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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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2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2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机关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操作。

二、工作目标1. 保障公民合法知情权。

通过信息公开,提供公民合法获取有关机关、事务的信息的途径,增强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能力。

2. 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

通过信息公开,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3. 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通过信息公开,增强政府对外部信息的接收和对内部管理的监督,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三、工作职责1. 领导责任(1)明确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及督促全员参与。

上级领导及各级领导要认识到信息公开对机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制定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档案。

2. 监督责任(1)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监督部门要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

(2)受理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监督部门要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信息公开申请,确保公民合法的知情权。

3. 部门责任(1)做好信息公开材料的准备与整理。

各部门要主动配合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公开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信息公开的宣传与推广。

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信息公开工作的便利性和重要性,提高公民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度。

四、工作流程1. 信息公开申请(1)申请人向监督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目的。

(2)监督部门接收申请并进行审查。

监督部门应及时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验证申请人身份及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信息公开处理(1)监督部门向有关部门索取相关材料。

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程序向相关部门索取相关的信息材料。

(2)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材料。

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被申请信息的原始材料或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干制度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干制度

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制度公安局政务公开若⼲制度为全⾯贯彻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改进公安机关⼯作作风,特制定如下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办事公开制度1、严格执⾏政务公开,设⽴固定公开栏,局机关及局属各窗⼝单位建⽴单位⽹站和电脑触摸指⽰系统,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当事⼈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2、设⽴民警⼯作责任公⽰牌,将照⽚、姓名、职责等内容公⽰,并进⾏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3、公开举报电话,市局调度室7223254、市局纪委7958063。

设⽴举报(意见)箱,受理群众举报,征求群众意见。

(⼆)⼯作接待制度1、实⾏⼯作⽇领导接待制度。

接待室设信访科,每周由值班局领导挂牌接待。

2、严格执⾏⾸问、⾸访、⾸案、⾸办、⾸结责任制。

未落实“五⾸”责任制的,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

3、对所有来信来访由信访科进⾏登记,按照职责分⼯明确办理单位和责任⼈,各办理单位要按时回复办理结果。

逾期不回复或因⼯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引起⽭盾激化的,追究直接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的责任。

(三)⼯作规范制度1、礼貌待⼈,热情服务。

对前来举报、求助、办证、咨询等事项的群众,接待民警要⽂明、热情、周到的服务。

做到耐⼼听取群众的意见,态度诚恳和蔼,严禁冷硬横推,不得推诿扯⽪。

2、⽅便群众,快捷⾼效。

⾏政许可、⾏政复议、受理来信来访和刑事、治安案件按规定办理,⼿续齐全、程序合法;不符合要求的,要告知其所有需补办的⼿续,⽅便群众。

3、依法⾏政,公正执法。

坚决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在治安、⾏政管理中做到重教育、轻处罚,杜绝利益驱动⾏为。

4、优质服务,规范⾏为。

⼤型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企业,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检查、处罚、扣车、抓⼈、冻结账户;⾮因刑事案件需要,不得上路查车;不准重复、交叉检查。

5、严格执法,⽂明办案。

不准跨区域办理治安案件,严禁违反程序办案,严禁滥⽤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公示的管理,促进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推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事务的理论和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行使公共权力机关,公开其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公示内容范围(一)政府工作报告;(二)财政预决算报告;(三)政府采购公告;(四)招聘公告;(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六)环境保护公告;(七)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公开公示方式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应在政府指定的网站、报纸、公告栏等媒体上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相关信息。

五、公开公示操作流程(一)信息编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编制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招聘公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环境保护公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等相关信息。

(二)信息审核:信息编制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三)信息公示:审核完成后,将信息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公示,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确保公示的时效性。

(四)公示结果反馈:公示完成后,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回应和解释。

(一)政府部门及时履行信息公告、公示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全面。

(二)政府部门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明确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相关管理制度。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在公示的内容、方式、时效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支持。

(四)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信息公开公示的质量。

七、信息公开公示监督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对于不履行信息公开公示责任、或公示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应当受到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通过以上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增强政府机构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府信息服务,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森林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森林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森林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8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森林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推进森林公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林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护的机关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

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主要工作任务(一)确定政务公开的范围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事项应实行政务公开。

与本单位、本部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应在相应的范围内实行公开。

特定的政务公开范围,需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公布。

(二)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责任分解1、机构职能类:森林公安局的主要职能和领导分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由局办公室、政工监督室负责)。

另外,办公室还要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地址和联络方式。

2、规范性文件类:与森林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法制室、政工监督室负责)。

3、便民服务类:森林公安办理案件依据和标准(由刑事侦查中队、治安中队、法制室负责)。

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

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

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公安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和《贵阳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通过大力实施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工程、政务开放参与水平提升工程、政务公开平台建设优化工程、政务公开能力建设提升工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积极助推职能转变,构建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我局政务服务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

三、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陈小刚(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刘毅(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俞洋(市局党委委员、常务副局长)李乐启(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石磊(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军(市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徐海(市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剑(市局调研员)成员:市局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现将修正后的《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上海市公安局建立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指挥部、政治部、后保部、监察室、法制办、信息办、保密办、新闻办和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局指挥部是本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部门在市局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各区县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体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协调有关业务部门维护、保管、更新、流转、移交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会同本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保密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负责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和咨询服务电话的策划、管理、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六)负责汇总、指导市局业务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本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5号)精神,结合公安实际,市局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了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本单位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并于9月10日前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2013年8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紧紧围绕公安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公开、提高实效、完善渠道、夯实基础,全面提升行政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推动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本市实际,现就本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一、突出重点,深化主动公开(一)大力推进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局和各分(县)局继续向社会公开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财政决算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二)加大公安机关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力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推进公安机关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适时公开社会迫切需要的公安机关政府信息资源,形成操作规范,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

建设开放式“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平台”,及时展示新项目,方便社会公众下载利用。

(三)深入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根据公安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和市局《关于做好<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推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本文共有2915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代表市公安局党委对检查组莅临我局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下面,就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作以简要汇报。

2019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以打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窗口形象为目标,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的原则,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队伍建设、源头治理腐败、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内容来抓,有力地促进了公安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优化了政务环境,有力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

我局党委对政务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和改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一是专门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公安局长张元明任组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二是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是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对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公开内容和形式、实施步骤和措施等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职责分工明确。

四是建立了监督检查制度。

对政务公开信息收集、整理、审定、发布,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

二、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

我局坚持把规范公开程序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对每项公开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公开程序合法、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形式多样、公开效果明显。

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以公开促进社会公正,以公正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一是在互联网上开通《***警务网》,开设单位简介、***警讯、警情接报、法制纵览、警营文化、警界风采、法律法规、安全防范、网上招领、网上通缉等栏目,同时开辟警务公开栏目,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政策法规及各种公安机关行政事项办理流程等文件,并不断更新内容,增加政务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办证办事。

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信息公开内容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三)政府信息公开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渝公办[2008]492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渝公办[2008]492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各驻企业公安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公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切实推进我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安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及市局直属单位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各分县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通字[2008]33号)和《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官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拟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二)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三)是否影响正常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活动;(四)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5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5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依章程进行信息公开,提高管理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为群众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公共信息资源,并接受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公开原则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坚持依法、及时、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政府公开信息为重点,依法公开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事项、政策、决策、程序等公共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原则本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将相关信息公开,不得隐瞒、篡改或者删除公开信息。

第七条接受申请公开原则本单位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提供信息。

第八条免费提供原则本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免费提供信息,不得收费。

第九条实事求是原则本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误导公众。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制度第十条信息公开编制本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程序、时限等,并定期进行修订,保持与工作需要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制度本单位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

本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的格式和载体本单位提供的信息公开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纸质、电子、光盘、磁盘等形式。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的发布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发布途径包括单位网站、报纸、电视、广播、手机软件等渠道。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透明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信息公开依法原则。

依法公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第三条及时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要及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便民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和使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民服务,积极协助申请人查询和利用信息。

第五条维护合法权益原则。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结构等基本信息;(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则、业务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和便民措施;(三)政府机关行政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四)政府机关执法、监管、服务等具体工作情况和结果的信息;(五)政府机关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的信息;(六)政府机关依法行使的其他信息公开职责。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渠道,提供多种查询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信函、电话等。

第九条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政府机关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行查找相关信息并提供,对于无权提供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提供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明确标注发布日期、发布机关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局、分局,市局各部门、警种: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 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61 号)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推进公开(一)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经略海洋、乡村振兴做好公开。

1.关注威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及时在市局门户网站转发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以及政府重要会议中涉及市公安局的事项。

2.及时在市局门户网站公开市公安局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情况,包括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工作成效。

(二)聚焦“三大攻坚任务”做好公开。

1.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公开。

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防范重点,做好防范金融风险宣传工作,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2.及时公开并解读道路交通、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措施。

3.及时公开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包括工作部署、进展及成效情况。

4.及时公开环境保护等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包括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举报及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和公众期待等。

5.及时公开精准脱贫工作情况。

(三)聚焦“放管服”改革做好公开。

1.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与公开。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削减权力事项等情况,继续精简行政权力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开。

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

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

2023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和公正,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遵循依法提供、便于公众获取和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制作、获取和保管的包括文件、资料、数据、研究报告等记录在案的内容。

第四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均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与途径第五条政府机关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纸质报刊、电视、广播等。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和接受投诉的渠道,及时回复和处理公众的咨询和投诉。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与要求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切或者公众特别关注的信息,应当优先予以公开。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明确公开目的、时间节点、公开范围和方式,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定期公布信息公开的进度和成果。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公众可以书面、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向政府机关申请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提出申诉,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申诉。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科学管理和便于获取。

公安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总结

公安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总结

公安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总结contents •引言•工作成果概述•政务公开工作详细分析•政务服务工作详细分析•经验教训与改进措施•结论与展望目录CHAPTER信息公开目录01信息公开制度02信息公开载体03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事项,编制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服务事项梳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服务流程优化推行网上办事、移动办事、自助办事等多元化服务方式。

服务方式创新CHAPTER引言工作背景政策法规要求社会公众需求信息化发展趋势03加强社会监督01提高政务透明度02优化政务服务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公安领域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提升公安形象通过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展示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工作成果,增强公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促进警民关系和谐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有助于加强警民沟通,增进相互理解,促进警民关系和谐。

CHAPTER工作成果概述主动公开政务信息XX万条,较去年增长XX%。

信息公开数量等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信息获取便捷性。

公开平台建设依申请公开服务效率提升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平均办理时间缩短XX%。

服务质量保障加强窗口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群众满意度达XX%以上。

服务事项梳理事项达XX项。

总体评价工作成效显著存在不足改进措施CHAPTER政务公开工作详细分析主动公开信息数量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共计XX 条,包括政策法规、机构职能、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等方面。

依申请公开信息数量本年度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XX条,均已按时办结,申请人均表示满意。

不予公开信息情况本年度未发生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信息公开情况030201政府网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优化栏目设置,提高信息发布时效性和可读性。

本年度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政务信息XX条,访问量达到XX万人次。

积极运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加强与公众互动交流。

公安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主体和职责第三条市局警务保障室牵头负责本局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二)按规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四)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本单位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公开内容第四条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

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等12张表及说明;部门决算包括部门收支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按功能分类到项级)、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按经济分类到款级)、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政府采购决算表等12张表及说明。

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代码及名称,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代码及名称。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1.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确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包括
政府部门的工作信息、政策文件、行政许可、经济统计数据等。

2.制定信息公开的流程和程序。

规定信息公开的申请、审批和
发布流程,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流程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

3.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公开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
可理解,避免使用复杂的专业术语,确保一般公众能够理解。

4.加强信息公开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各种渠道、媒体宣传信息
公开的重要性,加强信息公开意识的培养,提高政府员工信息公开的技能和素质。

5.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设立信息公开监督部门或机构,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6.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工作,确保公开的信息不被恶意篡改或泄露。

7.鼓励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建立公开信息投诉渠道,支持公众
参与信息公开,鼓励公众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8.定期发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每年定期公布信息公开工作的
情况和进展,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估和监督。

9.完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权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

10.建立信息公开的奖惩机制。

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优秀单位
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活动方案之公安机关工作方案

活动方案之公安机关工作方案

活动方案之公安机关工作方案公安机关工作方案【篇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公安机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厅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促进我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

二、信息公开任务(一)信息类别:领导信息公开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情况。

责任部门:政工部门(二)信息类别:法规文件全面梳理和完善应予公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依据。

牵头单位:法制部门责任单位:各业务警种(三)信息类别:行政依据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开承办部门、审批程序、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绘制审批程序流程图。

牵头单位:法制部门责任单位:各业务警种(四)信息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牵头单位:后勤装备部门责任单位:各业务警种(五)信息类别:人事信息公开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令、办法;公开民警考录公告、表彰表彰命令、人事任免等情况。

责任单位:政工部门(六)信息类别:公共服务公开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和办事指南。

牵头单位:办公部门责任单位:各业务警种(七)信息类别:工作动态公开本级公安机关重大工作部署、社会治安状况,促经济、保平安重要举措,各项中心工作和专项行动等工作情况,有关文件、公告和统计数据。

牵头单位:办公部门责任单位:各业务警种、中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八)信息类别:公告公示及时公开公众关注的重大案(事)件侦破、查处情况,公安部a、b 级通缉令,省公安厅面向社会发布的通缉令、协查通报。

信息公开审批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审批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审批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信息公开审批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政府部门、单位、公共机构在信息公开审批过程中的行为。

三、信息公开审批申请的基本要素和流程申请要素1.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2.申请信息的名称、类别、时间、地点、相关部门等信息;3.申请信息的目的和用途;4.申请人对信息的处理方式和保密措施;5.其他必要的申请人信息。

审批流程1.政府部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始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并通知申请人。

2.如果决定立案审查,政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提取和整理后,形成信息公开答复报告,并报领导审批。

3.领导审批通过后,政府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开答复报告送达申请人。

如果不予公开,应当同时告知理由。

四、信息公开审批的方式1.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通过自行公开或者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按要求审批后向申请人公开。

3.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

五、信息公开的保密事项政府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加以保护,不得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信息公开的服务承诺和管理措施政府部门应当制定信息公开服务承诺和实施细则,定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完善措施。

七、信息公开申诉的方式和程序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未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进行申诉。

具体申诉方式和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

八、信息公开审批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

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监督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法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条本单位信息公开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即按照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七条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程序分为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

第八条申请公开的程序如下: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2. 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3. 经过审查合法合规后,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1. 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定期更新公开信息;2. 相关部门负责采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本单位负责人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保守信息的机密性,严禁泄露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处理,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本单位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由内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本单位定期对信息公开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有监督权,可以提出投诉和建议,本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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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2389字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除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政府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本部门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为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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