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教发[2013]37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教发〔2013〕37号)各市州教育局,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在2010年发布的《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现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2024年学校结对帮扶工作计划范例(3篇)
2024年学校结对帮扶工作计划范例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校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办事处教委的统一部署,我校与____三小建立了结对帮扶关系。
结合双方学校的实际情况,双方共同商定了结对帮扶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本计划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依托教育资源配置优化和课堂教学过程改进,通过资源共享、互助互动、优势互补等途径,旨在实现校际间的相互促进、共同提升,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具体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结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张道仓担任组长,曹光生担任副组长,吴明亮、李玉杰、葛俊鹏为成员,负责制定帮扶计划并实施具体措施。
吴明亮负责校际间的联络和活动组织。
定期召开领导联席会议,每学期不少于两次,讨论学校管理、发展和教育教学等问题,加强信息交流,了解需求,确保帮扶活动有的放矢。
2. 校际资源共享双方学校将及时交流工作计划、总结、活动方案等资料,并确定郭河中心小学为基地学校,负责组织活动,展示办学理念、特色和成功经验。
在郭河中心小学网站上增设“结对互助”板块,便利教师互动。
3. 师徒结对帮扶郭河中心小学将根据要求,安排教师与结对学校教师一对一结对,通过示范课、讲座、听课评课等形式,进行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到结对学校支教。
4. 灵活开展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活动,包括教研活动、专题讲座、课题指导等,营造浓厚的教研氛围。
加强文艺、体育、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
5. 目标考核总结为确保帮扶计划的实效性,每学期进行考核总结,要求教研组和教师提交书面总结,检查相关资料,对考核合格的教师给予奖励,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教育局。
三、工作安排详细的工作安排如下(以下仅为示例,具体月份和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____学年度第一学期:制订帮扶计划,选派支教教师;举行结对帮扶启动仪式;组织师徒结对座谈会;郭河小学教师送教下乡;举办名师讲座,探讨课堂教学;开展期末评价方式改革研讨交流。
申请书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3 , . s, ,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一、申请人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二、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三、申请审查的内容《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第二部分“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中第二项第四款规定招聘对象必须“……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
四、申请审查的请求请求撤销《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
五、申请依据及理由1、《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2.08•【字号】湘教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6〕50号各市州教育(体)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6年2月8日湖南省《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责任主体,各中小学校长是直接负责人。
各地各学校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摆上突出位置;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防控监督机制,严密开展排查防范,“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坚决负起监管责任;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及广大教职员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师字[20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2、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3、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在我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的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四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
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定,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
分期进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湘教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22〕36号各普通本科高校:《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教材规划第四章教材编写第五章教材审核第六章教材选用第七章支持保障第八章检查监督第九章附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管理和建设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提升质量、强化特色、打造精品”为发展理念,以建设具有湖湘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湘教发〔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3〕50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严格规范管理,确保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主体责任。
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省教育考试院的组织管理下,由省内招生本科高校和生源高职(专科)高校组织实施。
各高校是本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校级统筹,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升本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涉专升本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等各类干扰考试招生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招生纪律。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管理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落实考试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严防试卷失泄密的发生。
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管,坚决杜绝涉考人员与社会机构内外勾结泄露考试试题、损害招生公平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涉及在校生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师字[2002]4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以下七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湘教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9〕31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为认真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切实做好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1、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特岗教师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或招聘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招聘特岗教师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一)招聘对象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主。
确因应聘人员不足的边远贫困地区小学可招聘少量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4年(至招聘当年年底满4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
(二)招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志愿服务农村教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湖南省评职称资格量化标准(试行)
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湖南省有关各高校: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湘职 [2009]273号)和《湖南省各高校关于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部分内容的修订意见》( [2008]121号)文件精神,经省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我省教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教授)2.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副教授)附件1:湖南省各高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量化积分标准(教授)一、最高学历、学位(20分)(一)学历(10分)1.博士研究生10分2.硕士研究生8分3.普通本科6分(含大普)4.成人本科3分(二)学位(10分)1.博士10分2.硕士8分3.学士6分4.成人学士3分二、教学工作(42分)(一)基本条件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280学时、30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教学工作量。
按下列标准积分,最高积分不超过32分近五年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30分,五年年均每增加100学时加1分(不足100学时不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达到湘职改[2009]273号文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者有资格申报,但计分时比学校规定的五年年均教学工作量每减少50学时减1分计算(不足50学时不减分);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其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教学考评及获奖。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湘教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3〕14号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2023年5月10日湖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1.我省2023年高考报名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报名后,经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已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具体报名条件、时间和办法等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2〕14号)要求实施。
二、考试2.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采用“3+1+2”模式,考试科目由全国统考科目(简称统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简称选考科目)组成。
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统考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芙蓉学者招聘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芙蓉学者招聘和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教通[2015]23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芙蓉学者招聘和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30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湘组发〔2015〕3号)、我厅《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湘教发〔2004〕7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芙蓉学者招聘和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工作安排(一)招聘计划2015年,全省计划招聘芙蓉学者特聘教授18名、讲座教授12名。
(二)招聘要求1、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的原则及要求,各高校要从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出发,设置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并明确每个岗位聘期内重点应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
2、特聘教授招聘条件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每年实际到岗时间应保证在9个月以上。
特聘教授奖励经费按实际到岗工作时间计算,每人每月2万元,每人全年不超过20万元。
讲座教授从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具有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中遴选招聘,聘期3年。
讲座教授每年到岗工作时间应为2至3个月,奖励经费按实际到岗工作时间计算,每人每月4万元,每人全年不超过12万元。
严格把握对人选的年龄要求。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原则上,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人选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人选不超过50周岁,直接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除个别学术成就特别突出的专家学者外,自然科学类讲座教授人选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讲座教授人选一般不超过60周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高中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2]85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高中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高中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2〕85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引导综合高中建设,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综合高中建设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湖南省综合高中建设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厅2012年10月19日附件湖南省综合高中建设标准(试行)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精神,为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分类建设高中优质资源,特制定本标准。
一、办学定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普通高中课程计划,面向全体学生,为在工程技术、科技发明、设计制作等应用领域有兴趣和发展潜质的学生提供学习发展平台,为学生未来的专业选择和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条件1.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中,办学规模适度,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
2.办学条件整体达到普通高中办学要求,能够满足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的需要。
3.毕业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一次性合格率达到90%以上。
4.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治校,无违法违规办学现象。
三、建设内容1.课程建设。
课程是实现普通高中综合办学的根本途径。
综合高中必须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办学定位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应加强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等国家课程建设,依托国家课程开设相关的选修课程和校本课程,拓展基础知识,增强应用教学,从基础知识和应用二个维度科学遴选课程内容,丰富课程类型,以应用为导向,改革教学方法,采取项目教学、任务驱动等教学方法,通过课程体系建设,实现面向全体学生办学。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09〕36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宜提出如下要求:1、提高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市级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抓紧抓好。
2、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相应的课程管理制度、校历制度、学生作息时间管理制度、课外作业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学生均衡编班和教师均衡配置制度、寄宿生管理制度等。
教师要在学期初依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各地各校要建立以面向全体学生、以合格率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
省里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教育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考核内容,作为教育强市、教育强县、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4、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5、狠抓落实。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湘财教〔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1〕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2021年5月19日附件湖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5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区县代码(第5-6位)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城乡分类代码(第13-15位)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写字教学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写字教学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湘教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写字教学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1]29号)各市州教育局:现将《湖南省义务教育写字教学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湖南省义务教育写字教学指导纲要(试行)热爱祖国文字,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具备熟练的写字技能,具有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是现代中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也是基础教育教学的目标之一。
为进一步落实《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教学标准》和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教基〔2002〕8号)有关写字教学的要求,促进我省中小学更加规范地实施写字教学,结合我省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湖南省义务教育写字教学指导纲要》。
一、写字教学的基本理念汉字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书面交际工具,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写字教学注重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致力于学生汉字书写素养的形成与发展。
1.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的书写素养写字教学应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发展为本,注重学生书写潜能的开发和书写素养的形成。
选择基础的、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写字知识和技能,结合过程和方法,组成教学的基本内容。
要注意教学内容的层次性,以适应不同地区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注重学生的独特体验,让每一位学生在有选择性的学习中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2.正确把握写字教学的特点写字教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应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较多的实践机会,要注重激发学生学习写字的兴趣,着重培养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
积极引导学生感受汉字的形体美、掌握汉字书写的基本特点及规律,促进学生对书法文化常识的了解和书法艺术的欣赏。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研制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研制工作分片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教办通[2016]4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4.22【实施日期】2016.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研制工作分片督查的通知(湘教办通〔2016〕49号)各市州教育(教体)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经研究,我厅拟组织对各市州、县市区制订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进展情况分片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对全省14个市州及其县市区分片进行集中督查,了解各市州及其县市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研制工作进展,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措施,促进各地严格按时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二、参会人员各市州教育(教体)局负责人、负责起草的牵头科室负责人,每市州1-2名县市区教育局局长(由各市州教育局确定)。
上述人员分别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集中督查会议。
三、督查分组第一组:衡阳、郴州、永州、邵阳、娄底时间:4月28日上午9:30-12:00地点: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4号,衡阳市委大院东侧)四楼会议室;第二组:长沙、株州、湘潭、岳阳、益阳时间:4月28日上午9:30-12:00地点:长沙市教育学院(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杜家塘路)行健楼三楼录播室;第三组:常德、怀化、湘西自治州、张家界时间:4月28日下午3:00-5:30地点:常德市教育局(常德市武陵大道465号)五楼会议室。
四、分片活动程序1.带队厅领导主持;2.各市州教育局汇报本市州(含所属县市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研制进展及有关情况(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3.讨论交流;4.厅领导总结。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评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评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湘教通[2008]33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评估、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08]332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发〔2004〕78号)和《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今年11月下旬对2003至2007年期间到岗的特聘教授分别进行聘期届满评估、中期评估和年度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考核对象和内容(一)聘期届满评估对象为2003年到岗的首批“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主要对其受聘到岗工作五年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等进行评估。
(二)中期评估对象为2005年到岗的第三批“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主要对其三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等进行评估。
(三)年度考核对象为2004年第二批和2007年第四批到岗的“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主要考核其2007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其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一)聘期届满评估1、《“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聘期届满评估总结报告》(一式15份),并配套制作时量20分钟的述职报告电子演示文稿。
文稿主要内容为个人的基本情况,受聘以来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合同的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非全职在岗的特聘教授需提供2007年度到岗工作时间的原始证明材料(如护照出入境记录或机票等)复印件。
2、反映受聘期间教学科研成果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不需装订)。
3、受聘期间承担的主要课题、项目及所获奖励及专利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须经有关部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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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号】湘教发〔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19〕15号
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湖南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4月29日
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是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实施的,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学人才的引领性工程。
通过这一计划实施,力争每年重点遴选支持100名左右芙蓉教学名师,加快建设湖南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
第三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育人为本。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学名师遴选的首要标准,把立德树人成效及教育教学改革成效作为遴选的根本标准,全面评价其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二)统筹兼顾,重在实绩。
适当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学科之间的大致均衡,立足一线,重在教学实绩,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三)客观公正,择优遴选。
科学制定教学名师遴选标准,严格规范遴选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规则,让教学名师脱颖而出。
(四)创新机制,管用结合。
围绕课程教材建设、课堂教学、教研教改等重点,根据各类教育特点建立长效评价机制。
加强对教学名师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全省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四条芙蓉教学名师应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师德高尚;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培养学生业绩突出;教育思想端正,教学理念和方法有创新,教育教学成果突出;在教育领域和全社会享有较高声望,师生群众公认。
同时,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
1.普通本科院校人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一流本科专业、课程、教材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传帮带作用发挥明显,近6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96学时/学年,其中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医学专业任课教师按教学时数计算,本科教学工作量平均不少于60学时/学年,含案例教学和临床带教),教学效果好。
2.高职高专院校人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3学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
其中,专业课教师必须为学生主讲2门以上专业课,应具有相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
3.非现任校级领导。
4.非国家“万人计划”其他类别申报者和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非聘期或资助期内的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入选者。
(二)中等及以下学校
1.普通中小学校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级教师称号,近6学年主讲课程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学时/学年,其中每学年必须为中小学生主讲一门课程。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人选参照普通中小学校人选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遴选。
中小学及幼儿园人选应注重向乡村学校倾斜。
2.中等职业学校人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近3学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包括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少于180学时/学年。
其中,专业课教师必须为学生主讲2门以上专业课,应具有相关企事业单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
3.非现任校(园)级领导。
4.非国家“万人计划”其他类别申报者和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非聘期或资助期内的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入选者。
第五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本地本单位芙蓉教学名师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其中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等及以下学校人选推荐。
按以下遴选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
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二)审查推荐。
中等及以下学校经遴选后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对本地本单位申报人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按申报要求择优推荐人选,并就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师德师风等签署意见。
(三)专家评审。
省教育厅聘请省内外同行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组织审定。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有关程序研究确定人选。
(五)公示公布。
对审定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周期为3年。
支持期内,芙蓉教学名师原则上不能离开遴选前的教学岗位。
(一)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芙蓉教学名师人才支持经费,用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二)支持芙蓉教学名师承担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平台项目和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支持芙蓉教学名师创建教学创新团队。
(三)支持芙蓉教学名师参加学习培训和教育考察,到国(境)外访学研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四)将芙蓉教学名师纳入省委组织部直接掌握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
(五)择优推荐芙蓉教学名师参加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评选。
(六)芙蓉教学名师所在单位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经费和政策等支持。
第七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
(一)芙蓉教学名师支持期内实行省、市(高校)两级管理。
省教育厅建立芙蓉教学名师信息化管理平台,并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对芙蓉教学名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与芙蓉教学名师正式签订管理合同。
管理合同应根据本办法明确管理双方在支持期内的权利和义务、目标及工作任务、违约处理及责任等内容。
(三)省教育厅对各地各高校组织实施芙蓉教学名师有关工作及芙蓉教学名师履职情况进行过程监管,对芙蓉教学名师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八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行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芙蓉教学名师资格:
(一)支持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支持期内违规离开原教学岗位的;
(三)调出本省或调离教育系统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五)不能履行芙蓉教学名师正常工作的其他情形。
凡取消芙蓉教学名师资格的,停发支持经费。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高校没有认真履行推荐职责,在推荐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出具虚假材料等,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等,或违规推荐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下一批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推荐资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各普通高校组织实施本地、本校教学名师的遴选、培养等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培养、遴选体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