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0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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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草)
(2013年11月修订)
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编办(1990)第034号、(90)卫人字第480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9版)》的通知。
一、医院人员配置
1、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
2、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
3、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
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其中
医生占25%,护士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
4.6%,放射技术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
理疗、病理、麻醉、营养等)占8%;
2、医生:护士=1:2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三、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
(一)医师
1、病房医师
(1)普通病床:医师=1:0.2
(2)特殊床位(ICU):医师=1:0.8 (管理年1:0.8-1)
(3)普通病房各级医师数:
床位:住院医师= 1:0.1
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1:2
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1:2 (自定)
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 1:1 (自定)
(4)婴儿床:医生= 20:1 (90年)
(5)手术床:医师= 1:1-1.5
(6)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日平均手术例数= 1:1 (自定)2、门诊医师:
(1)医师:病人=1:48 (1医师接诊6人/小时)口腔医师:病人=1:16 (1医师接诊2人/小时)(医生接诊病人量平均6人/小时;其中外科、皮肤科7人/小时;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病科、TB平均6人/小时;内科、小儿科、中医科5人/小时,口腔科3人/小时。
综合医院床位:门诊量= 1:3,不符合1:3时,每增减门诊量100人次,增减医师5~7人。)
(2)门诊手术医师:日门诊手术例数= 1:5 (自定)
(3)急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5人(管理年)
(4)透析医师:透析床位= 1:10 (自定)
(5)教学科研机动职数:给到科室医师职数内
50张床一下1个职数、以上2个职数,有公共服务、公共事件、学系、重点科室等因素可适当增加1个职数。(自定)(二)护士
1、床位:病房护士= 1:0.4 (管理年)
2、床位:重症监护室护士= 1:2.5~3 (管理年)
3、妇产科助产士:妇产科病床= 1:8~10
产房产床:护士= 1:2 (管理年)
4、婴儿室护士:婴儿床= 1:3~6
(90年,护士:婴儿床= 1:3)
5、手术室护士:手术台= 2~3:1 (管理年,要求〉3:1)
6、注射室护士:总病床数= 1.2~1.4:10
7、供应室护士:总病床数= 2~2.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