两国的双边关系较融洽,弗里格气田的开发模式推广至北海的其他油气田,包括“默奇森油田”(Murchison)、“国家湾油田”(Statfjord)

等油气田,为两国于2005年签订统一的“跨界油气资源开发框架协议”奠定了基础。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开发之后,北海地区仍然是重要的油气开发区,仍将供应英国约1/2的能源需求量[6],英挪两国在北海地区也仍有很大的能源合作空间。

2.2 冰岛与挪威共同开发案

“冰岛与挪威共同开发案”源于冰挪两国政府1979年开始的渔业问题谈判。自冰挪两国渔民在扬马延岛附近海域发现了丰富的渔业资源之后,长期未受到重视的扬马延岛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问题提上了两国的谈判日程。借助冰挪两国政府成立的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两国于1981年就扬马延岛附近大陆架的划界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共同开发协定。

依据这份共同开发协定,冰挪两国在大陆架界限两侧划定了面积为45475km2的共同开发区,并以设立合资企业的方式推动共同开发的进程。该案的最大特点在于对冰岛的经济权益进行了倾斜。冰岛不仅可选择规避勘探阶段的商业风险,还有权分享跨越共同开发区与挪威大陆架的油气田的开发收益。同时,尽管冰岛和挪威都有权获取对方管辖的共同开发区中25%的开发收益,但由于挪威管辖的共同开发区面积远大于冰岛管辖的面积,因此在具体油气田位置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冰岛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开发收益。与《弗里格协定》相比,冰挪两国签订的共同开发协定虽然也规定了信息分享、环境保护与安全、争端解决机制等一般事项,但该共同开发案中对冰岛经济权益的倾斜和对能源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化处理,与美国“冷战”时期的外交策略有着密切联系,其政治属性强于经济属性。

从实际的开发进展来看,扬马延岛附近海域的开发进展较缓慢。冰挪两国在1997年对1981年签订的共同开发协定进行了修订,并在2008年就跨界油气资源的开发达成了协议,但实际的开发进程却长期停留在勘探阶段。在1985年、1988年和2001年,冰挪两国的能源主管部门曾组织过联合地质勘探,但未能确定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油气资源的具体位置[7]。随后,挪威原油署曾计划在2012—2014年斥资1.8亿挪威克朗推进勘探进程,却受到了挪威环保部门的反对,挪威政府一度与冰岛政府协商,希望推迟挪威管辖部分的开发进程[8]。冰岛在2009年之后为摆脱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我国的中海油参与了扬马延岛附近海域的勘探,但相关项目尚未进入商业化开发阶段。

2.3 俄罗斯与挪威共同开发案

与“冰岛与挪威共同开发案”相类似,“俄罗斯与挪威共同开发案”也是由渔业合作推进至油气资源合作的案例。自俄挪两国政府于1957年签订《挪威王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挪威与苏联在瓦朗厄尔峡湾的海洋边界协定》之后[9],俄挪双方围绕巴伦支海的渔业合作、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展开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谈判。双方在1975年、1976年和1978年签署了一系列的渔业问题临时协定,共同组建“渔业委员会”管理巴伦支海的渔业问题,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长期悬而未决。201 0年,俄挪双方签订了《俄联邦与挪威王国海洋空间划界和巴伦支海及北冰洋合作条约》(简称《俄挪海洋协定》),该协定在划定双方大陆架边界线的基础上,就“跨界油气资源”的开发问题做出了规定,涉及油气田跨界属性的认定程序和开发的管理模式、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在借鉴渔业合作经验的基础上,双方成立了“联合委员会”作为咨议机构,而在开展具体开发项目时,不仅需要两国政府签订“联合协定”,同时还需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