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行警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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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行警告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有关“世界性航行警告事务”所建立的第十一航行警告区的中国国家协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设航行警告总台(以下简称总台),天津、上海、黄浦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分台,其他各港务监督设航行警告台。

1.航行警告总台的职责

(1)管理我国民用无线电航行警告的发布;

(2)与第十一航行警告区建立联系,审定和传递有关的“区域警告”资料和其它有关资料;

(3)监督第十一航行警告区工作的执行;

(4)审核涉及到区域范围的“沿海警告”。

2.航行警告分台的职责

(1)审定和发布下列范围的“沿海警告”:

天津港务监督航行警告分台;北纬35°以北我国沿海水域;

上海港务监督航行警告分台;北纬23.5°至北纬35°我国沿海水域;

黄浦港务监督航行警告分台;北纬23.5°以南我国沿海水域。

(2)发布本港辖区的“地方警告”和港区书面航行通告;

(3)将接到的“区域警告”资料报送总台;

(4)汇集本海区发布的无线电航行警告,定期刊发书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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