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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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所有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民法或刑法或XX法

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1.民主集中制,目的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各国家机关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合理分工、协调一致;

3.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定;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高度集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4.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我国的国家机构:

1、国家主席国家元首

2、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立法

3、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行政

4、人民法院司法

5、人民检察院司法

6、中央军委武装力量

全国人大

立法权: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监督权: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4、最高监督权。(负责并报告工作)

重大事项决定权: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十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十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立法权: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3、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监督权:4,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国务院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立法权:1、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重大事项决定权:2,紧急状态决定权。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中央军委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任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院长任期5年,不得超过两届。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检察长任期每届5年,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法的渊源)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

上下位阶的法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3)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1)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

立法审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权力制衡

机关性质相同: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

机关性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撤销

例外: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权力机关撤销

选举形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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