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管理使用及维修办法》(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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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CW217-2019
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
管理使用及维修办法
第一章㊀总㊀则
第一条㊀为了规范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以下简称列尾装置)的管理㊁使用及维修ꎬ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通信维护规则»等有关规定ꎬ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管理(含委托管理)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铁路ꎮ
第三条㊀列尾装置是保证货物列车运行安全的重要行车设备ꎬ由列尾主机(包括电池)和司机控制设备两部分组成ꎬ具有标识列车尾部标志㊁风压检查㊁辅助排风制动㊁电池欠压和主管风压不正常自动报警㊁ 一对一 关系建立和识别㊁数据记录和下载等功能ꎮ列尾装置应配备必要的附属设备ꎬ主要包括列尾主机检测台㊁电池充电器㊁机车车号确认仪㊁屏蔽室(箱)㊁列尾中继器㊁数据采集及分析设备㊁列尾运用及管理信息系统㊁机车号置入仪㊁司机控制设备检测仪及出入库检测系统等ꎮ第四条㊀列尾装置的功能㊁技术指标㊁安装要求㊁检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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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㊁维修标准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ꎮ列尾装置有关无线电的设置㊁使用等应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ꎮ第五条㊀列尾装置管理和运用涉及的车务(调度)㊁机务㊁电务㊁车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发扬协作精神ꎬ紧密联系ꎬ加强配合ꎬ协同动作ꎬ确保列尾装置的正常运用ꎮ
第二章㊀列尾装置的管理
第六条㊀列尾装置运用区段原则上按照机车交路划分ꎬ有关设备的配备由机车担当局负责ꎬ特殊情况由国铁集团调度部确定ꎮ同一机车交路原则上应采用统一频率和制式的列尾装置ꎮ第七条㊀列尾主机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车务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ꎬ司机控制设备由电务部门负责管理ꎮ
第八条㊀列尾装置跨局运用时ꎬ列尾主机的安装与摘解㊁运用检测及充电等作业由属地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ꎬ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间要做好协商和配合ꎬ并为列尾管理和运用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ꎮ特殊情况由铁路局集团公司间协商一致后确定ꎮ第九条㊀列尾装置跨局运用要按运用区段所在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执行ꎬ特殊情况按铁路局集团公司间商定的协议办理ꎮ
第十条㊀列尾主机(含电池)运用中要涂打有所属单位的标识及编号ꎮ
第十一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列尾装置使用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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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㊁检查㊁检测㊁维修等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ꎬ明确相关部门及作业人员职责ꎬ制定作业标准㊁应急处置措施及考核办法等ꎬ定期开展考核评价ꎮ
第三章㊀列尾装置的配置
第十二条㊀列尾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的配置要满足运输生产需要ꎬ并充分考虑检修及备用数量ꎮ其配置原则如下:
(一)列尾主机配置台数=运用及配属区段内货物列车对数∗2∗N∗(1+0 3+B)ꎮ
N 交路中机车乘务员不换班为1ꎬ每换一次班乘2ꎮ0 3--维修及备用系数ꎮ
B 列车运缓及上㊁下行不平衡等因素的系数ꎬ取值范围是0-0 2ꎮ
(二)司机控制设备车载电台配置台数=货运机车总台数(运用+检备)∗A∗(1+0 3)ꎮ
A 机车系数(一台机车若为两节取值为2ꎬ其它为1)ꎮ0 3--维修及备用系数ꎮ
(三)司机控制设备操作终端配置台数=货运机车总台数(运用+检备)∗2∗(1+0 3)ꎮ
0 3--维修及备用系数ꎮ
(四)电池及充电器的配置ꎮ
列尾主机电池须按照不少于2倍列尾主机数量配置ꎬ电池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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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配置数量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ꎮ
(五)列尾主机检测点的设置ꎮ
列尾主机检测点应根据列尾主机运用交路情况设置ꎬ在技术
站有列尾主机安装与摘解作业的车场应根据站场布局及作业需要
分别设置ꎮ列尾主机检测点应设置在列尾主机安装㊁摘解地点300m范围内ꎬ超过时应配备交通工具ꎮ
列尾主机检测点须配备工作间(含屏蔽室)㊁电池充电间和备品间ꎬ其中工作间面积不小于30m2ꎬ屏蔽室面积不小于6m2(或配置与检测台数量相当的屏蔽箱)ꎬ电池充电间面积不小于6m2ꎬ备品间面积不小于20m2ꎮ
检测工作间和电池充电间应配备两路电源ꎬ并满足5kW㊁20A的用电要求ꎮ电池充电间应配备空调设施ꎬ满足充电作业环境温度20ħʃ5ħ的要求ꎮ
列尾主机检测台应按实际使用的制式和型号按一主一备的方式配备ꎬ简易场强计1台ꎮ机车车号确认仪按照作业人员岗位配置并留有备用ꎮ
列尾主机检测点应配备必要的通信㊁消防等设备设施ꎮ
(六)列尾主机维修点的设置ꎮ
列尾主机维修点可按每300台设置1个ꎬ除充电间和充电设备外ꎬ生产用房及设备与列尾主机检测点一致ꎬ还应配置与列尾主机制式及频率相适用的无线综合测试仪㊁场强计㊁天馈测试仪及其他必要的仪器仪表等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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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机控制设备检测点㊁维修点的设置ꎮ
司机控制设备检测点㊁维修点应结合车载通信设备检测点㊁维修点分布情况设置ꎮ根据司机控制设备制式ꎬ检测点应配置司机控制设备出入库检测设备㊁机车号置入仪㊁便携式司机控制设备检测仪等ꎻ维修点应配置机车号置入仪㊁便携式司机控制设备检测仪㊁司机控制设备操作终端检测仪㊁天馈线测试仪㊁无线综合测试仪及其他必要的仪器仪表等ꎮ
第十三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运输生产实际情况对列尾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的配置数量及检测点㊁维修点的设置进行合理的调整ꎮ
第四章㊀列尾装置的使用
第十四条㊀列尾主机由列尾检测人员㊁司机控制设备由电务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ꎬ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ꎮ
第十五条㊀列车在车站始发前ꎬ机车调度员或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提供担当始发列车牵引任务的本务机车机型及号码ꎬ并由车站值班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出发本务机车机型及号码㊁车次㊁股道等信息通知列尾作业员ꎮ列尾作业员应将机车机型㊁号码及相关信息进行记录ꎬ并将置入机车号的列尾主机安装锁闭在待发列车尾部ꎻ确认无误后ꎬ将列尾主机ID号码通知机车乘务员ꎮ
第十六条㊀本务机车连挂车列后ꎬ机车乘务员应通过司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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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设备查询与列尾主机 一对一 关系是否建立正确ꎻ如发现错误ꎬ应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处理ꎮ
未配备机车车号确认仪的车站ꎬ机车乘务员根据车站值班员通知的列尾主机ID号码负责列尾装置 一对一 关系建立和确认ꎮ
第十七条㊀列车出发前ꎬ机车乘务员应通过列尾装置确认列车制动主管贯通和风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ꎻ如发现异常ꎬ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ꎮ
第十八条㊀列车在运行途中进行加减补机作业时ꎬ列尾装置 一对一 关系的建立和确认由机车乘务员负责ꎮ其他特殊情况ꎬ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ꎮ
第十九条㊀机车乘务员在列车运行中ꎬ应按规定查询列车尾部风压ꎬ发现列尾装置运用异常时ꎬ要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ꎻ列尾装置恢复正常时ꎬ机车乘务员应及时报告ꎮ
第二十条㊀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简略试验由机车乘务员负责ꎮ列尾装置停用后ꎬ须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ꎮ
第二十一条㊀在中间站保留㊁终到的列车ꎬ车站要指派人员及时从列车尾部摘下列尾主机ꎬ断开电源ꎬ妥善保管ꎬ并做好继续使用的准备工作ꎬ或按规定回送到指定车站ꎮ
第二十二条㊀列尾主机的回送按照列车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执行ꎮ调度所应及时掌握列尾装置的实际运用情况ꎬ根据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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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需要组织好列尾装置的运用ꎮ
第二十三条㊀机车乘务员负责列尾装置的使用和列尾主机回送及回送途中的保管等工作ꎮ
第五章㊀列尾装置的检维修
第二十四条㊀列尾装置应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维修方法ꎮ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列尾装置检维修工作的需要ꎬ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ꎬ或采用其他检维修方式ꎬ保证列尾装置的正常使用ꎮ
第二十五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应结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生产企业产品标准ꎬ制定列尾装置的检维修工作标准ꎮ
第二十六条㊀列尾主机检测台及无线综合测试仪等专用仪表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ꎮ
第二十七条㊀列尾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的运用㊁检测㊁维修等项费用列入运输成本ꎮ
第六章㊀列尾装置的报废与更新
第二十八条㊀列尾主机使用年限为5年ꎮ列尾主机电池组使用年限为1 5年ꎬ且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70%ꎮ
第二十九条㊀列尾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的报废由列尾配属单位组织技术及维修人员共同鉴定确认ꎬ并报铁路局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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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列尾装置及附属设备实际运用状态和使用年限合理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ꎬ经铁路局集团公司审核后ꎬ及时下达更新计划ꎬ确保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ꎮ
第七章㊀人员管理及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做好列尾作业㊁检维修㊁技术管理人员和机车乘务员的培训工作ꎮ检维修人员每年要经过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的岗位适应性培训ꎬ持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ꎮ
第三十二条㊀列尾作业员劳保用品的配备按调车人员标准执行ꎮ
第三十三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及站段要定期组织对列尾装置运用情况进行检查ꎬ及时解决列尾装置管理㊁使用㊁检维修等中存在的问题ꎮ
第三十四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货车列尾装置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列尾装置运用故障进行调查分析ꎬ及时查明原因ꎬ确定责任ꎬ制定防范措施ꎮ
第三十五条㊀列尾装置运用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ꎮ责任故障按专业分为车务㊁机务㊁电务㊁车辆责任故障和生产厂家责任故障及其他责任故障ꎻ非责任故障主要包括受特殊区段地形地貌影响或电磁干扰导致的通信中断等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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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㊀附㊀则
第三十六条㊀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ꎮ
第三十七条㊀本办法由国铁集团调度部负责解释ꎮ
第三十八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ꎮ原铁道部印发的«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管理㊁使用及维修办法»(铁运 2012 39号)同时停止执行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