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府函〔2020〕19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0年修订)1.总则1.1修编目的。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范要求,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6年5月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府函〔2016〕236号)进行调整,为中山市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5)《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8)《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10)《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版)》(中环〔2016〕29号);(1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12)《中山市五桂山生态保护规划》,中山市人民政府,2008年;(13)《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4)《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修编》,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5)《中山市统计年鉴》(2015-2019年度),中山市统计局;(16)《广东省中山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8-2018年度),中山市生态环境局;(17)《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18)《广东中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8-2027年)》,中山市国有森林资源保护中心,2018年;(19)《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中山黄圃省级地质公园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府函〔2016〕338号);(20)《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0〕23号);(21)《中山市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中府办电〔2009〕1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做好迎接2008年度珠江整治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整治珠江2008年考核内容与指标的通知》(粤珠办〔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印发给你们。
请各镇区认真做好考核、检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检和总结材料准备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二十日2008年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内容与指标单位河涌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厂设施养殖场的整顿河流两岸生态、景观整治重点河段达到水质目标工业污染防治其它火炬区完成珊洲上村涌、江尾头涌等河涌整治,推进小隐涌、下顷九涌整治,整治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重(劣于Ⅳ类)的河涌,并收到成效。
生活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验收;按市政府要求规划建设辖区内纳入珍家山服务范围管网建设;按市政府要求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水达标排放;防止禁养区畜禽养殖回潮;加强农村污染防治。
对禁止设立饮食店的河段防止饮食店(摊档)回潮;整顿河流与河涌两岸违章搭建的窝棚与简易平房;清运所有位于河流沿岸的垃圾堆放点。
各河涌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
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全面达标排放,对提出的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项目要严格执行,严禁在规划区外新建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化产业结构。
中山市华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中山市华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
中山市华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袁敏强
联系人
袁先生
通讯地址
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胜利东一路 35 号 A 区首层
联系电话
18666199292
传真
/
邮政编码
528400
建设地点
中山市古镇海洲显龙胜利东一路 35 号 A 区首层
立项审 批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 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 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 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 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 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 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017]3 号)
法 处 理 VOCs 废 气 , 率达90%,治理效率90%,符
VOCs 废 气 总 净 化 效 率 合相关规定要求。
原则上不低于 90%。(3)
主城区(东区、西区、南
区、石岐区)、一类环境
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2020修订
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2020修订版)为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激励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实施区域差异化环境管理,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保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为核心,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区域功能定位为基础,从产业布局、行业集聚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面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和政策支持,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形成不同区域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的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
实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有效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全面把握中山市生态环境特征、环境承载力及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中山市各专业镇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
通过严格环保准入、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保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行政管制与约束,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守住生态红线,加强空间管制根据区域发展、环境功能定位、环境容量等因素,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并对全市特别区域加强控制。
(一)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供水通道、岐江河水环境生态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废水排污口。
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中山市差异化环境保护准入增进区域协调发展实行细则(2023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发挥环境保护政策旳约束鼓励作用, 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 实行区域差异化环境管理, 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和增进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增进本市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保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状况, 对《中山市差异化环境保护准入增进区域协调发展实行细则》进行修订, 提出如下实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加紧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为关键,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以区域功能定位为基础, 从产业布局、行业集聚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面实行差异化环境管理和政策支持, 提高全市生态文明水平, 增进区域经济构造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实现全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 形成不一样区域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旳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
实行环境保护负面清单制度, 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有效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 守住环境保护底线。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全面把握中山市生态环境特性、环境承载力及面临旳突出环境问题, 结合中山市各专业镇特点, 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三)坚持鼓励与约束并重。
通过严格环境保护准入、环境原则、总量控制、环境保护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行政管制与约束, 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引导企业贯彻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守住生态红线, 加强空间管制根据区域发展、环境功能定位、环境容量等原因,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旳若干意见》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 同步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措施》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旳人类活动, 并对全市尤其区域加强控制。
(一)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旳建设项目,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旳建设项目。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市境内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政府负责本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促进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技能水平。
第八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资的力度,提高水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第九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制定有效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全面改善水质,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控,限制污染物排放和非法排污行为,控制水体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浓度,保护水环境质量不受严重破坏。
第十四条中山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推广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技术,促进水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政策解读
《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政策解读低效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的推进,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共性工厂”的概念也正式升级为“环保共性产业园”,污染防治也从单方面的V O C s集中治理延伸到全方位的污水、废气、固废集中治理。
经市政府同意,《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印发。
01环保共性产业园概念环保共性产业园通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生产加工或设计等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产污环节聚集,或提供集中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服务,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集中治污、集中供热等,同时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产业聚集发展的产业生态圈,最终实现产城融合。
环保共性产业园空间布局推荐采取“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辐射区”方式。
核心区由单个或多个共性工厂组成,集聚污染较重的工序,实施集中治污;缓冲区通过道路、绿化带、水体等进行隔离,减少对外围的影响;拓展区设置绿色低排放或超低排放高端生产区、综合办公区和搭建相关研发机构、产学研平台;辐射区辐射影响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园区外围分布发展,与环保共性产业园产业链融合共生,最终实现产业向高端化聚集发展,形成绿色良性产业生态圈。
02总体目标近期到2025年:环保共性产业园建设相关指引、标准、模式逐步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按照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维要求,环保共性产业园、共性工厂近期重点项目基本建成,有效解决市内“散乱污”以及中小微型企业污染治理问题,实现平台高端化、布局合理化、总量集约化、治污集中化。
多个高水平环保共性产业园已建成运行,成为全国全省环保共性产业园示范标杆。
中期到2030年:符合中山市产业生态的环保共性产业园群基本形成,成为中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平台,环保共性产业园与产业链融合共生,形成绿色良性产业生态圈,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群成为全国全省标杆。
远期到2035年:共性、共享、共生、共赢的绿色标杆智慧环保共性产业园群已趋于成熟,环保共性产业园在创新动力、平台模式建设、环境保护力度方面展现更高水平,实现政府、镇街、企业、居民、环境多方共赢,产城融合,成为美丽中山新的城市名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中府〔2023〕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中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中山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
二、中山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国家自主创新型制造业城市、全国文明城市。
中山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中山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全力推进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
做强做优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推进“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中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13平方公里(9.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0平方公里(8.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63.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72.12平方公里以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0•【字号】•【施行日期】200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中府[2003]16号为改善我市水质状况,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广东省综合整治珠江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水环境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一)指导思想中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要切实贯彻广东省综合整治珠江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增创环境新优势,使区域内水环境、水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遵循原则整治水环境,提升区域环境质量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水环境综合整治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饮用水源优先保护原则合格安全水源是人民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对影响饮用水源的项目要列为整治重点,抓紧实施,确保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
3、统一防治原则水环境整治必须实行“统一认识、统一规划、统一行动”。
通过统一规划、综合防治、科学决策、有效管理,使区域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4、规划衔接原则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与现有规划、计划相协调,保持水污染控制工作的连续性,促使水质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我市水环境现状(一)水质现状2001年我市饮用水源水质稳定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的Ⅱ-III类标准,水质总体良好,主要污染物是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石油类、氨氮。
全市5条主要河流中,石岐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中度污染;西江水道中山段水质为Ⅱ类水质标准,小榄水道、鸡鸦水道、横门水道均达到III类水质标准,属尚清洁级别,主要污染物为生活型有机物、石油类和氮类营养物质。
中山市现行有规划环评行业园区或集聚区
坦洲
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
2003年
《关于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2003]12号
中山市坦洲镇安南工业园
2002年
《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安南工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2003J10号
板芙
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园
2002年
《关于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
[2009155号)
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工业集聚地
2004年
《关于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工业聚集地区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中环建[2004]104号
西北组团
古镇
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
2004年
《关于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2004]19号
小榄
中山市小榄镇五金表面处理集聚区
2001年
《关于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
建[2002]83号
三角
中山高平化工区
2001年
《关于中山高平化工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
环函[2001]735号)
民众
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
2009年
《关于扩建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书[2009]0057号
东部组团
火炬开发区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0年
《关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意见》
国家环保部环审[2010]426号
中山市横门岛临海工业园区域开发项目
2006年
《关于新建中山市横门岛临海工业园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书[2006]OOo2号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1号【发布部门】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9【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一号)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2月29日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2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涌、湖、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着力改善水环境。
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后环境修复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中府办〔2019〕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经十五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镇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区划》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将其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前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建设方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并进一步提出“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等具体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适当增加生活空间、生态用地,保护和扩大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明确要求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
党和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部署对进一步开展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山市历史上未开展过全面系统的生态功能区划工作,但零散开展了部分工作。
在2005年市政府颁布的《中山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中,对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粗线条的初步划分,既是一次初步尝试,也在后期中山市生态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引领和指导作用。
中山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中山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情况,制定本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区划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范围为中山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依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火炬开发区(不含马鞍岛部分)及港口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不含桂南、南桥部分),总面积362.60平方公里。
二、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6)《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7)《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8)《中山市综合交通规划(2012-2020)》三、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中山市中心城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区域可按功能类别划分为5类区域,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1)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2019〕7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席会议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镇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参照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级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
属地区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相关材料组织及上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审核及处置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中府〔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8日《中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要求,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加强中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绿美中山、加快实现高质量崛起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按: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都是在城市发生较大变革的时候编制的,分别是1983年设立县级市后修编的85版和1988年升为地级市后修编的92版。
经过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这两次城市总体规划为我市的城市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中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示范市”和“适宜创业、适宜居住”的城市发展新目标的确立,已把我市的城市发展推到了一个更高的起点……我市新一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开展编制的,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及诸多专家两年多的努力,该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了纲要成果。
欢迎广大读者就该规划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读者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直接递交到市规划局。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障中山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特制定《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中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3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1)市域范围为中山市行政辖区范围,也是本规划确定的中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陆域总面积1800.14平方公里、海域总面积176平方公里。
其行政建制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南朗、小榄、三乡等24个镇区。
(2)中心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及沙溪镇、大涌镇、港口镇、五桂山镇、南朗镇(简称为5区5镇),陆域总面积为760.62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近期为2004-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2020年以后为远景。
第5条文本中粗体字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中府函〔2016〕56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文号:中府函〔2016〕562号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请示》(中规报〔2016〕18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简称《标准与准则》)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基础资料详实,运用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恰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专项规划进行对接,基本满足规划管控要求。
《标准与准则》对推动我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城市发展策略、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促进中山建设精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标准与准则》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因此原则同意《标准与准则》。
二、《标准与准则》是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市域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照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你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并做好《标准与准则》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标准与准则》落到实处。
四、你局要在《标准与准则》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标准与准则》文本送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令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城乡建设档案集中管理范围和技术标准;(二)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应当进行永久、长期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三)收集、征集、保管有地方特色的各门类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四)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开发城乡建设档案资源,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和咨询工作,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服务;(五)指导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六)配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中山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情况,制定本中山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区划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区划范围为中山市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依据《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确定,包括主城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火炬开发区(不含马鞍岛部分)及港口镇、五桂山街道办事处(不含桂南、南桥部分),总面积平方公里。
二、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6)《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7)《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8)《中山市综合交通规划(2012-2020)》三、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中山市中心城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区域可按功能类别划分为5类区域,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1)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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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规划文本委托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2011年11月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罗焯添常务副组长:詹根祥副组长:郭卫华、杜敏、蔡居雄成员:冯广德、刘红刚、孔玲芬、杨文东曹英姿、韦国棠、黄勇华、李娟萧学谦、李强、罗丹、刘智张玉石规划编制技术组项目组组长:洪亚雄项目副组长:陆军技术组组长:张惠远技术副组长:王夏晖、刘红刚技术组成员:王波、吕文魁、李志涛、饶胜刘桂环、麻莉、文一慧、许开鹏迟妍妍、王晶晶、黄一凡、张丽荣目录一、现状、问题与压力 (1)(一)区域现状 (1)(二)环境问题 (3)(三)制约因素 (4)(四)规划衔接 (5)(五)未来趋势 (6)二、规划总则 (7)(一)规划定位 (7)(二)编制依据 (7)(三)指导思想 (8)(四)规划范围 (9)(五)规划时限 (9)(六)目标指标 (9)(七)重点任务 (10)三、生态与环境功能分区 (12)(一)生态功能区 (12)(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14)(三)水环境功能区 (14)(四)大气环境功能区 (16)(五)声环境功能区 (16)四、重点领域规划方案 (17)(一)产业与环境协调发展 (17)(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 (19)(三)水环境综合整治 (21)(四)大气污染防治 (29)(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35)(六)声环境污染防治 (37)(七)核与辐射环境管理 (37)(八)生态保护与建设 (38)(九)农村和土壤环境保护 (43)(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45)五、重点工程项目与投资概算 (47)(一)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47)(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47)(三)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48)(四)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 (48)(五)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工程 (48)(六)生态建设与恢复工程 (48)(七)清洁生产示范工程 (48)(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49)(九)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 (49)(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49)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1)(一)组织领导 (61)(二)监督考核 (61)(三)资金保障 (61)(四)政策完善 (62)(五)科技支撑 (62)(六)公众参与 (63)前言2003年广东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确定的“到2010年全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1年翻一番”目标在2006年已经提前实现,目前正在向“到2020年,全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10年再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奋力前进。
为确保全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广东省委省政府先后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了《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
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对未来一段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山市是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先生的故乡,地处珠江三角洲中南部,珠江口西岸,北连广州,毗邻港澳,辖1个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开发区,5个街道办事处,18个镇,总面积1800.14平方公里。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年来,中山市先后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联合国人居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等荣誉。
2009年,中山市顺利通过国家生态市考核验收,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的地级生态市。
改革开放以来,中山市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环境污染治理欠帐依然存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仍需实施有效地控制措施,新污染和二次污染问题正在逐步显现出来,特别是“十二五”及更远的一个时期,将面临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持续增长、经济快速发展、水资源、耕地和能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等压力,环境问题总体上呈现出强度大、范围广、压缩型、复合型等特点,全面解决环境问题的难度明显增大。
在此背景下,为切实做好今后一个时期中山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山市人民政府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开展《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修编工作,对中山市未来5-1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等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环境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研究,明确目标差距,推进各项措施,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中山环保规划编制组2011年11月一、现状、问题与压力(一)区域现状1、经济社会发展水平2009年,中山市国内生产总值(GDP)156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2.8:57.8:39.4。
市域常住人口251.74万人,流动人口117.37万人,城镇化率为86.34%。
2、水和土地资源利用目前,中山市年用水总量为18.32亿立方米,生产用水量为16.52亿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为1.7亿立方米,生态环境用水为0.1亿立方米。
人均综合用水量为730m3。
根据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中山市农用地为112019.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23%;建设用地为44219.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56%;未利用地为23774.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21%。
3、能源消费现状2009年,中山市能源消费总量为958.18万吨标准煤。
其中,煤炭消费133.36万吨(按照标准煤折算,下同),油品(汽油、煤油、柴油和燃料油)消费242.3万吨,液化气消费31.11万吨,电力消费412.64万吨。
单位GDP能耗0.647吨标煤/万元。
4、环境质量现状饮用水源水质。
2009年,全禄水厂和马大丰水厂两个饮用水源地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符合所属功能区要求。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80项全分析监测结果均达到相关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
根据2009年监测数据,中山市5条主要河流中,石岐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标准,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横门水道水质达到Ⅲ类标准,水质状况为良好;小榄水道、鸡鸦水道、磨刀门水道水质均达到Ⅱ类标准,水质状况为优。
两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内伶仃岛自然保护区水质和中山浅海渔场区水质均达到《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二类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
2009年中山市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降尘达到广东省推荐标准。
空气污染指数介于15~103之间,空气质量为优的有203天,占55.6%;良161天,占44.1%,轻微污染1天,占0.3%。
声环境质量。
2009年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年均值为55.2dB(A),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2类区昼间标准。
生活和交通噪声是中山市区域环境噪声的主要噪声源,两者合计占97.2%。
声级较大的是交通噪声和施工噪声,其等效声级分别是58.6dB(A)、56.7dB(A)。
土壤环境质量。
根据土壤污染调查结果,中山市民众镇、南头镇、三乡镇、火炬开发区的局部地区存在镉、铅超标问题。
生态环境状况。
五桂山生态保护区(总面积203平方公里)得到初步保护。
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的监测与监督管理得到加强。
沿海滩涂红树林湿地逐步恢复。
城镇绿地系统不断完善。
5、污染物排放现状水环境。
2009年,中山市COD排放总量为55463吨,其中,工业废水COD 排放量为9635吨;生活污水COD排放量为17544吨,农业源COD排放量为28284吨。
农业源是COD排放的最大污染源,占总排放量51%,生活污水COD排放量占总量32%。
2009年,中山市氨氮排放总量为7929吨,生活污水氨氮排放量占到95%。
大气环境。
2009年,中山市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2900.00吨,比2008年下降了31.4%;烟尘排放量为14164.98吨;粉尘排放量为168.12吨,比2008年减少了675.74吨。
固体废物。
2009年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85.07万吨,综合利用量为70.55万吨,综合利用率82.9%。
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为0.49万吨。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45034.00吨,综合利用量42681.83吨。
医疗废物产生量0.31万吨,全部经过焚烧无害化处理。
2009年城区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7.32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100%。
(二)环境问题1、水环境有机污染问题仍较突出2009年中山市饮用水、地表水的首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均为有机型污染物。
石岐河为Ⅳ类水质,受有机物轻度污染,主要污染物是氨氮、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磷和化学需氧量。
小榄水道、鸡鸦水道、磨刀门水道也受到一定的有机物污染,。
近岸海域水质主要受到船舶和水产养殖的影响,无机氮、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2、大气灰霾严重,尘类污染显著统计结果表明,2009年各污染物中污染负荷排在首位的是降尘,占31.4%,)和二氧化硫,分别占23.6%和22.7%。
其后依次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3、工业固体废物和污泥处置问题日益紧迫2009年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仅为82.9%。
电子废物、废旧机动车成为新的环境问题,由于缺乏系统管理,且中山市目前尚未建设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中心,这两种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突出。
同时,中山市目前20个总处理能力75.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每年将产生大量污泥,污泥安全处置成为中山市未来一段时期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4、生活和交通噪声污染问题仍较突出2009年,区域环境噪声及交通噪声均有轻微上升。
市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年均值为55.2dB(A),比2008年上升了0.1dB(A);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年均值为68.8dB(A),比2008年上升了0.1dB(A)。
2009年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1、2、4类区白天噪声监测值与2008年相比有所上升,表明各功能区噪声日间污染程度有变严重的趋势。
5、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不同程度人为破坏森林生态系统恢复初见成效,但结构单一,功能不足,目前的森林植被类型基本上是生态功能较低的人工林或次生林。
城市建设和工业开发过程造成自然生态体系破碎化严重。
绿地系统建设尚存在体系不够完整、功能质量较低、城市公共绿地相对不足等问题。
中山市是典型的经济外向型城市,贸易和对外交流频繁,外来物种引进与入侵风险日益增加。
6、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亟待改善畜禽和水产养殖已经成为农业面源污染和内河涌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禽畜养殖业COD排放量达到20966.66吨,水产养殖业COD排放量为7316.74吨。
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农村地区脏、乱、差问题较为突出。
未经处理的村落生活污水的排放、养殖业废弃物的随意堆放、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导致农村地区水体水质普遍降低,部分内河涌污染严重,水体生态功能、环境景观功能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