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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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湘教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9〕15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湖南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9年4月29日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是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实施的,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学人才的引领性工程。

通过这一计划实施,力争每年重点遴选支持100名左右芙蓉教学名师,加快建设湖南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

第三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师德为先,育人为本。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学名师遴选的首要标准,把立德树人成效及教育教学改革成效作为遴选的根本标准,全面评价其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师字[2001]4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实施芙蓉学者计划是省委、省政府为我省高等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的重大举措。

我厅已制订和下发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2001]1号),建立了湖南省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特聘教授岗位的设置各高等学校应充分认识特聘教授岗位对我省高等教育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发展的重大意义,凡申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应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并且是已获准设置博士点的学科,也可是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学科。

二、关于特聘教授的遴选招聘特聘教授人选的遴选招聘,是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核心环节,招聘人选质量直接关系到计划的实施效果。

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招聘人选的过程中,应严格坚持“公开招聘”的原则,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防止只对校内招聘、招聘广告中公布的研究方向过窄的现象,学校的评审推荐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各方面尤其是海外寻求杰出人才。

在处理与特聘教授原工作单位关系时,也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正面沟通、协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关于特聘教授不担任实质性领导的问题为更好地在我省高等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保证特聘教授全身心地投入特聘教授岗位的工作,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凡已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的人员,学校不得推荐其应聘特聘教授岗位,各高校今后不得在特聘教授聘期内选拔其担任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其担任系主任、研究所所长或内设学院院长职务,学校应为其配备常务副职,负责日常工作。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湘教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22〕53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11月28日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结果反馈与使用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和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教育厅在教育部的统筹组织和监督下,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军事院校除外)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抽检论文覆盖全省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军事院校除外)全部本科专业。

对于往年抽检“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比例较高的专业以及新专业可适当提高抽检比例。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湘教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55号各高等职业学校:现将《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1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目标第三章建设内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附则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高职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全面推进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服务“三高四新”战略的意见》《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立足打造湖湘职教品牌,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推动湖南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三条项目按照“服务需求,分类发展,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项目为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包括我省“十三五”期间立项建设的“卓越高职院校”“一流特色专业群”和“十四五”期间立项建设的“高水平高职学校”“高水平专业群”“楚怡高职学校”“楚怡高职专业群”等。

第五条项目强化目标导向、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湘政办发[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实施科教兴湘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现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决定》有关责任事项通知如下:1、巩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

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5%。

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

由省教育厅负责。

2、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合格学校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10年,8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2015年,9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建设厅等负责。

3、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建立中小学维修、危房改造长效机制,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程和教职工工作用房建设工程。

稳妥调整学校布局,因地制宜新建、改建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4、各级政府依法将城区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学校配套建设办法,新建一批城镇中小学校。

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机制、投入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机制、贫困生救助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和就业导向机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发[ 2004 ] 78 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首批特聘教授2003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于今年10月15日前,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年度考核表》报送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估的内容为特聘教授工作进展情况和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考核、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

年度考核由学校负责,中期评估及届满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负责,评估结果由“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五条聘任学校每年对特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时,特聘教授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学校将特聘教授当年在岗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以及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关于芙蓉学者计划和湘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芙蓉学者计划和湘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芙蓉学者计划和湘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科技大学人事处关于“芙蓉学者计划”和“湘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招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0]294号)和《湖南科技大学“湘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科大政发[2010]4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0年芙蓉学者计划和湘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与招聘1、今年我省芙蓉学者计划继续设置讲座教授岗位。

讲座教授从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具有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中遴选招聘,聘期3年。

今年招聘的“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可以从省内外和海外公开招聘,聘期为5年。

2、各相关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直接招聘、师生传承、学术交流、专家推荐等多种渠道,下大力气从海外招聘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招聘的特聘教授每年实际到岗时间应保证在9个月以上,“特聘教授奖金”每人每年10万元;讲座教授每年实际到岗时间应保证在2个月以上,奖励经费按实际到岗工作时间计划,每人每月2万元。

要严格把握对人选到岗全职工作的条件要求,实际到岗时间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3、校属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关于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的原则及要求,从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出发,设置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并明确每个岗位聘期内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4、特聘教授招聘条件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要严格把握对人选的年龄要求。

以2010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原则上,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人选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人选不超过50周岁,直接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岗位职责)编号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岗位职责)编号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附件一:
编号
芙蓉学者计划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高等学校名称:(盖章)
申报学科名称:
校长签字:
填表日期:
湖南省教育厅制表
填写说明
一、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字迹要端正清楚。

二、本表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填报。

《目录》中所列一级学科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填报。

三、本表第一项“本学科重点建设项目情况”中,如该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即在表中“国家、省、部重点学科”后的“备注”栏中填“国家”,其他项目照此类推,其中“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应注明批准部门;“世行贷款国家专业实验室”填写在“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中,在“备注”栏中填“专业”。

四、本表3.2、3.3项中“国家计委、科技部、教育部项目”包括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项目。

五、本表内有关栏目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六、本表一式十份(其中原件至少两份)。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评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评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评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湘教通[2008]33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评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08]332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发〔2004〕78号)和《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今年11月下旬对2003至2007年期间到岗的特聘教授分别进行聘期届满评估、中期评估和年度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考核对象和内容(一)聘期届满评估对象为2003年到岗的首批“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主要对其受聘到岗工作五年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等进行评估。

(二)中期评估对象为2005年到岗的第三批“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主要对其三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等进行评估。

(三)年度考核对象为2004年第二批和2007年第四批到岗的“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主要考核其2007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其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一)聘期届满评估1、《“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聘期届满评估总结报告》(一式15份),并配套制作时量20分钟的述职报告电子演示文稿。

文稿主要内容为个人的基本情况,受聘以来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合同的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非全职在岗的特聘教授需提供2007年度到岗工作时间的原始证明材料(如护照出入境记录或机票等)复印件。

2、反映受聘期间教学科研成果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不需装订)。

3、受聘期间承担的主要课题、项目及所获奖励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须经有关部门签章)。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湘教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的通知(湘教发[2012]9号)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十一五”期间,湖南省高校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积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全面规划2011-2020年湖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特制定“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以平台建设为重点,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完善激励和评价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打造社科湘军,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具有鲜明湖南特色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为实施教育强省、文化强省战略和推进湖南“四化两型”建设做出新贡献。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湘教发[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的通知(湘教发〔2014〕46号)各高等学校: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要求做好学校章程核准有关准备工作。

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熊沩;联系电话:0731-84715490;电子邮箱:*******************。

湖南省教育厅2014年8月7日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规程(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规定,为做好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工作,明确章程核准的程序与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市(州)和厅局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企业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适用本规程。

二、设立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核准委员会),核准委员会主任由省教育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厅领导等担任,委员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省直有关部门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熟悉高等学校章程相关工作的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高校章程核准申请,承担组织专家论证、报送协调机构单位初审、组织核准委员会审议、提请厅办公会审定等工作。

三、高校章程核准过程包括专家论证、协调机构初审、核准委员会评议、厅办公会审定四个程序。

其中本科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四、专家论证,由秘书处组织专家研究论证高校提交的章程,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五、建立章程核准工作协调机构,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建设处、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处、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民办教育处、纪检监察室、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宣传部、维稳办、学位办等处室,作为成员单位,指派相关负责同志参与章程核准初审工作。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湘教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3〕48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艺术类专业在湘招生普通高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和我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教育部教学厅〔2023〕10号文件和我省《实施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教育(体)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中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湖南省教育厅2023年12月14日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专业范围1.艺术类专业是指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中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和专科专业“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艺术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

2.艺术类专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专科专业参照执行);一类是可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戏曲类等,有关高校也可根据人才培养实际不对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提出要求,原则上高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对应一个省级统考科类要求,且在各招生省份保持一致。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湘教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3〕14号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2023年5月10日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1.我省2023年高考报名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报名后,经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已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具体报名条件、时间和办法等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2〕14号)要求实施。

二、考试2.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采用“3+1+2”模式,考试科目由全国统考科目(简称统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简称选考科目)组成。

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统考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2.15•【字号】湘教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1]3号)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保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高效发挥项目效益,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创新项目的目的是: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

创新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硕士研究生。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有关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本单位创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申报程序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湘教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5]89号)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校实施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现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派国内访问学者是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的重要举措。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这一项目的重要意义,制定相关措施,积极支持和鼓励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内访问学者研修项目。

二、各有条件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报接受国内访问学者,为我省高等学校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从2005年9月起实施。

今年计划选派50人左右。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接受高等学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略)3、湖南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略)4、湖南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略)湖南省教育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创造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我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4]77号)文件精神,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有关做法,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湘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省教育厅二○○八年九月十六日)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以下简称“芙蓉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芙蓉创新奖”是面向全省在校普通中小学生及中小学科技活动组织单位和科技辅导教师设立的科技创新奖项,每年一次。

一、设奖宗旨设立“芙蓉创新奖”旨在进一步激发中小学生广泛的创新兴趣,培养广大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机制,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并完善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科技辅导教师队伍整体水平;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科技创新教育资源建设,逐步完善学生科技创新的设施条件;引导社会和家庭形成重视、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设奖原则(一)竞赛成果获奖根据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成果评选。

(二)整合资源整合现有和今后新增的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在上述项目中评选。

(三)联系实际设奖项目、竞赛内容、表现形式都与中小学生的学业层次、教学内容、社会实践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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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6.11
•【字号】湘教师字[2001]1号
•【施行日期】2020.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2、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3、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1:
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在我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的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四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

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定,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

分期进行。

每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1个。

第一期,2001年至2005年,在全省普通高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30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和学科范围:
(1)已列入国家和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
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省、部重点建设学科;
(2)已列入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基础科研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建设的学科;
(3)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国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

第八条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2)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第九条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五年一期。

由省教育厅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定期评审确认。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十条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
学科或者至少在某一学科方向的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能力;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7)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为特聘教授。

第四章聘任
第十一条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设岗高等学校”)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设岗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特聘教授人选推荐意见,并请三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审定意见,决定聘任特聘教授。

第十七条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以及聘任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二年。

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五章程序
第十八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
(1)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高等学校的设岗申请。

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的4月
15日前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定。

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名单于申报当年的7月15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第十九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审定程序:
(1)已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设岗高等学校向国内外公布,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选人推荐表》;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3)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特聘教授人选,并于次年的7月15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4)设岗高等学校根据确定的特聘教授人选进行聘任,并于每年的9月1日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条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

第一期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省属高校的特聘教授奖金由“芙蓉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全额支付。

省部共建高校的特聘教授奖金由“芙蓉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和学校各负担一半。

第二十二条在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五年内向特聘教授提供不低于特聘教授专项奖金数额的教学科研配套经费。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办法另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已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人员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附件2:(略)
附件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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